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外贸体制创新的思考_经济特区论文

经济特区外贸体制创新的思考_经济特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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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特区现行外贸体制亟待进一步改革创新

从全国及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看,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外贸体制的转轨既是整个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体制转轨的先导。目前,经济特区的经济外向程度极高,外贸体制的转变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着整个经济体制的转变及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国家给予优惠政策、特区自身积极探索外贸新体制、企业的积极努力等原因,80年代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飞速发展:80年代5个经济特区的进出口总额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33%,其中出口增速为23%、进口增速近40%。而同期我国进出口总额的平均增长速度是13.19%,其中出口12.93%、进口14.2%。但是,进入90年代以来,经济特区外贸发展明显后劲不足,表现为一方面增幅趋缓,1990~1997年5个经济特区进出口总额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3%左右,明显低于全国的16.75%,远远更低于80年代期间的增长水平。另一方面,进出口贸易效益差,亏损企业增多。1990年以前厦门外贸企业尚无出现亏损企业,到1997年则有近一半外贸企业严重亏损。

究其原因,除了国家优惠政策不再外,主要是由于经济特区现行外贸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特区外贸高速发展的需要:

1、从经营体制来看,经营主体过于单一。特区的外向型程度极高,各个行业、各类企业都直接、间接地与国际市场发生联系,但目前外贸经营权仍实行审批制。经营主体除三资企业外,仍以国有外贸企业为主,未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特别是没有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业的积极性。

2、从外贸行政管理体制来看,目前仍然是传统的“两个为主”。一是以对国有外贸企业的管理为主,在计划、财务、税收、配额等方面继续沿用原有的计划经济管理手段和方式实行行政性管理。尽管三资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及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不以进出口为主业的企业的贸易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但各特区普遍对这类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很不够,更惶论对其实施公平、有效的促进措施。“大经贸”战略未能真正实现,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机制无法到位。二是以出口管理为主,上至中央政府下到地方部门的各种措施和政策均以鼓励、规范出口为重心。而目前特区外贸的发展,正逐步朝以效益为中心转变。企业业务领域已朝出口、进口、转口、金融、运输、房地产等行业多样化发展。要取得利润,不一定是通过出口,或不仅仅是发展出口,如何在外贸行政管理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开展进口、转口等其他业务,各特区普遍重视不够,管理方式滞后于实际需要。

3、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看,经济特区的国有外贸企业产权关系仍然未完全理顺。相当部分外贸企业仍未按《公司法》改制,部分已改制的股份制公司也没有按要求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总体而言,特区外贸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既没有走在全国的前列,更没有真正面向国际、国内市场,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市场化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效果不显著。机制不活,使国有外贸企业普遍经营效益差,发展慢。

4、市场配套体系尚不健全。随着特区经济的发展,金融、仓储、运输、报关、会计、信息、人员培训、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有了长足发展,但是这些组织都或明或暗地隶属于相应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它们提供的服务往往也不是独立的市场经济行为,而多受到其上级行政管理机关意识的影响,基本上仍按传统计划经济模式运作,没有真正发挥市场经济意识的中介机构作用。一些独立程度本来应该较高的机构如行业企业协会既未尽到对会员企业的服务协调义务,也无法行使维护行规行纪的权力,实质上没有起到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与作用。

二、经济特区大胆创新外贸体制是完全有可能的

1、符合特区创办初衷。中央创办经济特区的宗旨之一就是鼓励特区率先建立新体制,大胆实践,取得经验后向全国辐射、推广。从特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看,经济特区通过大胆实践,已经为全国创新出了许多经验和一些体制模式,如外汇管理模式、企业用人制度等。

2、符合中央精神。党的十五大报告为特区所指明的下一步发展的方向,首先就是体制创新。去年召开的特区工作会议、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等中央文件以及许多中央领导讲话也都对特区体制创新提出了要求,因此,中央有关部门对特区体制创新是持积极支持态度的。

3、特区政府高度重视。各经济特区政府将对外贸体制率先一步改革创新给予大力的支持,因为目前各经济特区的经济外向度都很高,对外贸易在各个特区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发动机”的作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4、企业积极支持。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所占的比例已经下降,现有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外贸企业已基本上了轨道。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参照国外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的体制进行外贸体制改革,符合特区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方向,将得到积极配合与支持。

