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行政区划调整的时空格局研究_行政区划调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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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4)09-0013-12

      行政区划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上,根据执行国家任务和服务居民生活的需要,并考虑地理条件、历史传统、经济联系和民族分布等状况,实行的区域划分。从区域政府治理的角度看,它是权力的空间分配;从区域组织功能的角度看,它是服务的空间布局;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它是要素的空间配置。行政区划虽然具有稳定性,但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行政部门所考虑的优先事项的改变、居民日常生活模式的变动、科学技术的进步等新情况[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城镇化经历了一个起点低、速度快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首次设区、撤县设区和区界重组为形式的城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持续进行。虽然调整在一定的历史阶段造成城市社会极化和空间虚假城市化等负面影响,但是从城市的发展规律来看,总体上有利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市辖区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城市市辖区设置标准,优化市辖区规模和结构”,“建立创新行政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2]。因此,分析市辖区调整的历史演变和空间差异,探讨市辖区调整对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区域经济一体化、城市空间扩张、城市的空间集聚和扩散等方面的影响,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城市行政区划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综述

      行政区划调整的研究涉及经济学、政治学、地理学、行政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不同领域的研究者通常从本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出发进行解释。仅就经济学领域来看,尚未形成有效的理论模型,研究者多采用定性案例分析、辩证理论分析与统计描述相结合的方法来对其展开讨论。

      (一)对全国范围调整的研究

      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行政区划调整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与城市规划的耦合机制、与城市群发展的协调机理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与城镇化相关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撤销县,设立县级市(简称撤县设市);二是撤销地区,将其所辖的某个县或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简称撤地设市),同时设立一个或多个市辖区(简称首次设区);三是撤销地级及以上城市所领导的县或县级市设立辖区(简称撤县设区);四是对已有市辖区进行合并、拆分,或将周边县市的部分区域划出成立新的市辖区(简称区界重组)[3]。2000年之前的城镇化表现出城市数量增长与城市规模扩张并举的特点,城市行政区划主要是被动调整;而2000年之后主要表现为城市规模扩张,调整也主动适应市场机制和城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4]。随着1997年撤县设市被原则上冻结和21世纪以来撤地设市进入尾声,撤县设区成为持续活跃至今的城市行政区划调整类型。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发展从城市规模扩张进入到城市功能与内涵提升的新阶段,区界重组成为行政区划调整的新趋势[5]。

      市辖区调整的积极作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对中心城市而言,消除了城市规模扩张进程中的体制性障碍,扩大了它的发展空间,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整合县级单位的经济力量,增强其经济规模和城市竞争力[6]。对县或县级市而言,有利于转变政区类型,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与中心城区的一体化发展。对中心城市和县之间的关系而言,有利于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减少行政摩擦;有利于协调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解决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有利于加强对港口、土地、旅游等重要资源的开发。

      调整也有消极的影响:第一,不利于大城市和周边中小城市的良性竞争,降低了中小城市发展的积极性,阻碍了其管理效能的提升;第二,市区面积快速增加,人口密度下降,乡村风貌大量存在,造成虚假城市化现象[7];第三,破坏了制度创新的基础,把调整行政区划作为解决市县矛盾的主要甚至唯一措施;第四,区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区治理难度增加[8]。

      学者们认为,要想减少调整的消极影响,首先,要从法制层面上创新,改革城市的设置办法,形成新的管治模式。其次,在调整时,要超前研究,统筹谋划,警惕利用行政区划调整借机扩充政府班子、增设行政管辖机构[9]。再次,调整应与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和治理结构调整相结合,把握中心城市的发展阶段。最后,调整应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相结合,注重产业从市区扩展到郊区,促进乡村风貌向城市风貌的转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以城市区域为案例的研究

