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朝隋唐五代江南城市的市政和社会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江南论文,隋唐论文,市政论文,社会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1/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2-0092-12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口生活在城市同一空间之中,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城市建筑环境,以及城市经济环境、生活环境、文化环境,都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管理,以使城市在基础硬件设施和社会环境上有一个合理、科学的安排,满足人们对城市理想居住环境的追求。随着六朝至唐五代南方经济的开发和发展,南方人口渐渐增多,城市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居住在城市中的居民数量激增,城市社会状况变得复杂起来,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对城市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使城市成为人们理想中的生活乐园。因此,城市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发展状态。那么,六朝至隋唐五代,对江南城市有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呢?
本文所说的江南,指六朝扬州的东部地区,大致为丹阳、宣城、吴、吴兴、会稽、新安、临海、永嘉、义兴、晋陵等郡,也即中唐时期浙东、浙西、宣歙三道范围。
一、江南城市市政管理
江南城市城墙、城门、道路的修建,政府都有具体的建设和管理措施,城市建设必须按建筑标准来实施,用严格的要求来规范工程的质量。
沿袭汉代的传统,东吴王朝着眼于军事和政治的考虑,奉行筑城政策。赤乌三年(240),孙权下诏:“诸郡县治城郭,起谯楼,穿堑发渠。”①东吴在江南各地新建的城市,是普遍兴筑城垣,城墙上要筑谯楼,城外要挖护城河。建业城中的皇宫太初宫,是孙权建造,“方三百丈”,四面有周长三百丈的墙体围绕。不过,建业都城是有篱门但没有城墙的,以堆土作为城垣。东晋,都城的城墙仍是用竹篱编成,城门是用茅草做顶。南朝都城在城墙的建设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在齐建元二年(480)改土墙篱门为砖墙木门,“自晋以来,建康宫之外唯设竹篱,而有六门”,到这时才“命改立都墙”。具体做法一般认为是内夯土、外包砖壁。②
东吴以后在各地新建造的城市,一般都是有城墙的。《咸淳毗陵志》卷3《地理三》谈到孙权为阳羡长时,于赤乌六年(243)“筑城周回一里九十步,高一丈二尺,厚称之,壕阔三丈五尺”。阳羡城虽然不大,但城墙的高度和宽度约在一丈二尺左右(约2.9米),四周有护城河,宽三丈五尺(约8.5米)。南朝不少郡县都有城墙、城楼、壕池,城墙、壕池等是军事防御和防洪排涝工程的统一体。再如常熟县城,萧梁时建立,“因筑城,高一丈,厚四尺,周回二百二十步”。③一般县城的城墙高度应该是在一丈左右。
至隋朝,部分州县治所新筑或改筑了城垣。如越州子城,隋开皇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建。《嘉泰会稽志》卷1《子城》记:“《旧经》云:子城周十里,东面高二丈二尺,厚四丈一尺。南面高二丈五尺,厚三丈九尺,西北二面,皆因重山以为城,不为壕堑。”子城之外又建罗城,“周回二十四里二百五十……今州城以步计之八千八百二十有八,按度地法,步三百六十为一里,举今步数总归于里,亦二十有四,余步百八十八”。罗城筑有城墙,“城东面高二丈四尺,其厚三丈。西面高二丈六尺,其厚一丈八尺。南面高二丈一尺,其厚一丈八尺。北面高二丈二尺,其厚二丈六尺。”④杭州州城始建于隋开皇十一年(591),《乾道临安志》卷2《城社》引《九域志》云:“隋杨素创州城,周回三十六里九十步。”
隋唐五代时期,江南地区对修筑城墙更加重视,但从具体情况来看,各个城市往往是根据本城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的沿用旧城垣,有的新筑、增筑城垣,当然也有一些城市仍然是没有城垣的。中唐安史之乱后,江南各地兴筑、增修或扩修城垣的现象增多,一些州治城市的子城进行了加固,城墙加厚加高,而且这些城市还普遍修筑了罗城。尤其是到了晚唐五代,大部分州县治所都筑起城郭,用高高的城墙护卫着城区。当时的城墙是下宽上窄,如唐末昇州,城墙下阔三丈五尺,上阔二丈五尺。由于必须考虑城墙的牢固度,建造城墙时非常注意基础部分,夯土层是上阔上窄,渐渐收缩,这样的地基比较牢固。城墙越高,底部基础需要更宽。相对而言,城市级别高,城墙就比较高、比较厚,护城河更宽。
在城墙和护城河的双重卫护下,人们在城市内生活和生产。城市向外联系的通道是城门。通常城墙会辟有数个城门,城门的数目并不一致,有多有少,要根据道路交通、军事防御和城市所处的地理环境决定是否开城门。不少城市为方形或近似方形的,但根据地势辟门,所以有的方向是没门的。如吴国时的铁瓮城仅有南、西二门,而西州城是扬州所在地,西晋永嘉年间修筑,东、南、西各有一门,北垣有学者推测可能有小门。一般而言,州郡级城市由于城市范围较大,所以城门较多,如隋代修的越州有九门,唐初的湖州有七门,杭州罗城城门有十座,南唐金陵有八门。县城一般以四门最为多见,如余杭、新城、武康、江阴都是四门。
城门外接重要的交通线路,内和城内的街道相通。城市内的道路交通流量有大有小,道路的重要性就会不同,这就决定了路的宽窄也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每个城市都会建主干道,这是全城的交通命脉,代表着全城的气魄。主干道路面较为宽阔,方向是正南北或正东西。比如六朝时期的都城建康,城内主要道路有二横四纵。南北向的道路最主要的是御街(道),它是全城的主轴线。两横四纵的道路,构成了都城中的交通网络。一般的城市都有一至数条主干道,即使较小的县城可能都有南北或东西的主干道,有的两条主干道交叉,形成十字形。
六朝至唐五代,江南城市十分注重城市道路的管理。环济《吴纪》谈到:“天纪二年,卫尉岑昏表修百府。自宫门至朱雀桥,夹路作府舍;又开大道,使男女异行。夹路皆筑高墙、瓦覆,或作竹藩。”⑤孙皓天纪二年(278),吴国在建业城内大规模兴修府舍,分布在朱雀大街的两侧。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最初建业城内的街道有着严格的管理措施,大道上行走的男女是分开的。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要么街道上有一定的标志将男女分开,要么街道上有许多管理人员,监督着男女各走一边。至于这里说的夹路,主要是与皇帝有关,建高墙,上盖以瓦片,或建竹篱,主要是为了使夹路中行走的人不让普通人看到。
