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增值税的效应与转型分析_消费型增值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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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基的宽窄不同,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何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选择恰当的增值税类型,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是当前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不同类型增值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对固定资产价值是否允许扣除,以及允许扣除多少,是区别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增值税的关键。按国际通行惯例,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而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的价值。由于对固定资产扣除方式不同,这三种类型增值税对经济的影响也不同: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同。就税基而言,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在社会总产值c+v+m中,扣除了c以及v+m中用于积累的部分。从范围来看,这时的税基小于理论上的v+m。收入型增值税的税基与理论上的v+m大致相同,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大于理论上的v+m。假定纳税人的销售收入相同,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显然,税基宽广的生产型增值税取得的财政收入最多,其次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取得收入最少。

第二,对税负结构的重新分配以及经济结构的影响不同。增值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应存在重复征税,否则,就可能影响到经济结构的优化。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但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增值税由于在计算增值额时,部分允许扣除或不允许扣除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这就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产生重复征税。对固定资产购进价值存在重复征税,可能造成对产业结构的逆向凋节。首先,会导致行业税负结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诱导加工行业的大力发展,抑制基础产业的发展。因为能源、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所占比例小,产出大,抵扣少,税负较重;而加工业、零售业由于固定资产所占比重小,能扣税的原材料所占比重大,从而税负较轻。其次,导致资金密集型的行业税负明显重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这也体现出对产业结构的逆向调节。

第三,对投资规模的影响不同。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抵扣,就投资主体而言,实际上享受了提前抵扣税款的权利,相当于享受了国家提供的部分无息贷款。因此,它客观上会刺激投资的扩张。不仅刺激简单再生产的投资,而且还刺激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投资;不仅刺激国内投资,而且还吸引国外投资。这样有利于资本形成,刺激经济的增长。收入型增值税的课征结果是所有消费资料以及追加投资(即扩大再生产)所耗用的生产资料都负税,只有补偿(即简单再生产)所耗用的生产资料不负税,因此它对扩大再生产没有刺激作用。所以,收入型增值税一般不改变人们投资取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应该是呈中性的。生产型增值税不仅对所有的消费资料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课税,而且对用于简单再生产的固定资产也课税,并且重复课税,因此,它不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在资本有机构成高、资本密集程度大时,会起到抑制投资的作用。

第四,对物价的影响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具有刺激投资的作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投资欲望会被进一步激发,因此会导致社会购买力大大提高,在某种程度上引起需求拉动型的物价上涨。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购进税款不能抵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投资主体的投资欲望,从而抑制物价上涨。但是,如果投资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约束和风险约束,其资金成本是严格按照市场来确定的,那么,消费型增值税对物价水平的刺激作用会大大降低。

第五,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不同。在进口环节,如果国内货物采用消费型增值税,那么国内产品的税负轻于进口产品,有利于产品出口,抑制进口;如果国内产品采用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则国内产品的税负与进口产品税负应该趋于一致;如果国内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那么会出现国内产品税负重于进口产品税负的现象,不利于产品出口,有利进口。在出口环节,一般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际上采取“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予以退税。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实现全面抵扣已纳税款,迎合了终点课税原则,最容易保证定额退税。收入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折旧额的确定有许多估计因素,定额退税在操上有一定难度。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难以做到彻底退税,因而使出口产品的税负相对较重,限制出口。

二、对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证剖析

基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的经济效应不同,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其原因在于:(1)避免重复征税。例如法国于1954年推行增值税制,对生产批发环节征收,对购进物资资料在上一环节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同时规定外购机器设备也属于抵扣范围。(2)解决传统流转税出口退税不彻底的问题。战后西欧各国为摆脱美国的经济控制,希望通过扩大西欧各国间贸易及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实现经济振兴。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从而在欧共体得以普遍推广。(3)谋求扩大国内投资。战后凯恩斯主义已深深影响各国政策。根据投资乘数原理,各国努力扩大投资。但是由于资本边际效益递减,政府的大量投资使民间资本收益菲薄,同时由于有价值的投资领域狭窄,大量资本闲置或外逃。为鼓励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各国纷纷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此外,财政压力不大也是各国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原因。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这一抉择导致增值税制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解决生产资料的重复征税问题,与现代化、专业化、协作化生产方式的要求存在矛盾。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货物流转次数越多,对已征税款的重复征税也就越严重。

