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不完全对“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效率影响的经济学分析_农民论文

契约不完全对“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效率影响的经济学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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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公司+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创新的重要形式。它是工商企业等公司与农户签订合约或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条件下把产供销统一起来,结成利益共同体,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但仍保持各自独立的契约关系型的经营组织。实践中,“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不乏成功案例,但多数运作效率低下。本文试图从契约的不完全性角度对此加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运作效率的路径。

一、契约的不完全性及其对组织效率的影响

契约,俗称合同、合约或协议,作为一种文本表达方式,契约较为规范。据《法国民法典》的解释:法律意义上的契约概念为一种合意,是当事人或契约方、契约参与者为达成一致同意的意见,非单方而是彼此合意、表达所有参与者所承担的责任、义务、权利的明确界定,签约自由、地位平等、内容公正合理是其基本特征。在经济学中,契约概念的内涵比上述法律所规定的要宽泛得多,它将所有的市场交易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并将此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1](p.2-3)新古典学派的契约经济学理论基于完全市场的假设得出了契约完全性的结论。然而,现实中的市场是不完全的,相应地,契约也就具有不完全性,这必然导致作为契约人集合体的组织运作效率的损失,它主要来自于契约的不平等性、不完善性和风险性影响等三个方面。

1.契约的不平等性及其影响

完全市场的假设认为,市场交易者众多,每一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规模有限,并且都只是市场交易价格的接受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存在垄断地位。因此,契约就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交易当事人在足够多的交易对象中自主选择并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结果。[1](p.8)但是,完全市场的假设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交易者在市场上所能寻找到的交易对象受信息、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双方的交易规模有大有小,这就导致了交易过程中,缔约双方地位、力量的不平等。这样,在契约型组织中,处于强势垄断地位的一方必然对处于弱势依附地位的一方形成“要挟”。这就造成后者部分权利的丧失,使其缺乏充分的激励去付出努力以寻找更有效的方式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加大了组织内部运作的成本。

2.契约的不完善性及其影响

完全市场假设也认为,不存在不确定性事件,人对一切事件不仅都能加以预测而且预测精确,因此,人具有完全理性。然而,一方面,外在环境是复杂的,不确定性是永存的;另一方面,人的智力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在接受、储存、处理信息、设计运用方案方面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样,人就只具有有限理性。有限理性使得契约双方难以穷尽全部方案,从而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善。这样:人们无法设计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以规范组织内成员的努力行为;组织内部的计量能力相应下降了;当没有考虑到的偶然事件出现时,重新谈判和缔约增加了事后成本;各方在初始缔约时,可能订立如何“善后”的具体措施,也增加了组织的管理成本。[2](p.53-54)

3.契约的风险性及其影响

这是由不完全市场条件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倾向。虽然经济人所追求的效用最大化不排除人们可能以“利他”作为自己效用的满足,但经经学更注重的是人们会“损人利己”。因为“无私利他”的行为带来的是正外部性;但“损人利己”的个人努力行为带来的是负外部性,这符合经济人以最小成本支出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这样,以不诚实或欺骗的方式追逐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产生了,其后果就是契约风险的存在。[2](p.54)契约风险使得组织内部成员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它扭曲了组织内部的利益结构,使各方无法按平均利润率原则进行利益的均衡分配,这降低了组织运作的稳定性。

二、“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契约的不完全性及其对组织运作效率的影响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走向市场进行交易,因其居住分散、经营规模狭小,需要承担市场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可能导致市场运作的失败,这引致了可能的潜在利润,从而引起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应运而生,它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各部门间的外部交易变为产业化组织的内部交易,即外部利润内部化,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但由于公司和农户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农业经营活动的高度不确定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双方机会主义行为,“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契约存在着不完全性,从而降低了这一组织模式的运作效率。

1.公司与农户地位的不平等形成的契约不完全性对农业产业化组织运作效率的影响

“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契约关系的形成和稳定与双方地位的平等与否关系极大。公司(龙头企业)多数市场经济意识强,经济实力雄厚,拥有较强的决策、严密的组织和完善的市场营销系统,通晓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充分的市场信息,相对而言处于优势地位。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偏小、居住分散,资金、技术力量薄弱,市场经济意识淡薄,准确、充分、及时地捕捉市场信息的能力差,评估和辨别信息的能力低,加之农户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依托,这就导致“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农户在与公司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公司事实上成了农户生产的协调者与组织者,虽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生产的盲目性,但随着农户对公司依赖性的加深,农户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生产经营的独立自主性,以致农户成为公司垄断控制下的“生产车间”。这一方面隐含着农户部分经营权的丧失,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农户的积极性减弱。不仅如此,还会出现契约的附合化问题,即公司往往单方面规定契约条款,甚至还会产生对农户的欺诈和强制行为,农户利益难以真正得到保证,对农户参与组织的激励作用也大大削弱了。

