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中心主义与政治进步_政治论文

道德中心主义与政治进步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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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中心主义,或曰泛道德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这几乎为海内外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学者所公认。道德中心主义主要表现为,不仅把道德看得高于一切,如孔子的“君子谋道不谋食,忧道不忧贫”(《论语·卫灵公》)和理学家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朱熹《近思录》),而且还不适当地把道德这种本来只有人才有的东西推及、衍射到人之外——自然界的一切地方。在这种文化的长期熏陶下,道德中心主义不仅为中国知识分子,而且为广大普通老百姓所普遍认同和接受,从而使长期以来的中国传统社会始终是道德中心主义的社会。直到今天,道德中心主义对中国社会的影响还很大。只要社会在道德方面发生某些变化,有某些“失范”,人们就会人心惶惶,惊呼“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而凡讲道德,不管怎么讲,仿佛就总是没有错的,都能得到比较普遍地赞同和拥护。

诚然,道德中心主义使中国人比较重视自己的道德修养,注意扼制个人私欲,不做损人利己的事,为维护社会稳定起了很大作用。特别是哺育了大批在国家和民族需要时毅然舍己为公、大义凛然的民族英雄,成为如何做人的楷模。也正因为如此,把道德抬到不适当的高度的流弊,特别是它对社会进步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使人们长期缺乏深刻的认识。致使它今天还在冠冕堂皇的幌子下起着阻碍社会进步的作用。现代社会在政治上两个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一是高度民主。保证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一整套政治制度,同时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二是严格的法治。而长久以来,道德中心主义始终是阻碍中国社会向这两个方面前进的主要绊脚石。

一、德治与政治

道德中心主义在政治方面最突出的表现是用道德代替政治,使政治道德化。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孔子的德治精神与孟子的仁政思想。如“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以血缘为基础、家族为核心的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不过是家的放大,社会生活中的处世原则不过是家庭处事原则的辐射和延伸。在家,“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在国,“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家中的最高权威是父亲,国家的最高权威是君主。而道德中心主义所讲的道德又是以“孝悌”为核心的。维系家庭血缘和群体感情的“孝悌”观念是最具普遍性的伦理模式和最高的道德价值:“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而孝的推衍便是忠:“事君不忠非孝也”(《礼记·祭义》),“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礼记·祭统》)。这样,“忠”就与“孝”一样,成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核心和最高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当忠和孝不能两全时,人们还应当自觉放弃“尽孝”而“尽忠”,这样才符合道德的规范。就这样,中国传统文化以孝和忠为伦理道德核心,把它贯彻到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形成了五伦(指父子、夫妇、兄弟、君臣、朋友)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一不能违背的伦理道德的基本框架。这样的伦理道德使“君王”成了凌驾于诸伦之首的最高道德律令,全体臣民都必需无条件地向君王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尽忠”;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晚辈必需服从长辈,女性必须服从男性,地位卑微的人必须服从位高权重的人,否则就是不道德。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的必然是严格以官位等级为基础的专制主义政体和以血缘、家庭自然联系为基础的一整套宗法思想和制度,民主、人人平等等现代人际关系的确立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就是根本不可能的。没有民主,决策也就不可能科学化。这使中国在历史上失去了一次又一次大好发展机会,在剧烈的国际竞争中变得越来越落后。

历代统治者所以把传统伦理道德抬到吓人的地位,搞道德中心主义,秘密就在于以忠孝为核心的伦理道德,通过要人们安于尊卑等级,最能维护社会的稳定,最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皇帝的特权。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史官文化,实际上是政治权威高于一切,皇权至上。道德中心主义不过是统治者手中最精巧、最具欺骗性、也是最重要的剥削、压迫、愚弄、统治人民的工具,是他们毒害中国人民的精神鸦片。

道德中心主义以“德治”代替政治,首先表现为把管理国家归结为领导人的道德示范作用。如《论语·宪问》讲:“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已以安百姓。修己以安百姓,尧舜其犹病诸’。”强调为政在于“正身”,所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所有这些都是讲,管理国家主要就是统治者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统治者只要把自己的道德品质修养好,就能得到人民的敬重和拥护,就可以起到“安人”、“安百姓”、使社会稳定的政治作用。

