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寿险业的盛衰变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盛衰论文,日本论文,中国论文,启示论文,寿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日本寿险业的盛衰变迁
(一)日本寿险业的鼎盛发展
日本寿险业虽然起步较欧美稍晚,但经过100多年的发展,19世纪80年代已成为世界寿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上个世纪90年代市场规模一直居世界首位,但在1999年被美国超越,排名屈居世界第二位,占世界份额的26.4%,相较排名第三的英国多出2倍多。目前,人寿保险已经深入日本的国民生活,日本的人寿保险业已经达到一个非常发达的阶段。1996年,日本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为29.4万亿日元,个人寿险新增加合同1219.8万件,当年市场上的主要个人寿险险种及占新增加合同件数的比重为:终身保险附加定期死亡保险占23.1%;疾病保险占18.0%;定期死亡保险占155.5%;两全保险占11.3%;终身保险占8.3%①。
据日本生命保险文化中心1997年《全国寿险实况调查》结果显示:日本国民的家庭投保率为93%,居世界第一位,投保件数为4.9件,投保金额约1.3亿日元(户均,下同),年缴保费67.6万日元,占年收入的10.1%。2001年度日本寿险收入占世界寿险总收入的24.79%,占亚洲的寿险收入的77.99%。2002年,日本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收入已达到255,118亿日元(合354,553百万美元),较2001年度减少2.3%,但仍占整个日本保险业务总额的79.60%,全世界寿险份额的23.08%,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02年度寿险承保金额为1675兆1817亿日元,是日本国民净收入的4.6倍。2003年,《全国寿险实况调查》的结果是:日本国民的家庭投保率为89.6%,仍居世界第一位,投保件数为4.3件,投保金额为4698万日元,年缴保费53.1万日元,占年收入的9.2%②。
日本寿险市场(法定社会保险除外)主要由各家寿险公司(在日本,称为民间保险公司)、邮政局和农协共济会经营。截止1995年末,这三者当年的保费收入分别为30.8万亿日元、14.6万亿日元和3.3万亿日元;其资产分别为174.4万亿日元、92.4万亿日元和9.3万亿日元。(1)目前,在日本注册的寿险公司共有44家,其中,相互公司16家,股份公司25家,外国公司(实际上为分公司)3家。这些公司中,有11家股份公司是财产保险公司根据新保险业法于1996年10月以后成立的寿险子公司;(2)日本邮政局可以同时经营邮政、邮政储蓄和简易保险。日本政府规定,日本邮政局经营的简易保险每人最高保额为1000万日元。如今,日本公众对邮政局经营寿险颇为质疑,认为邮政局同时经营邮政、邮政储蓄和简易保险,造成保险成本不确定,实际盈亏状况不清楚,有靠税金支付保险金之嫌,这对民间保险公司造成不公平竞争。目前,日本政府正考虑进行改革,将邮政保险私营。日本公众认为:如果实现私营,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经营邮政保险业务,该公司一成立就有可能成为世界上资产最大,但负债累累的保险公司。(3)农协共济会是日本寿险市场的另一个主要经营机构,该机构类似于设在农村的保险合作社,其主要经营对象是农民且不得向社外成员经营保险,其监管机构为日本的农业主管部门。
(二)日本寿险市场面临严重的衰退
1997年4月25日,日本大藏省向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发出停止营业的命令,同时指定日本生命保险协会作为保险管理人,接管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实际上宣布了“日产生命”的破产。这是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以来的第一桩破产案。此后不久,总资产为50980亿日元、排行第十位的东邦生命保险公司也陷入财务危机,被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下属财务公司接管,成立合资保险公司。尽管如此,也没能挽回其最终破产的命运。“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神话终于破灭,日本寿险公司持续多年的稳定局面终于被打破,此时正值日本政府倡导“金融大改革”之时,保险公司经营及保险监管的种种弊端引起了日本政府以及全球保险界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由于日本经济前景黯淡,预测通货紧缩还将继续并可能伴随经济衰退,严峻的形势对日本寿险公司经营增加了很大压力,希望下调在经济景气时期许诺给保单持有人的保证收益率。近期日本七大人寿保险公司宣布,由于投资收益受股价暴跌与低利率的影响以及客户的退保风潮,七大寿险公司2002年度的经营业绩继续恶化。在截至2003年3月31日的2002年度内,七大寿险公司的利润下降了大约6.7%,利润总额从2001年度的4982亿日元降到2002年度的4650亿日元(约合39亿美元)。这七大寿险公司分别是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第一生命相互保险公司、住友生命保险公司、富士生命保险公司、朝日生命相互保险公司、三井生命保险公司以及安田生命保险公司。自1990年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国内由于利率降低、日元升值,日本寿险公司的经营环境逐渐恶化,表现为各寿险公司的利润降低,合同解约增加,新的承保合同增长缓慢。尤其是从2000年至2001年,日本寿险保费收入的增长率为负3.9%,比起呈现活力的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的人寿保险市场,减速非常明显。同时,保险的签约数也自1997年以来一直趋于下降,今后将随着高龄化、经济发展基础环境的不断恶化,可以说日本的人寿保险业已进入衰退期。
二、日本寿险市场衰退因素探析
实际上,日产公司和东邦生命只是问题较早暴露的两家公司,只是日本保险业危机的冰山一角,保费负增长、退保率攀升、投资收益下降、资产缩水等等,是所有日本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日本保险业多年来盲目扩张、追求规模、过分依赖政府保护、缺乏富有竞争优势的管理体制、缺乏透明的经营管理及财务制度结构、资金运用失败的必然结果。日本的人寿保险市场之所以衰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主要按以下几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
(一)追求高利率产品的规模扩张,造成经营成本增加,造成巨额利差损