六朝城市道路除了男女分道外,官民之间也得分道。宋文帝元嘉十三年(436)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至出行,未知制与何官分道,应有旧科。法唯称中丞专道,传诏荷信,诏唤众官,应诏者行……谓皇太子正议东储,不宜与众同例,中丞应与分道。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道。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并由二卫及领军,未详京尹、建康令门内之徒及公事,亦得与中丞分道与不?其准参旧仪。告报参详所宜分道。’听如台所上,其六门内,既非州郡县部界,则不合依门外。其尚书令、二仆射所应分道,亦悉与中丞同。”⑥这里刘式之提出的是御史中丞、京师地方行政长官和百官之间的分道出行如何规范和管理,那么可以推论出官员和百姓行走时更会分道,只是具体的管理措施今天无法知道而已。
城市注重对道路的卫生保洁。吕僧珍被征为领军将军,“直秘书省如先,常以私车辇水洒御路”。⑦据此,领军将军的一部分职责有可能是养护道路。吕僧珍用车装了水在御路上洒水,但其他一般的道路就不一定都是洒水的,而且吕僧珍用的是私车而不是公家的车,这显然是一种非常规做法,应该是个人的临时行为,不过我们至少可以推测对道路的保养和环卫是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而事实上,江南城市道路的确是有专人打扫的。王敬则任吴兴太守时,“又录得一偷,召其亲属于前鞭之。令偷身长扫街路,久之,乃令偷举旧偷自代”。⑧惩罚小偷的一个办法是让他们打扫街道,这虽然是吴兴郡的特殊做法,但城市街道通常有人打扫却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是市场,也有专门人员清扫,而且为了保持卫生,市场中间通常有水沟或引入小溪,以保证用水卫生。王僧孺母“尝携僧孺至市,道遇中丞卤簿,驱迫坠沟中”。⑨六朝建康市场中有沟渠,既能满足市场用水,更能方便打扫。地方郡县市中也有沟渠。萧齐明帝建武中乐预为永世令,“人怀其德,卒官。时有一媪年可六七十,担槲蔌叶造市货之,闻预亡大泣,弃溪中……市人亦皆泣”。⑩市中有溪水,可以随时用来打扫卫生。一些城市河道,有卫生保洁的具体管理举措。如金陵城内,可能就有专门的河道保洁。《金华子杂编》卷下谈到:“咸通中,金陵秦淮河中有小民棹扁舟来以淘河者。”应该说这个淘河者是秦淮河中的河道保洁工。
城市有专门的官员管理供排水。《宋书》卷95《索虏传》云:“皇太子出戍石头城,前将军徐湛之守石头仓城,都水使者乐询、尚书水部郎刘渊之并以装治失旨,付建康。”皇太子出守石头城,两位与水有关的官员因“装治”失职,估计其“失旨”的内容是与水有关的。这使我们看到,在六朝都城,尚书省水部郎和都水台的长官都水使者的职责是掌管城市供排水和舟船、漕运。
城市内的房屋,都是在官员的管理下有秩序地兴建。如六朝时起部是主管兴修官方建筑物的。刘宋时王玄谟曾以金紫光禄大夫领起部尚书,主要负责兴建明堂。(11)陈永定二年(558)沈众“兼起部尚书,监起太极殿”。(12)起部是西晋时设置,以尚书为正长官,郎为副长官,主要监管兴建官方建筑,一般可能是负责工期协调。和起部一起负责房屋兴建的还有将作。陈宣帝太建四年(572)十二月丁卯颁诏曰:“梁氏之季,兵火荐臻,承华(殿)焚荡,顿无遗构。宝命惟新,迄将二纪,频事戎旅,未遑修缮。今工役差闲,椽楹有拟,来岁开肇,创筑东宫,可权置起部尚书、将作大匠,用主监作。”(13)将作大匠和起部尚书是共同负责官方建筑兴建的。不过将作大匠在六朝并不是常设的官员,有事设置,没有工程就撤省。
官方建筑材料是由材官将军负责采办供应的。《宋书》卷39《百官志》谈到:“材官将军,一人;司马,一人,主工匠土木之事。”显然,政府建筑物所需的木材、砖瓦和各种装饰用材,都是由材官将军负责从各地采办。由于材官主管官方房屋建筑,因而官员家的房屋有时也由材官出面兴建。如南齐王延之家“居宇穿漏。褚渊往候之,见其如此,具启明帝,帝即敕材官为起三闲斋屋”。(14)相同的事情在梁朝也能见到。谢朏到京师,梁武帝萧衍“敕材官起府于旧宅,高祖临轩,遣谒者于府拜授,诏停诸公事及朔望朝谒”。(15)除了房屋建筑,材官还负责城市内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如齐明帝曾派沈瑀筑赤山塘,“所费减材官所量数十万”,(16)说明水利工程的用料数量和用料的筹措是由材官负责的。赤山塘位于秦淮河的上游,汇集了赤山周围的来水注入秦淮,而如果是城里的河塘建筑,工程用料肯定是在材官的负责范围之内。
房屋建造要按等级来决定,不能僭越。刘宋荀昶为晋陵太守,“坐于郡立华林阁,置主书、主衣,下狱免”。(17)因为建造的房子超越了规定,官员就要下狱。这一点即使帝王宗室也不能有突破,包括皇太子。齐武帝文惠太子长懋,“永明中,二宫兵力全实,太子使宫中将吏更番筑役,营城包巷,制度之盛,观者倾都。上性虽严,太子所为,无敢启者。后上幸豫章王宅,还过太子东田,见其弥亘华远,壮丽极目,于是大怒,收监作主帅,太子惧,皆藏之,由是见责”。(18)政府对建筑的管理条规是比较多的,如萧齐规定建康城内诸王不得在住宅内建高楼,其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临瞰宫掖”。(19)哪怕是官府修建房屋,修缮时都要“馆宇藩篱墉壁皆应准绳”,(20)只能在政府规定的具体细则中进行。
唐代江南各城市的市政建设一般是由各行政区划内的主要长官负责。州刺史就要管理“兴造之便宜”,即对市政建设要有所考虑。比如唐中期于頔为苏州刺史,“浚沟渎,整街衢,至今赖之”,应该是他的策划下,整治了苏州城内的河道,重修街衢,方便了交通。元和年间王仲舒为苏州刺史,“堤松江为路,变屋瓦,绝火灾”,(21)城市建筑应该是由刺史总负责的。
二、江南城市治安、救灾管理
城市的治安、救灾,一般是由长官总负责。宋文帝元嘉十三年(436)七月,御史中丞刘式之谈到京师建康的治安、救灾:“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道。”(22)建康城的检校非违和救水火灾害,是由这些刺史、尹、县令负责的。萧思话曾为中书令、丹杨尹,“时京邑多有劫掠,二旬中十七发,引咎陈逊,不许”。(23)因为案件发生太多,丹杨尹又无法稳定社会秩序,只能引咎辞职。这种地方长官的总负责制,落实到具体的各个城市,同样也是如此。各个郡县,治安的责任主要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来负责。《南史》卷34《颜延之传》谈到:“南郡王义宣、臧质等反……义宣、质诸子藏匿建康、秣陵、湖熟、江宁县界,孝武大怒,免丹阳尹褚湛之官,收四县官长。”
城市的治安、救灾只靠行政力量还不够,往往要靠部队来稳定局势。六朝时,中护军掌外军,负责京师地区整个外部环境的安全,而中领军主要负责宫城禁卫,承担宫城保卫及殿省宿卫的任务。如上引刘式之又云:“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并由二卫及领军。”(24)这里的六门,可能主要是指宫城门,其禁卫非违主要由二卫及领军将军负责。领军将军是刘宋禁军军职中的高级将领之一,其职责的重要一点是守卫宫城各门,防止非法事件的出现。六朝的领军将军“掌天下兵要,监局事多”,因此他有权指挥京城地区所有的武装力量,必要时还可调动中护军的外军。如宋文帝元嘉年间,赵伯符为领军将军,“总领义徒,以居宫城北。每火起及有劫盗,辄身贯甲胄,助郡县赴讨”。(25)《南史》卷56《张弘册传》谈到:“时东昏余党……至夜烧神兽门、总章观,入卫尉府……又进烧尚书省及阁道云龙门,前军司马吕僧珍直殿省,帅羽林兵邀击不能却。上戎服御前殿,谓僧珍曰:‘贼夜来是众少,晓则走矣。’命打五鼓,贼谓已晓,乃散。”前军将军有责任率领禁军平定动乱。由于领军将军的职责是维持都城治安,所以有些刑事案件发生后会送到领军将军处,让其定夺。梁武帝大同十一年(545),何敬容“坐妾弟费慧明为导仓丞,夜盗官米,为禁司所执,送领军府。时河东王誉为领军将军,敬容以书解慧明,誉即封书以奏。高祖大怒,付南司推劾”。(26)费慧明夜盗官米,为治安部门抓住,于是被解送到领军将军府。
