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演进轨迹与创造性发展——兼论党的十六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新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理论论文,创造性论文,新发展论文,轨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正确认识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涉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制度环境和动力源泉,是改革开放中最敏感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之一。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形成和在实践中的创造性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基本经济制度环境和动力源泉,是我党在认识和运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上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是后人在继承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不断创新的典范,是一部思想解放的史诗。
一、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萌芽和在实践中的曲折
马克思晚年关于利用世界市场和现代交换机构改造俄国农村公社的思想,列宁关于利用各种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思想,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和经济政策,以及新中国建立后在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的争论、反复和经验教训,所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源头和实践素材,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继承与发展关系。理清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思想渊源和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演进的历史轨迹,总结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于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东方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道路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萌芽。
19世纪70年代后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研究俄国农村公社未来发展前景时,接触到了一个前所未遇的崭新课题,即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国家如何走向社会主义?是机械地遵循“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历史发展规律,先发展资本主义,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还是另辟蹊径,探索一条更为光明的现实之路?正是在对这一问题的艰苦探索中,马克思突破了主要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背景的未来社会构想图式,论述了东方落后国家如何走向社会主义的问题。马克思在评述俄国农村公社时曾精辟地指出:改造俄国农村公社具有内外两大经济条件,即外部利用世界市场和内部利用银行及股份公司等现代交换机构,以根本打破农村公社缺乏交往、联系的孤立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31、436.)由于在马克思主义创始者看来,商品、市场、货币、信用和股份制与私有制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可以说这一重要论述已经孕育着东方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萌芽。
列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根本原则,但并不拘泥于马克思、恩格斯的个别结论,而是在实践中不断改变和深化自己的认识,因而在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史上,第一次较为正确地回答了革命胜利后如何对待多种经济成分、商品货币关系这样的问题。列宁在研究俄国资本主义发展历史与苏维埃政权面临的经济形势和任务时意识到,俄国当时的基本经济成分是错综复杂的,并认为这正是俄国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他在《论粮食税》一文中把这些成分列举如下:宗法式的农民经济、小商品生产、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列宁从总体上考察了俄国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后明确指出:“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和中世纪制度、和小生产、和小生产者散漫性联系着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注:列宁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10.)因此,他把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培植国家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向社会主义转化的中间环节。列宁不但提出了不同经济成分的概念,还论述了俄国当时存在的五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关系,并据以实行“新经济政策”,利用当时各种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来发展社会生产力。
2.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和经济政策是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重要渊源。
夺取全国胜利以后,我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将建立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对此,毛泽东在1945年4月发表的《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提出,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因为中国的工业化需要有自由企业和外国投资的助力,外国投资的容量将是非常广大的。他写道:“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除了国家自己的经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之外,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才能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注:毛泽东选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61.)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系统地分析了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五种不同经济成分及其性质和相互关系。他明确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注:毛泽东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33.)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在土地问题上是实行“耕者有其田”;在工商业问题上是“节制资本”。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和经济政策的论述,即使在今天,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建国后,依据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和经济政策,新中国在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的过程中有重大的创新:第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是同我国城乡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的。第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照顾四面八方的经济政策。这一政策既发挥了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交换的积极作用,又调动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第三,循序渐进的对资改造方针。在积极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利用国家资本主义,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实践证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和经济政策是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3.所有制问题上的“左”倾错误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在实践中的曲折。
随着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全面展开,我们党内在如何对待多种经济成分问题上出现了意见分歧。分歧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产生:一是究竟需要多长时期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的积极性以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如何谨慎地、分步地引导个体农业和手工业走集体化的道路。一种观点认为,当时生产力比较落后,需要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反对过早地动摇、削弱甚至否定新民主主义的多种经济成分;在所有制问题上,强调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长期性,反对私人资本主义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得出了“民族资产阶级不是我们公开斗争的对象,发展生产力需要他们”(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107.)的政治结论。另一种观点反对“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今天看来,两种观点表面上是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及过渡时期的时间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实质上是存在着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认识差别。
