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领域的项目融资模式探究论文_徐洋

基本建设领域的项目融资模式探究论文_徐洋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宁波 315000

摘要:基本建设领域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基本建设领域发展方式的转变,一则是建设模式转变,既基本建设要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二则就是基本建设领域的市场模式转变。市场模式转变主要是投资主体越来越广泛,这样必然涉及到项目的融资模式的转变。随着基本建设领域市场模式的转变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项目融资模式呈现出了更加多元化的发展,近些年逐渐普及应用了BOT、BT、BOOT、BOO、PPP、TOT、PFI等新型项目融资模式。[1]

关键词:基本建设:项目融资

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BOT建设-经营-转让,政府(中央/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契约授予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T建设-移交(转让),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是PPP模式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演变,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主要适用于项目建成后无法向公众提供产品或收取费用的情形,所以只能由政府直接向主办人支付该项目的款项,并使该项目服务公众。

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PPP公私合作制,或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一般而言,公私合作制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通常需要通过正式的协议来确立。在伙伴关系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供公共服务,共同分担风险、分享收益。[2]

PPP模式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英美国家。当时为解决经济萧条下的财政短缺导致的公共部门投资不足,从而倡导私人部门的参与,并将PPP模式用于公共政策。1992年,英国最先应用了PPP模式。智利于1994年也引进了PPP模式用于提高基础设施的现代化程度。1997年,葡萄牙也引入该模式,应用于公路网、医院、铁路及地铁的建设。2004年12月,巴西引入PPP模式用于公路、铁路及港口和灌溉工程的建设。2005年2月,我国首次运用PPP模式进行北京地铁四号线的建设。PPP又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价值原则。

PPP模式的本质即通过政府政策的引导和监督,在政府资金的支持下,在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广泛采取民营化方式,向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PPP模式中,通常将公用事业的大部分甚至整个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交给社会投资者,从而引进专业化管理,达到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PPP模式的核心就是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最佳投资、建设商和运营商,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等环节的成本,从而保证公共事业的服务质量,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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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移交-经营-移交。TOT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具体指原资产所有者将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投资者,以项目在该期限内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从投资者那里获得资金,用于新的项目建设;投资者在协议期限经营资产获得收益,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将项目无偿转让给原所有者。

PFI即“私人主动融资”,由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其含义是公共工程项目由私人资金启动,投资兴建,政府授予私人委托特许经营权,通过特许协议政府和项目的其他各参与方之间分担建设和运作风险。它在BOT之后又一优化和创新了公共项目融资模式。正如PFI的引入是为了增加私人部分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的参与一样,政府采用PFI目的在于获得有效的服务,而并非旨在最终的建筑的所有权。在PFI下,公共部门在合同期限内因使用承包商提供的设施而向其付款。在合同结束时,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或者留给私人部门承包商,或者交回公共部分,取决于原始合同条款规定。它是国际上用于开发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模式,其要领是利用私有资金来开发、实施、建设公共工程项目。

BOOT与BOT的比较:

BOOT在内容和形式上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由进一步研究的必要。BOOT与BOT的区别有二: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

BOO与BOT的比较:

相同点。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得义务。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TOT与BOT的比较:

TOT项目融资主要是从项目融资的角度来说BOT“特许经营权”主要是政府对部分特权行业的准许经营,TOT是BOT数百年发展衍生的一种变种。广义的BOT概念包括TOT在内。

TOT融资方式与BOT融资方式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政府与投资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TOT融资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项目的建设已由政府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同BOT相比较,TOT方式结构简化、时间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

由于TOT融资方式风险低,所以投资收益必然会有所降低。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基本建设领域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它是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另一方面它要消耗大量的能源资源,继续发展受到制约。基本建设领域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景启国.我国铁路建设项目融资模式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4.

[2]刘宇红.吉林市政府融资平台PPP融资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2015.

[3]李建储.BT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可行性及回购价款研究[D].浙江大学,2014.

论文作者:徐洋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6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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