六朝都城建康的治安是个系统工程,所以治安的防备从城外四周重要地点就已开始,对想进都城的人员从外围进行查验:“自东晋至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27)城外重要地点设立关卡,主要目的是为了治安的需要,因此津主外,还设置专职的防贼官员。
六朝时期建康宫城出入管理制度较为严格,百官进出都有专门管理制度,时称案籍制度。如建康宫城有五门,南面正中为大司马门,“世所谓章门,拜章者伏于此门待报”。(28)宫城出入,都有严格的检查制度。《宋书》卷40《百官志下》“殿中将军”条谈到:“晋武帝时,殿内宿卫,号曰三部司马,置此二官,分隶左右二卫。江右初,员十人。朝会宴飨,则将军戎服,直侍左右,夜开城诸门,则执白虎幡监之。”也就是说,夜间出入宫城,要由殿中将军盘查,而且要手执白虎幡。即使皇帝车驾出入,也是要有一定的出入证明。宋文帝元嘉四年(427),“车驾出北堂,尝使三更竟开广莫门。南台云:‘应须白虎幡、银字棨。’不肯开门”。尚书左丞羊玄保认为御史中丞傅隆以下官员无罪,做得对。王昙首也道:“既无墨敕,又阙幡棨,虽称上旨,不异单刺。元嘉元年、二年,虽有再开门例,此乃前事之违。今之守旧,未为非礼。”就是说,夜间出入宫门须有白虎幡、银字棨。(29)这样的事情史书记录过多次,如宋孝武帝大明五年(461),皇帝夜还,敕开门,前军将军谢庄居守,“以棨信或虚,执不奉旨,须墨诏乃开”。(30)可知宫城的治安守卫是十分严格的,有严密的制度。
宫城内的护卫,毕竟和广大城市居民关系不大,而宫城外以及广大的都城区域的治安,主要由卫尉和城门校尉负责防守和巡察。两晋时期,卫尉时设时省。南朝刘宋孝武帝时,重设卫尉卿,掌宫城及京城各城门的戍守、启闭,而且还得巡夜。梁朝嗣王萧范为卫尉,“夜中行城,常因风便鞭棰宿卫”。后来萧修任此职,也是“夜必再巡”。(31)至于城门校尉,吴国已经设立,负责京师城门的守卫和城内治安管理。都城和宫城到了晚上,城门都要关闭,“朱异极震内外,归饮私第,虑日晚台门闭,令卤簿自家列至城门,门者遂不敢闭”。(32)这里所谓的“门者”,应该就是城门校尉手底下的守门士兵。《宋书》卷18《礼志五》谈到南朝城门校尉的礼仪,与领军将军、护军将军等相同,说明宫城内的治安官和都城的治安官其地位都是十分重要的。
各大小城市均有相应的治安官员。比如县城,一般具体负责治安的是县尉。东晋时,“周嵩嫁女,门生断道解庐,斫伤二人,建康左尉赴变”。(33)既有左尉,说明县尉的设置为两人以上,具体处理城市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六朝时的城市夜间是不能行走的,实行宵禁。齐武帝和人夜间行走时,还在担心:“今夜行,无使为尉司所呵也。”(34)由于京师所在地的建康、秣陵两县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南朝时各设都官从事一人,“司水、火、劫、盗”,(35)这同样也是地方层面的治安负责人。《宋书》卷50《刘康祖传》说刘康祖“在闾里不治士业,以浮荡蒱酒为事。每犯法,为郡县所录,辄越屋逾墙,莫之能禽”。说明郡县都是有专门负责捕捉罪犯的官员。康祖“夜入人家,为有司所围守,康祖突围而去,并莫敢追。因夜还京口,半夕便至,明旦,守门诣府州要职。俄而建康移书录之,府州执事者并证康祖其夕在京口,遂见无恙”。说明府州在晚上捕捉罪犯是重要的职责。而这里谈到的“府州执事者”,应该就是负责治安的官员。
城市治安管理有许多具体措施。如设立障碍物,加强瞭望相互警戒。前已论及,吴国赤乌三年四月,孙权下诏命令郡县城市为了防止强盗的来临,应该挖护城河,起谯楼瞭望。《晋中兴书》谈到东晋简文帝刚即位时,政局不稳,于是京师戒严。大司马桓温“屯中堂,夜吹警角”。(36)警角应该是可以发声的一种号角,一旦发现情况,吹响后可以提醒士兵巡查。
资料的阙略,使我们对唐代城市管理的具体情况缺乏更多的了解。通常情况下,唐朝州级城市治安管理的大权在刺史手中,“若狱讼之枉疑,兵甲之片遣”,都要上奏。州兵曹、司兵参军掌门户管钥、烽候传驿之事,应该是协助刺史管理城市大门、治安防盗的。州有法曹、司法参军,职掌“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以究其情伪”,(37)抓捕到犯人要据法审理。《酉阳杂俎》续集卷4云:“韩晋公滉在润州,夜与从事登万岁楼,方酣,置杯不悦,语左右曰:‘汝听妇人哭乎,当近何所?’对在某街。诘朝,命吏捕哭者讯之,信宿狱不具。吏惧罪,守于尸侧。忽有大青蝇集其首,因发髻验之,果妇私于邻,醉其夫而钉杀之。吏以为神,吏问晋公,晋公云:‘吾察其哭声疾而不悼,若强而惧者。……’”润州城的治安显然是由韩滉总负责,下有吏专门具体承办。唐代城市中的治安管理,应该是有严格制度的,人员配备较为充沛,分层级地落实责任。唐末昭宗龙纪年间,“有士人柳鹏举,游杭州。避雨于伍相庙,见一女子抱五弦,云是钱大夫家女仆。鹏举悦之,遂诱而奔,藏于舟中,为厢吏所捕,其女仆自缢而死”。(38)厢吏应当是街区中的具体治安工作人员。
县级城市中,县令的职责之一就是管防盗贼,县丞是其副手,但具体的工作应该由县尉主管。如史书谈到:“铜陵县尉某,懦不能事,嗜酒善狂。尝与同官会饮江上,忽见贼艘鸣鼓弄兵,沿流而下,尉乘醉仗剑驱市人而袭之,贼皆就缚焉。事闻,后主嘉之,赐以章服,除本县令。”(39)见到强贼侵袭城市,县尉必须挺身而出。这个铜陵尉更是指挥了全城居民一起抵抗。
由于各城市的行政长官可以抓捕犯罪分子,并据法审讯,关进州县监狱,因此唐代各州均有法曹。上州有司法参军事二人,佐四人,史八人;典狱十四人,问事八人。下州有司法参军事一人,佐二人,史四人;典狱八人,问事四人。这样的司法人员配备在各县中也有对应的人员,如各州的上县,均有司法佐四人、史八人;典狱十人,问事四人。下县有司法佐二人,史四人;典狱六人,问事四人。说明各州、县都有一套完备的司法机构,以关押罪犯。唐中期杭州富阳狱吏名叫凌华,“华为吏酷暴,每有缧绁者,必扼喉撞心,以取贿赂。元和初病,一夕而死”。(40)县有监狱,其中的狱吏十分残暴。
碰到水火灾害,江南城市有专门的人员主管救灾。吴越国时,虽然没有专业的消防队伍,但一旦发生火灾,政府迅即派兵扑救,并设置隔离带等方法来扑灭火灾。而南唐各城市的防火可能比吴越国做得更为具体,有专人指挥救火。卢文进为润州节度使,“润州市大火,文进使马步使救之,益炽,文进怒,自出府门斩马步使,传声而火止”。(41)马步使应该是具体负责指挥救火的将军。又周业为南唐左街使,与刘姓禁帅“素有隙”。刘帅为“长公主婿”,因而时时想找他的麻烦。昇元中,“金陵告灾,业方潜饮人家,醉不能起。有闻上者,上顾亲信施仁望曰:‘率卫士十人诣灾所,见其驰求则释,不然就戮于床。’仁望既往,亟使召业家语之”。(42)救火是左街使的重要职责之一。
