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经济主体结构分析_企业经济论文

我国民营经济主体结构分析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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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阶层发生并继续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尤其是私营经济的主体,即私营企业主阶层,由于其来源和构成比较复杂,使其更具特殊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深入认识这一新阶层的社会属性及特征,不仅关乎今后私营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而且在更深层次上,对更有效地调动社会各阶层力量,齐心协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共同奋斗起到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私营经济主体形成的客观必然性

众所周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使我们党在盲目追求生产资料“一大二公”的同时,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看成是异己力量而加以批判。在对其实行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转化过快、形式过于简单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还仍然把它当做资本主义的尾巴而一割再割,致使在改革开放前夕,我国几乎是公有经济一统天下,只残留个体经济14万人,私营经济在中国大地上基本绝迹。

然而,事实上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其生产关系都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当一种新的生产方式诞生之前,新的生产关系只能孕育在旧的生产方式之中;当新的生产方式诞生之后,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也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被消灭,还会在新的生产方式中保留相当长的时间。因为这种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可能还是必要的;当新的生产关系成熟、发展以至鼎盛时期,旧的残存的生产关系也许不再存在,但都会在更新的生产关系中萌芽孕育;至于当这种社会占统治的生产关系处于衰落的时候,它本身不仅无纯而又纯可言,而且对于更新的生产方式来说早已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了。由此可见,同其他事物一样,任何一个社会制度下所有制形式都不可能是单一的,对立的所有制并存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常态,关键要看哪一种形式占主体。因此,我们不能用纯而又纯的眼光看待任何社会,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清一色的,那就表明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的存在不是人为的,而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否则,为什么在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已经消灭了的私营经济在改革开放时期又出现了呢?同时它还表明:尽管私营经济作为以往社会的经济组织形态,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但并非是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现阶段我国的私营经济,实际上是在以往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旧瓶”中,装上了社会主义经济内容的“新酒”,它的存在不是为复辟资本主义服务,而是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的;我们不是要按照它以前的面目来改造社会主义经济,而是要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改造它。

因此说,产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形成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展于当下的我国私营经济及私营企业主阶层,既没有西方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发展初期的那种“羊吃人”的血雨腥风,也没有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发展初期那种以殖民主义入侵为动力的刀光剑影。它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为适应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产物,是社会所有制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的产物。

二、私营经济主体的特殊社会性质

关于私营企业的社会性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明确阐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判断一种经济组织的社会性质,首先应看这种经济组织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雇佣劳动、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这是资本主义条件下一切私营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值过程。”[1]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二重性的分析,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既有组织、发展生产力的自然属性,同时更重要的是具有剥削、劳动对立的阶级属性。“资本家之所以是资本家,并不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之所以是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1]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阶级属性的阐述是否适合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这是我们把握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社会性质不容回避的问题。

笔者认为,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马克思主义个别结论显然不能原搬照套于我国现今对于私营企业主的考察。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社会性质的科学阐释,仍是我们分析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社会性质的理论基础,它为我们现实的考察提供了路径和方法。具体应从两方面认识:

首先,虽然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赋予工人与私营企业主一样的政治权利,但它本身毕竟又是一种较为纯粹的私有制经济,所以又必然同时在其客观逻辑上遵循着作为私有制经济所共具的一般特征,即私营企业主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地占有雇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雇佣劳动关系决定的资本主义质的规定性,绝不会因所处客观条件的不同而发生改变。

就生产资料所有制而言,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企业主私人所有,企业主对企业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置的权利,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整个生产、交换、分配过程,由企业主调解、控制、指挥,为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生产经营目的服务。在私营企业内部,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主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一般情况下,雇佣的员工是无权占有、支配这些生产资料的。

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而言,企业主的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的结合,在企业内部是通过劳动力的买卖而间接实现的。企业主以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支配者的身份出现,受雇员工则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企业主支配全部经营管理活动,也支配受雇员工的劳动力。在这里,企业主是主人,他付给受雇员工以工资,其工资水平取决于劳动力的价值,并受制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两者是雇佣关系、劳资关系。