问题是怎样才能保证最高统治者——皇帝能带头进行自己的道德修养呢?由于皇帝拥有无限的、绝对的权力而又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所以几乎不可能不腐败。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表明,真正有道德操守的好皇帝很难找到。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昏君胡作非为,必然导致各级官吏中不少人上行下效,使整个社会贪官污吏充斥。从而再也不能“安人”、“安百姓”,最终难逃被人“推翻”、“打倒”的命运。

与此相联系,以“德治”代替“政治”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强调对老百姓进行教化。中国历代统治者从来都把对人们的思想统治看作是最重要的政治统治。因为在他们看来,国家之所以会动荡,就是因为民风不纯、人心不古。所以他们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来不肯在给人民以思想自由方面作半点让步。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把有利于他们统治的那一套道德说教变成老百姓的自觉的行为规范,企图以道德力量调和尖锐的社会矛盾,以延缓他们的统治。

历代封建统治者虽然满嘴的“仁义道德”,可实际上他们所做的全是“男盗女娼”。在这种情况下,任凭他们把道德捧到天上去,也很难为老百姓所普遍接受。所以中国还是很难成为道德水平很高的国家。所谓的“礼仪之邦”爆发“文化大革命”这种不仅不讲起码的道德,连人性、天良都丧失殆尽,为天下人所不齿的事,还不足以说明道德中心主义并不利于整个国家道德水平的提高吗?

在道德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中国历朝历代都是把政治方面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伦理道德上。而把管理国家归结为领导人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作用和教化百姓,从而严重忽视了对政治制度本身的探讨和建设,这也是在中国迟迟未能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现代政治制度的主要原因。就是历史上与政治制度联系较密切的一些设想和建议,也大多都具有道德训诫和严重脱离实际的乌托邦性质。如孟子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仁政和著名的《礼记·礼运》篇所讲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也都明显地具有儒家的德治精神。比这两个蓝图更具体的是《中庸》中“哀公问政”的一段论述:“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曰:修身也,尊贤也,亲亲也,敬大臣也,体群臣也,子庶民也,来百工也,柔远人也,怀诸侯也”,也是以个人的道德修养为基础,通过修身,达到治人,最后达到治天下国家。道德中心主义把伦理道德看得高于一切,以道德代替政治,使政治道德化之后,不仅使政治民主化、决策科学化、保证公民权利实现等一整套政治制度的建立成为不可能,有时在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决策时,还会丧失理智,为坚持某种伦理道德原则而置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于不顾。

二、礼治与法治

社会要现代化,国家就必须实行严格的“法治”,这是所有现代化国家共同证明了的一条基本经验。而道德中心主义把道德看得高于一切,在看待道德与法律,特别是道德与刑罚对于治理国家的意义上,必然会片面迷信、夸大伦理道德的作用,而贬斥、乃至看不到法律、特别是刑罚的意义。

儒家从来都强调“仁政”、“礼治”,目的即是企图把行政的强制力量消解为道德理性的自觉。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就是说,政与刑效果虽然明显,但却有限,它们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道德的力量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它能够把人伦之道、内心之德,贯彻于日常生活之中,使之成为人们一种自觉的合理的行为方式。这样的行为方式不仅能缓和人与人、人与社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而且能培养和启发人们的积极向“善”的精神。所以他坚持为政在于欲善:“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后来,《大戴礼记》对此说得就更为明确:“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倍;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之善者异。或导之以德教,或欧之以法令。欧之以法令者,法令积而民哀戚。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这最好不过地表达了儒家对刑罚的深恶痛绝和对道德威力无限的深信不疑。所以儒家从来都是重礼轻法,唯礼独尊。如“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记·祭统》);“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礼记·礼运》);“为政先礼,礼者政之本欤”(《礼记·中庸》);“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荀子·礼让》);等等。如果说儒家为社会提供的这一“治世良方”有什么合理之处的话,这就是一个社会不可能什么都依靠法律,特别是依靠刑罚来解决问题。但放弃刑罚,完全依靠伦理道德的作用,无疑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