灾害发生,各级政府会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同时对城市安全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灾后政府常派出人员临时性地给予粮食和生活用品以救济灾民。水灾之后,屋舍被水冲走,生活用品全部没有了,这时政府就得想办法进行救助。如元嘉五年(428),建康水灾后,朝廷“遣使检行赈赡”。(43)所谓“检行”应当是先察看受灾后的损失情况,再加以救济。大明元年(457),京师雨灾后,宋孝武帝“遣使检行,赐以樵米”。永明十一年六月壬午,又诏:“霖雨既过,遣中书舍人、二县官长赈赐京邑居民。”(44)政府一般是派出一些中央政府的中层官员或地方政府长官代表皇帝到各地察看灾情,对一些特别穷的人,不但给粮,而且还收治,给衣给粮。从派出的官员来看,以中书舍人和二县官长最为多见,说明政府是有固定人员负责水灾救助的。唐文宗《赈恤诸道百姓德音》中说:“淮南、浙西两道,委长吏以常平义仓粟赈赐。应诸道有饥疫处,除出军粮积蓄之外,其属度户部斛斗,并令减价出粜,以济贫人。”(45)中央虽然不调拨粮食到疫区,但打开了常平仓和义仓进行赈赐。
江南城市疫病流行,由于人口密度较高,死亡率十分惊人,所以政府马上派出使者为疫区送医送药,尽当时医疗技术的可能救治病人。刘宋元嘉二十四年六月,由于“京邑疫疠”,所以“使郡县及营署部司,普加履行,给以医药”,(46)救助京师感染疫病的百姓。再如唐文宗大和六年(832)二月疫病开始流行,到五月庚申日,唐文宗就颁诏:“其疫未定处,并委长吏差官巡抚,量给医药,询问救疗之术,各加拯济,事毕条疏奏来。”(47)从“长吏差官巡抚”句,可知为疫区送医送药的任务中央主要是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来实行的。唐代州一级的地方政府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和医学生,当发生疫情时,他们能够担负起医疗救治的任务。地方官员也是尽力做到用医药救治。三国初年,吴郡人朱桓为余姚长,“往遇疫疠,谷食荒贵,桓分部良吏,隐亲医药,飧粥相继,士民感戴之”。(48)不但施粥,而且还送医送药。
政府还着力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如储备充足的水源,预防火灾。六朝时期,城市里提倡建池蓄水,以预防火灾。《乾道四明图经》卷1《州城内古迹七》载:“清澜池在州衙前,直奉国军之门,钱恭惠王在镇日,尝浚之以为御火备。太守李夷庚复浚之,以其泥益镇明岭之卑,薄壮内案山之势。”显然,建筑设计上已考虑到建池蓄水以防火灾。一旦发生火灾,马上击鼓求救,以便人们奔向火场齐心协力相救。王俭尝问陆澄曰:“崇礼门有鼓而未尝鸣,其义安在?”答曰:“江左草创,崇礼闼皆是茅茨,故设鼓,有火则叩以集众,相传至今。”因为是茅草屋顶,很容易引起火灾,所以听到鼓声大家就要出来救火,可知城市中设鼓救火是一种传统。(49)
如政府采取措施消灭传染源,控制疫情蔓延。元嘉四年五月京师疾疫后,对因疫病而死的,“若无家属,赐以棺器”。(50)帮助病家尽快掩埋尸体,杜绝转相传染病菌的可能。宋孝武帝大明元年四月,京城疾疫流行,皇帝“遣使按行……死而无收敛者,官为敛埋”。(51)到了唐代,随着医学知识的传播,政府更清楚尸体是重要的传染源,暴露的尸体特别容易将疾病传给活人,因此反复强调要掩埋尸体,并且要求地方官员负责。宝应元年(762)江南大疫后,代宗颁敕说:“其有死绝家无人收葬,仍令州县埋瘗。”(52)大和六年(832)大疫后,文宗谈到:“疾疫之家,有一门尽殁者,官给凶具,随事瘗藏。一家如有口累疫死一半者,量事与本户税钱三分中减一分,死一半已上者,与减一半本户税。”按照文宗的意思,如果人全部死亡的,政府出面埋葬;如果没全死但一半死了,或一半以下死了,就减轻户税,主要是让病家用这笔钱来葬死者。
再如采取修筑水利工程,筑堤以挡洪水,修河道以畅排水,避免城市被水淹没。如六朝京师建康常会有长江水涌入城内,江水倒灌入淮水,使淮水两岸居民受灾极为严重。为了防止江水涌入淮水,东吴起就在淮水两岸筑堤立栅:“横塘,按《实录》注在淮水南,近陶家渚,缘江筑长堤,谓之横塘,淮在北,接栅塘。事迹:《宫苑记》:吴大帝时,自江口沿淮筑堤,谓之横塘。”(53)沿淮水筑堤,主要还是担心淮水发大水时对京师的影响。这些堤塘以后各代都有增高加固,如梁天监九年(510),“新作缘淮塘,北岸起石头迄东冶,南岸起后渚篱门迄三桥”,(54)元嘉十三年“东土饥”,宋文帝派扬州治中从事沈演之巡视各地。他在上表中说钱塘令刘真道、余杭令刘道锡“皆奉公恤民”,“灾水之初,余杭高堤崩溃,洪流迅激,势不可量,道锡躬先吏民,亲执板筑,塘既还立,县邑获全。经历诸县,访核名实,并为二邦之首最,治民之良宰”。(55)修筑了堤塘,保全了县城。唐宪宗元和九年(814)徐放为衢州刺史,下辖的龙丘县“有簿里溪,自南而来,百里而远。每岁山水暴涨,湊于县郛,漂泛居人,人多愁苦”。徐放“周视再三,乃建石堤。爰开水道,遏奔注,远邑居。度工计财,所费盖寡。千古之患,一朝而除”。(56)武宗会昌末年,李播为杭州刺史,三次上书朝廷,因为“涛坏人居不一”,钱塘江水冲毁了江边的民居,所以朝廷下诏“与钱二千万,筑长堤,以为数十年计,人益安喜”。(57)吴越国时,“钱塘江旧日海潮逼州城”,吴越王钱鏐于开平四年(910)八月“始筑捍海塘”,“复建候潮、通江等城门”,“城基始定。其重濠累堑、通衢广陌亦由是而成焉”。(58)就是因为海塘修建后,杭州城才得以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拓展。
上述这些政府主动实施的措施,虽然有的是灾后的救助,是应急性的,但也有很多是主动的干预,修筑水利工程,或筑塘堤、海堤,对城市的安全所起作用巨大,影响深远。
三、城市市场管理
江南城市都设有一个或几个市场,这是城市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市场从设立开始,就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渐渐趋于完善。六朝至唐五代的市场管理,基本上是继承了秦汉以来有关的法令法规,并有所改造。作为州、郡、县城中最高行政长官的刺史、郡守、县令,他们是城市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市场的运行负责,要关注市场的繁荣,维护商品经营的正常秩序。其次,县一级的官员中,负责治安的县尉也常常会进入市场领导治安工作。
东吴都城建业设市。为加强对商业的管理,由司市中郎将具体负责市场。凤皇二年(273),陈声为司市中郎将,“(孙)皓爱妾或使人至市劫夺百姓财物,司市中郎将陈声,素皓幸臣也,恃皓宠遇,绳之以法”。(59)孙皓爱妾派人到市场上抢夺百姓财物,结果被陈声杀了,因为陈声要维持市场的秩序。此外,维持市场治安的另一官员叫市刺奸,孙权时潘璋曾任“吴大市刺奸,盗贼断绝,由是知名”。(60)
东晋南朝,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官员管理市场。从现有资料来看,管理市场的官员为市令,有时也称市长。(61)市令是市场的管理者,主管交易上的纠纷。市令下属,有市吏、录事等官员。由于传统社会对商业的偏见,市令地位历来较低。如陈朝阳惠朗为大市令,虽“有吏能”,但“家本小吏”。陈后主即位,“朝廷以(章)华素无伐阅,竞排诋之,乃除大市令”。(62)建康的大市管理者就是大市令,由于章华不是出身门阀,所以担任的是一般士人都不太愿意担任的市令。(63)不过市场管理有较大的难度,市令还是要有相当高的能力:“司市之要,自昔所难。顷来此役,不由才举,并条其重资,许以贾衒,前人增估求侠,后人加税请代,如此轮回,终何纪极。”(64)
