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

论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

韦洪斌[1]2000年在《论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研究生的三年学习当中,由于我的专业方向是证券法,加之我对证券市场的个人兴趣,在平时的研究中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证券市场的规范便多加关注。在接触和了解的过程中,发现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刚刚起步,各种制度和规范并不健全,其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侵害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萌发了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尤其是保护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问题进行研究的想法。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广大中小股民的作用不容忽视,他们是证券市场繁荣稳定的坚实基础。然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却成了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巨大障碍。“吃完银行吃股市”的想法并不是没有来由。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不完全,内幕交易经常发生,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更是在证券市场上翻云覆雨,操纵股票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弱者,中小股东的权益屡屡被忽视。信息披露不及时,隐瞒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兰州黄河”几次发布自相矛盾的公告,并隐瞒股权交易中存在等“特殊关系”;本该及时披露的信息瞒上几年再发布公告,“港澳实业”的原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实,直到七年后才曝光;弄虚作假,欺骗上市,上市公司“大庆联谊”的主要负责人因此而被送上法庭;蓝田股份则虚增银行存款和无形资产;虚增利润,去年先后查出上市公司“东方锅炉”、“四通高科”、“中国高科”和“飞龙实业”违规,其中有两家是在年报中“掺水”;大股东虚假出资,上市公司“闵福发”的大股东在1997年配股时未支付5197万元,但该公司竟在此后多次声称股份全部募足;违规炒作,上市公司“济南轻骑”的大股东因违规炒作股票、内幕交易等行为受到处罚;不履行法定义务,上市公司“ST琼华侨”居然以涉及诸多不确定事宜、董事会内部对中报存在分歧等为由决定暂不披露中报,最后见报时间较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晚了将近3个月。尽管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十分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有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少之又少,具体的保护措施也无法落实。《证券法》这部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没有专门提出来。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外国的有关立法例,加强和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和立法规范。 本文共分六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一章是中小股东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基本法概念。通过对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一般股东权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对比,用比较分析法分析<WP=4>了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基本概念。主要从资金实力、公司管理影响力、知识经验、信息的掌握程度和信息的分析能力等五个方面找出中小股东的法律特质。将中小股东权益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个方面。同时还对中小股东在证券市场的特殊权益进行了总结。 第二章是对证券市场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进行归类分析。综合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和其表现形式。从中小股东的自益权、共益权和证券市场权益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自益权方面主要是对股利分配请求权和新股认购优先权的损害,共益权方面主要是对表决权和知情权的损害。将证券市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内幕交易、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三章是讨论中小股东内部权益的保护,主要是中小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的保护,如设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和累计投票权制度,规定中小股东的帐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同时还提出公司内部救济机制保护的初步构想,主要是完善公司的股东大会制度和建立约束董事权利,明确其责任义务的一套有效机制。 第四章是讨论中小股东外部权益的保护,主要是提出对于证券市场各种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如何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提出了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完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有效禁止市场操纵行为等四个方面的证券市场规范体系。 第五章是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讨论如何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系统保护的问题,分为三个部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事前预防与监督主要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对证券发行市场的审查与监管。事中监管主要包括对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机构的监管和对证券商的监督。在事后处理方面,除了提出加强市场教育和行政处理的手段外,重点阐述了股东的代位诉讼制度,并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第六章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义以及需要立法者和市场监管机构认识到的几个问题。 在国内有关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论著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关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论述,也经常可以看到证券市场立法和监管方面的论述,但是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尤其是关于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论述却很少。这从某个角度说明了我国法学界和证券界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视不足。<WP=5>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也逐渐开始重视证券市场的规范化,也认识到这是保障证券市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必要手段。因此,如何制订保护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规范,如何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市场监?

