论我国服务贸易开放的策略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策略论文,论我国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签订,标志着当代国际贸易的内涵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多边贸易体制日臻完善。服务贸易自由化被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管辖之内,意味着中国和世界各国一样,将在一种新的多边规则下进行服务业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活动。GATS对于服务贸易这一概念,是根据服务贸易实现的方式定义的,它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如下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即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如电信服务;(2)境外交付(Consumption Abroad),即消费者向出口国的流动,如旅游;(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即在要提供服务的国家建立商业存在,如在国外建立独资或合资企业;(4 )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 personnel),即自然人向另一国家的临时流动,以便在那里提供服务,如劳务人员出国。国际服务贸易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渠道。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对促进国内服务产业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国际交往和国际竞争有着重大作用。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交易额迅速增长,所涉及的范围已延伸到金融保险、商务联络、信息咨询、广告展览、报关运输、人才培训、国际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旅游、餐饮等领域。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整体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服务贸易在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中比重很小,近年来尽管服务贸易发展速度较快,但总体水平仍不高。发展我国服务贸易既有广阔的前景,又充满了挑战。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研究制定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和对策措施,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服务贸易开放的现状、特点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较快。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982—1993年间,服务进出口额年均增长16.3%,服务出口年均增长14.0%,服务进口年均增长18.8%,服务进出口额由1982年的62.69 亿美元增加到1993年的152.88亿美元,服务进口由1982年的26.65 亿美元增加到1993年的177.09亿美元。过去10多年来,我国服务贸易的年均增长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也高于国内服务业的增长速度,对国内服务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服务业部门和分支部门繁多,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也就难以概括,加之缺乏权威的统计数据,难度就更大。下面试就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交付方式分析我国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情况。
1.越境交付方式正在开放。我国消费者通过越境交付的方式获得国外服务,主要是通过计算机通讯获得信息。随着计算机在国内有关行业生产和生活中普及的提高,这种消费将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我国承诺了对这种交付方式在增值电信业中的开放,但为了安全和保密原因,近期国家要求严格控制计算机加入INTERNET。需要指出,越境交付是以高科技设备为媒体的,属于高附加值服务,是各主要发达国家重点发展并具有绝对优势的领域。
2.我国消费者跨国流动获取国外服务的情况正在发生变化,但近年来国内人员出国商业考察、洽谈、留学和旅游活动的增加,带动了对这种方式的服务需求的增加。
3.商业存在覆盖广泛,并呈扩大趋势。外商在我国服务业各部门投资建立各类企业和代表处,是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90年代,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投资的限制开始放松。允许外商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的部门领域不断扩大。这些新的部门包括保险、商业零售、外贸、旅行社、航空运输、广告、工程设计和建筑、进出口商检、国际货运代理、水运和公路运输、船务、医疗保健、会计、信息咨询等等。虽然外商在许多领域里还不拥有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权利和国民待遇(例如一些部门为试点性质的开放,一些外商投资项目被限制在某些地区,外商普遍没有100%股权等等), 但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商投资的开放领域已经较宽,形成了覆盖金融、保险、交通运输、仓储、建筑业、商业、房地产、科研、教育、卫生、信息咨询等十几个部门的对外开放格局。