唐代州县市均设有专门的管理官员。上州有“市令一人,从九品上。丞一人,佐一人,史二人,帅三人,仓督二人”。中州和下州人数略减。县市也有相应的官员,如上县“市令一人,佐、史各一人,帅一人”。(65)文宗大中五年颁敕:“中县户满三千已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满三千户已上者,并不得置市官。治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66)政府对市令的人选还有一定的规范,如县的市令要“州选”,“县市令不得用当县人”,(67)以免营私舞弊。天宝初,“会稽主簿季攸有女二人……市胥吏姓杨,大族子也,家甚富……”(68)据此知道根据规定越州市内是有专门官员进行商业管理的,而且据这个杨姓市吏是大族子且家里十分富裕来看,唐代管理市场的官员可能多是经济比较富裕者。路随为润州参军时,与观察使李錡不合,李錡“使知市事”。(69)
市场官员的主要职责应该是维持市场秩序,保证商业贸易的正常进行。东晋时,会稽内史王彪之对山阴市进行检校,发现“多不如法,或店肆错乱,或商估没漏。假冒豪强之名,拥护贸易之利,凌践平弱之人,专固要害之处”,(70)于是对市场进行管理。从这段话看,王彪之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管理的:一是店肆排列错乱,不够整齐。二是故意偷逃税款,少报经营货物的数量。三是强卖强买,欺负贫弱百姓。晋简文帝《移市教》说:“日中总会,交贸迁移,虽樊无外取,要得所求,而旗亭旧体,自有常处,不容近违孔奋,远逐曹参,正恐旧肆盈虚,或成雕废。”(71)他解释移市的原因,是因为“旧肆盈虚,或成雕废”,既然店肆出了问题,没有办法正常交易,只能移市了。
市场官员必须将市场置于严密的控制之下,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开市、罢市时间决定市场的经营时间。大都市的商业活动,理论上必须在白天进行,“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72)不过,一般的州县市就不一定非得遵守日中为市的规定,因为《周礼》说过:“大市,日中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贾为主。”要看经营的货物内容,如果纯粹是柴米油盐酱醋蔬菜之类的,一般是早市,而买卖高档奢侈品可能有太阳的时候比较合适,能观察得更为仔细。对江南广大地区来说,市场肯定是从早晨就已开启。《太平御览》卷739引《风俗通》说:“俗说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夕时便罢。”意谓一清早就能到市场去看货。当然,人们不可能真的会等到日中才交易,看货并不需要半天的时间,因此开市的时间似乎应该就是开启城门后的不久。六朝以后,江南早市比较流行,进入市场的人数较多,货流量也大,交易活动在中午达到顶峰,故又称为日市。萧梁时庾肩吾《看放市诗》:云“旗亭出御道,游目暂回车。既非随舞鹤,聊思索枯鱼。悬龟识季主,榜酒见相如。日中人已合,黄昏故未疏。”(73)这个建康的市,在中午时入市者人头攒动,一直到黄昏还没有散去的意思。武则天久视元年(700),越州有祖录事,“早出,见担鹅向市中者。”(74)越州市早晨就已开市。
市场的官员还要管理交易的价格和货物重量。南齐时,少府卿是一个重要的官职,“掌管市易,与民交关,有吏能者皆更此职”。毛惠素为少府卿时,齐武帝“敕市铜官碧青一千二百斤供御画,用钱六十万。有谗惠素纳利者,世祖怒,敕尚书评贾,贵二十八万余,有司奏之,伏诛”。(75)市场上的价格有高低,但毛惠素所购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去太远,所以断定他贪污了20万。这里告诉了我们市场上的价格一般是相对稳定的,应该与市场对交易商品的价格限定是有一定关系的。另外,由于市场上存在着弄虚作假、短斤缺两的现象,设置标准衡器,为买卖双方提供重量标准,是一条十分必要的维持商业秩序的措施,是调解市场纠纷的有效方法。吴兴太守王敬则“入乌程,从市过,见屠肉枅”,(76)即屠家秤肉用的挂秤衡木,这种秤应是经过市场官员检查过,符合标准的。
市场官员还必须征收市税。晋朝时,侍御史下辖十三曹,“及江左初,省课第曹,置库曹,掌厩马牛市租”。(77)说明侍御史的工作一部分就是管理市场上动物买卖的交易税。六朝政府在南市、北市、大市等市场向商人收税。市场征税,是否从设市之初就已开始,还很难说,但东晋时已经征收。(78)宋武帝永初元年(420),“以市税繁苦,优量减降”。(79)也就是说,南朝建立前,东晋的市税就已经比较繁重,宋武帝不过是在东晋的基础减少而已。文帝元嘉十七年诏曰:“又州郡估税,所在市调,多有烦刻。……自今咸依法令,务尽优允。”(80)说明当时的州县是有估税的,可以按商品交易量征收一定的税额;又有市调,应该也是一种类似于商税的交税或交物的办法,而这都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经济的管理工作。在征税的过程中,梁朝市场管理部门征税过于刻剥:“顷市司驱扇,租估过刻,吹毛求瑕,廉察相继,被以小罪,责以重备。”(81)陈武帝太建五年(573)十一月说:“有无交货,不责市估。”曾提出不收市税,不过是根本做不到的。陈朝“以旧制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陈后主时,“并责关市之估,而又增重其旧。于是以阳惠朗为太市令,暨慧景为尚书金、仓都令史。二人家本小吏,考校簿领,毫厘不差,纠谪严急,百姓嗟怨。而客卿居舍人,总以督之,每岁所入,过于常格数十倍”。(82)可知士人、军人以及二品清官经商免税,一般商人是要纳税的,市令具体负责税额。我们看到,六朝开始,政府利用自己的权力对城市的经济不断地进行干预,进行管理,使城市经济的发展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进出市场的人数众多,所以市场常被作为刑场,对市场官员来说,维持刑场秩序也是他们的职责之一。市场一般设在政府机构的附近,将犯人斩首于市中,能起到威吓和教育人们的作用。如齐末孙文明作乱,为官军打败,“官军捕文明斩于东市”。(83)行刑时的秩序,应该与市场官员有关。如《宋书》云:“申坦坐法当弃市,群臣为请莫得,将行刑,始兴公沈庆之入市抱坦恸哭,曰:‘卿无罪,为朝廷所枉诛,我入市亦当不久!’市官以白上,乃原生命,系上方,寻被宥。”(84)刑场上发生什么问题,市官须向上级报告。
四、城市公共事务管理
城市公共事务的各个方面,政府都要进行管理。政府在行政、民政等方面,要统计户口、编写户籍、断定户等、征收赋税、征派徭役、规范市场经营、提升学校教育质量、限制宗教信仰。各级行政长官都有相应的职权范围。
经济是一个城市的发展基础,因而政府常会主动出面进行干预,如征收过境税和商税就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六朝时,在建康城外的重要地点征收杂税:“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主津主一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荻炭鱼薪之类出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85)城市的经济活动对外有较大的辐射作用,各种商品物资从外地运进,或者从城市中运出,在主要的运输通道关口设立专门的官员征收杂税,是政府管理城市经济的重要一环。这种对城市经济的管理,后代也有仿效。唐代州城中的士曹、司士参军,“掌津梁、舟车、舍宅、百工众艺之事,启塞必从其时,役使不夺其力。……致瑰异之货以备国用,是以官无禁利,人无稽市”。(86)士曹就是主管一州内的津梁山泽,主管着城市四周的经济。再如苏轼《东坡志林》卷2《寿禅师放生》称,延寿任杭州北郭税务专知官时,“每见鱼虾,辄买放生,以是破家,后遂盗官钱为放生之用”。延寿在杭州北郭为税务专知官,其征收的可能也是关津税,应当与六朝大体相同。
