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价值的生成--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_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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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价值”,一般地说,是指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的一种属性和功能,这种物质属性和功能标志着这些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对一定社会、群体或个人的意义。道德是人的精神的自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精神价值。道德价值生成的内在根据是什么?它的生存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和其他精神价值相比,它有什么样的特殊性?这是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弄清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道德是人生存的一种方式,是人实现自我和完善自我的一种社会规定和价值祈求。价值作为一个关系范畴,离不开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人是道德价值的主体,道德价值生成的内在根据也只能在人的社会本性中去探寻,这就涉及人是什么,人何以需要道德等重要问题。

人类起源的历史表明,人和社会是同时诞生、不可分割的。人是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形成的;社会则是人们在劳动生产中分工协作的产物。“人在积极实现自己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力量,而是每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1](P324)人和社会不仅是同时形成的,也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具体地说,人是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2](P86),“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1](P24),而社会则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众多的个人之间持续不断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特殊的物质机体。“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3](P226)。“正象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4](P121)这就说明,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5](P18)人的存在具有内在的二重性。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一个个体的存在物,正像世界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人,这是由每个人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机体所决定了的;另一方面,任何人又不是“纯粹的个人”,而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这就是说,人同时又是一定社会的成员,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物。因此马克思指出,人既是“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的存在物”[1](P119),人就是把这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内在地具于一身,因而成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6](P734)人的这种二重性正是个人同社会的必然关系决定了的,它反映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无所谓社会;而社会又是各个个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如果否认个人同社会的这种必然的联系,那么也就否认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最一般的规定。

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人作为一种个体的存在物,每个人都有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个人利益。所以,个人利益从来都不是一个道德诫律,而是一个科学事实。同时,人作为一个社会的存在物即社会成员的存在,每个人又有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社会共同利益。人的这两重需要或利益,不管自觉与否,都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性质。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或利益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作为“自然主体的那种个人需要”;二是“表现为社会需要的个人需要”。与此相适应的,满足人的需要的途径和方式也有二条:一条是直接满足个人的需要,另一条是满足“表现社会需要的共同需要”,这样,人的需要或利益总是呈现为个体性和整体性的二重特点。正是这种特点决定了任何人都有一个如何处理他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相互关系问题,这就决定了道德的需要乃是人的最本质的需要之一。

关于人有道德的需要,古代的思想家们就有了清醒的认识,并把道德作为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主要标志之一。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说:“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7](P8)在中国,从先秦时期的著名思想家孟子到明清之际的著名思想家王夫之,也都强调“德之不好”,“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几希”。[8]人的道德需要既是人的多层次的需要中的一种高级的需要之一,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精神规定,又是人的行为的规定。因为任何一个成熟的人都通过其行为目的(这种目的是由他的需要决定的)把自身体现于行为之中,但同时人的行为又必然同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包含着某种社会关系、社会意义,这就是说,人在自己的行为中又把他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存在体现于其中。可见,人作为社会的产物,作为有由一定需要而推动起来从事一定社会实践的人,他必须把道德的需要纳入他的本质的规定之中。

那么,是什么原因把人变成了二重性的存在,并使得道德的需要成为人的一种本质的需要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追源溯本,搞清人是怎么产生的。我们知道,人不是神创造的,也不是纯自然产生的。胚胎学、解剖生理学、考古学、古生物学和人类学的大量资料证明:人类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结果,它起源于动物界。达尔文的进化论更确凿地揭示了人类是由高度发达的类人猿进化而来的。而类人猿之所以变成了人,不是别的,是劳动生产。动物只能消极地适应外部自然,单纯的以自己的存在来改变自然,而人则能通过劳动生产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改造自然界。而所谓劳动生产,说到底,不过是人为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所决定和驱使,以满足这些需要的必然的、一般的方式。劳动生产根源于人的需要和自然的矛盾。正是这种矛盾,使人投入劳动创造的实践,不断地改造自然,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以便保存和发展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但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自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了他自身的自然”[9](P202)。历史事实正是,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才使猿的形体、结构发生了一系列的根本变化,形成了人的手、足、大脑和感官,所以,“劳动创造了人本身”[2](P86),劳动使“人猿揖别”,从自然界分离出来,开始了自己独特的历史。因此,人既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而“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1](Pl26,3)。

