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保险论文,中国农村论文,时期论文,模式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农村工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与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同时,农村也出现了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趋势,农民日益要求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型。但是,像中国这样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在转型时期农村应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世界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套用。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不够深入。因此,如何选择转型时期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就成为我们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转型时期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
选择转型时期中国农村养老模式,不能凭人们的主观臆断,而必须探寻理论依据,按养老保险模式的发展规律办事。
1.养老保险模式的演变是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
纵观世界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已经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并相应的形成了两种养老保险模式:家庭养老保障和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家庭养老保障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由子女、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为老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模式。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为保障社会老年成员(不应有市民和农民之分)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经济资助或服务的综合性事业。
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家庭养老保险发展到社会养老保险,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民,都是处在该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较高阶段。在这一阶段上,农业社会被工业社会所取代,农业人口向城市人口大量迁移,农业人口相对一国的人口总数所占比例极低,传统的家庭结构解体,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首先在工业先行国家瓦解,而代之以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日本在1941年就提出了面向城市企业劳动者的厚生年金保险,而直到1971年才推出了面向农业从业者的年金保险制度,这时日本的城市化水平已达到70%以上,农业从业人口还不到20%。为了推进城乡实质平等的“国民皆保险”,国家财政给予农业从业者社会保险以更大的支持。我国正处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移的中期,我国城市化水平1997年是18.23%,2000年才达到36.09%;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显然,我国农村向城市化转轨还有很大距离,目前若全面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在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时,必须适应国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群众心理上、物质上的承受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国家现代养老模式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取代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既使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家庭养老保障依然是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还起着基础性的养老保障作用。
2.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适应经济发展水平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社会保险模式选择的核心因素。这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必须遵循的一条客观规律,也是我们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一个理论依据。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事业和发展的历程看,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来源有三个主要渠道:国家、集体和个人,但归根结底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国民收入的状况又往往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以,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基础和发展的源泉。世界各国或同一国家城乡之间在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方面的差异,虽然具体原因有所不同,但归根结底是由各国或同一国家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所决定的。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国家财力充裕,企业和国民支付能力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的社会化、保险对象的社会化和保险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就比较高。反之,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只能是低度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中国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逐步走向一个繁荣稳定的现代化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为社会保障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和条件。但是由于我国过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落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仍然很强烈,各种发展事业和项目都需经济或财力的支持,这对政府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约束。国家财政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解决8亿多农民养老问题,而我国农村总体上生产力又不发达,农民可支配收入低,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所以,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高度社会化的养老保险模式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只能选择社会化水平比较低的养老保险模式。
3.社区化的养老保险是社会化养老保险的过渡
社会保障的科学机理是“大数法则”,即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有着“福利国家之父”之称的贝弗里奇,早在1942年就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全面普遍性原则”,要求社会保障的对象要覆盖全体国民。但贝弗里奇同时也提出了“区别对待原则”,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采用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国家,社会保障城乡分割,组织基础、制度建设、保障范围和内容形成极大的反差,而且我国农村广大,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又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性极为明显。历史因素的积累和现实条件的局限,决定了中国现阶段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可能采取一个模式,更不能一步到位,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而应“区别对待”,选择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养老模式。从社会保障发展理论角度看,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各种保障具有一定的替代作用。在缺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下,社区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替代社会养老保险而发挥相类似的功能,满足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使养老的压力在相对广阔的空间上得以转移、分散和缓解。如18世纪下半叶在英国南部流行的“斯宾汉姆兰德制”就是一种社区社会保障的模式。根据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和借鉴国外养老保险的经验,把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起步与发展阶段的一种特殊过渡形式,谋求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相对独立地发展,待条件成熟后与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并轨,是比较现实的战略选择。
