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类型分析_企业信用论文

诚信类型分析_企业信用论文

诚信的类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诚信论文,类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诚信的内涵非常丰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诚信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诚信类型的多样性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科学地解释这一现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诚信这一概念,形成诚信的品质。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诚信作如下划分。

一、情感诚信和认知诚信

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诚信可分为情感性诚信和认知性诚信。

情感性诚信是基于强烈的情感联系而产生的诚信。传统农业社会主要是情感性诚信。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对他人的信任,往往靠自己对他人道德人格的判断,这种诚信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情感化的。人们容易对那些自己喜欢、感激、爱戴、尊敬的人做出承诺。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另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P10)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由于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有限性和经常性,个人身份、人格、品德就是“担保”,人们进行经济往来时,主要依靠双方的道德良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依靠无字的“君子协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认知性诚信是基于对他人的可信程度的理性考察而产生的诚信。现代诚信的基础主要是人的理性,而不是人的道德情感,大都属于认知性诚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交往日益普遍和复杂,交往范围日益扩大,不再局限于狭小的范围和熟人的圈子,非人情交往越来越多。人与人的关系主要不是建立在道德情感上,而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所谓理性就是人们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分析和判断来决定是否信任对方。人们不再凭着自己的直觉,不再因为是熟人,而是根据实证,主要是根据对方的信用记录才信任对方。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能够给人们提供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使人们可以及时、全面地了解对方的有关情况,这就使理性的诚信变得简单易行。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必须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它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授信人和受信者都按照约定条件行为时,信用才能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信用的条件就是要对付出进行偿还。虽然是熟人,如果没有诚信的品格,没有偿付的能力,就不应该和他发生信用关系;即使是从未谋面的陌生人,如果有良好的信誉,具有偿还的能力,就应该在信用上给予支持。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从而推卸自己对社会应尽的责任。

二、人际诚信和社会诚信

根据建立和维持的机制的不同,诚信可分为人际诚信和社会诚信。

人际诚信以个人因素和私人关系为基础,是根据对他人的可信程度的理性考察和与他人之间的情感联系而产生的诚信。它的影响因素包括对对方的人品和能力的了解、双方的熟悉程度、双方个人背景的相似性、双方关系的好坏等。

社会诚信是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的产物,是建立在法理(法规制度)或伦理(社会文化规范)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诚信又可划分为两种:法制性的社会诚信和道德性的社会诚信。法制性的社会诚信是依靠法规制度来建立的。人们之所以诚信,是因为受到法规制度的制约,之所以不敢背信弃义,之所以信任他人,是因为相信这些社会机制的有效性。道德性的社会诚信是社会文化规范的产物,人们之所以诚信或信任他人,是因为社会文化倡导诚信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并得到人们的认可和内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诚信的主要类型是人际诚信和道德性的社会诚信。诚信是以人际诚信为核心,主要通过私人关系来建立,而道德性的社会诚信也往往建立在人际诚信的基础上,缺乏法制性的社会诚信。人际诚信主要存在于长期稳定的、利益没有完全分化的熟人关系中。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们基本生活在熟人的圈子里,单靠人际诚信和朴素的道德规范就可以维系社会的良性运转。今天市场经济已得到迅速发展,人际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与陌生人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开始分化,仅靠私人关系和道德已无法建立普遍性的社会诚信,还必须借助法制手段。只有健全法制并落实法制,社会才能良性运行,社会诚信才能获得根本性的保障。当然,人际诚信并没有从现代社会消失,私人之间的诚信,尤其是亲密关系中的诚信,还是以相互了解和情感关联为基础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法制因素已经渗透到现代的人际诚信中。例如,婚姻家庭关系,传统社会主要靠习俗道德来维系,现代社会则有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

三、特殊诚信和普遍诚信

根据对象的不同,诚信可分为特殊诚信和普遍诚信,这是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最早提出的。