事实也是如此。如果说秦自商鞅变法到统一六国,汉又基本上承袭秦制。这段时间内,中国还一直注重以刑罚为治,法家思想始终独占统治地位的话,那么在儒学由于汉武帝刘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在社会上取得统治地位之后,“礼治”就取代了“法治”,更准确地说“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就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国策。那么,儒教是怎样用“仁政”、“礼治”代替法治,更准确地讲,是怎样做到“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呢?由于秦推行法家路线,注重以刑罚为治,接着,汉承秦制,酷吏严刑时有所闻。这就更刺激了儒家德治思想的发展。以董仲舒为代表,他把道德中心主义与阴阳五行说相结合提出了“阳德阴刑”说:“然则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这里董仲舒虽然劝皇帝治理国家任德不任刑,但实际上已给了刑(即“阴”)以辅助阳的地位。这一思想实际上成了后来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的一个指导原则。任德不任刑,就是完全用“礼治”代替法治;“阳德阴刑”,就是“德主刑辅”。

在儒学的思想统治下,封建统治阶级除了以道德中心主义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外,还提倡“春秋经义决狱”,即把儒家经典当作审判的直接根据,这样以保证用“礼治”代替“法治”,至少是“德主刑辅”。这种引经断狱之风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七百余年,直到隋唐才逐渐终止。

贯彻以“礼治”代替“法治”,“德主刑辅”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引礼入法”,即以封建法律的形式把儒家的“三纲”、“五常”等教条固定下来,违背了就要定重罪,治以严刑。这样使“礼”成为最根本的东西,“法”不过是推行“礼”的工具,“明刑”是为了“弼教”。凡礼所容许的,法绝不禁,凡礼所不容的,也必为法所不容。

“阳德阴刑”理论既造成了“道德”和“法律”的两极化,即道德是一切人都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而法律则是只有统治者才能制定并拥有的惩罚人民的特权;又在内容上造成两相混淆,形成以“礼治”代替“刑罚”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体制。这就使得,一方面法律沦为道德的婢女,你犯了再大的罪行,只要符合伦理道德,不仅可以无罪,还能得到褒奖;另一方面,从现代法治观念的角度看,你做得再对,虽然根本没有触犯刑律,甚至是本来应该受表扬的事,因你违反了封建伦理道德,也会成为刑罚对象。

道德中心主义完全抹杀、取消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界限,以“礼治”代替“法治”,使中国从唐代到清代的法典,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形式上刑法发达而民法不足。而实际上,刑法规定的那些条文,根本就不属于刑罚的对象,大量应当通过民法解决的问题却未作规定,刑法中所规定的大量的是不应通过法律解决的道德问题,而有些真正应成为刑罚对象的,刑罚却未加规定。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始终未能形成一部真正像样的法律。没有健全的法制,这也是中国发展所以缓慢、至今都未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西方文化受基督教的影响很深,而由于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人生来都是有罪的,死后要想回到上帝那儿去,就必须“积德行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既然人生来就是有罪的,他就不可能是天使,就可能因自己的私欲做损人利己的事,直至谋财害命。因此就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来限制、规范每个人的行为。一旦犯了罪,就必须按法律对其进行惩罚,以示儆戒。这是西方所以能较早进入法治社会的原因之一。原因之二是,西方文化是个人本位。他们特别强调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个人利益与个人幸福。因为每个人所追求的利益与需求都是各不相同的,而且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常常表现为尖锐的矛盾,甚至要引起冲突,而要按照天赋人权的观念,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都应受到社会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某个人因追求自己的自由、利益、权利和幸福而影响到他人的权利、利益、自由和幸福的实现,使群体和社会受损,这就必须有一套明确的契约来制约、规范每个人的行为,使各种具有不同目的和追求的人能组成一个社会,使他们的利益能得到同样的尊重和照顾。这就是西方宪政秩序所以能形成和巩固的根本原因。你既然有个人独立的选择权利,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律是以个人为终极单位的。几百年来的法治实践,使西方一些国家如今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依法治国,依法行事的意识已经普及并深入人心。只要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即使是国家元首也不能随意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随意性现象和受人际关系影响的事已很少。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注意建立健全法制,加强法治。在这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道德中心主义和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长期影响,我们的法制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不能严格执法、有法不依、严肃的法律被“有权者”随意篡改、人情大于“王法”的事,还相当普遍。