徐梦琪[2]2017年在《论上市公司退市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注册制在我国的逐步推进,审核制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实行注册制之后,公司的上市将由政府审核到法律规定进行转变,也即只要满足上市的条件公司就能上市,同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也会面临退市的风险。这种制度对上市公司最大的影响就在于上市公司的退市会逐渐增多,跟以往上市难和退市难形成鲜明对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势必会走上退市的道路,在这个过程当中,利益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中小股东。所以防患于未然,研究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就显得迫在眉睫。本文除导论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导论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退市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并通过梳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述评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了文章的研究思路。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博元案”的基本案情,从博元上市到最终因重大违法而面临退市风险的整个过程,通过数据以分析中小股东在此次博元退市中的行为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并通过此案进一步引出本文所要论说的核心问题——上市公司退市时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第二部分对上市公司退市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从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个方面论述了中外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我国的主要依据是2014年《退市意见》,将主动退市纳入退市制度;美国和德国在主动退市方面都很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在强制退市方面注重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第三部分讨论了上市公司退市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首先界定了中小股东的含义,介绍了中小股东所享有的权益,继而论述了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下对中小股东的影响。具体来说,不管是主动退市还是被动退市都存在着中小股东救济渠道有限的问题,而在主动退市情形下还存在着因要约收购的后续行为规定不明所导致的问题,强制退市情形下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谈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先从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展开探讨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其次分析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风险最低原则和补偿性原则。最后,重点论述中小股东获得保护的条件及保护方式。依据现有的法律制度,上市公司在退市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规定的前提下,中小股东在确定的买卖证券的时间界限内以及行使了在相关的证券行为下应获得保护,并建议在诉讼上完善民事赔偿制度,非诉讼上依靠先行赔付制度和股本保险制度。

孙海运[3]2017年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为了配合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保证证券市场的有进有退,以实现证券市场上的资源优化配置。上市公司退市特别是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强制退市,将会影响股票的流通性,加之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专业知识以及投资理念上的不足。因而,这就导致了在上市公司退市背景下,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这也严重影响着广大中小股东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中小股东作为证券市场上主要的资金提供者,其合法权益能否能够很好地保障,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大力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则是十分必要的。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大多是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强制退市,因此本文主要是分四个部分研究了在强制退市下如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从理论上阐述了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概念、理论依据、意义以及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背景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指出了目前我国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缺乏常态化的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机制、缺乏有效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了美国、德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这一问题的相关立法,得出了域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确立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常态化的中介机构预先赔付机制以及确立有效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张子彬[4]2017年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法定程序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可以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是被动的,程序和条件由法律、交易所规则直接规定。主动退市却由于须由上市公司自身主动发起,其条件、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按照退市是否彻底可以分为部分退市和全部退市,它们都有不同的实现方式。为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美国、德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针对本地证券市场的特点,结合政府管理需要,制定或者授权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规则。美国通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法规以及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法院体系的判例,确立了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体系,证券委员的退市审查加强了政府机构对主动退市公平性和合理性的监管,集体诉讼有利于诉讼和主体的确定和利益受损的中小股东"抱团"维权,颇具美国特色;香港地区"人数验证"规则本意是赋予中小股东利用自身人数优势抵消大股东股权优势的权利,从而通过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博弈取得平衡,这一做法因为常被滥用和扭曲遭到取消,但仅适用于在香港注册并上市的企业,这类企业在香港证券市场所占比例较小,因此,该项修正效果仍不明显;《德国证券交易所法》和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构成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的主体,明确了上市公司各种退市行的条件、期限,公司法、证券法学界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权限更是有很多争议和讨论,主动退市机制仍在不断修正和完善之中。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内地证券市场呈现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特点。同时,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法律制度从无到有,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期间,退市制度经历了重点规制强制退市到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并重的过程。目前,规制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颁行的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成为我国内地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法律法规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途径与方式、内部决策程序、外部审批程序、配套政策措施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程序中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一是非关联股东(主要是中小股东,下文含义相同)行使投票权成本过高,导致其投票率不足;二是缺乏针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理由的实质性审查程序,极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随意选择主动退市从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三是收购中小股东持有股票时,没有关于收购价格的顶层设计,非关联股东由于股权分布分散,它们基本上没有议价权;四是缺少中小股东认定标准,中小股东身份认定困难;五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增加了前置程序规定,没有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提高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过程中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是,增加要约收购价格公平性评估程序、增设电子投票方式、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实质性审查主动退市申请、取消诉讼前置条件和在司法救济程序中实行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吴启贤[5]2007年在《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小股东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公司治理中的难题,在我国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可以说是中国股市的顽疾,如何平衡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如何让大股东坚守诚信以及让小股东充分行使话语权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一方面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让外部的约束适度介入公司运作体系,通过制度约束修正“大股东规则”的弊端。文章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情况入手,指出构建小股东保护机制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从股东平等原则的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大股东忠实义务的缺失等四个方面揭示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比较法研究,总结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成就和不足。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系统论述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提出将事先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等保护机制的有机结合,全面构建适合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姚睿敏[6]2011年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收购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经济现象,作为一种证券交易行为,其所带来的影响无异于一把“双刃剑”:若收购活动运作规范,将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源配置的优化;而倘若失去控制,违规操作则会给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巨大损害。伴随着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各方主体利益上的冲突,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自然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而在这场多方主体的博弈中,作为弱势群体的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无疑是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应当重点保护的对象。本文围绕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先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接着介绍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分析现有立法保护的局限;最后针对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完善立法、加强证券监管、完善对中小股东的司法保护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几大方面作出努力及改善,从而使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也为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黄晓珩[7]2009年在《论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是否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效益。而制定一个好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关键之一是要平衡好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目标公司控制股东在收购中所应拥有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现状出发,结合外国一些相关的立法和经验,在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首要价值取向应该是效率,而公平则是保障效率的手段。接着分析了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几种基础理论。最后提出了应当建立的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制度方案。

