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自由宪政批评_自由主义论文

柏林自由宪政批评_自由主义论文

以塞亚#183;伯林自由主义宪政思想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自由主义论文,思想论文,伯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伯林对根本政治问题的设问

作为一名出色的政治思想史家和政治哲学家,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只在为数不多的论文中阐发了自己的独特哲学见解。其中,《自由的两种概念》无疑占有重要地位,它对当代西方宪政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被后人誉为一篇货真价实的“自由主义宣言”[1](P90)。

伯林认为,政治言论、观念和行为的背后,都有某些使人产生不同意见的问题,为其背景。我们若不去了解这些背景,就无法了解这些政治言论、观念或行为。因此,除非我们理解我们这个世界的重要问题,我们便无法清楚认识我们自己的态度和活动。其中最重大的问题便是两种思想体系之间的公开战争,这两种思想体系为古老的政治核心问题,即:服从与强制问题,围绕着这一问题,人们提出了各种互相冲突的不同答案。这个问题可表述为:“我(或任何人)为什么要服从别人?”“我为什么不能按照我喜欢的方式去生活?”“我必须服从吗?”“如果我不服从,我会不会受到强制?谁来强制?强制到什么程度?用什么名义强制?为什么?”[2](P188)这个问题也就是伯林所谓的“强制力的许可强度”。正是通过回答这个根本性的政治问题,伯林提出了自己的自由主义宪政思想。

首先,伯林借鉴并改造了19世纪初贡斯当提出的自由定义。贡斯当曾把自由划分为古典自由和现代自由。前者以古希腊人尤其是雅典人为代表,是一种政治参与权,即对公共事务的积极介入。现代自由则强调公民独立权,即对公共权力和社会的消极回避。前者是一种公权,后者是一种私权。伯林突出了两者之间在现代社会中的激烈冲突,并因此提出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概念。

消极自由是人们对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自由活动空间的寻求。消极自由涉及人们在摆脱外界注视或关注情况下处理各种事务的程度,涉及控制的范围以及人的思想和行为不受他人干预和影响的程度。消极自由侧重于目的,意在摆脱任何限制、强制和约束。伯林说,我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既然我们无法享有绝对自由,那么我们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自由。但是完全的自我放弃,便是自我挫败。如果我们抛弃了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就是违反了我们的人性。“不管以什么样的原则来划定不受干涉的领地,无论它是自然法、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还是绝对命令的要求、社会契约之规定或人们借以澄清和卫护他们信念的任何其他概念,自由在这一意义上就是‘免于……’的自由(free from),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界限内不受干涉。”[2](P195)在此意义上,正义就在于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我们当然有必要对别人加以约束,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以使他们不至于剥夺任何人最低限度的自由。法律的整个功能便在于预防这种冲突,而国家则成为“守夜人”(night-watch-man)。

积极自由指人们按特定方式行事,主动介入事务,以控制或干预外在影响。积极自由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产生于个体自治(self-government)和自主(self-mastery)的愿望。积极自由涉及控制的来源。按照这种自由概念,只有当按照自己的本性和理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团的本性和理性而行事的个人有意识地使用自由时,这种自由才被确定为“真正的”自由。这是一方积极介入并且改造另一方的自由。这种自由的一个情形是,统治者创造一定的条件,引导被统治者放弃他不喜欢的那些欲望,并且声称“他使他们获得了自由”[3](PP139-140)。这是“去做……的自由”(free to),去过一种已经规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是一种人们务必依照一定模式去生活的自由。于是,拥有真理的人需要教育没有拥有真理的人去认识真理,而理性的人必须强迫不理性的人做出理性行为。自由便在于听从真理和理性的教导,在于服从某种法律,“这种服从是我本人作为一个立法者的意志的结果”[3](P152)。

伯林主张消极自由优先于积极自由。无论一个人是否具有自主行动以便实现自身的目的和愿望,他都会要求享有无妨碍、无拘束的社会环境。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不是同一种自由的两面。伯林承认两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两种自由沿着不同方向发展而来,“最终它们之间直接陷入冲突”[3](P131)。他承认这种差异性和必然性是调整两者关系,以达成妥协的前提。

