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难点及对策——访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难点论文,对策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著名经济学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几种方式
记者(以下简称记):过去,国营企业在职工宿舍、食堂、医院、幼儿园、小学等非经营性资产上投入了大量资金,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推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已变为迫切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股份公司的吸引力在于资金利润率,如果不剥离这些非经营资产,资金利润率就会下降,公司的吸引力就会减弱;许多新建立的公司和已经上市的公司都进行了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假定某家国有企业不这么做,它就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剥离之后,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减少,生活不方便了,被剥离出去的非经营性资产中的职工利益受到影响,这些问题怎么解决?
厉以宁教授(以下简称厉):股份制改造时,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一个企业集团之下有若干家二级企业。二级企业改造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产全部被剥离出去,而在企业集团之下另成立一家社会服务公司,把剥离出去的非经营性资产统统纳入社会服务公司。他们脱离各二级企业,但不脱离企业集团;社会服务公司同二级企业签定合同,继续为各二级企业职工服务,并收取费用,不足部分由企业集体弥补,或由各二级公司分摊。
(2)食堂、浴室、 幼儿园等有条件独立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脱离企业,面向社会,公开营业。企业可投资一部分,职工也可投资,使之成为第三产业。它们可以继续为企业职工服务,并收取费用,不足之处由企业给于补助。其好处是:可以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率。
(3)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评估后, 归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而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企业代管。企业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纳一笔资产占用费或租金。这些非经营性资产照常为企业职工服务,并收取费用,不足之处由企业给予补助。其好处是:非经营性资产中的职工可以不脱离本企业,他们的情绪也就可以稳定下来,而非经营性资产又实行了剥离,不再计入企业的股本。
(4)有些不可能改为营利性机构的非经营性资产, 如小学、中学、医院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移交给地方主管部门管理。这对于提高教育与医疗水平是有利的。但由于某些城市的文教卫生经费有限,在移交给地方主管部门后,企业仍要向地方提供补助,否则地方不接受。这种补助常有过渡性质。从长期趋势看,企业不应再向地方提供补助。
(5)还有一种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方式, 就是不把非经营性资产列入股本,而是计算在企业的公积金之内。这样,既不影响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资金利润率,又可以使企业继续利用这些非经营性资产为职工的生活服务。
记:您刚才谈的实际上是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但有一些大型企业的“社区功能”似乎暂时还无法取代,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厉:企业会对周围地区发生一定作用,大型企业尤其如此。位于大中城市里的大型企业,“社区功能”可能表现得不大明显。远离大中城市的大型企业,“社区功能”就会明显得多。比如,大型企业设有较好的医院、剧场、影院、较高档的商店,附近地区没有。如果附近居民患了急病来到企业的医院,难道能拒之门外?当企业放电影时,附近的居民一概不许入内?附近居民到企业的商店来购物也拒绝?企业不可能是该社区的孤岛。这样,大型企业的“社区功能”就不仅仅是对本企业职工及家属发挥,而且也对附近的农村、小镇及其居民发挥。
这些原来具有“社区功能”的大型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以后,通过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是否丧失了原有的“社区功能”呢?应当指出,“社区功能”原来是大型企业所行使的,而具体行使这些“社区功能”的资产就是属于大型企业的某些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如果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社区功能”依照存在,但由独立出去的经济实体来行使,而不由股份公司行使了。上述的“社区功能”并不会丧失。一个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究竟剥离到何种程度最合适,不能一概而论。这主要取决于该企业远离大中城市的程度、该企业职工的利益的刚性和非经营资产剥离前后的成本与收益比较。剥离的最佳点因企业而异。不能认为,任何一家企业都是把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得越彻底、越干净越好。
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
记:国有企业在宣布破产时,主要有四项债务。一是拖欠的职工工资与劳动保险费用。二是税款。三是银行贷款。四是拖欠其他企业的贷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企业所欠税款,然后,再清偿其他债务。在其他债务中,欠银行的贷款是一个大项,企业破产势必对银行产生不利的影响。该如何处置?有一部分是属于连环债,企业破产势必使整个债务的形势发生变化,又该如何处置?