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毛泽东认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注:毛泽东文集[M].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17.)这段话实际上把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完全对立起来,并把是否完成从多种所有制到单一公有制的过渡作为判定我国是否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志,可以说这是“对立论”的最初理论表述。
在严重的经济困难面前,党内开始了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新探索。1961年到1962年,全国农村出现了一些群众自发地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这是对“人民公社”这种经营方式的否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包产到户”不是个体经济,而是巩固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环节,因为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但是,所有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却被毛泽东认定为是“单干风”而遭到严厉批判。在“文化大革命”中,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的“左”倾错误发展到了顶点,个体手工业、商业和农民的家庭副业等分散经营被扫荡无遗,许多人把非公有制经济完全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对立物和异己力量。
二、市场取向的改革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和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于初级阶段所有制问题的研究,不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公有制的个别词句和个别结论,冲破了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所有制教条”;在所有制形式的得失成败上,把“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和取舍的根本标准,突破了单纯依据公有化程度的“制度”标准,有效地排除了各种“左”的和右的思潮的干扰;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上,完成了从“对立论”到“有益补充论”再到“共同发展论”的飞跃,从而形成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和政策。
1.从发展生产力、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重大现实问题出发,考察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思想,开始制定比较系统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思想。为了广泛地开辟劳动就业渠道,从1979年起,中央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存在的方针,鼓励和扶持城镇待业人员自谋职业。我党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发展包括个体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党并从理论上开始考察个体经济的性质,把个体经看作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
面对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的私营经济,中央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开始时根据邓小平的建议,采取了“等一等,看一看”的方针,这是因为如何对待私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最敏感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之一。198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工,带徒弟”。(注: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60.)这是雇工问题上的重大突破,实际上是对私营经济采取了保护政策,从此全国出现了一大批雇工大户。经过几年的实践和观察,党对私营经济逐步给予肯定。198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认为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去掉了从前对雇工数量的限制。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以往形式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僵化的经济体制,严重束缚了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要求,从而奠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这是党对私营经济认识上的一次飞跃,从此私营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把如何对待像“傻子瓜子”这样的雇工经营问题看作是可能影响改革全局的大问题,指出“如果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动摇我们的方针”。他还批评了那种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的错误思想,一针见血地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还是姓‘资’姓‘社’的问题。”(注:邓小平文选[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1、372、373.)这就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为我们党逐步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2.突破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的传统观念,走出公有制和私有制水火不相容的思想樊篱,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内,并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领导集体从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把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把非公有制经济升华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从基本制度之外融入到基本制度之内,这就为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高度肯定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奠定了基础。这里需要特别指出,把非公有制经济归入基本经济制度,是在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状况和市场经济本质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基本经济制度论表明:所有制是经济体制系统诸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必须把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改革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公有制和私有制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二者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都可以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并以适当形式并存于一定的经济社会之中;所有制形式的演变是由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所决定的,因此只有适应与不适应之分,没有天生的好坏之分;判断其是非得失的标准,只能看其是促进生产力发展还是阻碍生产力发展。
3.从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来把握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创造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市场环境。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中,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处于非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优势,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两者之间存在着分工协作、市场竞争、融合与转化、借鉴与促进等多方面的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体现社会主义本质上的一致性关系、矛盾性质上的非对抗性关系、地位上的主体与非主体关系、功能上的优势互补关系四个方面。
4.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概括市场经济中传统所有权构成要素在企业层次上不断分解和重新组合的新现象,寻求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途径。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成分在企业内部相互融合的经济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理论只反映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外部的结合,而难以概括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内部的融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要求突破所有制界限,因而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内的相互融合,这种融合在今后的发展中其规模将越来越大,地位将越来越重要。在过去,我们往往习惯于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理论来解释这种复杂的经济现象,把这种企业要么归之于公有制企业,要么归之于非公有制企业。但是,应当说,无论是把这些企业归之于公有制企业还是归之于非公有制企业,在理论上都是不准确的,在实践中也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都迫切地要求提出新的科学概念,以概括这一复杂的经济现象。可见,混合所有制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理论的逻辑继续和深化,是对不同性质的财产关系在企业内部融合的复杂现象所作出的科学而准确的概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只要国有股处于实际控股地位,国家就可以对企业整体资本进行控制。利用控股机制,以较少的公有资本支配、控制大量的非公有资本,正是公有制经济实现其主体地位的重要方式。混合所有制这一开放的产权体系,为公有资本和民间资本通过流动与重组,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共同发展提供了具体途径。