伯林继承了自由主义传统,重申了保障个人自由的两个自由主义原则;(1)惟有“权利”,而非“权力”,才能被视为绝对的东西,从而使得所有人,不管什么样的权力统治着他们,都有绝对的权利拒绝非人性的举动。(2)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不容侵犯,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它们所包含的规则已经“如此长久与广泛地”为世人所接受,以至于已经进入所谓正常人的概念之中。[2](P238)人们相信,要做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违犯这些规则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断定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用某种正式程序予以废止则是荒谬的。伯林认为,以下情形破坏了这些规则:一个人未经审判就被宜称有罪或者受到一种“溯及既往的法律”惩罚;命令小孩子污蔑父母,要朋友互相背信,要军人用残酷手法杀人;当人们遭受拷打、谋害时;当少数人因为激怒多数人或暴君而遭到屠杀时,等等。“这些行为,即使主权使其合法化,甚至在当时也造成了恐怖。”[2](P239)

消极自由要求约束权威,积极自由则想把权威握在自己手中。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取得某种折衷,因为两者都提出了某种绝对断言,它们的要求无法同时获得满足。两者所追求的是某种终极价值,不论从历史或道德观点来看,它们都同样有权利被看作人类诸多利益中最深刻的利益之一。为了达成妥协,就必须有相应公共政策和法规介入。伯林进一步对那些政策和法规的合理性提出了限制条件,即对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所作的各种不可避免的剥夺不能否定或伤害我们自身的本质。这个限制条件本质上是要维护消极自由,尤其在当时语境之下,伯林想批评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的自由行话,批评后者对消极自由的根本取缔。[3](P131)在伯林看来,正义的自由社会可能比任何其他社会都拥有更为广阔的空间,但是它绝不是没有代价的。不存在没有代价的社会世界(no social world without loss),任何一个社会制度都不可能为所有的人类价值留下足够的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伯林并没有给予消极自由以无限的优先权。这一点在伯林的一个重要命题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达,即“狼的自由往往是羊的末日”[2](P43)或者“狼的自由就是羊的末日”[2](P192)。近代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是有关狼的学说,霍布斯“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的关系”成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原初图画,各种契约论都以“狼与狼之间达成暂时契约”为意象。如果说法国的帕斯卡尔把人的生命比拟为会思考的芦苇,是那么脆弱,随时都有可能被折断的危险,那么伯林把人比做温顺的羊,随时都有可能被狼吃掉的危险。

“狼的自由”往往是或就是“羊的末日”。在伯林看来,“这个命题的力量源自某种真实又重要的事实,但是这种措辞本身是一种政治上的哗众取宠”[2](P192)。这一命题的真正意思是,无论是狼的积极自由,还是狼的消极自由,都会是羊的末日。因此,“向那些衣不蔽体、目不识丁、处于饥饿与疾病中的人提供政治权利或者保护他们不受国家的干涉,等于嘲笑他们的生活状况;在他们能够理解或使用他们日益增长的自由之前,他们更需要医疗援助或受教育”[2](P192)。这是伯林的世纪隐忧的直接表达。他经常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狼和羊之间是不是存在契约的可能性?这个问题的积极回答便是一种根本的价值多元论,其消极回答便是命题“狼的自由往往是羊的末日”。当我第一次读到这一命题的时候,它给我心灵的震撼无以言表。因为我已经习惯于“狼的自由”,已麻木了“羊的末日”。对“狼的自由”和“羊的末日”之间的真正联系或真相,我们大多采取“理所当然的态度”。伯林则要把人类自我麻痹的东西重新细致地描述出来,重新赤裸裸地呈现在世人面前。从“狼的自由就是羊的末日”竟然可以引伸出的以下命题:“一些人的自由必须依赖于对另一些人的限制”[2](P192);“自由并不是人的惟一目的”[2](P193);“自由可能为了其他的人类目标如平等、公平、正义、文化、人的幸福、良心的安宁而做出牺牲”,换言之,“羊的生存离不开狼的自由”。遗憾的是,国内和国外自由主义思想家以及批评家在批评伯林自由主义思想时大都忽视了这个命题。

