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马克思的方法创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略论魏兴华教授50年来的教学成就_级差地租论文

用马克思的方法创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略论魏兴华教授50年来的教学成就_级差地租论文

用马克思的方法创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卫兴华教授从教50年学术成就简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社会主义经济论文,成就论文,教授论文,学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通读卫兴华的论著,给人以最强烈和最深刻的印象是,卫兴华在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中,始终不渝地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在争鸣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一方面针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另一方面针对学术界的不同观点,开展学术争鸣,他的许多重要的学术观点和真知灼见,也都是在学术争鸣中获得的。卫兴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有精深而纯熟的研究,能够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从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上,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卫兴华教授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努力探索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了很多颇有见地的思想。现从以下方面概括卫兴华教授的理论贡献。

一、劳动价值论研究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石。卫兴华对劳动价值论作了长期的深入探讨,从20世纪50年代起先后发表许多篇论文,力求忠实地按马克思的原意,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有关范畴。

关于价值范畴的内涵 学术界有人认为,恩格斯早期著作中提出的“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见解,与马克思后来建立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完全一致。卫兴华通过考证恩格斯提出这一观点的上下文,及经典作家关于劳动价值论思想的发展过程,认为这一早期观点已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所否定。卫兴华指出,根据《资本论》提出的原理,价值是体现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价值中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的原子(注:参见卫兴华:《也谈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光明日报》1962年12月24日。)。

关于价值决定问题 马克思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理论界有人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卫兴华通过考察马克思所说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各自同价值形成的关系,明确指出,价值只能由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同价值实现有关,或只与商品的价格决定有关。他指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按照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要量而必需投下的总劳动时间。如果认为它也决定价值,实际上等于说商品的价值不再是由直接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是最终取决于供给与需求的比例。这实际上是说供求决定价值,显然违背劳动价值论。而且,与社会需要量相一致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并不是在每个时期都现实地存在着,而只是作为一种社会要求表现为较长时间内贯彻的趋势。因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实际投入某一部门社会总劳动时间,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和,往往是两个不等的量。(注:参见卫兴华:《商品的价值量决定问题》,《经济研究》1962年第12期。)

关于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 马克思对这一问题提出三个原理:第一,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第二,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第三,在同样的时间内,生产力较高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在经济学的教学和研究中人们对这三个原理的理解不尽一致。卫兴华专门撰文对这三个原理作了细致的分析和较深刻的解释:第一个原理说明的是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与单位商品的社会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是同经济效益的提高联系在一起;第二个原理讲的是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同一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社会价值的关系,既适用于同一部门内的关系,也适用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第三个原理讲的是个别劳动生产力同一定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社会价值的关系,它是指同一部门内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价值关系,即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创造较多的价值,在同一生产部门内,生产力高于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的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反之,生产力低于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的劳动,则只能创造较少的社会价值。超过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那部分劳动,概不形成价值(注:参见卫兴华:《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力同价值关系的三个原理和社会主义经济实践》,《教学与研究》1983年第3期。)。

关于农产品的价值决定 为什么农产品的市场价值由劣等生产条件决定?有人认为,这只是由于农业中经营垄断的存在,而与农产品的一定的供求关系无关。卫兴华认为,农产品的价值决定方法与一般商品的价值决定方法是统一的,它同样要以一定的供求关系为前提。农产品的价值一般要由劣等地决定,这同仅以优等地和中等地的产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有关系。如果抽去了供求关系,经营垄断自身也不能得到说明。由于农产品的价值由劣等地的个别价值决定,因而农产品的社会价值总和就超过个别价值的总和(实际耗费的劳动总量),其中的差额便是虚假的社会价值。有人认为这种虚假的社会价值是垄断价格的产物,是市场价值以上的部分。卫兴华在上世纪60年代撰文指出,不应当望文生义,把虚假的社会价值看作是完全不真实的价值。商品价值所表现的既然是一定的社会交换关系,就不能要求决定价值的社会劳动总量与个别劳动总量绝对相等。因此虚假的社会价值是在价值决定过程中形成的,不是价值实现问题(注:参见卫兴华:《价值决定与供求关系问题》,《学术月刊》1964年第7期;《关于农产品的价值决定与虚假的社会价值》,《光明日报》1964年7月27日。)。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结合我国改革的实践提出深化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的要求。其现实性在于对各种形式的非劳动收入作价值判断,对按要素分配与价值创造的关系作出科学的说明,对各种类型的社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作出界定。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如何科学地认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卫兴华教授在回答这些重大问题时既坚持劳动价值论的科学界定,又体现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首先,针对按要素分配的现实问题,卫兴华教授指出要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分开。按劳分配不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同样按要素分配也不能证明各种要素都创造价值。按要素分配只能以要素的私有权来说明。其次,针对各种类型的社会劳动是否都创造价值的问题,卫兴华教授认为,某种劳动的地位、作用及其重要性程度,并非与其创造的价值成比例。不能用生产价值的多少来判断某一部门是先进还是落后。(注:参见卫兴华:《深入认识劳动价值论中的几个是非问题》,《学术月刊》2001年第7期。)