人类通过劳动生产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便是我们通常讲的生产力。生产力是在人的需要向劳动转化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人的需要向劳动的转化,一开始就是在人们的联合中即生产关系中实现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和自然的矛盾本身就表明了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当人一开始面对这个矛盾时,便必然地发现个人力量的弱小,因此,人们只有联合起来,共同与自然作斗争,才能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于是人们便形成了一定的生产关系。所谓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的劳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一定社会关系。它是同生产力一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构成了生产力的必然的社会存在形式。因此,马克思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的关系,才会有生产。”[5](P262)马克思又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10](P90)马克思这里揭明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这种统一构成了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它是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人类的其他一切社会联系或关系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并适应这一基础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由上分析可知:第一,当劳动生产把动物变成为人的时候,它也就同时把人变成了二重性的存在物,即既是“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的存在物”;当我们说人就是把这矛盾着的两个方面统一于自身时,那么这种统一的基础不是别的,乃是社会生产方式。因此,我们可以说,人乃是既作为“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的存在物”这两个矛盾着的方面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第二,道德的需要之所以是人的本质需要,与其说是决定于人自身,还不如说是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建筑的矛盾运动。当然,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离开人及人存在二重性的内在的矛盾这个中介,就可以直接从这一矛盾中引伸出道德来。如果是这样,那只能说是一种无主体的道德。同样,也不能反过来脱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直接从人及其存在二重性的内在矛盾自身引伸出道德来,如果是这样,那只能是无道德的主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人及其存在的二重性乃是道德价值生成的内在根据。

既然人是一种二重的存在物,人总是要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二重需要内在地具于一身,他就必须始终面对这二重利益或需要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形成调节和处理它们相互关系的客观需要。道德就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人对这种客观必然性的有意识的把握,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那么,道德价值的生成的一般过程是怎样的呢?

我们知道,需要是人类行为活动的基本动因。人们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具体需要(首先是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着各种活动。而所谓需要,就其一般本质来说,乃是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摄取状态,它一方面表明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客观的、必然的依赖关系;另一方面又表明人具有能动地改造、获取和享用外部世界的“本质力量”。人有物质生活的需要,就要同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因而也就依赖于自然界;人有友谊、爱情的需要,就得有朋友、异性对象,人的这种精神生活的需要所表现的则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个体对群众的依赖关系。所以,需要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客观世界和客观过程所引起的一种必然性,人的活动也必然是一个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群体交往和联系的过程。这个过程在人类社会长期发展中,就必然会逐渐地、不可避免地形成一定的秩序、节奏;在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群体相互交往的关系中产生某种相应的要求。这些秩序和要求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因而也是人们能够自觉意识到的。一旦人们自觉意识到这些秩序和要求,那么这些秩序和要求就会转化成为人们行为活动的“应当”,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于是,人们的行为活动便出现一个矛盾:即现有与应有、事实与应当之间的矛盾。因为,人们一开始总是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去进行自己的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活动的。既然任何需要都是人对外界对象、对他人和社会群体的一种必然的依赖关系,他就不得不考虑自己现有的活动与秩序所要求的应有的活动、自己行为的事实与行为的应当之间的关系,否则,他的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需要就不可能得到满足。因此,人们必须适应、遵循这种“应当”,使自己的行为活动不断地实现从现有到应有、从事实到应当的转化。这种转化乃是人类行为活动的必然要求,如前所述,其内在的根据就是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是决定人的这种二重性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关系。

可见,“应当”首先是一种关系。它把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活动外在地显现为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对行为主体而言的,但它的指向却是行为活动的客体,即与主体的行为活动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他人或社会群体。这就是说,“应当”是他人或社会群体对主体的行为活动所提出的要求,在这里,行为活动的主体又变成了客体。所以,在“应当”中,行为活动者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既是主体对自身的一种内在的关系,又是对他人或社会群体的一种客观的关系。“应当”正是通过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来表现的主体和主体自身的关系。

其次,“应当”也是一种“客观的”力量,具有普遍性的规定,是人的意识的对象。“应当”本身就包含了人的自觉认识,是伴随着人的物质活动的一种精神活动的产物。在其未被人们意识的时候,它还是一种潜在的、无所依托的东西,既不为人们理解,也得不到自觉地遵守。但人们一旦达到了自觉,认识了“应当”的关系,“应当”作为人与人的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就会逐渐地成为人们的共识,使人们这种关于“应当”的意识成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力量,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它要求人们放弃自己的某些任性和偏执,按照“应当”的行为模式、生活模式去行动、去生活,因而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强制的性质。也就是说,“应当”又成为一种普遍的规定性、成为人的意识的对象,在这里,“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11](P105)

