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具体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言表达论文,也谈论文,形式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具体概念是辩证逻辑研究的最基本的思维形式,是辩证逻辑理论体系建立的基础。具体概念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是必须通过语词形式来表达的。具体概念的语词表达形式有什么特点?它和抽象概念的语词表达形式有没有区别?以及它与辩证思维的其它形式在语言表达上又有什么不同?这是辩证逻辑研究中必须探讨并予以解决的问题。国内有关学者对此作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颇受教益与启发。本文也就具体概念语言表达形式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并与学术界有关同志的观点商榷。
众所周知,概念是以客观事物为其反映对象的。作为概念反映对象的客观事物,其自身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这就是类与整体。同一客观事物,一方面,它与其它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具有这种共同属性的事物就是客观世界中的一个类,事物就处在类的联系中,作为类或类中的分子而存在。例如,农民在市场上出售的西瓜,因为它具有“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一“商品”共同具有的本质属性,它就属于“商品”这个类。另一方面,任一客观事物,它自身又包含着各种内在的规定性,是由各种内在规定有机联系而构成的整体。事物就作为各种内在规定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存在。例如,商品就内含着价值与使用价值、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等一系列对立的规定,商品就是这一系列对立规定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对于事物既是一个类又是一个整体这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列宁曾给予了肯定。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指出:“自然界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在这里,列宁所说的自然界是具体的,即是说客观事物是一个具有多样性的统一整体;列宁所说的自然界是抽象的,即是说客观事物是一个类。类与整体是客观事物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这就决定了反映客观事物的概念也有两个不同的级别。类与整体,就是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存在并彼此区分的客观依据。
人们对一个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在实践中,人们获得了十分丰富的并且合符实际的感性材料,当我们的理性对这些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制作的时候,首先需要区别同异。按照《墨经》的观点:“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这就是说,事物在属性上的同与异,就是同类与异类的识别标准。我们在思维中的同异分析,就是要把握思维对象的类本质,开成抽象概念。在此基础上,依据对立同一思维律,再认识事物内部所包含的各种对立规定,把握其整体,形成具体概念。人们对一个客观事物的认识是这么一个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决定了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是对同一客观事物的认识发展的两个阶段,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肯定的: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具体概念作为对抽象概念的辩证否定和理性认识发展的高级阶段,它不是离开抽象概念反映的对象,而是在抽象概念所获得的关于对象的认识的基础上,更深入地去认识同一对象,其认识目标是要在思维中再现客观事物的整体。既然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认识的都是同一客观事物,它们的区分只表明人们对同一客观事物认识的高低之别,那么,反映同一客观事物的语词表达形式在整个认识过程中都应当是同一的,前后不应当有区别,否则它们就不是对同一客观事物的认识了。例如,当客观存着的商品成为了人们认识对象的时候,我们用“商品”这一自然语词表达我们所要认识的对象,无论是对“商品”的抽象认识还是对“商品”的具体认识,我们都是用“商品”这一语词表达我们所要认识的对象的。因此,一个自然语词,既可以表达抽象概念,也可以表达具体概念。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在语词表达上是没有区分的。不存在有的语词只表达抽象概念,有的语词又专门表达具体概念这种情况。