三、转型时期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农村转型期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家庭养老是基础,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是过渡,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是方向。它的走向是:家庭养老→社区化→社会化。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为老年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服务保障和亲情关照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传统模式,也是当前农村养老特别是纯农业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这是因为:(1)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家庭养老实际上是以个人终身劳动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是农村老人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绝大多数农民在中青年时期将自己的全部收入和积蓄用于养育子女和置办家业,不预留自己的养老费用,而是将来依靠子女养老。这种家庭内的财富代际转移过程,实质上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和教育这种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过程。这种异期双向的过程,任何一方输出残缺就会使过程中断,造成对家庭和社会的不经济。(2)从法学角度上讲,家庭养老保障是农村老人拥有家庭的经济资源控制权和享有被赡养权利的体现。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特殊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房屋作为一种经济资源,也同样具有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老人通过拥有土地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对家庭资源进行控制,为自己的养老提供保障。中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1996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龄人权益保障法》又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使家庭养老再一次以法律形式得以确定。(3)从社会伦理学方面看,子女为父母提供养老保障是我国传统的社会基本伦理之一。家庭养老保障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根源。让老人安度生活、享受天伦、慰籍精神是每个家庭的职责,更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孝亲”文化基础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美德。这些具有东方色彩的社会伦理是千百年来我国家庭养老的强大支撑力。
综上所述,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基础,在构建新型农村养老模式体系时,家庭养老保障仍然是最基础的保障。
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的普遍推广,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也受到了挑战:(1)在农村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作为基础产业的农业的发展和效益的取得,不仅受自然资源的约束,还受市场需求的约束。农业本身就是弱质产业,在这种双重条件的约束下,它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必然降低。(2)家庭养老的模式属于家庭代际间互相供养的反哺型模式,实行计划生育后,农村血缘关系的家庭规模正在迅速萎缩,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减少,核心小家庭增多。我国大部分农村形成了“四、二、一”的家庭结构,一对中年夫妇不仅要为未成年的子女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且还要供养四位老人,家庭供养资源减少,供养力下降。(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批农业劳动力(主要是青壮年)从农业生产劳动转向二、三产业劳动,从农村转向城镇,家中留下的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导致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增多,而进入城镇的务工、务商者本身收入水平不稳定,自身生活也存在着很大风险,很难确保赡养家中老人的经济能力,即使这些流迁人口仍能在经济上接济父母,但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也难以保障,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农村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4)随着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变革,年轻人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老年人的独立意识也在增强,不愿依附年轻人来养老。从社会发展的潮流看,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是一个难以逆转的趋势。但是,要短时间内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起用社会养老代替家庭养老的制度,在时机和条件上还不成熟。因而我们在坚持以家庭养老保障为基础的同时,还要积极探讨在家庭养老保障和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过渡性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家庭养老保障与社区养老保险相结合,就是一种新型的适合农村实际的养老方式,又是农村养老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的过渡型模式。
农村社区是以村或镇为单位形成的空间形态。农村社区是农村老人居住的场所,也是农村老人活动的主要空间。所谓家庭养老保障与社区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就是在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以村、镇社区为依托单位的“大家庭、小社会”的养老模式。
按照“政府扶持、块块管理”的原则和“收入保障、服务保障”的保障职能,这一养老保险模式由三大体系组成:(1)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的组织体系。省级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运营及业务指导;市级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协调各级组织的运作;县区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给付;乡镇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所,具体经办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业务。这样就形成了省、市、县(区)、乡机构完整的组织体系。(2)农村社区养老基金筹集体系。农村社区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三大块:农村劳动者个人缴纳一块,集体公共基金补助一块,国家初期管理费和政策扶持一块。劳动者个人交纳保费是主体;集体补助是社区的集体组织负担与本社区经济收入相适应的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它根据企业、集体经济实力的承受能力具体确定;国家扶持则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集体补助部分给予税前列支,提供开展社区养老保险初期的管理费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投资社区养老设施和参与为老服务。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个人积累返还”的模式运行,即建立劳动者个人账户,缴纳保费设若干档次,由投保者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和意愿进行选择。将全部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给个人的基金,按一定标准、缴纳时间计入农民个人账户,逐年积累,在其达到领取年龄时作为养老保险金按月(或季、年)返还本人,多积累就能享受更高水平的保障,使农民在晚年生活更加宽裕。(3)社区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投资主体社会化和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住养的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提供医疗健康的卫生院、保健康复室、室内外健身器材及场地等;提供精神慰藉的休闲场所、图书室、阅览室、娱乐室等;提供生活照料的入户送医、送药、送餐、洗衣、做饭、理发、打扫卫生、维修、家庭病床陪护、日间照料、情绪疏导、心理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使农村老年人能够在社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这一模式的优越性是:(1)养老的资源不仅来自于家庭,而且还来自于家庭之外的社区。(2)生活照料不仅来源于家庭,而且获得社区服务的支持。(3)情感慰籍不仅由家庭子女提供,而且由社区及社区中的老年人的互动来提供。社区养老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且使养老过程体现了鲜明的人文性和道义性。联合国组织也非常重视社区在养老中的作用。1982年,联合国《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中指出:“社会福利服务应以社区为基础,并为老年人提供范围广泛的预防性、补救性和发展方面的服务,以便使老年人能够在自己的家里和它们的社区里尽可能独立生活,继续成为参加经济活动的有用公民。”1991年《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强调:“老年人应得到家庭和社区据每个人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而予以照顾和保护。”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第47次大会再次提出:“把社区作为改善养老环境的目标,要求支持以社区为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照顾,并组织有老年人参加的活动。”