政府要出面管理城市的物资供应。江南各地的粮食要供应京师,地方守宰将粮食征调、集中,部分就地存储,部分运输到京师。六朝时往建康运,而唐朝往中原和关中地区运送。国家设置了专门人员负责催督租调,经办上供中央的赋税。一般而言,中央政府所在地消费的粮食数量较大,比如六朝的都城建康,因为是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聚集了大量的人口,必须大量积聚粮食,因而赋税由县转送到州郡,再运到建康。《陈书》卷21《孔奂传》:“齐遣东方老、萧轨等来寇,军至后湖,都邑骚扰,又四方壅隔,粮运不继,三军取给,唯在京师,乃除奂为贞威将军、建康令。”如果地方粮食无法运送到建康,粮食供应就不能保证。
京师和州郡一般都设有仓库。如孙吴曾在太初宫东北的建平园内设粮仓,亦称仓城。州郡将粮食布帛等物资集中,再往中央传送。各郡县都有官仓,如余姚县仓有米近十万斛,“仓督监耗盗官米,动以万计,……近检校诸县,无不皆尔。余姚近十万斛,重敛以资奸吏,令国用空乏,良可叹也”。(87)东晋太和年间(366-371),会稽郡城火灾,烧数千家,延及山阴仓米数百万斛,炎烟蔽天,不可扑灭。说明郡城中有仓库,郡政府都设仓储备粮食。再如南朝刘宋时,吴喜军至义乡,吴兴太守王昙生等人焚烧仓库,东奔钱塘,不过后来“喜至吴兴,顿置郡城,仓廪遇雨不然,无所损失”。(88)钱塘县的钱塘仓是都城建康之外用以储备粮食的三大粮仓之一,“在外有豫章仓、钓矶仓、钱塘仓,并是大贮备之处。自余诸州郡台传,亦各有仓”。(89)如果地方郡县城内缺少粮食,有时会从京师调拨。东晋“元帝太兴二年六月,吴郡米庑无故自坏”。(90)这里的米庑,就是米仓。至于唐代,地方上也有仓库。如《唐六典》卷30“府州官仓曹司仓参军”条云:“每岁据青苗征税,亩别二升,以为义仓,以备凶年。”当时规定:“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后赈给。”(91)江南各州郡县这些仓库里的粮食,有相当一部分会流入城市之中。如刘宋文帝元嘉二十年,“诸州郡水旱伤稼,人大饥,遣使开仓赈恤”。宋孝武大明元年春正月庚午,“都下雨水。辛未,遣使检行,赐以樵米”。七年,“浙江东诸郡大旱,遣使开仓赈恤”。(92)设在各州郡的仓库,赈恤救灾时,会将一部分粮食分发给城市中的灾民。
政府明白城市粮食全靠官方调拨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对粮食的商业流通总是想尽各种办法加以保护,希望能保障粮食供应的安全。宋文帝元嘉中,三吴水潦,谷贵人饥,彭城王义康让大家讨论怎样解决。刘亮认为:“东土灾荒,民凋谷踊,富民蓄米,日成其价。宜班下所在,隐其虚实,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余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此所谓常道行于百世,权宜用于一时也。又缘淮岁丰,邑富地穰,麦既已登,黍粟行就,可析其估赋,仍就交市,三吴饥民,即以贷给,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93)他强调政府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保证粮食正常交易。一些富商乘机囤积居奇,政府应下令“积蓄之家”出卖余粮,以平抑物价。如果“交市”顺畅,三吴饥民就不会再受饥荒之苦了。有的地方发生灾荒缺粮,政府就要设法使商路畅通。宋大明八年发生旱灾,宋孝武帝下诏说:“东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杂税。其以杖自防,悉忽禁。”(94)通过减免粮食商运过程中的税收,对粮商给政策性的照顾,以保证粮食流通。同时政府同意商人拿武器自我保护。实际上政府已认识到粮食供应,应该由官私共同努力才能确保。
米价下跌了,政府甚至会从市场上购买粮食,使粮价不至于大跌。如齐武帝永明中,天下米谷布帛贱,政府遂打算设立常平仓,“市积为储”。永明六年(488),“诏出上库钱五千万,于京师市米,买丝绵纹绢布。扬州出钱千九百一十万,南徐州二百万,各于郡所市籴”。(95)这其实是政府出手干涉粮食市场的一种措施,是政府出面保护市场。宣州出产大米,但宣州生产的粮食不够,必须依靠相邻的州县。唐元和初年,路应为宣歙池观察使,“至则出仓米,下其估半以廪饥人”,说明宣州市场上一度无米可售,只能用平时囤在仓库里的租米半价卖给百姓。卢坦任职宣州后,“江淮大旱,米价日长,或说节其价以救人,坦曰:‘宣州地狭谷不足,皆他州来,若制其价,则商不来矣。价虽贱,如无谷何?’后米斗及二百,商人舟米以来者相望,坦乃借兵食,多出于市以平其直,人赖以生”。(96)
政府也有许多举措对城市文化进行管理。如政府对城市发展教育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孙吴在中央设博士祭酒主管全国教育,景帝孙休在永安元年(258)下诏说:“古者建国,教学为先,所以道世治性,为时养器也。”又说:“其案古置学官,立五经博士,核取应选,加其宠禄。科见吏之中及将吏子弟有志好者,各令就业。”他令将吏子弟入学,一年一考核,学习成绩优秀的,“差其品第,加以位赏”。(97)江南素来是没有官方教育的,从这时起建立了系统的学校制度。东晋中央选拔官秩达二千石的公卿子弟百人为学生,并建造了校舍155间。(98)太元十年(385)二月,又立国子学。刘宋立国后,刘裕于永初三年(422)颁布兴学诏,广延胄子,选备儒官。元嘉二十七年,因战争罢国子学。至孝武帝大明五年,下令“来岁可修葺庠序,旌延国胄”。(99)齐朝建立后,萧道成建元四年(482)正月下诏立国学,学生员额为150人。(100)齐武帝时又下诏办学,《南齐书》卷9《礼志上》云:“永明三年正月,诏立学,创立堂宇,召公卿子弟下及员外郎之胤,凡置生二百人。”以尚书令王俭为国子祭酒,“由是家寻礼教,人诵儒书,执卷欣欣,此焉弥盛”。梁天监七年(508),武帝下令兴修国子学,设国子博士。他下诏说:“建国君民,立教为首。……宜大启庠斅,博延胄子,务彼十伦,弘此三德。”(101)陈朝天嘉元年(560),吴兴人沈不害上书,说:“立人建国,莫尚于尊儒;成俗化民,必崇于教学。”他提出“选公卿门子,皆入于学”,使“助教、博士,朝夕讲肄”,“如切如磋”,讲授儒教。这一建议为陈文帝接受,下诏书“依事施行”,并且迁沈不害为国子博士。(102)
东晋以后,江南城市中都有官办的各级学校,大多是由各地太守和名士们兴办的。地方学校并无定制,一般都是各级长官个人创办的。东晋在州级机关设典学从事、劝学从事,郡国置文学掾,县设校官掾。江南城市中有不少官办的学校,如范汪为东阳太守,“在郡大兴学校,甚有惠政”。(103)再如东晋太宁初,“立永嘉郡学于华盖山麓”。(104)东晋义熙八年(412),孔靖为会稽内史,“修饰学校,督课诵习”,(105)东晋多位永嘉太守,均以“助人伦、成教化”作为施政的最高追求。如以文辞优美见长的丘迟,在永嘉任太守期间著有《永嘉郡教》一篇,(106)对之前永嘉不重教育进行批评,但反过来足见他对永嘉教育十分重视,同时也透露出了官员对永嘉城内学校教学的关注。