就剩余产品的来源和归属而言,私营企业的剩余产品是雇佣员工与企业主共同创造的,但却归企业主独自占有。企业主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雇佣员工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格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这是企业主的所有权收入,即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体现。雇佣员工得到的工资只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他们无权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上述一些质的规定性表明,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仍然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某些特征,是一种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新型经济。作为私营企业人格化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也具有同资本人格化的资产阶级某些相似之处。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教条地照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结论,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企业等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营企业,把私营企业主等同于资本家或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应该看到,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与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我们不应忘记经典作家的另一观点: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不是纯而又纯的,都是既有主体的生产形式,又有非主体的生产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这种主体与非主体生产形式的相互关系都不相同,对此,马克思有一段名言:“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2]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姓“私”的社会性质虽然没有变,但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性质已经处于公有制经济的大影响之下,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普照的光”笼罩之下,从而使私营经济原有的“色彩都隐没其中”,“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使现阶段的我国私营经济以其自身的可塑性、可控性而有别于此前任何一种私有经济,即无论是在企业主构成、资产性质、分配关系和主雇关系等方面,还是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等,都明显地表现出自身的特殊性:

其一,我国的私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不同于在封建社会末期独立发展起来的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从它一开始出现就对公有制经济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其形成途径是私人收入资本化、公有企业私营化和人力资本企业化。

其二,我国的私营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一起,构成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而资本主义国家的私营经济是社会经济结构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决定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从而决定该社会的上层建筑并支配整个社会,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其三,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作为私营经济的人格化代表,是从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国家与社会管理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等原有社会阶层中分化出来的。作为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私营企业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在政治上与各社会阶层群众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

其四,我国私营经济的雇佣劳动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平等、自愿和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的劳动组合形式,雇主一方,受制于社会主义法律、政策的制约,不仅不能在政治上压迫雇工,而且在经济上也不能超限度剥削:受雇于企业的劳动者已不再是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他们同样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拥有者。不像资本主义企业里,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关系不仅在经济上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且在政治上是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

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从属于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其社会性质已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所包容,使得它不仅仅具有作为私有制经济的一般性质,而且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收入的来源及分配中更显现出其特殊的社会本质。

三、私营经济主体的双重社会属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轨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新的社会各阶层,由于各自兴起和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或阶段中,这就必然导致不同群体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各自在经济、政治地位、自我意识、社会要求、社会认同乃至评价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同的阶层或群体在向社会强调自己利益要求的同时,还通过消费水平、生活方式和观念意识上的特殊性而将自己与其他阶层的人群区别开来。正确认识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的社会属性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

我们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明确提出了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论断,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科学地回答了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阶层的社会属性问题。这一基本的社会属性是不同社会阶层都抹杀不掉的社会同质性,这一共性的因素是不以各阶层及其成员的主观意愿为转移和改变的。不管你是劳动者、管理者、还是投资者;也不论哪个阶层怎样刻意地将自己与别的阶层区别开来,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中华民族复兴这一目标都会把各个阶层还原和归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社会属性。

然而,每一个阶层都有着与其他社会阶层不同的特殊利益与要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与思维习惯,更何况私营企业主的来源及构成比较复杂,使其更具特殊性。从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体的来源构成看,最初是来源于乡村和城镇社会较低层,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简和20世纪90年代初“下海”热潮的兴起,部分国有企业职工、科研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学校教师等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们涌向自主创业的洪流,进而使私营企业主重新组合而成为新的社会群体。据全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私营企业主的人员来源中,农民、工人、服务员和普通职员所占比例为26.7%;干部、国有或集团负责人(承包人、承租人)、企业供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合计所占比例为47.0%;个体工商户的比例为20.4%[3]。这表明:私营企业主中,70.5%来源于工人、农民、军人和干部,8.8%由个体工商户脱颖而来,12.5%是原国有、集体企业的供销员。从发展阶段来说,1989年之前,开立私营企业的主要是农民和工人及个体户,到1992年后,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事业干部投身于私营企业中。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他们在生产关系中地位的变化,在现阶段社会结构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实际上,不管私营企业主的来源有多么复杂和如何变化,他们是从劳动者的队伍中产生的这个事实没有变。由于他们的前身或是工人、农民,或是机关企事业干部,或是科技人员等等,即使有极少数人原是工商业者,但在经过20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后,也早已变成为了一般的劳动者,他们同原职业身份仍然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这就决定了这一新的阶层不是游离于工农两大基本阶级之外的阶层,而是紧紧依附于两大阶级身上的,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阶级利益、阶级基础是相同的。