(2)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有悖于我国产业政策的目标。对固定资产不允许扣除已纳税金,会造成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负担重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如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3)生产型增值税导致扣除“链条”中断,增加发票扣税的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给操作带来困难,导致扣税链条中断,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便利。

(4)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是各国的通行做法。由于我国出口企业在产品出口得到的退税金额中,没有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会使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为什么我国仍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呢?我们认为,这是由我国国情和经济运行模式所决定的。其原因如下: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聚集财政收入,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6年的11%,年均下降比例为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降。与此同时,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国债规模不断扩张,致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非常有限。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正是实现该目标的有效手段之一。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显然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膨胀,抵制非理性投资,还可扩大就业。近年来,我国对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行了诸如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等一系列变革,但是要说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软约束的状况还为时过早,因而与约束投资机制相伴而生的“投资饥渴症”及非理性投资还将长期存在。90年代中期,我国新一轮经济过热兴起,抑制投资膨胀成为经济生活的重点。在如此背景下,1994年税改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在促进就业方面,生产型增值税也具有一定作用。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有利于扩大就业。从目前的再就业工程来看,下岗人员除从事餐饮、商业和家务等服务外,大部分进入私营企业及其他中小型企业。而这些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3)生产型增值税与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我国现在实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核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税务中介素质不高,稽核能力有限,导致征管效率低下。如果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或收入型增值税,现有征管水平难以适应。

三、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从优化税制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类型的最佳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这是因为,其一,消费型增值税最能充分体现“中性”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其二,消费型增值税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作用机制,有利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但是,我国的现实国情与消费型增值税存在冲突,目前我国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受到以下因素制约:

第一,国家财政基础薄弱,缺乏承受能力。增值税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将会使税基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急剧减少,给本来就很困难的财政增添压力。

第二,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的压力。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发展,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我国目前的企业构成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的压力。

第三,在国地税分设格局下,可能引发收入矛盾。目前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增值税运行矛盾较为突出的行业,都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如果改征增值税,势必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可能受到地方利益的抵制。

但是,从有利角度分析,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也存在一些积极因素;

第一,由生产型消费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过程中,最现实和棘手的问题是对财政收入的直接影响。由生产型消费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内会造成财政收入的急剧减少,甚至在某些行业,即资本密集型行业,有可能出现负增值税的情况。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投资,鼓励了新技术的使用,促进了基础产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会产生积极作用,最终会导致国民收入总体水平的提高,从而使增值税收入额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另外,增值税类型改型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还可以通过一些配套措施得到克服和解决,例如,可通过对新税基的适当调整、期初固定资产的处理来解决转型初期的困难。还可采取开征一些新的税种、提高税率等措施缓解收入困难。

第二,在我国经济出现通货紧缩态势下,生产型增值税值税改成消费型有利于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间接起到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作用。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投资体制初步培育了具有投资约束机制的一批投资主体,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后,客观上将会极大地刺激投资需求,可能造成短期物价上涨,但对我国目前的经济态势反而有良好刺激效应。新型投资主体在利益机制约束下,投资方向会更加审慎,可能使一些本来属于结构性投资短缺的部门和行业(如教育,基础产业)受益,从而使结构性物价上涨得到抑制。

第三,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产业发展有积极作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后,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税负相对较低的行业如加工行业等,税负优势不复存在,而对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由于对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从而使税负结构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对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更为有利,因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可采取差别选择、分步实施的策略,即选择一些重复征税严重和税负较重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交通运输和能源基础产业等先行试点,时机成熟后,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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