三、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创造性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理论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和结构调整上取得了巨大成绩: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但仍居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大幅度上升巩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综合经济基础。实践表明,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而且是一种深层的制度构造。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形式、收入来源、投资渠道和社会阶层出现了十分明显的多样化或分化的趋势。传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价值创造——价值分配——收入源泉或财产关系——社会阶层划分的理论逻辑,已很难说明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分配关系和财产关系,其理论范式的解释力、渗透力和现实指导能力遇到了严峻挑战。新兴的社会阶层或利益集团,特别是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经营管理者,要求党和政府对自己的收入来源、性质和经济地位给予合理的解释和科学定性。这事关如何评价过去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如何面向未来深化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如何巩固和扩大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和阶级基础等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站在时代前列,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战略高度,对这些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出了新的理论概括。
1.用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和方法定性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的性质和协调途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劳资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关系中,公有制经济关系是主流,私营经济内部的经济关系要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是根据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的完善程度来确定自己的流向的。所以,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和分配关系影响着私营企业主支配和使用企业财产的方式,对雇工的合法权益起着保护和保障作用。(2)劳资关系是建立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的,劳资矛盾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其性质不是你死我活的对抗性关系,而是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内部之间差异的非对抗性关系。因而,解决的方式也是非对抗性的,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作博弈关系。在市场经济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条件下,与私人资本相结合,是劳动力进入生产领域并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途径之一。(3)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劳资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增进,在本质是利益一致性关系。在私营企业中,新创造的财富由私营企业主直接占有和支配,一部分用于改善业主自己及家庭的物质文化生活,一部分通过税收的形式转化为国家所有,一部分转化为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还有一部分用于提高工资和改善雇工的劳保福利。在雇主与雇工的交换关系中,合作与共同利益是主流,冲突与利益对立关系是支流。
2.从资产实际支配、使用和受益的角度定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劳动和收入的社会性质,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放手调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营造鼓励他们干事业、支持他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5-16.)(1)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劳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总体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绝大多数私营企业是通过艰难的创业历程逐渐发展起来,极大多数企业主兼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乃至操作工于一身,承担着创业和经营风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剥削者。现实告诉我们,私营企业主阶层是一个积极向上的群体,他们的劳动是一种我国现阶段非常稀缺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和创新活动,对于把分散的生产要素整合成现实的社会生产力,提高生产要素的综合效能和企业经营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资本收入、经营收入和风险收入都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形成的收入,属于非劳动收入的范畴,而不是“剥削收入”。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主要是资本收入、经营收入和风险收入,资本收入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不应简单从私营企业主拥有的资产数量和收入大小来推断其资产和收入的性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方式越来越社会化,形成多种多样的资产组织方式和权利行使方式。因此,不能笼统地从终极所有权的归属角度而应从资产的实际运用和受益角度,来把握资产的社会性质。社会化、普遍化的资产收入很难再说是剥削收入。如果看到一些私营企业主的资产数额较大,增值较快,超过一般人的劳动收入,就认为存在剥削,未必符合事实。只要私营企业主把财产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作出了贡献,就不能说财产已经完全被企业主占有,因而就不一定有剥削。同理,也不能简单以资产多少来判断剥削程度高低。鉴于过去发生过急于消灭剥削的“左”的错误,一些私营企业主对剥削问题比较敏感,可以用“非劳动收入”这一范畴来代替。有些问题暂时还认识不清楚时,可以继续观察,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不必急于下结论。
3.从社会主义本质、最终目的和首要任务的历史高度,观察和思考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演化发展的方向,以及个人或家庭财产数量的增多、占有和使用的社会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1)与传统封闭的经济形式相比,私营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封闭式的经济关系,促进了劳动的社会化和个人财产的社会化。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对各种经济社会关系、各种经济成分包容性极大的社会发展阶段,所有社会主义的成分或因素,都只能是低级形态的或变异形态的,甚至包含比资本主义更落后的成分和因素。劳动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社会化、市场化,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经济关系的历史性进步。(2)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综合基础,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私营经济的发展不等于私有化,而是巩固综合经济基础。从社会主义最终选择市场经济这一点来看,就应该把私营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私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高科技企业,属于先进的生产力。在发展趋向上,私营经济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与公有制经济等其他经济形式最终有机结合,形成新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不是理论假设,而是实践提供的启示。私营经济原先大多为家族所有与管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产业层次的提升,这种初始的所有与管理模式显然无法适应新情况的需要。让员工特别是其中的生产经营骨干持有一定的企业股份,甚至争取成为上市公司,吸纳社会公众股,从而使业主、员工乃至社会公众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是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抉择。那样的话,私营经济内部的劳资关系将有可能进一步朝着平等合作的方向发展。私营经济通过外部联合和内部转制两条途径,使私人资本与公有资本最终殊途同归,都成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资本。
总之,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处在实践和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基本经济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在新世纪,在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党一定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社会生产力与调整完善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建立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实现中国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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