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理念的巨大成功--庆祝香港回归一周年_行政长官论文

“一国两制”理念的巨大成功--庆祝香港回归一周年_行政长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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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鲜艳的五星红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香港升起,宣告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高度评价了这一举世瞩目的盛事,指出这是“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巨大成功,标志着中国人民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在香港特区成立一周年的时候,回顾香港顺利回归的主要经验和实践,发挥其率先垂范的作用,对于澳门的回归和台湾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一国两制”是解决香港问题的根本方针

香港问题是中英关系中的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政府一贯主张在适当的时机通过谈判予以解决。为了实现祖国统一,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在解决香港问题上,成为既能保证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又能使香港继续保持繁荣稳定的根本方针。

这一根本方针的提出,邓小平同志多次讲过,是从我国的实际、香港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出发并使英国也能够接受来考虑的,这是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香港问题的核心。我国最大的实际,就是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摆脱不发达状态还需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而香港已成为国际上的金融、贸易中心,按本地生产总值人均计算,已超过某些发达国家。但是,内地同香港的这种经济差距不能阻碍实现祖国的统一。邓小平同志在回答美国记者华莱士关于大陆的经济大大低于台湾,为什么台湾要同大陆统一的问题时,对此作了透彻的说明:一是中国的统一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二是台湾不实现同大陆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地位是没有保障的。一旦台湾同大陆统一了,哪怕它实行的制度等等一切都不变,但是形势就稳了。香港问题的解决就是如此,实现祖国统一是第一位的。香港回归后,继续保持其资本主义制度,符合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需要,符合香港市民的意愿,也照顾到包括英国在内的各国、各地区投资者在香港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简而言之,“一国两制”方针找到了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国家主体与一部分尚未统一的地区,如何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实现和平统一的正确途径。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发展。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两国政府经过两年的谈判,于1984年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我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我国政府制定的处理香港问题的12条具体方针政策也完整地写入了中英联合声明。这些方针政策得到了香港同胞、海内外投资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当时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表示,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为香港的特殊历史环境提供了富有想象力的答案”,“这一构想树立了一个榜样,说明看来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何才能解决以及应该如何解决”。联合国第五任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也将香港问题的解决视为“当前国际关系中,有效的、静悄悄外交的一项极为突出的范例”。

中英两国政府能通过和平谈判解决香港问题,归根到底,是“一国两制”方针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法律先行,依法办事

香港社会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一些重要政策的推出,一般要经过立法才能实施,港人也习惯在法制环境中从事各种活动。考虑到香港社会这一运作的特点,也为消除有些市民对香港前途不放心的疑虑,把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各项具体方针政策,用法律规定下来是必要的。早在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宪法作了专条规定。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起草世界上第一部体现“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提供了宪法依据。经过内地和香港起草委员历时4年零8个月的辛勤工作,终于完成了起草工作,并在7147件应征稿件的基础上,形成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草案)。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基本法以及香港特区区旗、区徽图案,“一国两制”的构想首先变成了未来香港特区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诞生,进一步坚定了港人的信心,也为后来与英方改变对香港的政策进行斗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在风风雨雨的后过渡期中,为争取香港的平稳过渡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诞生也是兵马未动,法律先行。这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又一部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高度重视下,军队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驻军法。该法以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为依据,参考了香港法律以及有关驻港英军的法律制度和实际做法,经过6年研究和起草,前后20多稿的修改,完成了我军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一部法律。1996年12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驻军法。该法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精神,消除了香港社会上的种种疑虑,受到了港人的普遍欢迎。这为后来驻港部队按时顺利进驻香港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除上述两部全国性法律外,经全国人大授权的专门筹备成立香港特区的权力机构——香港特区筹委会,根据筹组特区的进程,陆续通过了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决议、建议和办法,并付诸实施,其中包括《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的提名办法及有关事宜的决定》、《关于教科书问题的决议》、《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等。这些规定的出台,经过反复的讨论和咨询,有的是从众说纷纭中力争找到一个平衡点,有的是力排噪音,一锤定案,使香港特区的筹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和根据基本法第160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前者解决了港人复杂的国籍问题,后者为特区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香港特区的筹组犹如庞大的系统工程,这个工程的核心项目是法制建设。江泽民主席指出,依法治港,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学的角度讲,有些重要法律属于超前立法。比如基本法就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7年通过的,驻军法是香港回归前7个月通过的。香港回归的实践证明,采取法律先行、依法办事的思路,就使绝大多数的港人有了共同行动的准则,有利于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