一个自然语词,究竟它表达的是抽象概念还是具体概念,有的语词又专门表达具体概念这种情况。一个自然语词,究竟它表达的是抽象概念还是具体概念,取决于人们对语词指称对象认识程度。概念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正如墨格尔指出:“概念作为概念,是不能用手去捉摸的,当我们在进行概念思维时,听觉和视觉必定已经成为过去了。”(黑格尔:《小逻辑》第328页。)因此,只有当我们把表达概念的语词同人们的认识联系起来,才能确定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究竟是处在低级的抽象概念阶段还是高级的具体概念阶段。离开了一定的认识过程,离开了特定的思想内容,一个孤零零的自然语词,我们无法确定它是表达抽象概念还是表达具体概念。例如:“人”作为一个自然语词,指称了客观存在着的一种实体。假如有人问,“人”这一自然语词是表达抽象概念还是具体概念,回答只能是无可奉告。但当我们把费尔巴哈对它的认识与马克思对它的认识联系起来时,就能确定在费尔巴哈那里,“人”表达的是什么概念,在马克思那里,“人”又表达的是什么概念,费尔巴哈撇开人的社会本质,把人仅仅理解为具有饮食男女等自然属性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所以,费尔巴哈对人的认识是肤浅的,低级的。“人”这一自然语词在费尔巴哈的认识中表达的是一个抽象概念。马克思则不同,认为人不仅具有动物所具有的一般属性,更重要的是人有区别于一般动物的社会属性,处在复杂的社会联系之中,因此,马克思得出了著名的论断,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马克思对人的认识是深刻的、具体的,“人”这一自然语词表达的就是一个具体概念。
在辩证逻辑研究中,有的学者为了肯定具体概念的存在,试图从语词形式上寻找具体概念与抽象概念区分的根据。他们认为,抽象概念在语词表达上不具有对立结构,而具体概念的语词表达形式具有对立结构。他们举例说,“民主”、“集中”这些是不具有对立结构的语词,因而它们分别表达的是抽象概念;而“民主集中制”这一语词是具有对立结构的语词,所以,它表达的是具体概念。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如果认为是否在语词形式上具有对立结构,这是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区分的依据,那么试问,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商品”的概念、“劳动”的概念,其中“人”、“商品”、“劳动”这些自然语词,它们本身并不具有对立结构,不是对立结构的语词,既然如此,在马克思那里,这些不具有对立结构的语词究竟是表达抽象概念还是具体概念呢?事实说明,这些不具对立结构的自然语词,在马克思的认识中表达的都是具体概念。可见,我们不能从语词表达形式上寻找具体概念与抽象概念区分的依据,具体概念与抽象概念在语词形式上是没有区分的,如果有区分,它们就不是对同一客观事物认识发展的两个阶段,势必否认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这样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区分。
或许主张具有对立结构的语词表达具体概念的同志会说,具体概念就是要在思维中再现事物这个具有多种对立规定的整体,认识事物的对立规定必须通过具有对立结构的语词来表达。我们认为,这一看法并不能作为具有对立结构的语词表达具体概念的根据。诚然,具体概念是把事物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反映的。事物作为整体,是由各种对立规定构成的整体,因此,思维中是否把握了关于对象的对立规定,是具体概念形成的基本标志。例如,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劳动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它们都把握了关于对象的一个方面的对立规定,表明我们初步(仅仅只是初步)形成了关于“商品”、“劳动”的具体概念。但从语言形式上来看,它们并不是对立结构的语词,而是语句。通过这些语句,表达了人们对“商品”、“劳动”所包含的对立规定的断定,而对事物所包含的对立规定的断定,这是辩证的判断。在辩证思维里,包含了具体概念、辩证判断、辩证推理和辩证理论等思维形式,在这些思维形式中,具体概念是最基本的,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是具体概念所包含的丰富内容是通过辩证判断、辩证推理和辩证理论来展开的,辩证理论则是具体概念思想内容的完整展开的。例如,毛泽东头脑中形成的关于“中国抗日战争”的具体概念,就通过《论持久战》的理论加以完整地展开了。辩证判断、辩证推理与辩证理论都以具体概念为基础,是具体概念内容的展开。我们思维中所形成的关于对象的具体概念,必须通过辩证判断、辩证推理和辩证理论来体现。但它们作为辩证思维的不同形式,在语言表达形式上是彼此有别的,不能将它们的语言表在形式混为一谈。体现具体概念内容凝缩性的特点,表达具体概念的语言形式是语词,辩证判断、辩证推理和辩证理论展开了具体概念的内容,体现这一特点,它们的语言表达形式分别为语句、句群和组合句群。认为对立结构的语词表达具体概念,在这里的所谓对立结构的语词如果是指的对于事物对立规定的断定,则把语词与语句混淆起来了,同时也把具体概念和辩证判断混淆起来了。因此,关于对立结构的语词表达具体概念之说,既不符合事实,同时又势必造成混乱,是不能自圆其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