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保险方式、内容、类型、经营主体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表面上看起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保险形式。然而,从保险实质上看,却会发现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有着共同的社会作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构成了完善的保险市场。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1.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具有相同的风险集中与分散机理
都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统计为数理基础,利用精算技术,预测风险单位未来的平均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建立保险基金。保险事故发生时,利用累积的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这样就使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中进行分摊,实现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1.2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处置的风险类型相类同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都对遭遇老年、疾病、死亡、伤残等风险的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障范围主要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几个主要方面。从整个社会经济保障体系来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从不同层面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安全保障,两者互补性很强。
1.3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相同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基本功能都是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商业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为被保险人遭遇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同样要对法定范围内、遭遇特定风险的被保险人支付社会保险金,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政策目标。
1.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需要合理定价,并且需要建立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充足的缴费率,由此建立保险基金,作为经济补偿或给付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险的收支平衡是社会保险长期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
1.5区别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如下:第一,经营目的。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强制某些群体缴纳的一种政策性的保险。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品,商业保险公司售卖这种商品的经营目的是盈利;第二,实施方式。商业保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投保人决定其购买行为,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个人不具有选择的自由。第三,保险对象。商业保险中,投保人自愿且符合核保要求的均可成为被保险人;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公民。
2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对策
2.1多个要素的融合发展
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下,为其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基于法律形式,将其作为主要界定,对社会保险体系结构、社会保险基金的建设规则进行分析,确保在立法确定下,增加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的位置和部分。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保证社保法律体系的充分与完善,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下,将促使其作用的发挥和实现。
2.2健全税收优惠政策
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下,要为其构建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社会积极发展下,需要基于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其多层次建设,并在该执行条件下对其积极引导。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政府也要为其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在该体系支持下,能为商业保险的积极发展和稳定开展提供重要决策。期间,可以对企业的年金实施税收优惠。一般情况下,在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发展进程下,企业的年金水平都较高,该现象的积极发展,多是因为政府推行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的。比如:对于企业的年金来说,在执行缴费期间,西方国家都是按照一定规定,在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其缴费率在15%左右,而我国的仅为4%。因此,我国可以在近几年发展过程中,随着职工平均薪酬水平逐渐上涨的同时,增加税收优惠的比例。
2.3调整投资策略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积极发展过程中,其发展时间比较晚,具备的人才储备、获得的市场经验都存在较大不足。从国内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情况进行分析,整体上还不够成熟。所以说,养老金的安全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发展具备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安全因素进行思考,成为当前应用过程中的主要部分。尤其是在投资工作中,都需要对其详细分析和研究。在实际工作工作中,政府要分阶段的实现商业保险投资范围的扩大性,确保在合适的时间内,允许我国的保险公司投入于外国,保证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性。在该执行条件下发现,不仅能保证我国保险公司实际竞争力的提升,也能对投资组合进行扩展,降低其风险水平,以确保在整体上获得进步和发展。
2.4发展养老金业务
在现有发展阶段中,我国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业务还处于较低的建设水平,其具备的种类、覆盖范围等国外的养老保险存在很大差距。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政府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在商业保险中,能增加养老保险的部分。也要基于相关理论和舆论,保证在商业保险中,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实现新的认识。同时,还需要引导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确保其投保意识的增强,这样不仅能保证养老保险业务覆盖层面的增大和扩展,也能维护其稳定、健康发展。不仅如此,还需要在期间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促进工作的规范发展,以确保在工作整体上,实现养老金市场的有序进步和发展。
2.5提升市场建设水平
为了在市场积极发展下,提升市场主体的建设水平,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促进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积极发展和建设。因为商业保险公司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随着养老金的逐渐增值,是依靠自身来经营。公司的管理模式是否合理,与业务的健康稳定运行存在很大关系。因此,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实际建设和发展下,需要对内部控制框架进行优化,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促使其能够对自身进行约束。相关部门也要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促进保险公司的积极发展和进步。第二,推进投保企业的自身改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我国负责退休保障,但未得到全面实现和发展。导致其要素的产生,主要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较大改变,企业员工将养老金作为主要福利。为了在企业中能大量吸引人才,一定要为其构建良好的养老制度,并基于自身发展积极构建,这样不仅能促进养老金需求水平的提升,也能促使其保险规模的壮大化发展。
3结语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对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必要的、可行的;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对接,需要各级政府和经办人员在思想上明确其必要性和意义;改革社会保险保障模式、转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方式,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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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陈红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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