三、为“港人治港”创造条件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方针所包含的一项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对此极为重视。早在1984年6月,当中英双方正就香港问题举行谈判期间,他在会见香港人士的谈话中就提出“要创造条件,使香港人能顺利地接管政府”,并就“港人治港”的标准这一重要问题作了阐述。邓小平同志指出:“港人治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1页)1984年9月26日,中英联合声明在北京草签。10月3日,邓小平在会见港澳同胞观礼团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港人在香港过渡时期的参与问题。他说:“中央政府支持香港人参与。不能设想,到了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一夜之间换一套人马”。(同上,第74页)

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和体现港人参与的原则,中央有关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为“港人治港”铺路架桥,同时随着回归的进程,港人参与的比例逐步扩大。1985年6月成立的香港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就由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成。为了广泛听取港人对起草基本法的意见,是年底又在香港成立了由各界人士180人组成的香港特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基本法草案曾两次分别用5个月和8个月的时间在香港和内地征求意见。仅在第一个咨询期,咨委会就收到7万多份意见书,整理出5册报告送交草委会参考。邓小平同志曾高度评价“香港基本法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同上,第352页)其中就包括香港人付出的辛勤劳动。

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香港进入长达1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的前5年,中英在香港问题上基本上保持了合作的态度。从1989年春夏之交开始,英方利用国际上的大气候和内地北京政治风波的小气候,从联合声明的立场上倒退,开始改变对香港的政策,一直发展到1992年10月彭定康抛出“三违反”的政改方案,公开与中方对抗。针对变化了的情况,必须“以我为主,两手准备”。“以我为主”是相对英方而言,这个“我”是指我国政府和全国人民,当然包括港人在内。为了从更广泛的层面上体现港人的参与,从1992年3月开始,中方分期分批聘请了186名港事顾问和670名区事顾问,请他们为香港的平稳过渡建言献策,约束英方的一意孤行。“以我为主”并不意味着不要英方的合作,但是对英方的不合作要做充分的准备。

从1993年4月开始,中国政府从实现香港平稳过渡的大局出发,同意同英国政府就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举行谈判。谈判无非有两种前途,如果谈判成功,中英双方过去达成协议的立法局议员“直通车”安排就能实现;如果谈不成,中方只能按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议的有关规定组建特区立法机构。为充分做好出现后一种情况的准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设立特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为1996年内成立的筹委会做前期准备。果然,中英关于选举安排的谈判,由于英方的原因于11月破裂,而这时的预委会已工作了4个月。预委会共有69名委员,其中香港委员37名,超过半数以上。在预委会工作的两年半时间里,对涉及香港平稳过渡的各方面问题,大到基础设施的建设,小到邮票的过渡问题,都进行了充分的酝酿和研究,形成的文字材料达150万字,在此基础上,最后提出了46份系统的书面建议,为筹委会顺利作出决策赢得了宝贵的时间。1996年1月26日,特区筹委会成立。在150名委员中,香港委员94名,占委员总数的63%。筹委会作为筹建香港特区的工作机构和权力机构,其中香港委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5年初,英国领导人多次表示要改善中英关系,两国高层实现了互访。在贯彻“以我为主”的前提下,中英双方相继就新机场财务支持安排、未来军事用地的使用安排、组建终审法院、中英共同举办香港交接仪式等达成了协议,为回归前的香港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精细安排,力求公开、公平和公正

筹组香港特区的过程,就是具体落实“港人治港”的过程,这在香港历史上还是首次,受到广大港人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这就对香港特区的筹组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筹委会坚持“面向港人、依靠港人”的工作方针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周详、细密的安排,力求在每一个操作环节上无可挑剔,经得起舆论的评论,为实行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开一个好头。

筹建香港特区的首项工作,是由筹委会筹组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简称推委会)。推委会产生后才能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选举临时立法会议员,尔后其他的人事任命和提名才能依次展开。因此,推委会如何产生,特别引人瞩目。

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推委会成员由来自香港四个界别共400人组成,但对产生的办法未作规定。考虑到推委会人数众多,涉及众多界别,其产生办法和筹组过程应该民主、开放,这样产生的推委会才有公信力。

为了制定推委会的产生办法,筹委会下属的推委会小组在香港举行了16场咨询活动,参加的团体有362个,人数达1073人次,咨询规模之大,为香港历史上所罕见。这次咨询形成1万多字的书面报告发表,报告并列了各种意见,这种作法因有很高的透明度而受到好评。在此基础上,筹委会大会审议通过了推委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推委会的报告工作在香港进行。为了动员港人积极参与,扩大筹组工作的影响,筹委会秘书处在香港各大传媒发出公告,昭示天下。在1个月的报名期中,报名参加推委会的人数为5789人。筹委会150名委员按照个人意愿,从报名人数中按20%的差额,共提出2545名建议人选,筹委会主任会议完全以得到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排出候选人名单,未作任何调整,并公开发表。筹委会大会以无计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推委会委员。推委会的整个产生过程开放、民主,选举结果得到港人的认同,筹组特区的工作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工作由筹委会主持。根据全国人大决定的规定,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可由推委会以协商的方式或以协商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筹委会决定采取后一种方式。

