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何去何从——对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现状的观察和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何去何从论文,中国农村论文,基层论文,发展现状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村民自治与村庄治理结构的重建
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农民进行的一场广泛的基层民主实践。1982年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宣告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建立村民委员会,从此以后,执政党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村民自治的民主实验,动员亿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办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二十多年来,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以民主为导向的村庄治理结构。执政党在全面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废除人民公社制、抛弃了计划经济时代“全能型”政府对农村和农民的控制和管理模式,重新建构了国家与乡村的关系模式,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先后于1987年制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牛修订并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及选举方式作出了全面和明确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使村民自治和乡村民主获得了全面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贯彻落实《宪法》和村民自治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过程中,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指导村民在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制订了村民自治章程,建立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委会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从而建构出了一个全新的以民主为导向的村庄治理结构。
二是村委员会选举成了惯例,民主选举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也经三年一届的选举而不断趋于规范和完善。经过三年一届总共七八次的选举,村长须经村民选举产生的观念深入人心,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海选”制度在许多地区普及开来,明目张胆的贿选现象得到遏制;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越来越完善,从选民登记、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候选人的确定、流动票箱的控制、委托投票的管理、秘密划票房的设置、选票的统计,到贿选的防范和处理等一系列环节,都随着村民选举的推进而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是亿万农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不断提升。在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度,专制政治的文化传统和臣民意识根深蒂固,人民的权利主体意识先天不足,民主和法治观念淡薄,政治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普遍不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通过执政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持续进行的公民教育、民主教育和普法教育,尤其是经过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实践,广大农民在获得越来越多的自由和权利的同时,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民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也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高。
二、村民自治制度“失灵”与乡村社会的失序
执政党和政府在农村全面推行村民自治,是为了应对人民公社解体后乡村组织陷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乡村社会严重失序的现实,试图通过村民自治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大制度的联接,破解“三农”难题、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制度设计者期待村民自治能够把农村重新组织起来,承担起以下几大功能:一是为村庄发展提供社会秩序,即通过村民自治调解纠纷、维护治安,实现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二是为农村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即通过村委会组织来动员或整合乡村的有限资源,如维修村庄公共工程,兴办乡村公益事业等;第三,通过村委会组织重建村民与政府之间因人民公社解体而断裂的关系纽带,实现国家对农民和农村地区的有效管控;第四,也是国内外观察家希望看到的,即通过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的实验,使民主自下而上渐进拓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民主化道路来。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当今的中国农村,村民实行民主自治的治理结构固然已经建立,村民选举也已经普及,但民主治理的机器却始终没能在乡村地区有效地运转起来。中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极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情况相当复杂,但大致可以将其一分为二:一为大中城市周边和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一为中西部农村和沿海省份偏僻山区。两地农村的“村民自治”,大致可分三种类型:即行政主导型、能人治理型和治理失范型。