江南部分县城中的学校,都是地方官员兴办的结果。范宁出任余杭县令,在县府所在地设立学校:“在县兴学校,养生徒,洁己修礼,志行之士莫不宗之。期年之后,风化大行。自中兴已来,崇学敦教,未有如宁者也。”(107)他主张办学应当“精加督励,严其师训,举善黜违”,从而来改变“国学开建,弥历年载,讲诵之音靡闻,考课之绩不著”的局面。(108)从隋朝开始,江南有部分县开始设有学校。唐初以后,县城中设立学校的日渐增多,并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具有了固定的学校制度。唐代中期,曾在润州的江宁县设学。《唐语林》卷2载:“韩晋公治《左氏》,浙江东西道制节……在军中撰《左氏通例》一卷,刻石于金陵府学。”韩滉唐德宗建中年间任浙江东西道观察使,这里指称的金陵府学其实就是江宁县学。由于建中年间已有县学,估计学校设立的时间可能较早。此外如润州句容的县学设立于开元十一年(723),地点在县衙之东。(109)苏州昆山县建于梁大同年间,隋初被废。原在县府东南七十五步的文宣王庙,庙堂的后半部就是教室。唐代宗大历九年(774),太原人王纲以大理司直兼县令来到昆山上任,开始兴修县学。学校开学后,远近儿童少年前来学习的不计其数,“如归市焉”。从此以后,昆山地区的老百姓都争着将子女送到学校学习,“其不被儒服而行莫不耻焉”。(110)也就是说,社会风气随着学校的恢复和发展大有改观。昆山县学唐末黄巢之乱被废,至北宋雍熙间才重又建立。(111)
政府对城市宗教信仰,也常有措施加以引导和管理。如南朝永初二年(421),宋武帝谈到江南淫祀时说:“淫祠惑民惠财,前典所绝,可并下在所,除诸房庙,其先贤及以勋德立祠者,不在此例。”(112)淫祀就是国家并不认可的众神信仰,因为不符合国家的宗教政策,所祀的对象在国家认为可以祭祀者之外。陈后主太建十四年(582),亦有诏书称:“僧尼道士,挟邪左道,不依经律,民间淫祀祆书诸珍怪事,详为条制,并皆禁绝。”(113)政府力求改变这种现状。到了唐代中期,有一些江南地方官员曾对淫祀进行打击。德宗贞元间,于頔为苏州刺史,“吴俗事鬼,頔疾其淫祀废生业,神宇皆撤去,唯吴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114)穆宗时李德裕为浙西观察使:“凡旧俗之害民者,悉革其弊。江、岭之间信巫祝,惑鬼怪……属郡祠庙,按方志前代名臣贤后则祠之,四郡之内,除淫祠一千一十所。”(115)
唐五代江南城市中的佛教兴衰,可以肯定是和六朝隋唐政府推行的佛教政策有一定的关系。六朝以后,帝王、官员们凭借着他们的权力,常常拨款维修、兴建寺庙。吏部侍郎齐浣采访江东,见丹徒天乡寺“殿宇倾圮”,“率同心愿善缮理”,进行维修。(116)大历年间,湖州刺史萧定“创建佛室,造三世佛及诸功德等铭”。(117)不过政府也会实施抑佛教发展的政策,如唐德宗建中二年(781),韩滉为浙江东西都团练观察使和镇海军节度使,他曾“毁撤上元县佛寺道观四十余所”,并“以佛殿材于石头城缮置馆第数十”。(118)韩滉毁拆寺庙,在江南地区造成一定影响。贞元六年(790),杭州法钦禅师从长安回来后,“州牧王颜请出州治龙兴寺净院安置,婉避韩滉之废毁山房也”。(119)尽管法钦在京师时,相国裴度、陈少游等执弟子之礼,但权掌一方的韩滉在自己的辖区内实行抑佛,和中央政府采取并不一致的策略。韩滉的下属王颜不想和自己的长官相左,只能采取变通的办法。再如会昌五年灭佛,唐武宗规定各州不得有寺,并派御史巡行天下,检查灭佛工作,“御史乘驿未出关,天下寺至于屋基耕而刓之”。(120)江南地区忠实地执行了政府命令。杭州拆毁了许多寺庙,用拆下来的材料造了南亭。湖州乌程县法华寺,“会昌中诏毁佛寺,此寺随废”。(121)常州修善寺、宝云寺、开法寺,无锡的慧山寺、祗陀寺、静教寺,义兴县的法藏寺、善卷寺、慧明寺等均在会昌中拆毁。宣宗即位后,一反会昌之政,继续扶持佛教,江南地区开始了恢复工作。大中六年(853),杭州刺史刘彦“首命剃染,重盛禅林”。(122)宗彻禅师到杭州,刘彦“慕其道,立精舍于府西,号罗汉院”。(123)
通过我们对六朝至唐五代政府在市政、治安和救灾、市场、公共事务等数方面管理举措的考察,可以看到政府对各级城市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这些管理措施,对城市的发展有很多有利的因素,如城市的形制、治安、救灾措施、市场商贸、城市物资供应、城市文化和宗教的发展等方面,使得城市规范有序,确保了城市渐渐地向前发展,成为一地的政治和经济、文化中心。不过我们同时也应看到,政府过多的管理措施,使城市严格地按照政府允许的尺度,才能发生一些变化,因此总体上说江南城市的发展幅度十分有限,自六朝至唐朝,城市并没有产生根本性的变化,城市的发展是缓慢的渐进式的。政府对江南城市的管理,既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同时也应该看到对江南城市的发展有很大抑制作用。
①《三国志》卷47《吴书·吴主传二》。
②卢海鸣:《六朝都城》,南京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贺云翱:《六朝瓦当与六朝都城》,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③凌万顷:《淳祐玉峰志》卷上《城社》,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055页。
④施宿:《嘉泰会稽志》卷1《城郭》,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724页。
⑤(36)(61)(73)徐坚:《初学记》,京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449、325、324页。
⑥(22)(24)《宋书》卷15《礼志二》。
⑦《南史》卷56《吕僧珍传》。
⑧(76)《南史》卷45《王敬则传》。
⑨《南史》卷59《王僧孺传》。
⑩《南史》卷73《乐颐之传附乐预传》。
(11)《宋书》卷76《王玄谟传》。
(12)《陈书》卷18《沈众传》。
(13)《陈书》卷5《宣帝纪》。
(14)《南齐书》卷32《王延之传》。
(15)《梁书》卷15《谢朏传》。
(16)《梁书》卷53《沈瑀传》。
(17)《宋书》卷60《荀伯子传》。
(18)《南史》卷44《齐武帝诸子传》。
(19)《南齐书》卷22《豫章王嶷传》。
(20)《南史》卷58《韦睿传》。
(21)《新唐书》卷161《王仲舒传》。
(23)《宋书》卷78《萧思话传》。
(25)《南史》卷18《赵伦之传》。
(26)《梁书》卷37《何敬容传》。
(27)(85)《通典》卷11《食货典·杂税》。
(28)许嵩:《建康实录》卷7《显宗皇帝》引《修宫苑记》,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81页。
(29)《宋书》卷63《王昙首传》。
(30)《宋书》卷85《谢庄传》。
(31)《南史》卷52《鄱阳王恢传》。
(32)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8“南朝多以寒人掌机要”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73页。