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以填表方式表明自己参选,有31人报名,最后确定其中8人为符合资格的参选人。根据规定,参选人要得到推委会委员50人的提名,才能进入候选人的行列。这一提名环节至关重要。当时,香港传媒热衷报道各种传闻,行政长官人选已由中央政府“钦定”之说有相当的市场。另一种情况是,推委会中不少委员对要求提名人署名顾虑重重,担心公布出去对自己不利,一些委员表示不参加提名,只参加无计名投票。如果出现提名冷冷清清局面,有可能产生不出候选人。针对上述两种情况,筹委会秘书处决定,提名过程向香港传媒和外国在港传媒开放,组织电视现场直播,用事实打破所谓“钦定”之说。钱其琛主任委员在提名大会开幕时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如果你们听到说什么人是‘上面定的’,或者是哪里的意见,请各位推选委员会的委员不必理会。中央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就是完全按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以及筹委会制订的有关办法办事”。为了消除委员们的顾虑,在提名技术上作了处理,专门设计了一种提名专用封。委员们先用画勾的方式在列有8名参选人的提名票上挑选一位候选人,然后自己把提名票放进一个空白信封内,再将该信封装进另一个外封套,在外封套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在开票、唱票、计票时,由于内、外封分折处理,既知道有多少人参加了提名,又无法知道哪一个委员究竟提了谁的名,而且事后也无法查核。结果,就很顺利地产生了三位候选人,董建华更以206票的高票获得提名。

随后举行的每场候选人答问会均向传媒开放。为防止出现提问者本人认为不公平的情况,有意向候选人提问者须事先提交名片,由主持人任抽名片决定何人提问。三位候选人在答问会上的出场顺序临时抓阄排定。一位候选人进场回答提问时,另两位不能在现场。最后,经过400名委员的无计名投票,董建华先生以320票当选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上述这些周到细致的安排,既没有照搬西方的竞选模式,也不同于内地的选举,秩序井然,高潮迭起,经过电视现场直播,香港市民和世界上的不少国家和地区目睹了这场创造了香港选举文化的选举,文明民主,别开生面,受到好评。

五、全力支持行政长官的工作

董建华被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产生后,特区筹委会作出关于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当时距香港回归还有7个半月的时间,工作繁忙。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中央全力支持他的工作,他也与中央有关部门建立了相互尊重,遇事商量的新型关系。凡属基本法规定特区管理的事务,都由行政长官及其班子自行作出决定。

1997年1月24日,董建华公布了特区第一届行政会议成员名单,组成了协助行政长官的决策机构。2月17日,董建华提名23名港英政府的现任主要官员为特区第一届政府主要官员的人选,3天之后,国务院即根据董建华的提名作出任命,这就保证了公务员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临时立法会也开展了立法的大量准备工作。

在香港举办的四场香港回归及庆祝活动之所以能取得圆满成功,是与中央和行政长官及其工作班子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分不开的。这几场活动涉及中、英和港英、特区政府,出席庆典活动共有4000多名中外政要、世界各地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其中300多名外国政要,涉及到45个国家和37个国际组织。中央代表团、内地观礼团近200名嘉宾,涉及到中央国家机关40多个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驻港部队分两批进驻香港的交通管制问题,组织、协调工作极为庞杂。由于中央决策正确,行政长官大力配合,包括港警在内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运作未受政权交接的影响,保证了各项活动顺利进行。7月1日凌晨,临时立法会举行特区成立后的首次全体会议,通过了《香港回归条例草案》,为特区立法机关的历史揭开了新的一页。

香港回归祖国一年来,中央政府坚决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遵守基本法,不干预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事务,尊重特区政府的决策,支持香港特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受到广大港人的好评和国际社会的赞誉。当亚洲金融风波冲击香港时,中央政府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如果万一特区政府向中央提出要求,中央政府将不惜一切代价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保护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这是对因受亚洲金融风波影响而暂时遇到困难的香港特区的强大支持。在旅游、粤港经济合作、活鸡的检疫输港、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等有关特区的经济、民生方面,特区均得到了内地的全力配合和支持。实践证明,祖国内地是香港特区的坚强后盾。

香港特区成立一年来所走过的道路并不平坦。尤其是在亚洲金融风波冲击香港时,在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的领导下,特区政府运作正常,采取种种有效措施,以较周边国家和地区小得多的损失,抵御了金融风波的一次次冲击,同时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振兴经济,以长远发展的眼光,为香港美好的明天绘制蓝图。“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我们坚信,当香港外部环境明朗之后,经济复苏最快的将是香港特区。特区政府运作一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一国两制”是保持香港稳定繁荣的根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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