1.行政主导型村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主任人选、村干部报酬的确定均有很强的影响力,村委会的工作以完成各种政府任务为主,乡镇政府往往为村委会制定了社会治安、村庄经济发展、计划生育等一系列指标,并由乡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决定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一般实行“村财镇管”,要求村庄对外“零招待”等。
2.能人治理型村治——村委会主任一般由经商成功的企业家或地方上的强人出任,能人治村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传统管理,名义上说是民主治理,实际上村庄的公共事务都是由这些能人说了算。能人治村一般导致两种状况:一类能人担任村干部的目的是为了体面、社会地位和声誉,乐意为村民做事,甚至个人直接出资兴办公益事业,从而赢得村民的拥护;另一类能人则希望通过担任村干部为个人谋取好处,在城郊经济比较富裕的村庄,这种能人一旦通过选举当上村官,就毫不犹豫地以权谋私发财,很容易走向腐败,导致村治混乱、村庄矛盾激化而群体上访不断。
3.至于那些治理失控型村治,村民自治制度从来就没有建立或者说没有有效运转起来过,所谓村民自治是有自治之名而无民主之实。
近年来考察各地农村,走访当地村民,我们发现,即使是行政主导型村治、能人或精英治理型村治,村民自治大抵也都是有选举而无治理,所谓“村治”几乎都是村干部之治,是“官(村官)治”而非“民(村民)治”。除了一些示范村或模范村,村民对村两委的认同度普遍较低,到农村随便问问农民,发现他们对自己选上的村官多持不信任的态度。村庄一旦有兴建公共工程或某种公益事业,村民总要怀疑自己选出来的村官会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或侵害村民的利益。可以断言,在相当一部分地区,村民自治实际上已经陷入制度失效的困境。试看今日农村之乱象:
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因各种社会矛盾交织而引发的农民群体性抗争维权事件、群体性上访现象蔚然成风。据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郑楚光提交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一份大会发言稿中指出,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从1994年的1万多起上升到2004年的7.4万起,增加6倍多;参与人数从1994年的73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376万人次,增加4倍多。[1]公安部长周永康在2005年7月间的一次讲话指出,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在最近10年间增加了六倍多,其特点是数量明显增多,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各个领域,行为方式激烈,组织化倾向明显。[2]其中,有相当比例的事件是城郊和沿海发达地区因征地款的分配、村庄干部贪污村集体资产而引起的纠纷,以及村民与县乡政府因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矛盾,最终导致了各地大规模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一些地区的村民与村两委干部、村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
在中西部农村地区,伴随着群体性事件和农民群体上访的持续不断,是农村治安和社会秩序的持续恶化。在那些问题严重的地区,如广西隆安县的那桐、古潭、那圩等乡镇,黑道分子为非作歹,横行乡里。他们以非法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严重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他们在一些农村地区插手基层政权建设,干扰破坏政策实施,成为危害一方的乡匪村霸;在一些娱乐场所,业主豢养“黑打手”、“黑保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在一些地方“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存在,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秩序。[3]
至于那些治理陷入瘫痪和失控状态的村庄,不管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贫困村庄,村落共同体的意识荡然不存,村干部和村民对村庄事务漠不关心,公共工程长年失修、公益事业无人过问。不但村庄道路、水利设施、文物遗产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没人管顾,甚至连事关村民自身安危的大事,也不闻不问,从而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如2008年8月太原娄烦县太钢尖山铁矿排土场发生一起特别重大事故,位于排土场下面的娄烦县寺沟村部分房屋被埋,死亡失踪45人,受伤1人;又如山西临汾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泥石流事故,宽约600米,长约3公里泥石流将下游的一个农贸集市和两个村子的部分房子冲跨,造成277人遇难,33人受伤,4人下落不明。[4]浏览一下相关的报道,我们看不到当地村庄和村民在事故发生前对灾难抱持应有的警觉和防范。娄烦铁矿排土场、临汾矿坝形成的安全隐患,就在村庄和村民的眼皮底下,所在矿区企业固然要为频仍不绝的重大矿难负责,但各受灾村庄的干部和村民,难道不应为此承担一些责任?!
还有前些时发生的毒奶粉事件,我们可以将之归罪于奸商之心黑、食品制造行业之风气败坏、政府监管之不力,但是,案情波及的范围如此之大、涉案的奶站和奶农如此众多,人们对往牛奶中投毒(三聚氰胺)熟视无睹,当地村庄和牧场的自治组织哪里去了?哪里还有什么村民自治?而这不也折射出了当前乡村治理的失范和失控么?!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当今中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已经面临一场深刻的治理危机。
三、村民自治制度为什么失灵