(33)《晋书》卷69《刘隗传》。
(34)《南史》卷42《齐高帝诸子传上》。
(35)《南史》卷2《宋本纪中》。
(37)(67)(86)李林甫等:《唐六典》卷30,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47-749、748、749页。
(38)孙光宪:《北梦琐言》卷9“柳鹏举诱五弦妓”条,《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2页。
(39)佚名:《江南馀载》卷上,《全宋笔记》第二编第二册,大象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
(40)李昉:《太平广记》卷307引《集异记》“凌华”条,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436页。
(41)《南唐书》卷9《卢文进传》。
(42)郑文宝:《南唐近事》卷2,《全宋笔记》第二编第二册,大象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43)(46)(50)(80)《宋书》卷5《文帝纪》。
(44)《南齐书》卷3《武帝纪》。
(45)《全唐文》卷75,唐文宗:《赈恤诸道百姓德音》。
(47)《全唐文》卷72,唐文宗:《拯恤疾疫诏》。
(48)《三国志》卷56《吴书·朱桓传》。
(49)《南史》卷48《陆澄传》。
(51)(94)(99)《宋书》卷6《孝武帝纪》。
(52)《全唐文》卷48,唐代宗:《恤民敕》。
(53)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19《池塘》,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604页。
(54)《梁书》卷2《武帝纪中》。
(55)《宋书》卷47《刘怀肃传附刘真道传》。
(56)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唐故朝散大夫守衢州刺史上柱国徐君墓志铭并序》,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
(57)(120)杜牧:《樊川文集》卷10《杭州新造南亭子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58)《旧五代史》卷133《钱鏐传》;《吴越备史》卷2《武肃王下》。
(59)《三国志》卷48《吴书·孙皓传》。
(60)《三国志》卷55《吴书·潘璋传》。
(62)《陈书》卷30《章华传》。
(63)《宋书》卷59《张畅传》谈到刘宋时,彭城有小市门队主,又称防城队主,应是守卫市门的士兵小队长,这是战时的一种体制,至于江南城市,并不见得每个市都设这种官职。
(64)(81)《南齐书》卷40《竟陵王子良传》。
(65)《旧唐书》卷44《职官三》。
(66)《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
(68)李昉:《太平广记》卷333引《纪闻》“季攸”条,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645页。
(69)《册府元龟》卷729《幕府部·辟署四》。
(70)(71)(106)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575、3001、1575页。
(72)《唐会要》卷86《市》。
(74)张鷟:《朝野佥载》卷4,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0页。
(75)《南齐书》卷53《沈宪传》。
(77)《通典》卷24《职官典·侍御史》。
(78)《隋书》卷24《食货志》云:“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曰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说明从东晋开始,市内交易有重税,买卖双方都要交税,有券和无券都要交百分之四。
(79)《宋书》卷3《武帝纪下》。
(82)《南史》卷77《沈客卿传》。
(83)《南史》卷56《张弘策传》。
(84)李昉:《太平御览》卷827引《宋书》,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686页。
(87)《晋书》卷80《王羲之传》。
(88)《宋书》卷84《孔觊传》。
(89)《隋书》卷24《食货志》。
(90)《晋书》卷27《五行志上》。
(91)《唐会要》卷88《仓》
(92)《南史》卷2《宋本纪》。
(93)《宋书》卷100《刘亮传》。
(95)《通典》卷12《食货典一二·轻重》。
(96)李翱:《李文公集》卷12《故东川节度使卢公传》,四部丛刊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02B页。
(97)《三国志》卷48《吴书三·三嗣主传》。
(98)《宋书》卷14《礼志》。
(100)《南齐书》卷2《高帝纪》、卷9《礼志上》。
(101)《梁书》卷48《儒林传》。
(102)《陈书》卷33《沈不害传》。
(103)《晋书》卷75《范汪传》。
(104)胡宗宪等:《嘉靖浙江通志》卷16《建置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4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25B页。
(105)《南史》卷27《孔靖传》。
(107)《晋书》卷75《范汪传附范宁传》。
(108)李昉:《太平御览》卷634《治道部·急假》引范宁《启国子生假故事》,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844页。
(109)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30《置县学》,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835-1836页。
(110)《全唐文》卷519,梁肃:《昆山县学记》。
(111)凌万顷:《淳祐玉峰志》卷上《学校》。
(112)《宋书》卷3《武帝纪》。
(113)《陈书》卷6《后主纪》。
(114)《旧唐书》卷156《于頔传》。
(115)《旧唐书》卷174《李德裕传》。
(116)《全唐文》卷320,李华:《润州天乡寺故大德云禅师碑》。
(117)陈思:《宝刻丛编》卷14引《复斋碑录》,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75页。
(118)《旧唐书》卷129《韩滉传》。
(119)(122)赞宁:《宋高僧传》卷9《唐杭州径山法钦传》,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11、273页。
(121)《全唐文》卷867,杨夔:《乌程县修东亭记》。
(123)道元:《景德传灯录》卷12《杭州罗汉院宗彻禅师传》,海南出版社2011年版,第3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