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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加速,大量的工程开工,建筑施工企业原有的技术力量、劳动力严重不足,因此,农民工随机大量加入,参与工程施工,并逐年增加。由于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知识偏低,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劳务输出单位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因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对此,笔者就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管理现状和特点,针对当前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管理;解决措施
1.建筑行业农民工现状和特点
由于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劳动强度高、施工变化大和露天高处作业多等危险作业,他们大多数人没受过正规的职业技能培训,而且流动性大,很多的专业技能都不具备,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单薄,其安全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很差,往往成为事故的高发群体。
(1)农民工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低。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建筑企业超过85%的工人是农民工,人员流动性大。建筑业就业门槛低,是吸呐农村劳动力的主要产业,80%以上农民工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由于他们受到文化素质的影响,对建筑安全、施工知识了解偏少,缺乏基本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观念淡薄。
(2)农民工流动性大。虽然在农民工队伍中存在一些职业性的班组,但由于受到农忙节假日、待遇等问题的约束,农民工的流动频繁。施工企业对他们不够重视,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和各种相关的社会利保障,就使得他们对企业没有感情,企业对他们也没有吸引力和约束,哪里的待遇好就跳槽到哪里去,给政府的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政府安监部门由于则力、人员所限,对数量众多的施工现场难以严格监控,再加上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力度不够,纵容了不合理甚或是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3)一些企业疏于管理,安全教育与管理形式化。一些企业对农民工重使用轻管理,安全培训、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弄虚作假。培训费用不到位,过于被动,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形式不能满足要求。很多劳务分包企业是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游击队伍,很少对自身进行安全教育,他们总寄希望于总承包企业,而很多总承包,企业又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承担一些责任。
2.建筑施工农民工安全管理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2.1安全意识薄弱,资金投入不足
从目前来看,施工单位对安全投入仅仅停留在简单的劳保用品上,个别企业甚至连最基本的劳保用品也保证不了。有时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会不同程度地忽略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和安全投入,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一些企业在减员增效中,撤消或合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大幅度地缩编安全管理队伍,有的企业甚至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都没有。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投入少,经费无保障。一些建筑企业认为农民工为一个流动性很大的群体,没必要去花一些不必要的钱,将这本来为数不多的培训费挪作它用,而又得不到及时补充。
2.2建筑行业用工制度对农民工安全的保障力度不够
由于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特征,施工企业对他们不够重视,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和各种相关的社会利保障,再加上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力度不够,纵容了不合理甚或是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包工头”通常在与企业签订用工协议后,向工程项目提供劳动力,而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由于建筑业的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其劳动力的供给总量是过剩的,农民工个人在选择工程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对自身利益可能受到的损害缺乏保护意识。即使有些农民工与企业签订了用工合同,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只有少数明确了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做了约定。
2.3安全教育培训缺乏行之有效的培训制度
当前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①企业和农民工对安全培训的认识不足:一是认为安全教育培训可有可无,农民工走入建筑业,对建筑安全的风险知之甚少,思想上的轻视造成主观上对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漠视。二是认为安全教育问题是上级部门的任务和要求,目前劳务工的安全教育由企业买单,由于劳务市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就严重冲击了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往往是为了应付政府的监管才不得不去做,变调的目的注定不会收到好的效果。三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大部分农民工在进入建筑行业之前,基本上没有系统学习过建筑职业的相关知识,留下了看不见的安全隐患。
②培训针对性不强,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安全教育的形式单一,内容肤浅。
③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地区行业发展不平衡。
2.4职业健康保护问题十分突出
目前,外来农民上的职业健康保护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①外来农民上大多从事的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作业环境十分恶劣;②外来农民上职业卫生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差;③外来农民上职业健康检查率低,其本身缺少健康检查的需求;④用人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⑤政府有关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考虑,疏于职业病防治上作的监督检查。在许多用人单位,农民工动保障权益的保护,还仅停留在基本拿到足额工资的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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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工伤保险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缺乏真正的工伤保险
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不能进入城市的正式就体系,只能从事苦、脏、累、险的体力劳动和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工种其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因为缺乏必要的工保险,一旦出了事故,便会不可避免地陷入索赔纠纷中。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位,其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护,只能默默忍受身体疼痛和心灵伤痛的双重煎熬。
