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发展现状与展望论文_刘立才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发展现状与展望论文_刘立才

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 黑龙江七台河 1546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粗放式发展带来了严峻的环境问题,人们对自身生存环境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环境检测作为反映环境状况的基础工作也就受到重视,而目前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人员及能力配置却不能满足环境管理和全社会的日益增长环境监测需求。为缓解环境检测的供需矛盾,环保部也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的环保政策,环境监测市场逐渐收到公众青睐。同时,政府向市场采购环境检测服务的导向也逐渐明晰。因此,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

关键词:第三方环境检测;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国内环境检测行业将持续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国家相关部门已逐步出台有关规范和政策对第三方环境检测行业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在多方面因素推动下,第三方环境检测企业更加具有市场运作潜力和发展空间。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应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管理与检验技术能力方面的不足,提高整体实力; 规范环境检测市场,有效综合运用检验检测资源,形成地方或行业优势,积极推动我国环境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全面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一、环境监测社会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1、社会环境监测诉求与认识不一致。当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任务繁重,受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束缚,面临的环境监测工作压力日益剧增,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事业长足健康发展。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市场行为可有效缓解部分监测工作压力,基本上在全国已达成共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诉求和意识不一致。从国务院取消了环境监测服务费,从全国各地对社会监测领域的开放程度均处于观望状态。在具体操作方式上也存在不同,比如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自动环境监测领域,全国各地基本都是将日常的运营维护放开给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而质量管理和装备等领域均未得到开放。对现有社会背景下的监测站状况认识也存在差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放开后,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和定位、思想认识等方面还存在不统一,如是否参与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能,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只承担政府公共服务,不参与市场主体竞争。

2、在检测工作结束后的事后监督缺位。目前,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仅限于每年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例行检查,而其对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较为熟悉,对检测业务具体行为的内在逻辑有时则失于判断。虽然他们也邀请环保人员参加,但例行检查一般时间较短,检查内容不够详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缺少内在和外在约束机制,仅靠环保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过于空泛,靠检测职业道德来进行约束又过于乏力等。

二、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建议

1、明确公益性质环境监测站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具有公益性质环境监测站的职能职责定位,始终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基本原则。环境监测始终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之一,无论从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是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该必须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逐步参与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环境监测机构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关系,明确环保监测机构的职能职责,逐步引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府向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市场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逐步稳妥有序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环境监测点位,积极推进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共享,实现环境监测工作网络化。在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和各类环境污染应急事故环境监测方面,事关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和生态环境安全,这一部分内容应该继续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在对环境行政执法监测、企业监督性监测等方面,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环境执法和应急、生态环境补偿和环境损益评估等方面,从现阶段来看,也只由环保监测机构承担。在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研发和修订工作方面,可有序、可控地引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逐步参与。

2、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风险控制。从目前来看,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社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稳妥推进监测社会市场化的培育、管理及引导工作,从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环境监测社会市场化的纲领性指导文件。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社会化,不是将所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部推向市场化,而是在社会发展进程和深化环保领域改革中,需要逐步建立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生态环境监测新局面和新步伐。为严格规范和管理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还应当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对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仪器装备和设备、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务必建立健全和完善长效化、常态化和严格管理化的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如建立行政许可问责制度、环境监测质量信用制度、黑名单制度、预警与退出制度、司法制度等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予以开放、实时、动态化的管理,对存在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数据以及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建立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业自律行为,成立专业环境监测协会,负责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等级评价、投诉查出、监督维权以及进入和退出行业机制,从管理制度上对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予以切实有效监督,以进一步促进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健康良好发展的新格局。

3、第三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行业发展。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对第三方环境监测业务量市场进行详细预测,确定培育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在行政许可审批环节进行严加控制,有效避免行业产量过剩,从而导致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业的恶性循环竞争,影响社会环境监测行业长足健康发展。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满足环境监测场地和设施的前提下,建立分支机构和多区域场所,以确保环境监测采样环节质量保证。而在社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可以与当地相关监测机构、实验室建立实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交叉质量监督检查和技术交流等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级各类环境监测资源,真正实现合作共赢,从源头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关。省(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工作的成本,制定一个收费指导价,核算合理确定一个利润空间,切实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保障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

随着国家对环境质量监测的要求不断提高,监测范围、项目和频次不断扩大和增加,许多监测业务承包给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我国环境检测市场逐步向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开放,在开放性、竞争性日益加剧的背景下,环境检测行业更加具有发展空间。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抓住这一机遇,全面分析自身管理和技术能力的不足,提高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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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斌,陈传忠,赵芩.关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环境监测,2014.12.

论文作者:刘立才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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