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当前对网络暴力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导致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社会中网络暴力的现状,借助传播学“沉默的螺旋”理论探究网络暴力的形成机制和形成原因,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反思当前网络暴力治理存在的不足,从而从法律政策和社会政策两方面寻找解决网络暴力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暴力;原因;刑事政策;治理
1.前言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和电脑的普及,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网络时代已经到来。信息的传播愈加及时,信息的交流愈加便捷。但网络快速发展的弊端也由此显现。“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等词汇频频出现,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苦不堪言。如2018年发生的“德阳安医生事件”,事件一经在网络上发布,舆论迅速发酵,网友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辱骂,最后导致受害人自杀。类似的案件很多,在这些事件中,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折磨,而网络暴力的制造者或者传播者却逍遥法外,如果不及时对这种现象予以及时有效制止的话,将会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
2.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网民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对当事人进行辱骂、诅咒、恶意宣传,导致当事人名誉受损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披露,导致其隐私权受损的行为。
网络暴力具有主体的隐匿性、参与的盲目性、传播的迅速性、覆盖的广泛性等特征。首先,网络的匿名环境决定了网络暴力的隐匿性,社交平台上用户往往采用匿名的方式发表言论,因此很难确定发言者或传播者的身份信息。其次,由于网络上言论真假难辨,网民往往受从众心理的影响,在不明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就盲目地参与到言论指责、谩骂当中。
3.网络暴力的形成
3.1“沉默的螺旋”理论与网络暴力的形成机制
探究网络暴力的形成,我们需要借助传播学的理论。在传播学中,存在一个众所周知的理论——“沉默的螺旋”。通过这个理论,我们可以对网络暴力的形成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沉默的螺旋”理论提出,当我们在表达某一观点的时候,如果该观点的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那么我们会更加大胆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与之相反,如果某一观点无人回应,则该观点的支持者和发布者便会逐渐保持沉默。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方的声势越来越大,而另一方的观点则沉寂下去。网络暴力的形成,往往经历也会这样一个过程:社交媒体针对某一事件发布片面、具有争议性的信息,然后在微博大V或网络水军的推波助澜之下,形成舆论“一边倒”的趋势,网民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使得在“沉默的螺旋”中处于优势的一方声势愈发浩大。许多不良媒体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企图控制舆论方向。
3.2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
首先,网络的匿名环境。第一,网络的匿名环境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如阳光于植物生长之必要;第二,网络的匿名环境是网络暴力发展的推动力。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每个人都存在一种匿名心理,即在一种没有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我们就可能会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网络的匿名环境下,恶意言论的制造者或传播者可以隐藏自己的身份,脱离现实的束缚,从而发表过激言论,甚至打着“道德至上”的口号宣泄个人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其次,媒体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网络暴力一般始于社交媒体平台对某一事件的片面报道或有争议性的评论,而社交媒体之所以要发表具有争议性的言论往往是想获取更多的热度,归根到底是为了营销。而媒体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对事件进行虚假报道,只会引导舆论向错误的方向继续蔓延。再加之,一些网络水军的推波助澜,扭曲或夸大事实,在“沉默的螺旋”作用下,通过社交媒体就可以掌控舆论方向。此外,网民的年轻化,自我约束力不强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4.刑事政策与网络暴力的治理
针对网络暴力行为,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然而,网络暴力行为仍然不断发生,原因在于民法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尚不足以对网络侵权者构成威慑力,而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侮辱、诽谤行为的处罚仍存在漏洞,无法对网络暴力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比如我国刑法虽然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对个人信息的界定较为模糊,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认定存在较大困难,无法有效地规制此类行为。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打击和预防犯罪,仅仅通过刑事处罚的方式进行约束过于单一,只有当行为具备严重危害性时,才有必要动用刑罚进行处置。对于网络暴力行为,一方面针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厉打击,同时,针对情节较轻微的网络不法行为,则应当采取其他替代措施进行处罚,避免刑法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干涉。因此,在治理网络暴力行为时,笔者认为较为有效的措施是控制和预防相结合,社会政策与刑事法律政策同时进行,做到宽严相济,在打击网络暴力行为的同时保证网络言论自由。
首先,在法律上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网络暴力传播过程中的重要媒介,因此,控制网络暴力的第一步就是保护个人信息。刑法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另外,还需要加大对网络谣言、诽谤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常常故意散布网络谣言,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的网民,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等,应当加大审查力度,对于这类人群首先对其进行封号处理,如果发生多次,则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由此带来的结果便是社会矛盾的产生。在网络暴力行为中,有部分网民表面上是对某一网络事件作出极端评论,实则是以网络为渠道,借助社交平台,表达的是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或仅仅是为了宣泄自己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构建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的前提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大环境。
最后,加强权威媒体的舆论引导,提高网民的道德素养,培养法律意识。权威媒体在具有较大争议性的事件当中,应当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作出客观、公正的报道。还需加强对网络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提高网民的自我约束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5.结语
由于网络暴力存在主体不确定、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因此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无法仅仅依靠事后的惩戒机制,事前的预防工作也同样重要。网络暴力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社会问题在网络上的反映,故预防网络暴力的滋生,需要事前积极的引导与预防,而对于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暴力行为,民法或者行政法规如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遏制,则必须采取刑法手段进行治理。
参考文献
[1]王秀平.网络暴力成因及理性法律规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这回科学版).2010(4).
作者简介:段梦姣(1995.07—),女,四川省广汉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段梦姣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标签:网络论文; 暴力论文; 个人信息论文; 社会论文; 网民论文; 媒体论文; 社交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