当然,由于私营企业主阶层来源的复杂性及与原来阶层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在私营企业内部必然存在巨大的差异,成为具有多重心态、多重行为的复合体。无论是文化教养、生活方式、过去的社会地位、今天的价值取向,都复杂殊异,如果不是因为中国正处在这样一个社会经济制度剧烈变动的时代,实在无法想象他们怎么会殊途同归,取得了相同相似的社会地位。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没有使他们彼此间形成紧密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更何况,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使这一阶层仍然处于不断流动与重新组合的过程中,一些专家、学者、大学生、研究生、科技人员,甚至社会名流也纷纷加入到这一阶层的行列,使其内部差异更加悬殊:既有创业敬业、不断谋求企业的发展者,也有稍富即安,满足现状的不思进取者;既有把企业看作是自身价值实现和精神寄托的有识之士,也有财大气粗、挥金如土、自私自利、胸无大志者;既有对社会公益事业捐资相助者,也有对社会扶贫救困工作袖手旁观者。总体而言,这是一个在社会上颇多争议而又颇受重视的一个社会阶层。

私营企业主阶层一方面是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家”,这一身份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家”的身份是一致的,仅凭资本的所有权就可获得收益;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又是特殊劳动者,他们以监督、管理者的身份参与生产劳动的过程,即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协调企业经济内部人与人、部门与部门、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内部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实现企业运行的整体目标。正因为这样,“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除了他作为资本家的性质之外,他也进行劳动。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一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4]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基本上是这样。他们不仅仅投入资本,而且还有其他要素的投入:或者投入技术,或者投入管理,这些都是投入劳动,因而他们实际上也参与价值创造。从这一意义上说,私营企业主不是单纯的剥削者,还是包括劳动要素在内的其他要素的提供者。作为剥削者,一些私营企业主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择手段。据媒体披露,私有企业主偷税漏税的相当普遍;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大肆行贿的也不在少数;有意压低员工工资、拖欠工资、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因此,除一些科技型企业之外,其资产积累率越高,其偷漏税收和加重剥削的可能性就越大,由此进一步证明他们是具有劳动者身份的剥削者。

当然,我们说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并不是要将他们与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等量齐观。尽管私营企业主与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在经济关系上都有剥削劳动者的相同之处,但仍有很大差别。在政治上,私营企业主没有也不可能成为支配力量,虽然某些私营企业主不是没有参政掌权的欲望,但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他们只能服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接受党的教育引导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他们在政治领域中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他们的历史作用主要体现于经济领域,但即使在经济关系中他们有剥削,也不像居于支配地位的剥削阶级那样肆意妄为,而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种种限制。

由上述分析可见,我国私营企业主既不同于历史上的剥削阶级,也有别于当代的普通劳动者,他们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将中国社会新出现的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六个新阶层一起称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者,这一称谓既肯定了他们的贡献和积极作用,又没有把他们等同于普通的劳动者。一方面,正是因为私营企业主参加了劳动,创造了财富,在创造产值、扩大就业、完善市场、推动改革等方面为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因而称他们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他们的一般社会属性;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他们在生产关系中以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所处的支配他人劳动的地位剥削了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且其财富大部分为剥削所得,他们又是剥削者,这是他们的特殊社会属性,也是其本质属性。

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有这样的分析:“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后,阶级斗争已不是主要矛盾,随着改革开放,劳动人民也有了个人财产,并实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面对新的实际,江泽民明确指出,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不能简单地看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而主要应看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5]应该说,“三看标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态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新的社会主义实践勇于探索的结晶,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既然私营企业主在财产来源、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方面与一般劳动者有别,当然他们与一般劳动者既有着共同的社会属性,又有其特殊的社会属性,他们是改革开放以后最先富起来的、拥有私人资产较多的社会主义的特殊劳动者,即资产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在我国社会上一直以双重的角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我国增量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已成为确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社会政治秩序总体平稳运行的较为重要的因素。因此,这是一个不容忽视,又需加强监管的特殊的阶层,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有待更科学发展的经济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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