      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是我国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两个区域,出现城市辖区调整的现象较多。仅2000年年底至2002年年初,长三角就出现了11个撤县设区案例。激烈变动的行政区划会给地方经济带来不稳定,在简单的行政区兼并之后,行政区划的壁垒又会以新的形式、在新的地域形成。这种调整需要长三角地区走区域管治的道路[10]。以杭州市为案例的研究表明,撤县设区为杭州市城区的形成和壮大提供了有利条件,需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区域管治模式变革,才能实现从简单的行政区划调整到良好的都市区管治[11]。如果将南京市江宁县撤县设区作为一种再领域化现象,那么江宁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将归因于再领域化后相对独立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但是,江宁县的再领域化并不完全,出现了新市、区两级政府管理与原市、县、镇三级政府管理并行的体制[12]。镇江市丹徒县的撤县设区,推动了镇江市区治理模式的改革,消减了城乡二元结构,促进了区域空间的协同发展;促使区级经济与城市建设水平大幅度提升;增强了土地市场与城市建设的统一规范管理。但也存在规划权限交接不到位,同城而不同待遇等问题[13]。

      珠三角地区的研究主要针对广州市。广州市将小区合并、大区分解,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调整的动力来源于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住房制度改革与老城区的改造、产业布局调整。从整体上看,广州市的辖区调整是成功的,扩展了经济发展空间,交通设施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城市规划力度加强,区域发展模式转向集约型增长,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14]。同时,调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耕地资源锐减,农村地区城区化管理,市区两级政府职能不调整,城市规划变动频繁等。在今后的调整中,学者们建议重视区域差异,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加强区域规划,弱化行政区划调整对城市规划的冲击;优化产业结构,提高非农就业水平,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15]。

      上述以全国和部分区域为范围的研究,有利于人们认识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的现象,辨别其中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对制定调整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这些文献大多数没有进行充分的时间和空间统计,也没有在定性评价中以空间经济理论为支撑,不足以全面揭示市辖区调整的规律。我们试图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将调整分为首次设区、撤县设区和区界重组三类,详细考察其时空格局。

      二、首次设区

      (一)首次设区的时空格局

      这里的首次设区是指在撤销地区并将其所辖的某个县或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时设立一个或多个市辖区的调整;不包括在成立地级市时未设市辖区,而若干年后第一次设立辖区的情况。后面一种情况被我们归入区界重组的范围。表1列出了1978-2013年中各年份首次设区、撤县设区和区界重组的数量,图1是其直观表现。从整个时间段来看,三种涉及市辖区的调整没有相关性,分别呈现不同的时间趋势,说明它们受不同的因素影响,有不同的决策机制。首次设区的时间趋势大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1978-1981年的准备阶段

      面对长期城乡分治造成的城乡分割从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国家希望中心城市发挥优势,带动整个区域经济发展,实行市领导县体制。首次设区就是在这种战略背景下出现的。这个时期,国家正在探索经济体制转变的方向,区域发展战略的空间组织模式也正在探讨中。市领导县体制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数量较少,另一方面,领导县的市的比例较低。例如,截至1981年年底,仅有107个地级以上城市,其中54个市领导着172个县,占市数量的50.5%和县数量的5.0%。领导县的市主要为直辖市、省会城市、重要工业基地城市。

      2.1982-1990年的第一次高潮阶段

      该阶段进行了51次首次设区,占总次数156次的32.7%。在空间分布上,见图2,将各省区按调整次数由多到少排列为:广东7次,山东6次,江苏、浙江各5次,辽宁、河南、四川各4次,吉林3次,福建、江西、湖南、甘肃各2次,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新疆各1次。共17个省区进行了调整,占当时中国大陆30个省级行政区划的56.7%,调整范围较为广泛。按东中西和东北四大区域划分,东部地区有6个省调整26次,占该阶段调整次数的51.0%;中部地区有5个省调整10次,占19.6%;西部地区有4个省区调整8次,占15.7%;东北地区有2个省调整7次,占13.7%。东部地区明显占优势,而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均处于较低水平且差距相对较小。