厉:关于破产企业欠银行钱,多年来我一直主张把企业拥有的一部分债权转变为银行持有的股权。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因为一方面银行可以摆脱收不回贷款的困扰,二是有利于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但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即容许不容许商业银行向非金融企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样,把企业欠银行的债务转变为商业银行对企业拥有股权的道路堵死了。但是,如果商业银行通过抵押等方式而取得了企业的不动产或股票的,怎样处分它们呢?在国有企业破产中,银行作为债权人是会遇到这种情况的。《商业银行法》第42条写明:“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这表明,即使在国有企业破产清偿过程中,银行作为债权人之一而得到了企业的某些财产,仍然不能长期持有它们,而必须在一年之内处分它们,从而解决国有企业作债务人同银行作为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途径更窄了。实际上,国有企业破产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程序,银行作为债权人通常只能得到债款的一部分,而其余部分将作为资产的损失而无法收回。由于中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主要是国有独资银行,因此收不回的贷款所造成的损失归根到底由国家承担。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债务处理来解决。也就是说,财政部与银行之间通过帐务处理方式,可以使国有企业欠银行的债款得到处理,而又不至于使银行感到为难。在目前,这是可以使银行较少受到震动的一种处理国有企业破产的方法。
记:现在,破产的国有企业同其他企业的连环债问题比较复杂。甲企业欠乙企业的钱,乙企业欠丙企业的钱,丙企业还欠丁企业的钱……如果甲企业破产了,乙企业不可能从甲企业那里收回全部债款,即使有一部分债款已转化为产权的方式存在,那么丙企业又怎么办呢?丙企业欠丁企业的钱又该如何处置呢?在出现三角债、多角债的条件下,一家企业的破产很可能造成与之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若干家企业的破产。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稳定。能不能找到一种办法,把由此引起的债务关系中的连锁反映尽量减少,使其他企业不至于受连累而相继破产?
厉:可以考虑两方面的措施。
一是事先的预防性措施。为了把这种震动尽可能减少,可以在甲企业破产之前,先把丙、丁等企业从债务链中解脱出来。比如说,通过信贷机构的介入,先清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问题。即使不能全部清理完毕,至少可以使丙企业、丁企业等在甲企业破产之后不会受到那么大的震动。由于甲企业破产后受影响最大的是直接同甲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乙企业,而不是同甲企业有间接关系的丙企业、丁企业,因此,预防性措施只要实行得当,预计可以收到某种程度的效果。至于乙企业因甲企业破产后所受到的损失,虽然难以避免,但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依靠信贷机构的介入得到了一定的清理,所以乙企业的处境也会有所改善。
二是事后的补救性措施。就是由信贷机构对甲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注入信贷资金,让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适当缓解,减轻因甲企业破产而造成的冲击。
当然,还有一条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债务纠纷的途径,这就是同破产企业有直接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若干企业组成松散的或半紧密的集团,以债权债务关系内部化的形式来直接协调彼此的关系,共同应付破产企业所带来的冲击。这种办法尽管有较大的难度,其效果也许优于上述两种措施。
利用国有企业资产存量解决养老金和遣散费问题
记: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退休职工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为好?
厉:国有企业中有一些职工已经退休,他们的退休金是由国有企业支付的。国有企业要实行股份制,这些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今后由谁来支付?让新的投资者肯定是不愿意的。他们会说:新的投资者所参加的是改组后的公司,只能负责今后的职工退休问题,历史遗留的老职工退休金的支付不能由新的投资者承担。
我认为,可以用国有资产存量来解决这一难题。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后,保留一部分,不折成国有股。按已退休职工人数,计算他们的每年退休金数额,15年或20年,这笔钱就是退休职工养老基金。以往国有企业工资很低,但企业负责退休职工养老。退休金并没有单列帐目,而是包含在企业积累之中,这些积累构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现在,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了,新的投资者加入进来,所以应当从现有国有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已退休职工的养老基金。这决不是侵占国有资产,而只是把本来由这些职工储存的退休金划拨出来,还给这些职工而已。
记:国有企业改制,如果新组建的公司认为,原有的企业人浮于事,必须遣散、解雇若干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遣散费或生活费来自何处?
厉: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存量解决。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后,再划拨一部分不折成国有股。其数额按待遣散、解雇的职工人数乘以每人领取的遣散费或生活费计算。为什么遣散、解雇这些职工人的遣散费或生活费要从国有资产存量中支付呢?第一,这些职工将来退休时应该领取的退休金含在企业积累之中,现在把这部分划出来,等于提前把他们应该领取的退休金归还给他们。第二,国有企业的职工在被遣散、解雇后应当领取若干月的工资。然而有些企业目前拿不出这笔款项,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用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低偿。这种做法等于国家代企业向被遣散、解雇的职工发放了遣散费或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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