2.农业产业经营不确定性形成的契约不完全性对农业产业化组织运作效率的影响

农业产业经营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农业经营活动尤其是农业生产活动是通过利用有构造的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这是一种以生命适应生命的复杂过程。生物生长过程中及自然力量的多种不可控因素导致了农业经营活动往往面临极高的自然风险,这使得农业经营的产出水平不可能保持均衡,不同年份间农产品供给量具有明显的波动性,农产品交易总量不断发生变化,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伴随而来的是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3]这种农业经营风险的双重性必然导致农业经营活动中尤其农户参与市场交易的高昂交易费用。尽管“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公司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对市场行情较为准确的把握,将从市场捕捉到的各种信息综合整理,制定出生产计划,然后以契约的形式分解给农户,农户按此生产、交售产品,公司按契约收购产品并提供相应服务。这样,交易的对象和关系相对稳定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下。但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过程可控性程度极低,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程度极高,便使产业化组织对农户参与市场交易费用节约有限,且组织内部隐含极高的管理成本;公司对农户生产经营的过程和结果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计量;市场波动较大,利益受损超出一方承受能力时,契约双方需要进行重新谈判和缔约,产业组织运作成本相应提高。

3.公司与农户机会主义行为形成的契约不完全性对农业产业化组织运作效率的影响

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受制于双方所追求的契约目标。两者的目标函数往往并不完全一致,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受机会主义行为驱使,就容易导致败德行为,这就决定了双方契约关系具有内在风险性。“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中,作为龙头企业的公司,是独立于农户之外的另一利益主体,其与农户联系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原料成本,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这一角色地位决定了只有在对其经营有利的条件下,它们才能和农户发生特定的交易行为,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当其经营困难时,一些公司常常不顾农民利益,甚至有意转嫁风险。这样,农户不仅分享不到加工、销售环节的利益,还有可能丧失自己的部分应得生产利益。对农户而言,其利益主要与其生产原料的销售价格有关。因此,它主要关心的是原料价格,对加工、销售领域及其增值情况关注较少。通过契约关系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原料销路的保障程度,尽可能地将市场风险让渡给公司是农民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必然选择。由此可见,公司与农户的契约结合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外部结合,契约的风险使得双方总是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策略性行为。在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摊机制和约束机制情况下,产业组织中契约关系可能出现终止,农业产业化组织也将退化甚至解体。

三、“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运作效率的改进

根据以上分析,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了“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运作效率的损失,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以下思路的选择。

1.构建农民经济组织,提高农户缔约地位

平等契约关系的形成是通过具有均势谈判力量和地位的利益主体双方重复博弈所实现的。“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农户谈判力量的强弱对保护其自身利益关系极大。农民经济组织通过将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提高了其组织化程度,使其能以一集体的力量来面对市场,不仅有利于农民获得信息和技术、有效地抵御各种农业风险,而且增强了其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了其在与公司缔约时的谈判地位,避免了公司对农民利益的不合理侵占,从而形成农民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农民经济组织的构建:一是要借鉴国外发达农业国家的合作社制度形式改造我国传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其成为真正的农民利益共同体和代言人;二是要订立专门的农民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其宗旨、性质、法律地位、组织成员的资格与责权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与管理原则、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等。

2.实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增强公司与农户契约双方的依赖性

专用性资产的基本含义是指为特定交易或协约服务而投入的资产。通用性资产与专用性资产在再配置方面的限制是有很大区别的。通用性资产可以很方便地转移到其他交易中去或能被方便地处理掉,同时不会引起经济价值的重大损失。而专用性资产一旦形成则很难再被转移配置使用,或者即使能够再配置也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当契约双方实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时,就会出现相互依赖(或相互套牢),从而退出的成本就极为高昂,双方也就有动力保持契约的长期稳定。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业生产的地理区位、物力资产、原材料资产、人力资本都具有较高的专用性。在此基础上,公司对契约安排进行专用性投资:如,种苗(畜)站场、农畜产品加工冷藏厂、购销服务部等的建立,为农户提供优良品种供应、优质饲料生产、技术信息指导、产品销售、屠宰加工、资金使用等服务;农户对契约安排进行专用性投资:主要是种养基地建立,设备建设和维护投入,为获得生产技能而所花费的学习培训费用等;公司与农户之间通过产权纽带相互参股经营,形成资本上的相互依赖;公司对农户进行成本预收或收益预付,提高双方退出组织的“威胁”程度。通过以上公司与农户双方专用性资产投资,以降低组织内部管理成本,提高双方契约安排的稳定性及组织运作的效率。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维护“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稳步发展

政府扶持主要体现为:提供公司与农户双方所需要的交易设施和信息服务;通过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信贷和价格补贴等优惠政策,改善其预期收益,以降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双方参与的进入成本;完善合同契约制度,以规范契约的签订,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第三方公证部门的参与,使产、供、销各个环节的经济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从而减少契约的实施成本;政府不应依靠传统的财政拨款、动员社会力量捐献这一旧有办保险的套路,而应通过注入一定量财政资金、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准市场型农业保险组织,来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以降低农业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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