村民自治制度为什么会失灵?农村基层民主为什么运转不起来?当今中国农村陷入治理危机的根源何在?根据我的观察,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村民自治制度不是中国农村社会和农民阶层自发生长的秩序,而是执政党和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产物,是一种外部强加的制度。建立这一制度基础之上的农村基层民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动员式民主。换言之,“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尽管是1980年代初广西罗城、宜山等地农村的农民自发组建而来,但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治理,从民主选举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系列机制,说到底是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执政党和政府设计、并予以强力推动的结果,而非“内生型”、出自于中国乡村治理的习俗和惯例。这些由精英们送到乡下去的制度,由于缺乏必要的本土资源,包括传统、文化和习俗的支撑,其结果必然是水土不服,最完美的制度也会失灵。
其次,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农民,农民在现代民主理论中被认为是最不具备民主素养的社会阶层,在农村推行民主的条件,其实远不如现代化了的城市那样具备了民主必要的经济、文化和教育基础。因此,如有学者指出的,乡村民主是在最不具备实行民主条件的阶层中进行的一场广泛的民主实验,这场实验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对执政党和政府都是一大挑战。
民主确实是个好东西。民主是一种价值观念,一种制度安排,一种社会治理机制,更是一种公民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中国农村推进民主,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是作为乡村民主之主体的中国农民,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公共精神缺失,合作能力不足,民主和法治意识尤为淡薄。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年的民主与法治教育,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大大提高,但距离民主政治的要求仍然存有不小的差距。一方面,以宗法和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结构已经在共和革命中瓦解,建国以后建立的人民公社制度也在改革中解体,残存的传统道德伦理和价值观念,经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也荡然不存;另一方面,新道德、新伦理和新价值尚在建构之中。现实中的中国农村和农民,民主与法治意识若有若无,共同体意识、契约精神和合作能力普遍不足,重民主而轻法治,重个人权利而轻义务。
因此,在现阶段,动员式政治运动在推广选举方面还勉强可以奏效,毕竟农民还有人民公社时期选举生产队长的经验,而选举的程序性和技术性都比较确定,且容易操作。至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一旦实行村民“自治”,由农民自己来操作,问题就出来了。这也难怪,村民自治的一整套规则、程序和方法,几乎都是精英们从西方国家拷贝过来推销给中国农民的。这些与中国人的行事方式格格不入的玩意,即使在政府部门和高校的管理过程中,号称拥有高素质的官员和管理者都弃之如敝屣,要求没什么文化、民主素质先天不足的村官和农民照本宣科来治理村庄,未免有点强人所难。
第三,农村精英的大规模流失,加剧了中国农村的治理危机。传统中国的农村,国家政权不下县,宗族和乡绅为国家承担了乡村治理的责任。改革开放以来,先是高考制度的恢复把一批批农村精英不断地吸纳进了城市;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高速推进,中西部农村以及沿海山区和偏僻乡村迅速被边缘化,尚存的农村知识精英和几乎所有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大规模地涌入城市和东部沿海小城镇当上了“农民工”,大批村庄变成了只剩老人和儿童留守的“空壳村”。在这里,村两委干部缺乏好的候选人,党员普遍存在“一高二低”(年龄“老化”、文盲和半文盲者居多)现象。在现有的体制下,党支部书记由党员选举产生,而党员则由老党员和党支部确定,形成一个封闭的权力系统,从而导致许多村庄长年不发展新党员,而村党支部也在家族或派性的小圈子里打转的现象。
第四,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乡村民主过程中,普遍存在重选举而轻治理的现象。对于村民自治,地方官员们或者是把民主简单地理解为选举,或者是基于对村民治理村庄的民主权利的尊重,往往是高度重视选举而忽略选举过后的村庄治理。村官换届选举之时,乡镇干部浩浩荡荡进村庄,指导选举程序,监督投票计票过程,防范和处理村官选举过程中的贿选。一旦换届工作完成,乡镇就放弃了对村庄民主治理的指导,以及对村官施政的必要的监督。这种“无为而治”,很容易造成村官的恣意妄为、村治瘫痪和农村社会的失序。
最后,就是大体制的问题。村民自治和乡村民主建立在城乡二元体制的基础之上,村民自治制度与乡镇政府管理体制,可谓是一个农村,“两种制度”:村委会主任由村民选举产生,要对村民负责;而村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乡镇党委任命,需要对乡镇负责。至于乡镇和县一级的官员,目前均由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命产生,习惯上只需要对上级负责,只要乡镇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干出让领导看得见的政绩,博得上级领导的肯定,就可以无惧于百姓的压力。一个是对上(上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一个是对下(农民)负责,南辕北辙,如何对接?目前困扰着村民自治的一些问题,如村委与党支部关系的紧张,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关系的不顺,等等,其根源都可追溯到乡村地区的制度环境。
四、推进村民自治、促进乡村治理的战略思考
如何回应村民自治制度失灵的挑战?如何根治各地农村之乱象,如何使乡村社会的治理走向有序进而走向善治?从宏观层面看,现有学者和专家们的对策,主要基于两种不同的路径取向。
一些专家和学者把农村的乱象归咎于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认为村民自治并不适合国情,目前阶段在农村推行民主还不具备条件。因此,提出的对策是取消村民自治。在我的接触中,许多政府官员尤其是乡镇一级的干部,认为农村和农民并未具备实行民主的条件,因而主张取消村民自治,由乡镇政府对农村地区实行全面管理。不过,这种主张多是官员与学者交流时私下说说而已,摆不到桌面上来。在我们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民主已经不是需不需要的问题,而是如何推进的问题。民主是人类的普世价值,其价值和意义,正如理查德·威廉姆逊《为什么要民主》所说:“民主是对深深期望得到体面对待的人的回应。民主是人类出自天然本性的期望,期望人人对他们各自的命运都有发言权。”[5]