4.自然人流动方式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服务者增加。尽管我国对外劳务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限制,但众所周知,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只允许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较快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加之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外来劳务急剧增加。据我国劳动部门估计,到1995年底,在我国就业的海外各类人员已经超过25万人,其中经外国专家局引进的专家为7万人,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驻华商社及代表处从业的海外人员约15万人,从原苏东地区和西南邻国进入我国就业的人员及部分外国留学人员毕业后滞留就业的也有一定数量。1995年,我国劳动部、公安部等联合发布公告和文件,限制外国普通劳务来华就业,并对部分地区进行了清理,但收效不大,仅仅是俄罗斯人在华就业有所减少。
总的说来,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货物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服务业市场和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进程及其发展速度都是比较快的,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服务贸易总体水平不高,国际竞争力较弱,而且贸易结构也不理想,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1982年-1991年间,我国服务出口年平均规模为59.7亿美元,服务进口为42.3亿美元。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规模不仅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甚至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1982-1991年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与同期货物贸易之比,年均水平为12.6%,1993年也仅为20.4%,远低于近年来世界平均25%以上的水平。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我国服务出口在世界上的位次也明显落后于货物贸易的位次。1993年我国服务出口排在第22位,1994年排在第24位,1995年排在第16位,而货物出口近年来一直稳居第11位,1997年上升到第10位。此外,运用衡量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比较优势指数来看,我国的旅游服务、其他服务、银行服务是竞争力相对较强的部门,港口服务和货运服务是竞争力较弱的部门。而且我国服务贸易总体比较优势指数在90年代大幅度下降,各部门也分别均有下降,这反映了服务业扩大开放,解除体制性垄断的外部效应。还有一点值得指出,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中,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进口以追加服务为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自1992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一直呈现逆差,反映出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上的问题。这些反映在我国服务贸易开放中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西方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服务业发展水平远远高于我国,对我国服务业发展形成较大的竞争压力。这种悬殊差距的存在,加大了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难度。 以国际通行的服务业国内产值占全部GDP的比重这一指标衡量,1978年为23.7%,1995年为31.3%,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5%-70%的水平,而且还低于印尼、菲律宾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约十个百分点。根据《世界发展报告》统计,我国服务业国内产值占GDP的比重甚至低于世界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1993 年这一指标为38%)。
2.主要贸易伙伴在谈判中提出过高要求,对我国施加压力。一些要价往往超过目前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所能承受的开放程度。我国于1986年提出复关申请,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并承诺一旦复关成功,将承担开放市场的义务。在多边贸易谈判和双边谈判当中,欧美日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都向我国提出了在部门、行业、地域和经营范围方面扩大开放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市场的要价。要价中比较主要的部门有金融、保险、运输、旅游和商业等。在市场准入方面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要价集中表现为:要求包括银行、保险和证券在内的金融部门扩大开放区域和营业范围,包括允许在华外商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证券业务等;要求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要求外商在华独资经营货运代理业务;要求允许外国人来华导游;要求增加外商投资的商业零售开放地点,要求允许外商经营商业批发业务以及允许外国公司来华经营外贸业务等等。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和来自国际多边和双边谈判中关于我国服务业市场准入的要求,已成为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越来越大的压力。