二、生产劳动理论研究

生产劳动理论是与劳动价值论相关的理论。卫兴华认为,准确把握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理论的原意,是争论中应该首先弄清的问题。

关于生产劳动的定义 卫兴华指出,根据马克思的理论,从单纯劳动过程来考察,凡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这里既包括劳动的一切职能结合于一身的个体生产者的劳动过程,也包括劳动的各种职能分开的社会化的集体劳动过程,即总体劳动过程。总体劳动并没有改变单纯劳动过程的性质,它依然是从生产物质产品的角度来考察的,在总体劳动者概念中包括没有离开直接物质生产过程的脑力劳动者,但如果从中引出远离物质生产领域以外的歌唱家、教师等都是生产劳动者的结论,那就离开了马克思的原意。

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规定,卫兴华不同意理论界有些人把生产劳动概念规定过宽的观点,他认为不应把社会所必需的劳动同生产劳动等同起来,不能用某种劳动的必要性或重要性来论证劳动的生产性。

教育部门是否是生产部门?卫兴华指出:教育部门的重要性是一回事,教育部门是否属于生产部门,则是另一回事。不能因为强调它的重要性,就说它是生产部门。马克思讲生产,一般是从物质生产过程着眼的。马克思从经济学角度讲劳动过程也是指在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过程。马克思虽然也讲精神生产,但它与物质生产部门相比是第二位的,精神生产不构成经济意义上的生产部门。教育不是从个体劳动过程的结合职能中分离出来的,而是在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教育的发展可以促进物质生产的发展,但不等于是物质生产领域的组成部分。发展文化教育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但不能认为,凡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一切活动和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注:参见卫兴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1年第6期;《教育是生产部门吗?》,《东岳论丛》1983年第1期。)。

在近来关于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卫兴华提出了扩大生产劳动外延的思路:生产劳动可以区分为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物质生产劳动在商品经济中是生产价值的劳动,在非商品经济中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精神生产劳动可以是生产价值的,也有不生产价值但提供精神财富的。在关于评价科技工作者的贡献的问题上,卫兴华认为,一方面科技工作者的劳动作为复杂劳动可以比简单劳动者创造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不要把科技工作者创造的财富同创造价值等同起来。一项发明被社会推广,致使社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时,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可以增加好几倍,但其单位使用价值的价值可能会下降(注:参见卫兴华:《深入认识劳动价值论中的几个是非问题》,《学术月刊》2001年第7期。)。

三、按劳分配理论研究

在按劳分配产生的原因问题上,卫兴华不赞成直接从生产力水平和公有制上说明按劳分配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他认为,分配形式是由所有制的社会性质和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需要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内部探寻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但又不能只从公有制这一点来说明按劳分配的原因。他认为,“公有制只是提供了实行按劳分配的可能”,“还不能说明按劳分配的必然性”。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达到很高的程度,这“决定了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并不能直接决定实行按劳分配”。由于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着旧的社会分工,劳动还主要是谋生手段,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这才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决定性条件”(注:《卫兴华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6—328、383、351—354、370页。)。在社会主义生产中,消灭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代之以劳动者内部的互助合作关系。这里,不仅排除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也排除了一切私有者之间的关系,人们在生产中仅仅是作为自主的劳动者发生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必然要求在劳动和个人收入之间有一种确定的联系,要求劳动差别实现为劳动收入差别。于是,就必然形成了按劳分配关系。