尽管有些省份已制定了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暂行办法,但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此外,还有一些队伍虽然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但实际上,多数企业的工会主席必然受制于企业,不敢大胆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工会主席多位兼职,使得他们的主要精力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上,很少投入工会工作,有的甚至兼而不管,使工会组织有名无实。
建筑工地一般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往往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标准执行。有些农民工因长期超时劳动而过度疲惫,不但身体受到损害,而且造成建筑安全隐患。
3.可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3.1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要设计特定而有效的制度,并将之强制推行。我国的《劳动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政策都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做出了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3.2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方案,积极开展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滥测工作,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制度,对危害严重、难以整改治理的企业采取关、停、罚等措施,切实改善农民工工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
规范农民工的招收录用管理,招工时必须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农民工,并将其写入合同中,使农民工与合同工一样享有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职业性健康体检等待遇,严把政审、体检关,对农民工录用前的政审及常规体检认真对待,对带有传染性疾病及患有不适合干建筑行业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录用,对符合录用条件的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并及时办理人身保。险对发生职业病的农民工应给予诊断、治疗,并享受职业病待遇。
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提高农民工职业防护素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采的宣传培训活动,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画、宣传栏、图书、刊物等多种形式宣传各种职业病的症状和防治要点。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求职教育,向他们传授求职技巧和法律常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3发展和培育农民工自己的维权组织
农民工有必要根据自己意愿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权,成立自己的社团组织——农民工工会。国家应尽快修改《工会法》,允许进城农民工建立自己的自治性的工会组织,让他们通过合法组织的形式,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依法协调有关部门清收被拖欠的工资,出面协调、协商农民工伤亡事故赔偿事宜,出面协调劳资、劳务纠纷,负责对农民工的登记,为民工提供就业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应该全力推进非公有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推进工会主席的直接选举,强化民工工会的自治功能,同时要建立企业、劳动者(工会)、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使违犯劳动法、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受到惩处。这也是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农民工既无组织又无话语权的被动状况,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权利受侵害的问题。
3.4落实农民工技能培训服务机制
农民工融入城市并能在城市生存、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面对当前农民工低素质和低技能的现状,用人单位应强化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素质。
①在培训资金保障方面,各地政府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用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资金时,要兼顾好农民工的教育培训;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农民工生产培训的资金支持,积极筹集培训经费。此外,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补偿和激励机制来充分调动培训机构、农民工的积极性;对于挪用农民工培训费用的企业严加惩罚。
②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及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③改进培训方式方法。
3.5发展中介组织,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中介机构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等特点,能够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项目、不同的施工环境和不同的施工条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安全保护效率。中介组织可以提供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咨询等服务,直接代表政府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即能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特长,又能减轻政府负担,并且取得良好效果。
3.6加强个人安全劳动保护装备的投入与管理
企业应保证个人安全防护设备到位并质量合格,教育和督促农民工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设备,并且建立完善的设备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制度,让农民工的防护设备能够真正地起到防护作用。政府应鼓励施工企业为农民工配备更完善的防护设施。
3.7制定关于保障农民工劳动时间、休息时间的强硬措施
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等应联合其他相关机构制定关于农民工劳动时间、休息时间的应急措施,减少农民工身体损害和建筑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刘怀廉.中国农民工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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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秦琳.青海省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安全管理现状分析[D].重庆大学,2008.李晓雯.
论文作者:罗成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5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21
标签:农民工论文; 企业论文; 安全生产论文; 政府论文; 安全管理论文; 职业论文; 职业病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25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