5、法律环境好。目前五个经济特区都拥有立法权,企业法律意识相对来说较高。经济特区可以充分运用立法权建立可靠的法律保障机制,这是办好经济特区的重要条件,也是率先建立新体制的有利条件。

6、风险不大。体制创新是有风险的,但由于仅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先行先试,而且是从外贸体制上突破,影响面有限,风险不大。因此,只要特区大胆探索,需要中央支持的配套政策积极去争取,尽快闯出一条外贸体制新路是完全可能的。

三、经济特区外贸体制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主要内容与实施步骤。

特区的外贸体制创新要突破过去主要是从一国范围的“参照系”去思考的局限性,把特区纳入国际经济体系这个大背景中去构造整个运行机制。因此,笔者认为经济特区外贸体制创新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和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大胆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及国外同类城市的成功模式与经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调动各类企业的外贸发展积极性,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经济特区外贸发展的规模与效益同步增长。

按照上述基本指导思想,特区外贸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为:1、对外贸易关系市场化。即特区的全部外经贸活动都要建立在以市场为轴心的基础上,让市场的作用涵盖一切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大胆取消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行政隶属关系、行政等级制度和行政考核规定,最终以横向的市场经济联系取代纵向的行政依附关系。2、对外贸易运行自由化。经济特区必须搞真正的市场经济,而真正的市场经济其核心和灵魂则是“经济自由”。它包括自由企业制度、自由竞争制度和自由贸易等内容。政府干预居非主导地位,以不破坏自由企业制度、自由竞争制度和自由贸易制度为其前提,一般通过市场经济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来实现。其最终目的在于保障经济运行长期的有秩序的自由化运作。3、对外贸易发展开放化。在经济发展由一国扩大到全球范围的同时,生产要素总是向利润率最高的地区流动,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最佳配置,经济特区对外贸易发展开放化正是实现这种“最佳配置”的必要条件。4、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化。把目前政策、法律的“双轨运行”状态尽快全面转为法律状态,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特区体制创新的又一基本目标。因此,特区必须强化外经贸立法,建立健全规范市场运行及其市场活动的各种规则,形成依靠法律推动对外贸易发展的运作机制。

以经济特区外贸体制创新指导思想为指针,要实现上述体制创新的基本目标,就必须进行以下几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放开外贸经营权。所有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实行自动登记制;经营分工实现公开、平等原则,使分工更加科学、合理,让三资企业、国内企业都可经营实行配额、许可证及指定经营管理的商品;鼓励企业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2、国有外贸企业彻底改制。抓大放小,只保留少数国有控股的企业,其余或实行企业员工内部持股或拍卖或由民营企业兼并,既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转换机制;对少数国家控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到位,监督得力。

3、精简机构,弱化特区政府的外贸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功能。参照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模式,特区政府的外贸行政管理应大大弱化,机构大大精简。除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外贸管理政策外,特区政府主要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法规,规范、保障、促进各类企业的外贸经营活动。对企业的人、财、物及社会保障等事物性工作的管理应移交到社会或还给企业。把职能转变到主要是制定本特区外经贸中长期规划,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并监督实施外经贸行业法规,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手段调控市场,引导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协调企业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4、扶持建立外贸企业行会组织,发挥企业商会的作用。由于方向是所有企业都有进出口经营权,所以应由特区制定法规,成立由政府许可、支持并资助的外经贸企业行会组织,由该行会组织对所有会员企业实行自律管理并为会员开展服务,按市场经济国家的商会组织的模式运行,发挥作用。

5、完善市场配套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务人才市场、资金市场、信息市场、证券市场、技术市场、运输市场、房地产市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旧货市场等市场体系。构造以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服务为主的社会保障机构和从事会计、审计、律师职业介绍、资产评估、劳动就业培训、信息咨询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确保这些社会机构按照全市场化或准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走产业化发展道路,让市场对其进行全面调节。充分运用中央赋予特区的地方立法权,确立、规范并保障这些市场中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形成依靠法律推动经济贸易发展的运作机制。

本着“先易后难”和“积极稳妥”的思路,进行上述几个方面内容的改革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利用1998、1999年两年的时间先改制,即对特区国有外贸企业进行彻底改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企业制度;1999年开始逐步实施进出口经营权的登记制。第二步是自2000年起,加速推进整个特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争取到2001年初步建成,一整套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第三步是彻底精简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外贸企业行会组织,实现政企的真正分开,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到2002年左右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稳定的经济特区对外贸易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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