另一种学者和专家则认为,乡村治理失序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不够完善,以及乡镇以上政府官员对村委会自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导致村民自治的自主性不足。因而主张推进和深化农村民主,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制度。然而,村民自治的制度失灵和农村地区的乱象,果真如这些学者所宣称的那么简单,只是因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基层民主制度的不够完善使然的么?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对策就相对简单,只要增加制度供给,推进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就行了。
照我的理解,制度失灵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制度自身有缺陷或规则、程序和方法的不完善使然。另一种情况是,看起来似乎美好的制度,在现实中却不能有效地运转起来,在这里,所谓的制度只是纸上具文,乃无效制度。前者的对策是增加制度供给,推进制度建设,改进缺陷、修补漏洞、完善制度;而对于后者,即制度失效或无效问题,是难以通过对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来解决的。村民自治的制度失灵,其症结就在于制度缺陷和制度无效的双重制约。
无庸置疑,目前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还存在诸多的制度缺陷,包括村民自治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够周延,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庄与乡镇政府关系欲理还乱,等等,都有待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推进。但问题显然不止于此。凡是在农村生活较长时间的人都会发现,在日常的村庄治理中,村民自治的现有制度,包括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大会制度,财务监督小组制度,等等,实际上大多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对于现有的村庄管理制度、规章和程序,村官和村民们有时候还走一走形式,更多的时候是把它们束之高阁。道理很简单,以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关系模式和行为方式,要接受民主的一套游戏规则,的确有些不太习惯,难以适应。因此,我认为,要使村民自治一系列制度、规则和程序发生作用,恐怕只能借助于执政党和国家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强制。推进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地方治理,需要从改进制度缺陷(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解决制度无效(对村官、村民强化民主训练)两方面同时推进。
需要指出的是,多少年来,不管是从事乡村民主研究的专家和学者,还是作为村民自治推动者的执政党和政府官员,都或多或少存在某种自由主义式的民主迷思。当年孙中山提出中国的民主须经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阶段,现在看来,“军政”虽然不必,但“训政”却是必要的。孩童学习走路需要大人的扶持和教育,这个道理人人明白。一旦面对村民自治,有学者的思维又犯迷糊了。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规范村庄治理,创设了“村财镇管”、村庄财务实行“零招待”等制度措施,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村官们对此举措深表不满,这好理解,因为他们的权力遭到削弱和限制;许多学者也跟着起哄,认为这是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削弱了农村基层民主。这就是自由主义式民主迷思。因此,推进村民自治、破解乡村治理难题,同样需要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我们要坦然承认,无论从国情还是民众的民主素养来看,民主都还需要精英阶层的大力推动。
首先,村民自治应当从专注选举转向推进治理。执政党和政府要像推进村民选举那样,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乡村的民主治理过程,促进农村地区走向善治。
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现状是,农村基层民主只是选举民主,三年一届的选举,因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搞得轰轰烈烈,认认真真,许多村庄的村官都是“海选”产生,上级对贿选也毫不留情,这是真民主;选举一过,就无为而治,放任“民主”,任由村官腐败和专制。村民自治有民主选举而无民主治理,农村基层民主终究是一只“跛脚鸭”。
因此,重要的问题是教育农民,让农民学会民主治理。一是强化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强化村官和村民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严格按照制度、规则和程序治理村务;对于村民自治尚无法解决的问题,继续实施“村财镇管”、村庄“零招待”等制度措施。二是动员并积极创造条件,让农民参与村庄的公共事务。在这方面,浙江省温岭民主恳谈的经验值得借鉴,民主恳谈会是民主治理的好形式,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借助于民主恳谈、听证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以协商民主促进乡村治理,让广大农民在参与中学习参与,在民主中学习民主。三是借鉴各地民主法治村建设的经验,通过执政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动员、推动和规范,指导和规范村委会和村官的行为方式。对农民开展民主与法治教育,使农民在民主的实践中逐渐培养他们的公共精神,法治观念,宽容和妥协精神,对少数人权利的理解和尊重,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逐渐形成民主素质和公民性格,使农村基层民主有效地运转起来。