二、“一”与“多”:两种自由失衡及其根源的探讨

针对20世纪政治现实,伯林表现出了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严重失衡的认真关切。伯林承认20世纪在积极自由领域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他担心积极自由的过度导致了消极自由的衰弱和丧失。具体表现为专制的政党宣传对公共舆论的强行取代,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的粗暴干涉。导致这种情形的根本原因在于一种深层的政治信念:政治解决方案应该在能够排除政治行动障碍的无意识的非理性力量中去寻找,而不必求诸于知识及道德力量。解决两种自由的冲突被托付给宣传和随机的社会经济干预行动。结果冲突便被强制消除或解决,并且以迎合统治者根本利益的方式来进行。于是,真正的妥协便成为不可能。

伯林揭示了高于个体的实体的积极自由的虚假性,并看到了积极自由的危险。伯林认为,专制主义和专家治国的思想根源是,只有当个人行动目的与道德准则或理性准则相一致时,人的行动才是真正自由的。由于对“战争”、“群众”、“阶级”、“资本主义垄断”等概念的设置,由于对“非个人的”、“跨个人的”或“超个人的”实体的设置,使得这些实体对于个人自由的限制成为一个必要现实。[1](P94)现代社会中的各种独裁模式是积极自由危险的具体表现和实现。比如,拥有权力的积极自由者可以借“最高自由”名义实施暴政,迫使不驯服的人悔过自新,即通过改造他人的消极自由,使之与“人的现实愿望”重新联系起来。因此,伯林担心积极自由在追求自己理性的、民族主义的、宗教的或者平等主义的目标时所表现出来的扩张性倾向及热情可能会破坏自由主义的基本制度。

伯林认为,一元论是产生专制的思想根源。作为一种理性至上主义,它断定人类理性能够决定什么才是“真理”。理性不仅能够正确解决所有认知问题和道德问题,而且能够获得惟一正确的答案。存在着一个惟一的模式,“只有它能够满足理性的要求”[3](P147)。一元论是整个西方思想中存在的一种形而上学幻想。一元论必定指向惟一的绝对真理,必定指向某个惟一的声音,它对20世纪许多重大灾难负有责任。

当一种政治制度具有保护公民不受专断权力侵害的机构,具有确定而有效的法律,具有一部能够保护少数派以及每个个人权利的宪法的时候,这一制度就可以被确认为自由制度。自由制度以对消极自由的维护来衡量。建立在消极含义基础上的公民自由,维护法院、民事法庭裁决和行政机关法令和规章,维护国家官僚机构职能与行动和警察的工作方式,维护大众媒体规范准则以及为立法权的实施所设置的实际限制,也维护具体日常管理活动。这种维护活动的哲学理论基础是多元论。伯林指出,多元论以及它所蕴涵的“消极”自由比较真实、比较合乎人性。它比在宏大的、受控制的权威结构中寻求阶级、民族或全人类“积极”自由理想者持有的目标更真切也更合乎人性。因为多元论至少承认人类的目标不止一个。这些目标未必能用同一标准来衡量。多元论不会打着某个虚无缥缈而难以自圆其说的理想名义来剥夺人类的众多目标。“我们不能拥有一切……这是一个必然真理。”[1](P98)因此,伯林所理解的多元论承认文化的多样性,人性的多样性和矛盾性。“一些价值的实现,不可避免地要牺牲另一些价值。”[3]但是人们仍然是理性的,他们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团结,相互启发和相互促进。这种多元论导致以“妥协”和“过渡”方式来解决彼此不可排除的冲突,实现不稳定的平衡,但是它不会导致无原则的宽容和相对主义。