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也有它的历史局限性:(1)农村社区养老保险是不稳定的。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的最大缺陷是对集体经济的高度依赖性,尤其是对农村社区新的动力源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依赖性更大。集体经济实力强,特别是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的发展遇到的障碍就少;乡镇企业发展不好,集体经济的实力不强或波动性大的地方,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就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2)农村社区范围小,人口数量少,不同村镇间不能实现风险转移和分摊,更不用说在社会的范围内转移和承担风险了。所以,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不能真正体现保险“大数法则”的原则。(3)农村社区保险制度规范性差,没有法律保障,农民对保险的前景预期悲观。因此,农村社区养老保险还不是一个能够全面担负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任的模式,它只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过渡性保险模式,最终将被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所替代。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对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和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安全制度,这一制度客观上要求社会保障的最终归宿是保护所有社会成员。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正是社会保障制度客观要求的具体体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说得简单一些,就是把城市的社会养老制度覆盖到全体农村。
四、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演化的动力机制
从总的历史发展规律看,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水平会不断增长,城乡的差距会不断缩小直至弥合,社会保障制度就会城乡一体化,覆盖面就会达到全体社会成员。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也将全民化。英、法、瑞典等国家基本上实现了100%的覆盖率,美国也已达到了90%的高覆盖率。我国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也必然要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演化。这种演化的动力机制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工业化的推动力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近代西方工业化的产物。我国乡镇现在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壮大,加快了农业工业化进程,导致了农村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城乡布局发生变化,正在冲破传统体制造成的工业与农业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随着二元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性演变的实现,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减压阀”的社会保障制度(含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然要从工业延伸到农业,从城市延伸到农村。
2.农村社区城市化的外扩力
农业工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引起了农村土地人口的大分化和大流动,土地资源快速递减、劳动力大量富余并向二、三产业转移分流,形成了许多小城镇。农村小城镇是联接城市和农村的桥头堡,是城市经济带动农村经济的枢纽,由此开辟了农村社区城市化的道路。自1949年到1997年我国城市化水平才由5.1%增加到18.23%。但从1998年到2000年就从18.23%上升到36.09%,农村社区城市化过程大大提速。农村社区城市化的这种外扩力量,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巨大反差,支撑着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扩进。
3.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内驱力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与发展,提高了农村社区的经济水平,尤其是增加了社区公共基金,为农村建立社区养老保险提供了资金保障,使农村社区养老保险有更强的内部调剂和互补功能。一些富裕农村社区还可以仿照城市的做法,为社区老年农民建立退休金制度。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也驱动着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4.城市经济发展的拉动力
根据国际经验,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期,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积累,但是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0美元时,农业将开始减少为工业提供资本积累的程度,当达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000美元时,就会发生工业的经济利益向农业的回流。发达国家在实现这种根本转变后,把转移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转向直接的收入支付,另一方面是加强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到2000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89404亿元,人均占有超过800美元。用不了多少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就可达到1000美元以上,就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根本转变。就会拉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当然,经济发展水平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又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而是社会、经济、政治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把各种因素综合起来分析,预计到本世纪中叶,中国就会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五、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中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途径就是家庭养老保障→社区化→社会化。我国人口《白皮书》提出了未来社会保障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三个阶段的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初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到2010年,“初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到21世纪中叶“建立起完整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我国这样一个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出发,到2010年就达到“初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不现实的。我们的着力点应当突出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的作用,并伴随着农业工业化、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不断地把农村养老保险由社区化向社会化扩大,这样经过适当的过渡时间我们就会“初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含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本世纪中叶“建立起完整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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