其次,积极推进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建国家与乡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架构,深化地方民主政治建设。
村民自治要走出困境,需要借助于地方政府官员的外力推动。问题在于,到农村去推动村民自治,其实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在目前的政府体制下,地方官员只需对上负责,普遍热衷于GDP数字、搞几个上级领导看得见的政绩工程,而缺乏扎扎实实推动乡村基层民主工作的动力。更严重的问题是,地方官员或出于发展地方经济、提高GDP的需要,或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权力寻租”,遇到征地折迁、招商引资和地方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一旦与村庄和村民的利益发生冲突,从乡镇到县政府的官员往往与村民站在对立的位置上,与农民争利,而不惜侵害村庄利益、剥夺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推动村民自治,促进地方治理,使乡村民主有效地运转起来,需要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作出合理地调适,消解存在于村民自治制度与压力型地方政府体制之间的张力,使两者互相“兼容”。
解决制度“兼容”问题,必须推进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一个新型的、民主的地方治理结构,在稳定的基础上渐进推动地方自治。作为改革的第一步,可以先从村民自治推向乡镇自治开始:撤消乡镇政府,把乡镇一级政府改建为县、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设立乡、镇公所。同时,全面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和原则,对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机构进行重新定位,并全面推行乡镇长的公推公选。待乡镇自治成型、县域自治的条件和时机成熟以后,进一步规划和实行县域自治,渐进完成地方政府体制改革,完善和优化地方治理结构。
推进地方政府体制改革、完善地方治理结构,实行乡镇和县域自治,这是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学者党国英指出,乡村民主政治从根本上说是全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应是独立于全社会的“自治民主”。[6]这一见解很深刻,也很有见地。只有当乡镇长改为公推公选或由本地农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乡镇长和乡镇公所的职责就是为辖区民众服务的情况下,地方官员才会改变唯上级马首是瞻的从政心态,才能彻底消除为拼个人“政绩”而不惜破坏乡村环境、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官场怪象。而村民自治制度与压力型地方政府体制之间的紧张或不兼容问题,自然也得到了消解。其次,实行地方自治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地域辽阔,东西南北发展极不平衡,即使在传统农业社会,尚且“政权止于县”,让县域以下的乡村地区实行自治,以因应各地复杂现实情况。在中国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高速推进的现时代,地方自治体制的优势自不待言。
改革开放30年来执政党和政府推动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为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和地方民主的深化创造了基本的条件。近年来,执政党和政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又把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体系确定为国家的目标。我认为,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实行乡镇自治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应当抓住机遇,只争朝夕。这里,笔者借用民主理论家戴维·赫尔德的一段话,来论证推进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优化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意义,并为本文作结。赫尔德指出:“在今天,民主要想繁荣,就必须重新看作一个双重的现象: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到市民社会的重新建构。只有认识到一个双重民主化过程的必然性,自治原则才能得以确定。所谓双重民主化即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互相依赖着进行的转型。”[7]
注释:
[1] 郑楚光:《体现本质突破关键构建和谐社会》,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大会发言稿,九三学社网,2006年4月10日,http://www.93.gov.cn/xwjc/snyw3/news04.103.htm.
[2] 余凌云:《处置群体事件勿忘执政为民》,《民主与法制》2005年8月下,中国法学会。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media/shownews.asp?id=315.
[3] 唐广生、陆明利:《公安部督办广西隆安打黑公安局长等8领导被停职》,《广西日报》2008年10月8日
[4] 膝军伟、刘翔霄:《山西委烦尖山铁矿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新华网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0/06/content_10154419.htm:《山西襄汾“9·8”尾矿溃坝事故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山西日报》2008年12月3日。
[5] 理查德·威廉姆逊1994年在博茨瓦纳的加布伦(Gaborone)举行的非洲民主网络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
[6] 党国英:《农村改革攻坚》,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年,第190页。
[7] 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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