特殊诚信是指以血缘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诚信。韦伯认为中国人的诚信属于特殊诚信,它的特点是只信任和自己有私人关系的人,对那些身在这种血缘家族之外的其他人即“外人”是普遍不信任的。后来,这种论断又被日裔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进一步地引伸和发挥。福山认为,传统中国的家族主义文化强调和重视家庭、亲戚及血亲关系,将信任家族以外的人看作是一种不可允许的错误,因此,中国人只相信他自己家族的成员,对外人极度不信任。其他有关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的研究表明,中国人还善于在血缘家族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与血缘家族关系之外的其他人的社会联系,即所谓的熟人社会,根据与他人关系的远近,中国人所给予的信任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普遍诚信是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的诚信。韦伯和福山认为大多数西方人的诚信属于普遍诚信。西方社会中商业文明发展较早,人们受商业文明的影响比较重,西方人更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利益关系,人们从“互惠”角度来对彼此关系进行理性分析,作出是否信任对方的判断。而且西方社会的契约文化源远流长,无论是熟人之间的交换还是纯粹商人之间的交换,不像中国人那样在乎是否符合亲情、友情之义,而只在乎这种交换是否符合交换正义和是否给自己带来利益。

四、经济诚信、政治诚信和思想文化诚信

根据内容的不同,诚信可以划分为经济诚信、政治诚信和思想文化诚信。

经济诚信是存在于经济领域中的诚信关系和现象。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经济诚信的基本规范是:货真、价实、公平竞争。货真,就是一切商品如商品供给者所承诺的那样,排除一切假冒伪劣。价实,就是商品的价格由其内在的价值和供求关系等客观因素所决定,而非随心所欲的虚高和虚低。公平竞争,就是排除一切诸如社会权力、地位等社会因素的干扰,大家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展开竞争。

政治诚信是存在于政治领域中的诚信关系和诚信现象,它是政治诚信理念、政治诚信规范、政治诚信原则等方面的总和。从古至今,社会政治集中在对政法体制的建构上,这也是政治诚信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支点。政治诚信也就集中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立法诚信,它要求尽可能兼顾到社会各阶层或集团的利益;行政诚信,它要求尽可能按照法律制度进行社会管理而非随心所欲;司法诚信,它要求在各个不同单位或主体发生法权争端时,尽可能公正地依法予以判罚;守法诚信,它要求每一个人或群体能自觉按法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思想文化诚信亦可称精神诚信,是指存在于社会的思想文化领域中的诚信关系和现象的总和。人与人之间的精神关系的起点在于人的精神需要。人的精神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基本的需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求情,即追求别人对自己的情感眷顾,如亲情、友情、爱情等;二是求乐,即消除孤独、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使心情轻松、愉快;三是求知,追求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了解,解惑明理;四是求技,即获得参与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技能,为由精神自我向实践自我的转化做准备;五是求价值,即追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尊重,实现自我价值;六是求超越,即从精神上超越现实状态,追求某种理想或信仰目标。与上述精神需要相适应,社会相应地形成了某些群体、行业和精神产品生产单位,它们担负着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承诺。因此,思想文化领域中的精神关系,实际上就构成了承诺与践诺的诚信关系。在此领域中,凡是以满足上述需求为目的的行为,就是诚信行为,反之就是非诚信行为。

经济诚信、政治诚信和思想文化诚信三者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区别的。其中经济诚信是第一位的,它是政治诚信、思想文化诚信的基础,并决定它们的发展方向;政治诚信处于核心地位,是其他诚信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思想文化诚信反作用于前两者,是它们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指导。[2]

五、伦理意义诚信、经济意义诚信和法律意义诚信

根据研究的学科视角的不同,诚信可以分为伦理意义的诚信、经济意义的诚信和法律意义的诚信。

伦理意义的诚信是诚信的伦理学涵义。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思想上相信他人,这是经济和社会交往中的基础和前提;二是言论上不欺骗人,言之由衷,言之由实,尊重事实,表里如一,这是经济和社会交往的媒介;三是行动上要践约且有利于他人,这是经济和社会交往中的结果和目的。

经济意义的诚信是诚信的经济学涵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诚信是指以协议和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具体来说,是经济主体之间为谋求长期经济利益,在约定的期限内践约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及交易规则,包括在一般商品交换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以偿还为特征的交易行为。狭义的诚信是有条件的信任,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运动,即资本信用。有两个特征:在一系列的借款、偿还、支付过程中,货币或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只有使用权发生变化;在借贷过程中,价值单方转移,借者到期归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

法律意义的诚信是诚信的法学涵义。它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的信赖程度的评价。它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诚信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且包括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合伙人等,而经济学的诚信主体只有政府、企业和个人。二是诚信的主观要件是民事主体的偿债能力。三是诚信的客观要件是社会对民事主体自身偿债能力的信赖程度的评价。这种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不包括任何主观因素。法律意义的诚信具有两个特点:诚信具有人格性,这种人格不仅是指道德人格,而且上升到了法律人格,故诚信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诚信具有责任性,即诚信是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欺诈等行为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诚信的人格性与他拥有的财产、资本密切相关。尤其在现代社会,判断一个人的诚信状况仅仅依靠他的道德品格是不够的,必须以其财产资本作为基础。