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学教学中曾长期流行这样的观点: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之所以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是因为劳动者的思想觉悟水平还不很高,还受剥削阶级的好逸恶劳、轻视劳动的思想的影响,等等。卫兴华不赞成这种解释。他在1978年发表文章指出:“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的根本条件,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注:《卫兴华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6—328、383、351—354、370页。),同时要以旧的社会分工的消灭、劳动者全面发展、劳动时间的大大缩短等条件的存在为前提。这样解释显然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针对通常讲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卫兴华指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是按劳分配,不必附加“各尽所能”。“各尽所能”本来是属于生产和工作领域的事情,并不是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不能将它纳入分配公式中去。从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践来看,按劳分配是一种具有历史必然的经济过程,而“各尽所能”则不具有历史必然性。按劳分配是社会根据各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在作了社会扣除之后,分配给劳动者以相应的消费品。每个生产者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这显然是个人同社会的关系。而且“各尽所能”的译文并不准确,它的原意是“(社会)取自每一个人按其才能”(注:《卫兴华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6—328、383、351—354、370页。)。

按劳分配的内容,卫兴华认为不是按劳动形成的价值分配,而是按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如果按劳动形成的价值来分配,会使劳动者在主观条件完全相同的条件下,只是由于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状况不同,相同的劳动时间内形成的价值大小也就不同,因而劳动报酬也就互异。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按劳分配只能是按照社会平均劳动分配,“这个社会平均劳动同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平均劳动是有区别的”(注:《卫兴华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6—328、383、351—354、370页。),因而不能把按劳分配混同于按价值分配。

四、地租理论研究

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至上世纪50年代后期,政治经济

学的书刊和教学对地租理论的某些问题还阐述得不够准确。卫兴华在《经济研究》1956年第1期发表了《关于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中的一些问题》一文,接着又连续发表文章,阐述了地租理论的有关问题,推动了我国经济学界对地租理论的研究。

关于级差地租的成因 国内一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权威性经济研究专著在阐释级差地租的成因时,一般都存在如下缺陷,即只强调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性质,而忽视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应当看到,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与土地特别是优等地的数量有限也是有一定的直接的关系,离开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就不能全面阐释级差地租的成因。卫兴华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对级差地租的成因进行分析,认为土地的有限性及由此而产生的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主要是对优等地而言的,“劣等土地的有限无限对级差地租这一范畴的存在与否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假定劣等地是无限的,只要优等地有限且被占用,必须同时耕种自然丰度不同的土地,级差地租就要产生”(注:《卫兴华选集》,第607页。)。

关于级差地租Ⅱ的形成 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政治经济学书刊经常把级差地租Ⅱ解释为: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各次投资的生产率不同,社会生产价格由生产率最小的那次投资的生产价格决定,由此产生了级差地租Ⅱ。卫兴华认为这是脱离级差地租I的基础孤立地考察级差地租Ⅱ的形成。同一土地上连续投资的不同生产率必须与调节生产价格的劣等地投资相联系考察。如果在优等地或中等地上连续投资,即使各次投资的生产率都一样,但因它们都超过现耕劣等地的生产率,级差地租Ⅱ仍会产生。

关于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加在一起的计算问题 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总量计算很混乱,有的是简单地在按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计算的级差地租基础上加上一个等量的绝对地租。按此计算,必然是土地越好,生产率越高,产品出卖时的市场价格越低。反之,产品的市场价格越高。有的则认为,绝对地租只是在各级土地的单位产品中才包含的相等的量,至于各级土地因它们的产量不同,绝对地租量也就相应地有所不同。卫兴华不同意这种计算和见解。他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强调指出,在投资相同和资本有机构成相同的情况下,绝对地租量在各级土地上都是一样多的。计算各级土地上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总量时,不能在抽象地考察级差地租时所得出的地租量上简单地再加上一个等量的绝对地租额。他根据马克思在《剩余价值学说史》中关于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量的计算图表进行了计算,指出,如果各类土地都支付等量绝对地租,那么农产品就不能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卖,而是按社会生产价格加绝对地租的市场价格出卖。这时,优等地和中等地的级差地租也要随之相应提高(注:参见卫兴华:《关于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中的一些问题》,《经济研究》1956年第1期。)。