      从省区的特征来看,调整次数前4位的均处于东部地区,这与该阶段我国实行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有关。广东在1988年一次性设立7个地级市并进行首次设区,江苏在1983年一次性进行了5次首次设区,而山东和浙江的首次设区是分散进行的。这些省份在全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1983年江苏的工农业总产值为825.0亿元居全国首位;1988年广东的社会总产值达到2287.5亿元,跃升到仅次于江苏和山东的第三位。调整次数为4次的河南和四川分别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龙头。东北地区的辽宁和吉林分别为4次和3次,这与其当时全国最重要的重工业基地的地位相关,前述1981年实行市领导县的54个城市中就有8个属于辽宁,数量居各省区之首,1982年辽宁的重工业总产值为307.5亿元,居全国首位。其他省区中首次设区的城市基本上是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速度较快的区域。

      3.1991-2004年的第二次高潮阶段

      

      

      图1 市辖区数量及其调整次数的时间趋势

      

      图2 首次设区的空间格局示意图

      有22个省区进行了102次首次设区,占总次数的65.4%,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各省区按调整次数由多到少排列为:广西、四川各9次,安徽8次,云南、甘肃各7次,山东、陕西各6次,山西、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各5次,福建、广东、宁夏各3次,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贵州各2次,河北1次。东部地区有6个省调整17次,占该阶段调整次数的16.7%;中部地区有6个省调整33次,占32.4%;西部地区有8个省区调整48次,占47.1%;东北地区有2个省调整4次,占3.9%。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所占比例明显下降,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占比明显上升,且西部地区调整最多。这主要因为东部和东北地区较早开始并基本完成市领导县体制转变的任务,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起步较晚,直到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际,这些区域的首次设区才快速推进。

      在调整次数前5位的省区中有4个处于西部,1个处于中部。除山东外,调整次数多于5次的也都为中部和西部省区,这表明市领导县体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然而,应该指出的是,首次设区虽以建立市领导县体制为载体,其背后的动力仍然是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中西部地区的部分首次设区实践与当地的城镇化建设水平并不相符,产生了一些地域面积广大,市辖区和城市建成区面积狭小的与城市本质相脱离的市。截至2004年年底,东部地区的10个省市已经完全建立了市领导县体制,首次设区的调整结束;中部地区除湖北、湖南各留有1个自治州外,也已经全面建立市领导县体制;西部地区仅有广西、重庆、陕西、宁夏完全建立了市领导县体制,其余省区仍然总计保留有16个地区、27个自治州和3个盟;东北地区的辽宁完全建立市领导县体制,吉林和黑龙江分别留有1个自治州和1个地区。

      4.2005-2013年的补充阶段

      随着市领导县体制在全国的普遍建立,首次设区的行政区划调整进入补充阶段,即将部分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和具备调整条件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时转变为地级市,并首次设置市辖区。这个阶段首次设区只是零星出现,2011年贵州出现2次,2013年青海出现1次。我们的完整年度数据只到2013年,事实上,2014年在西藏也出现了1次首次设区,即在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日喀则地级市的同时将原日喀则县级市调整为桑珠孜区。可以预期,随着全国未设为地级市的地级行政区划单位仅剩47个,且33个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未来首次设区形式的调整将极少出现。

      (二)首次设区的空间中心性

      空间经济中的中心地理论是首次设区调整实践和评价调整效果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心地理论由克里斯塔勒(W.Christaller)在1933年提出,1940年廖什(A.Losch)也提出了类似的理论和模型,进一步完善了中心地理论。中心地为其腹地提供中心性商品和服务,中心地的腹地或服务范围由于竞争的缘故从圆形演化成正六边形。由于中心性商品和服务依其特性可分成不同档次,中心地也相应分成不同等级,中心地的等级体系受市场最优、交通最优和行政最优三个原则的制约。根据行政最优原则,1个六边形中心地与周围的6个同级中心地共同属于1个高一级的中心地管辖。我们所研究的首次设区源于市管县体制的推进。虽然不能严格按照中心地理论提出的数量关系来强行设计市管县的空间布局,但是首次设区的地级市政府所在的市辖区应该位于城市区域的地理中心位置却是合理的要求。市辖区在区域的中心位置设立,才能充分提供中心性商品和服务,才能有利于中心城市领导功能的发挥。