此外,在《论平等》一文中,伯林认为,人人平等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原则,因为它是“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这一公式的运用。既然所有人都属于人类,因此,应当同等地对待人,除非存在着不这样做的充分理由。换言之,“不平等地对待人”需要有正当理由。伯林承认,这种正当理由是存在的。他称否认这种正当理由的人为一元论的“耽于幻想的平等主义者”[4](P92)。后者只承认平等为惟一价值,至少相信绝对不应当为了别的价值而在平等上有所让步。伯林自称多元论的平等主义者。像自由一样,平等只是众多价值之一。因此,有时为了其他价值,如效率和自由,人们必须做出妥协。自由的价值为放弃经济平等提供了理由。[5](P283)伯林希望建立一个体面而公平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既追求集团利益,又为公民自由提供保障,使每个人的本性能够依照自己的倾向和嗜好得到表现。这是一个不完美的社会,因为它具有多样性。但是在这样的社会中公民养成了相互理解的习惯,意识到不可能使所有价值都完全得到实现,因而被迫做出选择,展开讨论,确定临时议程,重新做出决定,应付人们不断提出的新要求。

三、“未了的问题”:我们应当如何继承伯林的自由宪政思想遗产

伯林自由主义宪政思想的最大特点是,基于对人性的广泛探讨来揭示政治的理论基础,重视不同政治制度设置的思想观念根源或意识形态根源,但否定政治制度设置之超越人性的形而上学根据,把社会制度建构尤其是政治制度建构建立在对某种理想人性模型即多元论人性模型的确认之上。虽然其切入的视角有所不同,但是在哲学层面上,伯林拒斥一元论和维护多元论的姿态一致于海德格尔、霍克海姆、阿多诺、德里达、福柯、罗蒂等当代西方哲学家对“启蒙”、“理性”和“现代性”的反省和批判。[6]伯林的自由主义宪政思想是“形而上学的终结”的“另类”版本。[7]伯林至少给我们留下了以下自由主义宪政思想遗产:

第一,伯林对两种自由概念的论证,对于我们认清自由的本质,认清一些政治思想家对自由的严重误认,重新认识和评价近代文明以来尤其是20世纪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演变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第二,伯林主张有原则的宽容,主张少数派和异端的消极自由权利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伯林强调现代社会应当全面保护个人的消极自由,使其免于积极自由的过分侵害。伯林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或公共理性置于同等重要的平行地位,积极地替消极自由和公民权利作辩护,揭示了极权主义的思想根源,批判了完备性社会的虚假性和残暴性,提出了“无缺陷的完备性社会”的不可能性,为后人构建新社会制度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

第三,伯林为我们认清人自身、社会和制度的本质提供了一个新视角。诚如罗杰·豪舍尔评论的那样:“无可否认,在他对人和人生需求的认识中,确实有一种强烈的悲剧因素:人类实现的大道,有可能彼此交汇和彼此阻碍,一个人或一个文明,为铺设一条完美人生之路而追求的最受珍爱的价值或美,有可能陷入致命的相互冲突;结果是对立的一方被消灭和绝对无法弥补的损失。伯林著作的整体倾向就是扩大和加深我们对这种不可避免的冲突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绝对选择之必然性的意识。……他不断呼吁我们回到自己的本质自由和责任上来。”[8](P47)

第四,在政治实践问题上,伯林的自由主义宪政思想涉及了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伯林把那种正当性和合理性归结为对于消极自由的终极维护。这一见解可以作为评判任何一个现有政治制度之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重要参照点和尺度。

第五,伯林提出了根本制度设置的合理性问题,但他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后来的哈耶克、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泰勒等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都不得不来回答伯林提出的这个问题。伯林话题是一个远没有结束的话题。伯林的政治哲学,尤其是他的自由主义宪政思想,无疑是当代西方政治思想中的重要一环。

最后,我得出以下结论,算是对伯林自由宪政思想在当代宪政实践中产生实际后果的估价或期盼: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宪政文明,宪政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根据具体社会历史条件变迁不断修订和完善现有基本社会制度,基本制度设置的核心理论依据或指导思想将完成从一元论到多元论的转向,基本制度设置的重心将完成从维护制度利益或公共权力到维护公民利益或个人权利的转向。这是伯林为后人探索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制度所指明的方向。我们不一定认同伯林的观点,但是,对正处于社会急剧变迁、基本社会制度面临全面改革和重新设置的中国来说,伯林的忠告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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