刘晋元[8]2004年在《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一直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大股东规则是导致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但大股东规则在公司事务中又是不可避免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投票权的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投票通过,而小股东由于其切实困难或搭便车心里难以出席股东大会,导致的结果就是大股东控制了上市公司的几乎一切事务,而小股东则无能为力。同时,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失效,独立董事不完善,公司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小股东意愿在公司日常经营事务中同样难以得到有效反映。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表面是效率和公平两者的冲突,但实质上这两者是统一于公平的,法律的目标是终极平等,法律设计必须时时朝之奋斗努力。上市公司小股东根据其对待公司态度可分为两类: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公司法和证券法应区别对其予以保护,激励投资小股东参加到公司事务决策中来,实现其投资目的;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更多投机股东投资股票市场,实现市场繁荣和投资者盈利的双赢。通过建立和强化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的诚信义务;对大股东规则进行表决权限制和排除的修正来制衡控股股东;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和股东质询制度来制衡董事会;强化监事会监督力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完善强化证券民事责任,受理更多证券民事诉讼;借鉴境外先进成熟经验;以此来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薛桂龙[9]2009年在《论证券市场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文中提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投资者保护的越好,证券市场就越健全,投资者就越有信心,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研究,是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这些年来,虽然我国在重视发展机构投资者,但目前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现状是个人投资者为主,持股在5万股以上的交易账户数量相当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是中小散户,个人投资仍占据我国证券市场主体地位。我国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尽管人数众多,但仍是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其利益常受侵害,具体表现为:小投资者得不到合理的投资回报;得不到真实完整的信息;无法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行为;在利益受损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导致我国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是由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性缺损所致,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约束机制忽视了对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可操作性的条款与措施,无法对小投资者提供适当的司法救济。基于此,必须要构建有效的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提高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对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安排主要应从,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证券监管体制,完善投资者保护的诉讼机制等方面着手。同时促进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理念和上市公司经营理念的转换,并引导小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做出行为决策时要受到其他利益主体决策行为的影响,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上的劣势使其在与政府、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等强势主体的博弈中均不占优势。因此,有必要改变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博弈中的劣势地位,制定合理的制度规则,以切实保护小投资者的利益。

王建中[10]2006年在《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投资者法律保护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旨在从理论上探寻增强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机制和途径,并利用各国数据对相应理论命题进行验证。为此本文分成三部分共五章,前两部分侧重于理论分析,从企业外在的法律环境和企业内在的影响机制两个角度提出增强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机制和途径。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两章,提出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一章从研究背景、理论与现实意义角度论述了投资者法律保护问题的重要性,论文将探索增强投资者法律保护的途径作为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定义和内容,然后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指标的量化进行分析,发现法律与公司治理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法律渊源的不同,会导致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的不同。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从理论上推导并部分验证了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相关命题。投资者法律保护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模式选择,资本市场和股权结构也决定公司治理的水平。从而在理论上确定了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机制。论文进一步分析了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债权人法律保护,发现普通法系国家对中小股东与债权人保护比大陆法系国家要做得好一些。这也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强,所有权越分散;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公司价值越高,企业的绩效越好。第三部分基于以上的理论分析,利用中国的数据、案例进行现状分析,并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具体对策。

参考文献:

[1]. 论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D]. 韦洪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0

[2]. 论上市公司退市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D]. 徐梦琪. 华中师范大学. 2017

[3].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孙海运. 辽宁大学. 2017

[4].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法定程序研究[D]. 张子彬.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5].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D]. 吴启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6].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姚睿敏. 广东商学院. 2011

[7].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D]. 黄晓珩. 吉林大学. 2009

[8]. 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刘晋元. 苏州大学. 2004

[9]. 论证券市场小投资者利益保护[D]. 薛桂龙. 湖南大学. 2009

[10].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D]. 王建中. 石河子大学. 2006

标签:;  ;  ;  ;  ;  ;  ;  ;  

论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