在泡沫经济时期,日本各寿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产品以固定利率的传统型产品为主。为了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日本公司一味追求规模扩张,造成高利率的个人年金产品和以获取资金运用收益为目的的变额保险产品的过度销售。1987年日产公司的总资产为6964亿日元,而1989年,其总资产扩张为16270亿日元,三年扩大了2.3倍,其中高利率的个人年金商品占总资产的比重竟高达49%。以往日本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为8%左右,但当经济泡沫破灭、经济出现通缩后,日本进入低利率时期,包括日本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内的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率持续下降。保险资产的收益率也随着日本法定利率水平逐渐降低而下降,最终造成日产公司年负利差达到300亿日元。
(二)数额巨大的高风险投资,资产运用失败
我们以日产公司为例进行说明。由于保险经营中巨额负利差的存在,日产公司积极进行海外投资活动,购买大量外国债券,由于1993-1995年,日元的大幅升值使得债券价值大跌。日产公司进行的国内房地产投资也因泡沫的破灭,地价下跌而遭重创。日本股市也由于泡沫崩溃而股指暴跌,日产公司所进行的股票投资陷入危机,同时,日产面临资本严重不足的问题。泡沫经济崩溃后,日产生命有价证券损失1493亿日元,房地产投资损失460亿日元,股价下跌也造成了巨额损失。当1997年日本股市跌破19000点并呈持续下降之势,日产的股票投资最终宣告失败,并于3月底决算时拥有1328亿日元的持股损失。另外,日产生命还投资外汇衍生商品和证券公司发行的与股票指数联动的债券,由于上述两项投资方式出现时间不长,日本保险监管方面对这些新型资金运用方式没有具体规定限额,日产生命在这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也造成了巨额损失。其他各家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长期稳定的保费收入作为基金,然后通过各种市场进行资金运用来获取收益。但1990年以后,资金运用的环境开始恶化。
(三)日本寿险市场固有制度下的失败
日产公司的倒闭不仅打碎了日本保险公司“永不倒闭”的神话,也暴露了在“护航船队”中掌舵的大藏省行政管理的弊端以及从日本金融体制上存在的本质性缺陷。日本战后采取的经济管理模式为“政府主导型经济”,强调政府对经济的指导和保护。在这一体制下,各保险公司处于严格的管制和保护之下,缺少经营自主权,保险商品没有特色,公司间的经营没有差异,形成全行业的同一化。这一方面导致即使是财务状况最为脆弱的保险人也能生存,削弱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便导致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能就规模进行拼争,过度销售的原因就在于此。
由于日本政府和金融企业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使日本保险业与企业间的关系不同于西方保险业的以保险基金形式进行的证券和实业投资,在日本,保险企业则是大量直接投资和参股日本企业,被投资企业又大量购买该保险公司的保单。在一定时期两者的利益相互促进;但时至90年代,日本经济持续滑坡,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削减保险计划。保险公司面对不断的保费负增长,为维持公司的流动性,不断减持企业股份,进而导致企业保单的进一步减少,形成恶性循环。
(四)与保费收入相关的社会、经济等环境上的变化
日本寿险业的衰退,既有整个社会环境的因素,也有经济环境变化上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高龄化和人口的减少。高龄化会导致新签约数的减少和满期签约数的增大;而人口减少则意味着市场缩小。
二是储蓄减少。根据日本总务省发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中“家庭(包括个人企业)所得支出情况”的资料,个人的储蓄倾向从1990年的13.5%跌落到2000年的10.4%,逐年递减,到了2003年更是跌到不足9%。相对银行存款而言,人寿保险是一种具有较高持续性的商品,储蓄倾向的减少是导致保费收入减少的一个因素。
三是寿险市场趋于饱和。1994年是日本寿险业达到顶峰的时期,当时加入寿险的家庭数为总数的95%,2000年下降为91.8%,2003年更是跌破90%大关(为88.9%),但仍处于基本饱和状态。1997年,平均每个家庭的年保费支出额为67.6万日元,达到历史上最高水平。而到2000年则已减少到61万日元,2002年已降至59.6万日元,显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就是拿保费收入来讲,2002年寿险保费收入为354 553百万美元,比上年同比减少2.3%,而日本的财险市场却有小幅上扬,比上年同比增长1.8%,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印证了日本寿险市场趋于饱和的事实。
(五)外资寿险公司的大举入侵
过去,日本保险业务备受大藏省的特别关注和保护。但随着日本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日本金融市场也逐步开放。1998年7月,日本开始实施保险费自由化政策,这不仅改变了日本寿险领域的经营环境,也使得寿险经营体制受到严重冲击。与此同时,许多欧美大保险公司乘机大举进军日本保险市场,它们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强大的市场开发能力、高超的营销策略和知名度,迅速占领日本寿险市场。一些外资保险公司通过Internet,大力推销保险费大大低于日本保险公司而各项服务毫不逊色的汽车、房地产等保险商品,直接威胁到一些实力不强的日本保险公司的生存。
三、日本寿险业的盛衰变迁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中日两国寿险市场的基础条件的比较
中国保险业目前所面临的状况与日本寿险业的危机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譬如,寿险商品成本过高、资金运用手段单一、资产收益没有保证、”利差损”倒挂现象严重,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保险经营由于目前仍处于粗放经营时期,各保险公司为追求规模扩张而盲目竞争现象严重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已成为各保险公司迫在眉睫的危机。因此,保险业的经营及风险防范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以日本寿险市场存在的危机为借鉴,加强研究对策更是刻不容缓。
(二)日本寿险业衰退的启示