再次,“应当”对人来说,不仅具有某种强制性,更重要地还具有有用性。“应当”的强制性不是纯粹外在地加给人的,是人自己发现了、认识了的“应当”。人们之所以愿意放弃自己的某些任性和偏执,按照“应当”去行动、去生活,从直接或者具体层次上讲,是因为它能保证人们的行为活动的方向性、效用性。从间接或者抽象层次来讲,“应当”是联系社会生活的必要纽带,它一方面能够把人与人、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以维持社会的存在,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够把人既作为个人的存在物同时又作为社会成员的存在物这两个矛盾着的方面联系在一起,实现人的内在本质的统一,促进人的精神的完善和人格的发展。这就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人作为主体,他不会满足于自发的生活过程,而是尽力使自己的活动服从于自己的理想,使自己获得作为人的幸福。所以,“应当”是一种价值。我们已经知道,所谓价值就是客体即价值对象物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应当”作为一种通过主体对客观的关系而表现的主体对主体自身的关系,作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力量和人的意识的对象,它能够满足人的上述需要,是一种有用的普遍规定,因而它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精神价值。

列宁说:“人的实践活动必然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不同的逻辑的格,以使这些格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12](P123)人类认识的这一特点表明,人们一旦达到了对“应当”关系的自觉,“应当”一旦获得人们的共识,它就成为人类行为逻辑的“格”,获得了公理的意义,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可能首先是通过个别先进的人物的率先垂范而出现的,也可能经过阶级、国家等有意识地总结、提炼、概括而提出的,但它们都是人类行为活动“应当”的价值的凝结物。当然,人类行为活动的多样性和统一性,决定了行为规范不只是单一的个别的要求,而是包括理想、准则、诫律、标准等多层次、多方面要求在内的规范体系,是特定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它们共同地组成一个规范的网络,覆盖着人和社会联系的方方面面。

从由于需要而启动的人的行为活动,通过秩序和要求,到转化为“应当”,再凝结为行为规范,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实践的过程。恩格斯对这一过程曾经作过如下概括:他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10](P538-539)这里讲的法律,最初是指习惯法,它和习俗一起,构成了古代氏族社会无所不包的统一的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社会最初出现的行为规范体系。这种情况是和那时社会生活的原始性、单纯性相适应的。可是后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氏族制度的瓦解,人类便产生了分化和对立,于是为人们共同遵循的、服务于全社会的原始的行为规范也发生了分化和对立,出现了道德、法律、政治等各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行为规范,这时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才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发展。同时,如果说氏族社会以习俗和自然法为特征的行为规范更多地具有道德意义,曾经是人类道德发生的原始类型,那么到这时,道德本身也发生了分化,产生了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各个阶级和各种社会集团的不同的道德。但是,不管怎样分化和对立,道德总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而存在,离开了规范就无所谓道德。道德与法律、政治相比,它的规范性本质更明显、更突出。这种特殊规范性集中地表现在它继续保持着行为“应当”的价值内涵,始终以行为“该不该”的评价方式而存在和发展着。它借助于人们的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表现在人们的视听言动、行为品格和习性之中,并通过人们的义务感和良心,构成人们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和自我评价的内在准则系统,从而发挥自己特有的社会作用,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解方式。正是这种特殊的规范调解方式凝结为人们的善恶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

由上述可知,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是社会的一种特殊的人的价值观念。道德既是社会调节的一种特殊手段,又是个人实现自身内在统一和精神完善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始终植根在人和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

道德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其特点就是在于它是功利价值和精神价值的统一,是外在的社会价值和内在的主体价值统一。如前所述,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包括行为的动机、行为选择的方式、行为的后果)总是要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这些行为也就成了他人或社会进行价值评价或判断的客观对象。当人的行为具有“利”人的属性和功能,能够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时,他人或社会就会予以肯定,并通过“善”的评价而获得行为的正价值(包括功利价值和精神价值),反之,他人或社会就会予以否定,并通过“恶”的评价而表明其负价值。在这里,善和恶即是道德的和不道德的总称。道德的行为由于获得他人或社会褒奖的“善”的评价,因而表明其行为的外在的社会价值。而主体的行为在获得道德的这种外在的社会价值的同时,主体自身也会因此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升华,从而体现行为的主体的内在的道德价值。道德价值中这种功利价值与精神价值、外在的社会价值和内在的主体价值的统一,始终是与对行为的善恶评价紧密相连的。善和恶虽然在不同的时代和阶级那里,总是有其特定的内涵,但它们都是以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其实在内容的。这些道德原则和规范就是道德价值对象性的“凝结”物,所以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作为人们行为的“应当”的问题,也就是道德价值问题。就个人而言,它们构成了人的行为的价值指向或价值方针;就整个社会而言,则是社会的价值导向问题。它们对于社会及其成员个人的道德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们的高尚的道德行为、崇高的道德品质、完善的道德人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貌、优良的道德传统、和谐的人际关系等等,都是在“应当”指导下,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所创造的道德价值。道德之所以具有诱人的魅力,成为社会和人生追求的目标,成为激励人们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从而发挥其特有的功能,是因为道德就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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