3.外商急于进入我国市场,有的采取变通做法建立商业机构或从事违法经营。目前在商业流通领域,外商以其他变通手法进入我国市场的不少。据内贸部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有的地方政府擅自批准一些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2)国内一些零售企业委托、 聘请或承包给外商经营管理;(3)利用合资、 合作生产企业可销售部分产品的政策,开设销售网点;(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 然后出租给商业企业,实际由外方管理;(5 )外商租用国内商场的经营场地开展经营活动;(6)成立合资商业咨询管理公司, 由其直接管理国内商业企业;(7)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向国内商店提供专用品牌等专卖店。
二、我国服务贸易开放的基本原则与策略
1.将尊重GATS基本原则与坚持国家主权自主安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原则相结合,适度、稳妥、有序地开放国内服务部门。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服务部门,必须禁止对外开放;对已具备一定竞争力的服务部门,应逐步开放;对服务业中的幼稚部门,特别是对具有战略意义的幼稚部门要予以适度保护,并参照国际通行办法,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投资、雇工、税收、分配等不同环节,设置相应的附加条件和限制措施;对国内处于空白、急需发展的新型服务贸易领域,应视国内需求采取积极措施引进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迅速发展这类服务项目。在各缔约方向WTO提出的15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我国目前只能提供40多个部门的服务,对我国尚未经营过的服务部门,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慎重对待。在开放我国服务贸易和市场的同时,要遵从对等互惠原则,要求外国开放于我有利的服务部门和行业,反对歧视性的贸易壁垒和不公正贸易。此外,还要充分利用GATS中的例外条款保护国内服务贸易,如果申请例外成功,就意味着一定时间内,可以免除应承担的义务,为发展国内服务业赢得时间。
2.坚持适度保护与鼓励公平竞争相结合原则,在鼓励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利用企业和行业的作用,合理保护服务贸易市场。首先要加强服务销售网络一体化,增强市场进入的难度,日本虽然公开的保护政策已明显减少,但日本仍是最难进入的市场,其经验在于有十分完善的一体化网络,国外企业进入很困难,我国也应加强一体化网络的建设,不要自我竞争,如我国各商业银行搞各自的信用卡,外国大银行乘机进入。其次要提高国内市场的竞争强度,提高进入成本。因为竞争迫使企业提高技术、效率和服务水平,国内没有现成的市场空间留给新进入者。同时,国内企业竞争力较强,受到的冲击较小。再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行业组织在保护本国企业和促进进出口方面有重要作用。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时,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提供整个行业因进口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在碰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时,进行答辩和应诉需要行业组织出面协调;行业组织还能协调国内企业保护本国市场和开拓国际市场的行为,如协调价格等。
3.将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协调、管理和开展服务贸易的原则。服务贸易涉及100多种服务行业, 通常的情况是一种服务业涉及几种法规,甚至几十种法规。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各行业需要一部协调该行业与其他行业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法。就服务贸易而言,基本法就是对外贸易法与各行业的基本法,与之相关的还有国民经济活动基本法,如民法、价格法规、审计统计法、知识产权法、劳资纠纷法、国家安全法、海关法、商检法、税法等。还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把对服务贸易的投资、税收及优惠条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我国颁布的《对外贸易法》已经把服务贸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但在《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统计法》、《票据法》等综合性法律中缺乏与之配套的涉外经济条款,并且缺乏《移民法》等配套法律。此外,服务部门众多,其中许多部门或行业还没有专项法规,而这种部门法和行业法规应有相应的涉外经济条款,与《外贸法》相配套。同时,《外贸法》还应根据国内各服务部门对外开放的国际经验,进一步加以完善。特别要增强反对外国对我国的服务贸易设置壁垒、实现歧视性待遇和不公正贸易等专项条款,使其有与国际法衔接的效力,成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争取有利地位的法律手段。
4.坚持发挥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部门优势与努力提高技术含量相结合的原则,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根据我国服务贸易部门在规模、份额、增速和比较优势的排序,确定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重点。我国需重点发展旅游服务、金融服务、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和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其它专业服务等部门的对外贸易,并在劳动密集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充分利用自然垄断因素,增加输出服务的附加值。在已经开放的服务部门,要区别不同部门,逐步弱化体制性垄断。在资金密集型项目上要通过规模经营追求规模效益。在邮电服务等体制性垄断部门,应努力提高技术含量,开辟涉外服务项目增加外汇收入。要通过利用外资,加快发展国际货运和港口服务等追加服务,提高综合服务的附加值,逐步扭转外汇收支逆差的局面。适当开展服务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并一定要重视提高效率,通过减少投资风险、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获取尽可能丰厚的利润和利息。