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是以农业落后于工业、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为前提的。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国家农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已经或将会接近、赶上甚至超过工业资本有机构成。对新的条件下绝对地租是否还存在,卫兴华认为,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资本平均构成时,农产品的价值便与其生产价格相等。这时绝对地租的实体—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就消失了。但是只要存在土地私有权的垄断,绝对地租存在的原因就没有消失。即使是劣等地,只要是租来的就要付租金。这种地租虽然仍可称为绝对地租,但它已经不是范畴意义上的绝对地租,而只有形式上的地租意义了。其来源是什么?卫兴华认为,从理论上讲,马克思在论述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的余额时,没有排除农产品价格高于其价值的情况,但马克思的论述决不是指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赶上工业时代的情况。从实际情况看,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也不可能长期维持高于其价值的垄断价格。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农产品有时会出现高于价值的垄断价格,这与帝国主义垄断资本的垄断价格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前者是由对特殊有利的土地的私有权垄断形成的,并不以垄断资本的存在为前提。根据马克思的提示,形式意义上的绝对地租的来源,应该是利润和工资的扣除。其根据是:第一,发达国家中租佃的耕地在不断减少,许多农业经营者同时是土地的所有者。第二,发达国家农业工人的工资一般低于工商业工人的工资,农业利润一般也低于工业利润。为了维持农场主的经济利益,政府不得不拨款补贴农场主。这样,绝对地租究竟是来源于利润和工资的扣除,还是来源于国家政府的补贴,也难以分清了。他认为,当时马克思并没有预见到会出现一个垄断资本统治的阶段,而后者则是垄断资本或垄断组织人为地抬高农产品价格的结果(注:参见卫兴华:《当代资本主义农业中的绝对地租》,《教学与研究》1980年第5期;《绝对地租与垄断价格》,《经济研究》1982年第4期。)。

五、生产力理论研究

关于生产力问题是卫兴华教授研究较早的课题。早在上世纪50年代针对有人认为生产力性质包括人的思想水平、觉悟和理解程度的观点,卫兴华指出,这些都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们只能通过生产力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发生作用,而它们本身并不是生产力的要素或内容。

卫兴华指出,生产力是人类生存的永恒条件,它必然连续不断地由低到高地向前发展。生产力具有连续性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劳动过程连续不断地进行,决定劳动生产力的诸社会性要素也连续地发展着;二是生产力本身没有阶级性,不会随着某个阶级衰亡而衰亡;三是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生产力不会长期停留在一点上,它总是或快或慢地发展着。生产力的连续发展,总是表现为它在原有水平上的继续不断的提高。任何新的生产力,都不是通过抛弃和消灭原有的生产力而发展的,而是在继承和扩大原有生产力成就的基础上发展的。即使在发生重大的技术革命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根据生产力发展连续性这一原理,卫兴华指出,我们不但要继承本国以往人们生产活动所达到的这一切成果,而且还要吸收外国已有的高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切成就。

关于生产力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卫兴华认为,无论在任何社会,生产力作为一种进步力量,都推动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前进。只有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才能成为经济上先进的国家。同时,不能把生产力的发展仅仅归结为生产关系的作用,必须承认生产力自身的内在矛盾及其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针对“四人帮”一伙把发展生产力的实践诬蔑为“修正主义的唯生产力论”的谬论,他旗帜鲜明地指出:“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原理”(注:《卫兴华选集》,第413、415页。),并提出:“判断各个阶级和政党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注:《卫兴华选集》,第413、415页。)卫兴华在刚刚粉碎“四人帮”之后不久的1978年,就能够在理论上提出“生产力标准”问题,确实表现了他在理论上的远见卓识。

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研究

我国理论界一般把社会主义社会区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卫兴华认为,把社会主义仅仅划分为两个发展阶段是不够的。他提出,在高级阶段和初级阶段之间必然会存在一个前后衔接的中级发展阶段。如果只划分为两个阶段,就会不利于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间的过渡和衔接,在实践上可能导致跨越必要的具体的历史发展阶段的错误。