日本保险公司的频繁破产、倒闭,既给我国保险业界敲响了警种,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研究日本保险业的危机原因,对于中国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很好的警示意义。从上面的分析可看出,情况是在不断的变化,这一社会基本常识再次给了我们以切身的体会。根据这一基本认识,以下列举几点作为中国从日本的失败中应得到的启示。
1.预防高利率产品的过度扩张,加强经营成本的核算,使利差损降到最低
我国目前许多寿险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中小型保险公司为了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实施粗放型经营方式,一味追求规模扩张,追求高利率的个人年金产品和以获取资金运用收益为目的的变额保险产品。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经验表明,保险产品由保障型、储蓄型向投资型保险产品转型是适应金融市场竞争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发展方向的。投资型产品的推广,也有利于利率风险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合理分担,尤其是在利率持续走低的经济形势下,投资型产品还可以有效避免利差损的继续扩大。随着我国利率水平的进一步下调,必然形成一定程度的利差损。这将会给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带来很多不利因素,甚或说是一种危机,如果不加以控制、消除,重蹈日本寿险业覆辙也未为知也。
今后我国寿险业应注重新险种的开发,尽早实现保险产品的转型,市场开拓成本也需要加以政策性的抑制。目前我国寿险市场正处于“粗放型”扩大时期,所需偿还的保险金期限尚早,开拓市场的经费再大也不至于造成保险公司的破产。但是,十年后、二十年后市场趋于成熟,需要开始偿还保险金时,资产规模变得很大的情况下再对成本进行控制恐怕为时已晚。因此,在市场尚处于黎明期时,用相关政策来控制营业成本的增长,不至于造成保险公司之间过度的竞争而无为地浪费保险签约者的资产,这需要政策对行业进行引导。特别是导入Internet系统,实现直接性的市场活动。保险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模式相比,具有多种优势,如能降低经营成本、促进保险宣传和市场调研的电子化、节省营销时间等等。在日本人寿保险行业,保险网络营销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中国的人寿保险行业也应该采用以此为中心的市场活动,大力发展保险网络营销。
2.适当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高风险投资、资产运用实施严格监管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包括: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保险法》第105条有明确的规定)对资金运用方式的限定,目的在于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但同时忽略了资金长期的增值能力。近几年来,银行利率连续下调,造成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或提高保费。因此,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以较大的保费获得较多的保障,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适当放开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但要警惕高风险投资、资产运用的出现,乃至杜绝。
建议监管部门应一方面可以采用比例限制的监管方法③(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都在采用),在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经营灵活性和宽松的投资环境的情况下,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向进行严格控制;另一方面也可根据保险资金不同的投资形式规定不同的责任准备金率,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同时,提高资金运用的灵活性,也可起到限制其投资方向的作用。具体尝试操作为:(1)根据各家保险公司高利率业务量的大小直接或者委托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将高利率业务实际准备金全部投入设立倒闭型基金,由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对基金收益严格控制,将基金收益全部用于弥补利差损;(2)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保险基金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但必须加强对其的适时监管;(3)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中国国内的资本市场现状尚未成熟,选择资产运用对象应慎之又慎。在选择不动产作为投资对象时,在市场低调的情况下,中国的国土面积比起日本要大上几十倍,应充分考虑其影响。从结论上来说,日本人寿保险公司经过几次错误后所选择的以国内外政府债券为中心作为资产运用对象,应该也同时比较适合国内保险公司。
3.应对目前的保险监管体制进一步改进,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法人监管
日产生命保险等公司的倒闭,也暴露出了日本金融体制和大藏省在行政管理上的弊端,其保险监管工作过去主要集中在大藏省,通过改革,监管重心逐步转向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增加管理透明度。这种管理方式是同日本寿险公司采取总公司集权管理的模式相适应的。为了适应我国保险公司在管理方式上的转变,我们也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法人监管,应考虑将具体的行为规范工作交由各地保监局具体负责,中国保监会应集中力量健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尽早建立完善财务状况预警系统,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外公开,加强公众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具体构想如下:首先应改变保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的不公开性,增加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吸取日本对寿险公司经营失败的警戒与处置机制的经验,建立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网,可以根据寿险公司按资产比例交纳的基金份额,设立投保人利益保障基金;建立科学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