      市领导县作为国家扩大城市行政权力和经济权限的空间战略,其政策目标是以中心城市作为推动区域发展的引擎,减轻同一区域的行政单位之间,尤其是城乡之间缺乏横向联系的问题,形成以城带乡的更具经济一体化的区域[16]。对1978-2013年实施首次设区的156个地级市的空间形态进行详细考察,其中113个城市首次设立的市辖区基本位于地级市区域的几何中心。也就是说72.4%的首次设区的行政区划调整符合了中心地理论的要求。鉴于许多地级市具有沿海、沿江和多山的地理环境,这一比例应该算是处于较高水平。

      三、撤县设区

      (一)撤县设区的时空格局

      本文的撤县设区指撤销原来地级及以上城市所属的县或代管的县级市,同时设立该市的市辖区,以原县或县级市的行政区域为新设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的调整行为,不包括前述首次设区的情形。撤县设区时,如果原县或县级市的部分区域与原有市辖区合并,则既有撤县设区的调整,也有区界重组的调整。1978-2013年撤县设区的数量见表1,根据图1显示的趋势,可以将撤县设区的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1.1978-1983年的准备阶段

      该阶段没有出现撤县设区,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改革开放伊始,行政区划体制正在探索之中,以“切块设市”为主的设市模式正向“整县改市”为主的模式转变,市领导县体制也在起步和试验阶段,大城市的郊县如何调整尚无明确方向。二是大城市自身处于恢复内部区划秩序时期,主要关注已有辖区的重组问题,尚无扩展空间的迫切需要。三是大城市郊县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与市辖区差距较大,缺乏成为市辖区的必要条件,有些城市甚至进行了撤区设县的逆向调整,例如1980年辽阳市撤销灯塔区设立灯塔县。

      2.1984-2002年的第一次波动至高潮阶段

      这个阶段中,1984-1999年为波动时期,调整次数处于不稳定的较低水平,甚至在1990年、1991年和1993年为零。2000-2002年为高潮时期,调整次数均在10次以上。这个阶段撤县设区77次,占全部120次的64.2%。从城市的角度看,上海出现9次撤县设区,北京7次,重庆6次,佛山4次,武汉、南京各3次,天津、广州、成都、杭州、西安、济南、宁波、淮安、朔州、唐山各2次,江门、珠海、深圳、六盘水、莆田、厦门、德阳、内江、泸州、宜昌、温州、金华、衢州、无锡、苏州、常州、扬州、镇江、铜川、襄樊、大连、长春、日照、青岛、烟台各1次。通过图3所示的空间格局,东部地区有27个市,撤县设区调整53次,占该阶段调整次数的68.8%;中部地区有4个市,调整7次,占9.1%;西部地区有8个市,调整15次,占19.5%;东部地区有2个市,调整2次,占2.6%。可见,东部地区在城市数量和调整次数方面都明显占优势,其次是西部地区的调整较多,中部和东北地区较少。

      从区域经济的视角进一步观察图3可以发现,这一阶段的撤县设区在四个城市群特别集中:长三角、京津冀、川渝和珠三角城市群。长三角有9个城市,撤县设区21次,占该阶段调整总数的27.3%;京津冀有3个城市,调整11次,占14.3%;川渝有5个城市,调整11次,占14.3%;珠三角有5个城市,调整9次,占11.7%。这四个区域中,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已经成为我国城镇化率较高、建成区连接紧密的大都市连绵带,成渝地区是西部地区城镇化水平最高、城镇最密集的区域。处于这些区域的城市的撤县设区有利于扩展中心城市范围,促使相邻城市的市辖区之间相互联通,加快区域的一体化进程。其余撤县设区较集中的区域还有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山东半岛城市群中的济南、青岛、烟台、日照,武汉城市圈的核心城市武汉,关中城市群中的西安和铜川。