三、道德中心主义与人治

道德中心主义既然把道德看得高于一切,主张以“德治”代替“政治”,以“礼治”代替“法治”,通过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和自下而上的道德效仿来管理国家,必然把管理整个国家和掌握整个民族命运的人说成是最有道德的人,把各级行政官员说成是有道德修养的人,认为国家由这些道德高尚的人来统治是理所当然的事,即主张“内圣”与“外王”的统一,主张“人治”——有道德的人来掌权。所谓“天下非一人所有,唯有德者居之”就是这个意思。

在儒家那里,管理国家要实行“德治”、“仁政”,道德是政治的基础。而“德治”又必须由有道德的人的统治——“人治”来保证、落实,所以儒家再三强调“为政在人不在制”。孔子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人道敏政,地道敏树。夫政也者,蒲卢也,故为政在人’”(《中庸》)。荀子对此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发:“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故明主急得其人,……急得其人,则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不急得其人……社稷必危。”(《荀子·君道篇》)在他看来,治人比治法更根本、更重要。因为有治法而不得其人,治法便会被坏人利用。

如果说德治有什么合理之处的话,就是对于为官者应有道德上的要求。这就是他们必须公正,不谋私利,有为百姓服务的精神。因为只有这样,整个社会风气才会好;才不会产生尖锐的官民矛盾,更不可能走上官逼民反的道路。事实上这在阶级社会只能是空想。因为在阶级社会,所有统治者选官的首要道德标准必须是维护他那个阶级的利益,这就决定了他们与人民的利益不可能不是对立的。

宪法、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是可以修改、变动的(人能弘道)。但在法治国家,法律草案、条文不是由哪一个人制定的,它们一经通过、被确定下来,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不仅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可以随意改变的,而且大家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奉。从这个意义上说,道也是能弘人的。正因为如此,法治国家的法治精神和基本的法律制度才不会因领导集团的变动而变动。

儒家不仅努力论证“人治”的唯一性和其必要性,还反复宣扬“人治”的可能性。儒家认为人性在本质上是善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既然“德”是人本身所固有的,为天下之人所同好,统治者有德,努力加强道德修养,自然被统治者就会效仿。即在上者的美德,就会像吹来的轻风一样,使老百姓就像墙头上的草那样随风而“偃”。人治就是这样管理国家:由上而下的道德启示和由下而上的道德效法。这就完全排斥了政治法律制度。由于人刚生下来其性无所谓善恶,后来好或坏全是在后天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认为“人治”可能的“人性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更重要的是,在人治条件下,不可能有任何办法监督、制约最高统治者,所以本应为全国人民的道德楷模的人几乎道德没有不败坏的,这也注定了“人治”虽然可以推行,却不能对社会有好处,对老百姓有好处。

人治观念还必然把“内圣”作为“外王”的不可缺少的前提,寄希望于“内圣”和“外王”相统一的人的出现上。首先,这是不切实际的空想:在政权都是通过武力取得、中国历代皇帝向来把整个国家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皇权世代相袭的历史条件下,“外王”往往都不是内圣。而且在权力无限、根本没有任何人能对他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仅靠道德说教指望他们自觉地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进行自我约束也是做不到的;同时,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真正的“内圣”也很难成为“外王”。历史上统治者树立的那些道德楷模和人民心目中那些民族英雄,又有哪一个是“外王”呢?其次,既然按照儒家的逻辑“内圣”与“外王”二者可以也必须统一,那么,不管通过什么途径,用什么手段取得了最高权力,即使他明明是窃国大盗,独夫民贼,道德极端败坏,是通过杀父、杀兄搞篡权登上宝座的,他也可以把自己说成是“圣人”,并俨然以“圣人”的身份和名义来规范全民,成为教化的榜样了。正如庄子所揭露的:“田成子一旦杀齐君而盗其国,所盗者岂独其国耶?并与其圣知之法而盗之。故田成子有乎盗贼之名,而身处尧舜之安,小国不敢非,大国不敢诛,十二世有齐国。”(《庄子·胠箧》)其实这样的事在历史上屡见不鲜。第三,人治讲“内圣外王”,最高统治者就是道德品质最高尚、最智慧的“圣人”。这样的人作决定,处理问题就不可能有错。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的独立思考、民主参与和监督就完全成了多余的事,大家只要对他无限信任,照他的指示办就行了。这就势必造成人们对他的个人迷信和偶像崇拜,政治上必然造成一个人说了算的专制主义独裁统治。至今在社会上还有很大影响的个人迷信、偶像崇拜和不民主现象就与这样的人治思想有关。