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客观因素是什么?是生产力单一因素决定论,还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二因素决定论?卫兴华认为,仅仅从生产力水平低来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够的,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客观因素有两个:一是较低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二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两者统一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存在。他还对作为初级阶段结束标志的生产力水平作了正确的诠释和科学的说明,他认为,作为初级阶段结束标志的生产力水平既要包含作为其内在尺度的绝对发展水平,也要包含其相对的即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的发展水平。

卫兴华认为,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一切现象如平均主义、以权谋私等,都看作是初级阶段的特征。他强调:“作为经济特征的东西,必须既是在初级阶段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又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从而政策上是允许的。那些不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应该在初级阶段就消除但暂时还没有消除的现象,不应看成是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注:《卫兴华选集》,第8—9页。)他提出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的两个原则是:第一,分析社会主义经济的一般规定性或一般特征在初级阶段的特殊表现;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般特征存在于社会主义的各个发展阶段。如果不具有社会主义的一般特征,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但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上,这些一般特征又有其特殊表现,从而使各个阶段相区别。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还应包括其他阶段不存在的阶段性特征,因此必须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特征严格区别开来。卫兴华提出的上述两原则,对我们正确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相关,卫兴华提出改革开放不能不问姓“社”姓“资”,但又要正确对待姓“社”姓“资”。第一,不能乱定姓“社”姓“资”。既不要把不姓“资”的东西和本来是姓“社”的东西,当成姓“资”;也不能把不姓“社”的东西和本是姓“资”的东西,硬说是姓“社”。第二,不能对什么事情都一定要问姓“社”还是姓“资”,因为并不是一切事物不姓“社”便姓“资”,非此即彼。第三,问姓“社”姓“资”,不是排斥和否定一切姓“资”的东西的存在。在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外资企业,都是姓“资”,但允许其合法存在与发展。第四,不要用不正确的“社”、“资”观去胡乱批评正确的思想理论。这几点见解深入浅出,有助于人们在思想认识上分辨是与非。

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针对理论界存在的社会主义非商品经济论、全民所有制内部非商品经济论、生产资料商品外壳论等见解,1959年卫兴华就撰文指出,否定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是商品,“是忽视了不同国营企业之间的独立权利和利益,只看重了它们的统一面,而看轻了它们的矛盾面。如果否认生产资料是商品,那么必然导向否认价值规律在生产资料生产中的作用”。同时他又指出,“不赞成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分为完全的实质上的商品,不完全实质上的商品,形式上的商品或者根本否定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出卖的产品是商品”(注:卫兴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研究方法问题》,《学术月刊》1959年第11期。)。可见卫兴华是国内较早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经济学家。

以1996年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为标志,卫兴华教授是国内最早研究经济运行机制的经济学家。

对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卫兴华教授与他指导的博士生在《经济研究》1987年第1期发表的《计划调节导向和约束的市场调节》一文中提出“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运行机制模式,认为计划与市场是主导与基础的关系,即“以计划调节为主导,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主导”是导向之意,与“主体”不同。在《光明日报》1990年10月20日发表的卫兴华以及周叔莲、吴敬琏的谈话中,卫兴华明确表明“市场取向的改革应当肯定。这是相对于传统体制下排斥市场体制和否定市场调节的作用而言的,是从经济运行机制转换的主要方面讲的”。同时也提出,怎样“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完善计划机制等,需要有其他取向的改革措施相配合”。他在1987年提倡“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实际上已是把指导性计划作为计划经济的主要形式。