六、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

根据主体的不同,诚信可以分为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

个人诚信是社会成员在立身处事、社会交往、家庭伦理方面应遵守的诚实信用的行为规范。诚信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道德标志,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人有诚信则可以立足,行事则可以通达。行而无信,那是行不通的。那些惯于弄虚作假坑蒙拐骗的人,他们最终会受到制裁和惩罚,落个身败名裂的下场。要知道,一切诈伪之徒只能得逞于一时,而不能得逞于一世。人在立身处世、社会交往中必须诚实守信,同样,家庭关系中也要恪守诚实守信。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石,要使家庭和睦稳定,夫妻之间就必须相互信任。诚信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要求。魏征说:“夫妇有恩矣,不诚则离。”(《群书治要·体论》)夫妇之间不讲诚信,则会导致相互猜疑,同床异梦,最后家庭破裂。家庭中的父子关系、兄弟关系的和睦也离不开诚信。今天家庭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如重婚、纳妾、婚外恋、虐待遗弃老人等现象,都与诚信道德的缺失有关。因此,必须重视家庭诚信美德的建设。

企业诚信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遵循的诚信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其实质是企业对社会、顾客、员工履行契约的责任心,是企业之间建立信任、实现交往的基础。诚信是各行各业兴旺发达的道德保证。对企业来说,拥有信誉,就意味着利润和效率。在开放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已逐渐形成了由产品竞争、技术竞争向综合性的企业信誉竞争的重点转移的大趋势。任何长盛型的成功的企业无一例外都把诚信作为经营之道,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讲究“以诚待人”、“以信接物”,高度重视企业的信誉。相反,昙花一现的短命企业,其相似之点都是对企业信誉的透支。在中国保健品行业创下年销售额达80亿元的三株集团,透支信誉的结果是这个“帝国”的骤然倒塌。美国《财富》杂志每期都要列出全美最受尊重的公司的名字,根据《财富》的评判标准,信誉因素比财务业绩更能提升或挫伤一家公司的声望。

政府诚信是指政府各部门在公共事务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规范构成的道德体系。其具体内涵和要求有三个方面:实事求是的行为品格、言行一致的行为准则和忠于人民事业的信念与理想。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忠于人民的事业。实事求是和言行一致,更多的表现为外显的行为准则,它们具有明显的外部规约性特征;忠诚更多依托于内在的情感、意志和信念的建立,是一种较稳定的内生性道德境界,对于政府诚信的建构而言,它是核心层的道德要求,起着决定作用。从这里可以看出政府诚信的实质就是调节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对人民负责,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信为政基”,取信于民,国家政权就会稳定、发展,否则就会衰败以至灭亡。今天,随着人民民主意识的普及和提高,民不可欺、无信不立更加真切地成为执政党的立国之基、执政之本。我们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尤其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体现了这一点,它要求政府的各级干部严格守法、守德,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关心人民群众的生活,忠实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打造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的失信。有的政府部门的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有的在工作中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暗箱操作;有的在工作中不讲原则,有失公正;有的在工作中任人唯亲、贪赃枉法、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这些无疑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诚信度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因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转变观念,率先垂范,努力通过自身的诚信行为取信于民。这对于全社会确立诚信理念、形成诚信环境至关重要。

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的三个组成部分是紧密相联的,它们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核心,政府诚信是保障。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最直接表现,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没有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就是一句空话,社会诚信也就无从谈起。社会是由无数现实的个人组成的,社会的诚信度是由每一个人的言行构成的。只有从我做起,人人诚信,诚信才能更好地惠及每一个人,从而又促进每一个人坚守诚信品格,从“上”做起非常重要,因为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在诚信方面的形象对其他人有强烈的导向、示范作用,直接影响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行为,而且政府作为社会运行的调节者和管理者,本身也存在一个诚信的问题。因此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保障,对社会诚信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强调从“上”做起,就是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践行诚信规范,充分发挥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组织、宣传和带动作用。企业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内容,企业的诚信状况是社会诚信水平的标志。个人诚信和政府诚信都要为企业诚信服务,企业诚信需要个人诚信和政府诚信的支撑。

标签:;  ;  ;  ;  

诚信类型分析_企业信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