三、我国服务业部门开放的策略选择
(一)商业服务
根据各国商业服务贸易承诺表的分析,对商业服务开放策略如下:1.跨国境的服务提供和消费可以不设置市场准入障碍。但是对自然人存在和商业存在应作出股权比例规定及雇佣当地人员比例。2.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商业服务贸易中的专家、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允许其在一国境内以自然人身份提供服务,对普通自然人的存在实行限制。我国也应该采取类似措施,具体可以规定,经授权可以成立中外合资性质的专业服务企业,允许其商业存在,但外方的股权不能超过49%。并且雇佣当地人员占企业总雇员的比例不能低于2/3。这既可以吸纳较多的就业人员,也可以引进外方的先进管理技术、经验。与此同时,选择一些商业服务行业分步骤地允许外方独资经营。
对经授权批准注册的专业服务性中外合资企业可以给予国民待遇。
(二)销售服务业
销售服务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与销售有关的代理等。我国销售服务市场对外资开放目前主要限于零售业务,外商只能采取合资、合作而不能独资经营。目前,尚未开放批发业务的经营。实践表明在销售服务业中对外资开放促进了我国零售业务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商业流通体制的改革,从我国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目标来看,有必要在今后5 年内分步骤地全面开放引进外资进入零售业,近期内可以采取适度开放的策略,对零售业的开放延伸至全国大中城市。与此同时,从培育完备先进的商业流通体制的战略高度出发,应抓紧研究制定对外开放批发业务的法规政策,采取分步走的策略,逐步开放批发业务。就股权要求而言应坚持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不能超过49%股权比例的做法。从目前趋势看,可以考虑试点进行批发业对外资开放及零售业外商独资经营,以促进我国销售服务业的更快发展,推动我国商业流通体制与世界流通体制的融合接轨。
(三)建筑服务业
各国服务贸易减让表对建筑服务中跨国境服务提供和消费这两种形式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一般没有限制。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移动限制较多。一般只允许成立合资的建筑服务企业,并且很多发展中国家规定外方股权不能超过49%,允许从事特定许可经营服务的服务业高级管理人员、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自由移动。因此,我国也可试点举办中外合资的建筑服务企业,外方股权不超过49%,以便我国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外方高级管理人员、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的移动不加限制。
(四)电信服务业
我国对电信业的开放要转变观念,不失时机向外资开放,同时对不同电信服务业要区别对待。对邮政服务、视听服务应严格保护,暂不对外商开放,但对快递服务及电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部门应允许试点,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但外方股权不超过49%,中方雇员不能低于2/3,以便迅速发展我国几乎处于空白的增值电信服务部门。增值电信包括电子邮件、语言信箱、在线信息和数据库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编码的规程转换、在线数据加工和处理。基础电信的开放应抓紧研究中国联通公司对外开放做法的可行性,不宜拖延太久。逐步开放电信服务业对于促进国内增值电信的迅速发展,建立“信息高速公路”至关重要。目前,已有27个发展中国家已经允许外资参与增值电信的经营。
(五)金融服务业
鉴于已形成的金融梯度开放格局,金融业的开放可考虑按以下顺序进行:1.允许经济特区一些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代表处升级为分行;2.在沿海开放城市选择一些与我国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升级为分行;3.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可试行总量控制、地区分散、外资来源分散的方法试点;4.试点允许外国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5.逐渐在内陆城市试点引进外资金融机构;6.在明确外资银行引进目标基础上,选择适度的组织形式。应积极鼓励、引导成立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7.适度放宽外资银行业务范围,鼓励外资银行开展融资信贷业务;8.试点举办中外合资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9.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西部地区制定符合国际惯例适度优惠政策,以便最终取消地域限制。
在保险业对外开放中,要采取以下措施:1.切实贯彻“以市场换技术、资金”的原则,逐渐取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2.保险业务引进外资要注意结构优化,对所缺乏的新险种、新业务、新技术要适当放宽限制;3.保险业对外开放应从沿海大城市开始,然后转向中小城市。选择开放试点时,要选择有较多金融保险机构的地区,形成局部的竞争格局,促进对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学习和采用;4.对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要适度限制,应主要允许其经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外国人的人寿保险,及上述两种业务的再保险,限制进入中国企业,个人的财产保险及人寿保险市场范围对再保险要严格限制;5.积极引导与保险相关的中介服务的外国保险机构进入;6.对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应努力选择中外合资经营的组织形式,以免外商控制或垄断某些险种的业务。
总之,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对我国21世界的经济振兴和腾飞至关重要。随着金融服务梯度开放格局全面展开,我们应尽快取消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地域限制,加快我国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进程。