在一些人的眼中,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讨论中,卫兴华属于保守派,偏向计划经济。其实不然。在卫兴华的有关论著中,强调过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的根据和必要性,并对此进行过论证。不过,计划经济的内涵,随着改革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也会有变化。传统计划经济是完全排斥市场调节的指令性计划经济。而要真正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与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是相抵触的。后来讲的计划经济,是把指导性计划也包括在内了。卫兴华在论著中论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把侧重点放在了指导性计划经济上。他在1989年11月24日的《经济日报》上发表的访谈文章中指出,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上“不能简单把这两者板块式结合在一起”,主张纵向的“二层次调节论”,“主要用指导性计划调节市场”。于1990年1月18日发表在《改革日报》上的论文中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主要领域”,是“指导性计划经济中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关系”。“这里,计划调节对市场调节起主导作用或导向作用,是高层次的调节,而市场调节则是基础层次的调节”。随后接着说明;“这种调节机制是二层次的纵向结合关系,并不是何者为主何者为辅的关系。计划调节的导向作用,不会把市场调节降为‘为辅’的作用”。

卫兴华认为,市场调节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完全由市场机制或由价值规律自发地、盲目地调节,另一类是计划指导或政府调控的市场调节。这样,就可突破“为主”、“为辅”的体制框架,市场调节的范围扩大了,它与占主导或主体地位的指导性计划经济,可以内在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关系,就是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关系。卫兴华始终认为这种模式是正确的。在《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发表的论文《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根据和形式》中,他再次论述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指导性计划经济部分”,指出市场取向改革的成败,主要看这部分经济中是否结合得成功,同时有针对性地说明:“在指导性计划经济中,‘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是基本适用的。国家调节市场,是必要的,否则市场会是完全自发和盲目的。另外,讲市场调节,如果不允许市场引导企业,市场调节便失去了对象,市场调节的作用也就不存在了”。

卫兴华分别从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上来考察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首先,从指令性计划同市场的关系来看,不仅计划要考虑市场需求,重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的正确与否,也要受到市场的检验和校正,但从主要方面看,“直接调节生产的是计划,而不是市场”。“计划调节市场,并由此影响企业,只是整个计划调节内容中的一个从属的部分”。其次,从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来看,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是两个层次的调节,计划调节是高层次的调节,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具体来说,就是:在指导性计划中,直接调节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是市场机制,即价格机制和利率机制等,但市场机制自身不能为企业提供经营目标和方向,而要由计划机制来导向。“因而市场调节又必须同计划调节有机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方式,不可能是并列的、板块式的,而只能是纵向的、二层次的”。“这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机制一开始就结合起来,两者是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始终相结合”。

卫兴华教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也有个过程。他也曾赞同中国不能完全实行市场经济的理论指导,认为既不能全面实行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也不能全面实行由价值规律自发和盲目调节的市场经济。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卫兴华也明确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这也体现他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但他对市场经济的表述和研究没有人云亦云。他认为,随着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含义也有了变化。过去之所以要否定全面实行市场经济,这与对市场经济的原有界定有关。原有的界定,一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二是与资本主义相联系。中国改革中虽然局部地超越了这种界定,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完全放给市场调节那一块,也称作市场经济,但由于所理解的典型的市场调节是自发的和“盲目”的,因而不会赞同我国的经济完全由市场自发和盲目调节。在目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将成为比重日益扩大的市场经济组成部分。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市场经济,不可能是典型的和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因为它难以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际上是只负盈不负亏,最后破产的损失还是落在了国家和全民身上(注:参见卫兴华:《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辨》,《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究竟具有哪些特点?卫兴华认为,就市场经济本身说,不管西方的或东方的,都有其自身的一般规定性,但它与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结合起来,自然要反映社会基本制度的特点。如果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仅仅复述一下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特点,是无意义的,应当表明社会主义制度中“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什么(注:参见卫兴华:《关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兰州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卫兴华认为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狭义的角度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来讲,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行为,会汇合成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因而广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首先包括公有制的市场经济,其次也包括非公有制的市场经济(注:参见卫兴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私营经济》,《经济纵横》1993年第3期。)。“市场经济既然是从通过市场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角度讲的,那么,这种市场,不管是哪种经济成分参与的,都一样起资源配置的作用。”“公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同样调节私有制经济。反过来,私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也调节公有制经济。从这个意义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构成的。”(注:卫兴华:《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北京《阵地》1993年第6期。)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等同起来;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同起来,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同“社会主义”等同起来;甚至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马克思所讲的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等同起来。卫兴华不赞同这种等同观点,写过几篇争鸣性文章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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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马克思的方法创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略论魏兴华教授50年来的教学成就_级差地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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