      

      图3 撤县设区的空间格局示意图

      根据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城市还可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较大的市等5种类型。在这一阶段,4个直辖市都进行了撤县设区,共出现24次;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有13个,共进行了23次撤县设区;27个省会城市中有8个,共进行了17次撤县设区;5个计划单列市全部进行了撤县设区,共出现6次;18个较大的市中有6个,共进行了8次撤县设区。虽然这些城市分类有交叉,例如5个计划单列市都是副省级城市,但这对于说明这些城市具有较高的撤县设区概率没有妨碍。在这些特殊类型城市中,省会城市出现撤县设区现象比例最低,为29.6%。但这一比例仍远高于全部27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41个出现撤县设区的比例(为14.7%)。这说明,政治地位的特殊性和经济发展程度较高,促进了城市撤县设区以扩大市辖区范围。

      3.2003-2013年的第二次波动至高潮阶段

      这期间,2003-2011年为波动时期,调整次数波动不定,2005年和2008年没有撤县设区出现。2012年和2013年为高潮时期,分别为7次和10次,持续时间和强度都低于前一个高潮期。这个阶段撤县设区43次,占全部120次的35.8%。其中,重庆6次,汕头、绍兴、南京、哈尔滨各2次,清远、惠州、揭阳、梅州、韶关、潮州、赣州、达州、雅安、宜宾、青岛、济宁、徐州、漯河、宿迁、泰州、苏州、扬州、盐城、南通、宝鸡、石嘴山、唐山、白山、南宁、桂林、昆明、长沙、乌鲁木齐各1次,其空间格局见图3。从区域分布上看,东部地区有19个市,撤县设区调整22次,占该阶段调整次数的51.2%;中部地区有3个市,调整3次,占7.0%;西部地区有10个市,调整15次,占34.9%;东北地区有2个市,调整3次,占7.0%。东部地区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占绝对优势;中部地区略有减少,而东北地区有一定程度增加,但两者仍处于较低水平;西部地区出现调整的城市和所占比例有所增多,但仍低于东部地区。

      从城市在各经济区域中的分布看,参与调整的城市分布范围更广,在某个经济区高度集中的情况较少。在川渝地区、江苏省和广东省较为集中,分别有4个、8个和6个城市进行了9次、9次和6次撤县设区,这三个区域的调整次数就占该阶段总数的55.8%。广东和江苏两省的国内生产总值长期位居全国前两位,城镇化水平也居全国前列,具有较高的撤县设区需求;而川渝地区的调整动力主要源于重庆直辖市的辖区格局优化。这一时期,参与调整的前述5种特殊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城市相对有所减少,一般地级市的比例提高。这表明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一般中心城市将普遍寻求扩大市辖区的数量和规模,撤县设区的行政区划调整将持续出现。

      (二)撤县设区的空间扩张效应

      地级及以上城市辖区与其所领导的县或县级市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中心—外围理论来解释。该理论由缪尔达尔(K.Myrdal)、赫希曼(A.Hirschman)和弗里德曼(J.Friedmann)等人总结和发展了增长极理论,提出了由循环累积因果和不平衡增长理论而形成,藤田昌久(Fujita)和克鲁格曼(P.Krugman)等人进一步对其进行了数理模型的解释。根据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的演变趋势,区域经济的“中心”地区率先发展,其他区域发展速度较慢,成为“外围”,任何区域都可以分为中心和外围两部分,中心和外围之间存在极化效应、扩散效应和回流效应。这种二元结构模型可以应用于不同的地域范围,城市辖区的形成和发展是区域经济极化的表现,构成了区域的中心,外围则由城市所辖的县或县级市构成。在扩散效应的作用下,城市外围的近郊县经济得到发展,具有成为中心区域的条件和需求,这是撤县设区的空间经济动力。撤县设区增加了中心区的空间规模,使其扩散效应增强,形成循环累积的扩张力量。