在道德中心主义的影响下实行“人治”,“以人立政”,必然推行“以德取人”的选官取仕制度,即完全以道德标准衡量、决定一个人在官场的进退得失。汉代的“察举”、“征辟”就是这种根据人的品行取仕的典型。以德取人,必然使品评之风盛行。而品评人的权力都操纵在地位更高、权力更大的人手中。一是他们从个人的好恶出发,不可能不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二是一些人为了往上爬,必然会对操纵自己生杀大权的人察颜观色,投其所好,直至用重金、女色收买。这也是迎奉拍马、阿谀奉承、腐蚀拉拢之风在中国封建社会所以越刮越凶的根源。所以,名曰完全以道德标准决定一个人在官场的进退得失,实际是一个人在官场能否飞黄腾达完全取决于他与他的顶头上司关系的远近亲疏、他在人治这张关系网上所处的地位;三是一些人为了把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推上去,就会拉帮结伙,拚命攻击、臭败其他可能人选,同时按照上边选官取仕的要求,大肆吹捧自己想推举的人。因此,中国社会从来都是朋党林立,各宗派山头之间的权力斗争不断,同时弄虚作假之风越刮越烈,从而使一些虚伪奸诈之徒借道德之名招摇撞骗、欺世盗名。此外,以道德作为选官取仕的标准,还容易导致以德行掩盖才力。

选人的重点和核心是选择最高领导人的接班人。这成了历代统治者实行权力转移的关键。因此,不可避免地总是出现权力交接过程中剧烈的争权夺利的斗争和常有的“权力真空”状态。人治就这样使统治者不得不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到考察人、选择人,不断进行权力组合上去,很难腾出时间和精力去过问生产、经济等国计民生之事,这是封建社会中国经济基本上没人管,总是发展很慢的原因之一。

道德中心主义主张“人治”,片面强调道德,必然使普通老百姓认为自己只是一种道德的存在,而不是一种政治的存在。以为对政治只有尽义务的责任,不知在政治方面还有自己的权利。把自己的政治权利完全委于他人,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地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 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17页)

在道德中心主义和“人治”的长期影响下,中国人根本不知道政治权利为何物,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而是把自己完全排斥于政治之外。这就从根本上堵死了走向民主、民治、民享的现代政治道路。历史表明,道德中心主义必然主张“人治”,而“人治”则必然导致“官治”,最终走上君主集权的专制主义。历代的政治制度,虽然从形式上看,在组织安排上,宰相、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对皇帝也可以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由于这些人本来就是由皇帝提拔任命的,因此皇帝也可以随时撤换他们,他们的地位并无任何制度上的保证。因此,他们不敢、也不可能对最高统治者真正有所监督。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从来都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君主的意志从来都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是指挥国家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高权威的根据。他不仅可以不受任何法律制约,相反,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还必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需要他“钦定”才有效。不仅如此,皇帝还是国家的最高、最终的审判官,握有一切大狱的最后决定权,既可以亲自主持“廷审”,也可以随心所欲地审批会审和复审要案。甚至有些特殊案子,只有他能管,别人都不得过问。一个国家的事一个人说了算,这怎么可能保证决策不失误?!国家怎么可能搞好?!事实证明,只有“法制”才能实现“民治”,使老百姓真正变成国家的主人,变成公民,最终达到民主政治,保证决策的科学化,社会快速发展,国家繁荣昌盛,人民能较充分地享受到自己的劳动成果。

总之,长期以来,中国走不上政治现代化道路,道德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是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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