4.警惕社会、经济等环境上的变化,促进保险费率市场化、自由化,保险产业政策适时作出一定幅度的调整
日本寿险业的衰退,有社会、经济等客观环境变化上的多方面原因,譬如,上文提及的少子高龄化和人口的减少、储蓄减少、寿险市场趋于饱和等情况。而这些情况在我国却是反其道而行之,至少在未来的几十年里大可不必为此担心。但是,中国人口在未来几十年时间里也将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报告预测,到2040年,中国老年人总数将达到3.97亿,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目前人口的总和。随着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口老龄化时代也随之而来,届时也必将出现日本目前的许多境况。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警惕与保费收入相关的社会、经济等环境上的变化,相关政策必须适时作出一定幅度的调整。中国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中国能否成为发达国家。据专家预测,到2050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3亿左右,占到总人口的1/4以上。这是一种危机的同时,也是预先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容易制定对策的时机。首先,应考虑好合适的事业发展规模,避免不必要的组织庞大化。其次,在保险公司设立认可时设置一定的基准,防止出现过多小规模的寿险公司④。
此外,我国保险业的费率,尤其是人寿保险预定利率的制定过去主要参照即期银行利率。但随着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即期银行利率也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这样以来,人寿保险费率就失去了直接参照系数。因此,保险业将不得不改变目前依据即期银行利率制定保险费率的做法,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成为大势所趋。我们可以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以外的包括疾病保险、看护保险和意外保险在内的保险领域视为“第三领域”⑤,该领域应成为产寿险公司的交叉领域,产寿险公司均可进入。目前我国已经放宽了产寿险的混业限制,允许保险公司的混业经营,产寿险公司均可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进入对方领域。
5.我国寿险公司应积极面对“WTO后时代”外资公司的大举入侵,发挥本土优势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加入WTO整整三年,外资保险公司也在中国基本享受国民待遇。2004年12月11日后,中国即允许外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居民提供健康保险、团体保险和养老金/年金保险服务。在经营地域上,也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无限制开放。我国寿险的发展还出于初级阶段,面对入世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当前最为紧要的问题就是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挥我们的本土优势、积极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确保在以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发展我国的寿险市场。我们只有走国际化的道路才能迅速、均衡地发展我国寿险业,进一步为我国保险业的“做大做强”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我们在积极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适当选择国外保险公司进行股权合作,设立合资公司,以加快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在险种设计、销售、服务、资金运用等方面不断学习和改进,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化各种不利因素为“助推器”,在竞争中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
注释:
①数据来源: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iachina.cn/indexl.htm#)有关数据编辑整理获得,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此处。
②注:全国调查的数据的是生命保险,简易保险,互助保险中的生命保险的合计;但是,上面提到的2002年度数据只是生命保险的数据,不包括简易保险和互助保险。
③注: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严格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身份和比例限制,界定了业务范围和定位,明确了和控股母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确立了保监会的监管主体地位,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运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④数据来源: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iacq.com.ca/web/index.jsp)“百家争鸣栏目”:《老龄化挑战中国养老金制度完善任务艰巨》。
⑤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明确将保险业务分为人身保险业务与财产保险业务两类。然而,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都具有一定的损失补偿性质,而且在精算基础和财务处理方式上与财产保险相同,因此,在学术上被视为“第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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