(六)交通运输服务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长期处于落后的交通运输业,要积极、大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交通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应采取下列策略和方式:
(1)在货运市场开放方面,应采取适当保护、 有序推进开放的策略。首先,选择有条件的港口作为试点,允许与我国有良好关系的班轮公司进、出入试点港,从事装卸货物业务,允许其租用或建造码头;其次,试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外方股权或出资比例要加以限制,不能让其拥有控股权,不宜采取外商独资经营;第三,跨国境货运服务提供市场准入方面宜采取具体承诺,不对自己加以约束;第四,对货物运输服务跨国境消费不加以限制;第五,对自然人移动方面也限于允许授权批准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专家的自由进出,合营、合作企业中方雇员应占大多数。
(2)客运服务。 客运服务应实行对等互惠的开放并加以严格限制的策略。首先,航空运输客运服务只设立合资、合作的航空运输企业,并对外方的股权加以限制,一般不能超过25%;其次,铁路客运禁止外商进入;第三,远洋运输客运试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第四,内河及陆路客运服务禁止外商进入。
(3)与交通运输相关的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首先, 除了交通管制系统由国家投资和管理,禁止外商投资或参与经营外,除了军民合用机场不允许外商投资外其他与交通运输相关的配套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均应鼓励外商投资,参与经营与管理;其次,开放方式为中外合资、合作,并中方应占51%以上的股权;第三,对这类服务的自然人移动也应限于高级管理人员、专家、经理,可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及大多数雇员均应由中方提供。积极引进外资建设航空港、飞行区、港口、码头、铁路;第四,对中西部落后地区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应采取较优惠条件对外开放。
(七)旅游及其相关服务
这类服务贸易涉及旅行社和各种旅游设施及客运、饭店和旅客服务、旅行社及导游服务、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对中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对于跨国境的旅游服务提供可以选择急需发展的旅游资源丰富的中西部省份试点;2.对跨国境的旅游服务消费没有必要设置限制;3.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合作、合资经营的方式在中国开办或兴建旅馆及餐馆,合资饭店企业须经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及国家旅游局等部门批准,合资兴办餐馆由地方政府审批;4.在自然人移动方面允许与中国合资经营旅馆及饭店,在允许外资进入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外国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及经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获准提供服务;5.应试点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中外合资的旅行社,以便强化国内旅游市场的竞争,引进国外旅游管理技术及旅游产品开发技术,吸收国外先进的市场促销技术;6.积极试点进行旅游产品出口零税率政策,扩大旅游产品出口。
(八)教育服务
对于教育服务在近期内不予开放为宜,但在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方面可以考虑试点举办中外合作性质的教育服务,吸收各国发展教育的经验,以促进我国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发展,以便探讨在其他教育领域进行开放的可能性。
(九)健康服务与社会服务
这类服务主要指保健服务、疗养、修养服务及老年人服务。但在医疗服务、保健服务方面还没有对外资开放、不允许外资进入医疗服务、保健服务业,如举办中外合资的医院或治疗中心。但是,我们认为对跨国境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和消费没有必要作出限制。可选择医疗条件落后的地区试办中外合资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以便探讨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及社会服务的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可能性。
(十)环境服务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破坏相当严重。国家也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强化环境保护,治理环境污染,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应看到其中任务的艰巨和紧迫。因此,我们建议环境服务领域可试点允许外资以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外资股权限制在49%以下,以中方雇员为主。
(十一)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鉴于我国的社会制度及娱乐、文化、体育服务发展还比较落后,对这类服务业的开放应坚持以下方针:印刷、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以及其他严禁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企业,中方股权应超过51%;自然人移动限于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专家;对跨国境的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消费不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