      1978-2013年进行的120次撤县设区共使69个城市增加市辖区面积157604平方千米,占2013年年底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总面积265万平方千米的5.9%。从区域分布上看,东部地区41个城市增加80244平方千米,占增加总面积的50.9%;中部地区7个城市增加17776平方千米,占11.3%;西部地区17个城市增加50541平方千米,占32.1%;东北地区4个城市增加9043平方千米,占5.7%。东部地区的市辖区规模扩张最快,这与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相吻合;西部地区的扩张规模居次位,与其城市化水平不相适应,主要是因为重庆升格为直辖市后进行了大规模的市辖区设立,仅其1市就增加市辖区面积27393平方千米,占西部地区增加面积的54.2%。中部地区的城区扩展较慢,这偏离了“中部崛起”的战略要求,需要在以后的发展中加快扩展市辖区规模。东北地区由于城市数量较少且工业和城镇化发展较早,这个时期的市区规模扩张最小。市辖区面积增加前10位的城市中,只有佛山和朔州不属于前述5类特殊政治和经济地位城市,说明特殊类型城市的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更强。

      

      图4 区界重组的空间格局示意图

      四、区界重组

      (一)区界重组的时空格局

      我们将区界重组定义为对已有市辖区进行的调整,包括:对一个或几个市辖区进行合并或拆分,将镇级行政单位在某个市辖区与相邻的县、县级市或市辖区之间进行归属调整,成立时未设市辖区的地级市若干年后第一次设立辖区,撤县设区时将原县或县级市的部分区域与原有市辖区合并等情况。1978-2013年区界重组的年度数量见表1。根据图1的直观显示,区界重组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趋势,波动很大且不规则。引人注目的是,有3个年度调整超过30次,分别为1980年、1984年和2001年。通过对这3个年份中的调整案例进行分析,发现1980年和1984年的区界重组主要是成立之时未设市辖区的地级市第一次设立辖区所致,而2001年主要是大量镇级行政单位在市辖区之间进行归属调整产生的。

      从区界重组的空间布局上看,见图4,东部地区有53个城市进行了162次区界重组,占调整总次数442次的36.7%;中部地区有33个城市进行了123次,占27.8%;西部地区有29个城市进行了109次,占24.7%;东北地区有16个城市进行了48次,占10.9%。从调整次数占比上看呈现东、中、西到东北递减的趋势。但从参与调整的城市数占各区域2013年年底城市数的比例来看,东部60.2%,中部41.3%,西部33.0%,东北47.1%,由于东部和东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较高,城市更倾向于区界重组,而中部和西部出现区界重组的城市比例偏低。

      从区界重组调整次数大于等于7次的城市来看,南宁11次,重庆、梧州、汕头各10次,温州、襄樊、乌鲁木齐各9次,青岛、马鞍山各8次,连云港、海口、成都、南昌、杭州各7次,其中有8个城市,属于前述5种具有特殊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城市,说明这类城市倾向于有更高的调整强度。在全部442次调整中,4个直辖市调整21次,15个副省级城市除大连和沈阳外的13个调整60次,27个省会城市中除沈阳、兰州、拉萨外的24个调整128次,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大连外的4个调整17次,18个较大的市中的10个调整32次。较大的市参与区界重组的比例最低,为55.6%,但仍高于2013年年底全部290个城市中131个参与调整的45.2%的比例。这表明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促使城市进行区界重组。

      

      (二)区界重组的空间整合效应

      随着市辖区数量的不断增加,2013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平均辖区数量已达到3个。由于撤县设区而形成的新市辖区通常与原有市辖区在空间规模上差别悬殊,进行有效的空间整合变得十分必要。如果将城市的各个辖区作为独立的经济空间,那么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就适用空间相互作用理论。最经典的空间作用理论是引力模型,由雷文斯坦(E.Ravenstein)于1880年首次借鉴牛顿万有引力模型而建立。基本形式是:

,其中,

为区域i与j之间相互作用力;m表示区域经济规模;d为区域间的距离;α为引力系数;β为距离摩擦系数。后来,瑞利(W.Reilly)和康沃斯(P.Converse)将其扩充为“零售引力法则”和“断裂点理论”。20世纪40年代,斯图尔特(J.Stewart)在前述模型基础上提出了多个区域相互作用的潜力,如果用

表示其他区域j及区域i自身加到i上的潜力之和,则

,通常取区域i与周边最接近的区域之间距离的一半。前一项为其他区域在区域i的潜力之和,后一项为区域i本身的潜力。区界重组的重要目标就是增强城市辖区的潜力总和,在市辖区经济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需要平均各区的经济量或缩短各区之间的距离。

      在区界重组的实践中,对市辖区空间格局影响最大的是将面积大的区拆分和将面积小的区合并,这就有利于均衡各区之间的经济总量和面积、人口,增强各区之间的引力和整个区域的潜力。我们用区界重组前后面积的离散程度来衡量区界重组的空间整合效应。以具有完整的市辖区面积数据的2000年为起点,考察2001-2013年之间进行过区界重组的城市,统计结果见表2。如果在区界重组的同时发生撤县设区,则不应将撤县而设的新区统计在内,以消除撤县设区的影响。另外,需要忽略无法计算差距的只有一个市辖区的城市。结果表明,在60个城市中有54个,因区界重组而使市辖区平均面积增加,说明区界重组普遍采用了将周边镇级单位划入市辖区的方法。极差和离散系数的变动都反映出市辖区面积离散程度的变化,极差变动值为正值则说明区界重组使市辖区最大面积与最小面积的差距减小,这样的城市有33个,占55%;离散系数变动值为正值则表明市辖区面积大小有趋于均衡的态势,有利于增强市辖区整体的潜力和城市吸引力和辐射力,这样的城市有47个,占78.3%。虽然统计的时间受到限制,但区界重组在改革开放以来并没有出现系统性的变动,因此,可以认为区界重组基本实现了增强城市辖区经济潜力的目标。

      本文分别考察首次设区、撤县设区和区界重组三种类型的时间趋势和空间格局,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首次设区在时间上可划分为1981年之前的准备阶段、1982-1990年的第一次高潮阶段、1991-2004年的第二次高潮阶段和2005年之后的补充阶段。在空间上表现为第一次高潮以东部地区调整为主,第二次以中、西部地区为主的梯度转移格局。从空间经济上看,有72.4%的调整符合中心地理论的要求。

      第二,撤县设区经历了1978-1983年的准备阶段、1984-2002年的第一次波动至高潮阶段和2003-2013年的第二次波动至高潮阶段等3个时期。在第一次波动至高潮阶段,东部地区参与调整的城市数量和调整次数都占绝对优势,长三角、京津冀、川渝和珠三角是4个比较集中的区域,并且,具有特殊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城市更倾向于撤县设区。随后的第二次波动至高潮阶段,东部地区的比例有所下降,而西部地区的比例明显上升,参与调整的城市分布范围更广,未出现空间高度集中的现象。以中心—外围理论来看,撤县设区使中心区域的面积增加15.8万平方千米,增强了中心区域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第三,区界重组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时间趋势,在不同年份波动很大且不规则。然而,在调整次数的总和方面仍然呈现由东部、中部、西部到东北地区递减的空间格局。同样,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也促进了城市的区界重组。从空间相互作用的角度看,参与调整的城市中有78.3%的城市通过区界重组实现了中心区域的有效整合,有利于增强市辖区整体的潜力和经济实力。

      未来,首次设区仍将在部分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和自治州零星出现,撤县设区将在更多的地级市中展开,区界重组也会因城市中心区优化布局而不定期进行。这些都需要我们在空间经济研究中持续地关注、解释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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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行政区划调整的时空格局研究_行政区划调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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