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多数注册会计师都没有责任保险_注册会计师论文

中国大多数注册会计师都没有责任保险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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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注册会计师面临的高风险众所周知,但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却一直没能在中国“火”起来,这是为什么?

保险公司:我们一直在努力

事实上,保险公司早就看中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总部人士告诉记者,“我公司1999年就开发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1999年版”),已积累了四年业务经验,至2005年已为上千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累计达5.7亿元的风险保障。为积极响应保监会大力发展责任险的号召,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监督管理职能,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我公司于2004年完成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2004年版”)升级工作。”

据悉,2004年版对1999年版的主要改进是:不仅将承保业务范围从原来的审计业务扩展到《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除资产评估业务以外的全部业务,包括审计、验资、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等,而且会计师事务所既可将全部业务投保,也可选择部分业务投保;根据有关法律和行业惯例,将责任原因重新表述为“因出具的相关报告不实造成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自行选择累计责任限额大小;增加了首次投保追溯期的约定,扩展承保了会计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会计资料寻找和恢复的费用。

人保财险总部人士告诉记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可以成为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运作和社会宏观管理的有效手段,发挥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首先是分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风险,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其次是增强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有助于实现有效的社会关系管理;第三是提升行业信用,发挥社会风险管理职能。与事务所每年按照营业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作为职业赔偿准备金相比,商业保险是以小额保险费获得高额保险的保障。”据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也开发有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我们不花冤枉钱

虽然保险公司们早就开发了各自的责任险产品,并在全国积极推广,但并没有出现预期的踊跃投保局面。据悉,推广两年后保险公司们的相关保费收入加起来只有1800万元,承保面只占当时全国46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总量的5%,保费支出仅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1%。据记者了解,注册会计师们对责任险不以为然,华天会计师事务所陈少华先生更称这是“所谓的‘保险’”,他向记者直言:“投保注会责任险是花冤枉钱,大部分会计师都认为这种保险没什么用。保险公司总是在你交保费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出了事就千方百计推诿。”

河北光大会计师事务所姚庚春所长告诉记者,“我们所原来保过注会责任险,但现在也不保了,整个石家庄已经没有什么投保的了。因为我们的主要风险不是民事赔偿,而是主管和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吊销证书、撤销资格,保险公司对此怎么赔偿?”对于是否应引进国外民间审计的民事赔偿机制,姚庚春认为,“风险与收入应该成正比,国际所在中国动辄几个亿,比国内所高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它们赚得起就能赔得起。本土所本身就规模小、收入少,如果引进国外的民事赔偿机制,恐怕也很难落实,因为这些所是赔不起的。”

姚庚春坦言,“据我了解,不少会计师事务所本身还是愿意投保的,现在投保这么少还是有原因的:最关键的就是遭遇损失后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与事务所难以协商一致;其次是根据有关政策,事务所每年都提取10%的业务风险基金,如果入商业保险的事务所可以免提,那就好办一些;最后是责任的时限问题,如果审计3年或5年之后,问题再被揭露,注册会计师受到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却会以超过时限为由拒不赔付。”他的话代表了不少业界人士的想法:由于审计责任的不同类型很难明确区分,所以问题一发生保险公司会在这一点上做文章。

中国审计学会理事、西安交通大学冯均科教授认为,分别责任类型制定保险条款显然是必要的;但问题是,赔付责任只能被限定在合法的基础上;即合法的审计行为引起的客户损失应当赔付,而不合法的审计行为引起的客户损失不能赔付,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自己承担。例如,某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管理层串通造假,对股民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代为赔偿。另外,审计的合法性是指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审计准则由财政部审批、中注协发布,中注协目前是以准官方机构的姿态出现在业界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审计准则也是法规,如果说注册会计师违反审计准则,其行为自然是违法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就不应予以偿付。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出现问题,性质往往不同,而且非常难以判定,如审计疏忽和审计舞弊就很难判定,目前我国对“审计疏忽”的定义是“没有达到应有关注”,而事实上,注册会计师的职责就是对可能存在的财务问题保持“应有关注”,所以“审计疏忽”事实上也就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专家:制度环境是关键

冯均科认为,在我国发展注会责任险,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制度环境,绝大部分事务所的组织制度不需要商业保险的支持,“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民间审计的民事赔偿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且目前我国的事务所绝大部分是采用有限责任的制度形式,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上由其所在的事务所承担,而该事务所则以其注册资本为民事赔偿的上限,即使在执业中遇到再大的风险,注册会计师的风险也会转嫁到事务所,而后以有限赔偿终了。所以商业保险对他们来说就成了‘鸡肋’,他们就认为投保是花‘冤枉钱’。”

他向记者介绍,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执业风险,主要是主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而面临巨额民事赔偿的风险几率则非常低,即使有罚款一般也只有几万元,所以他们的风险总体上并没有外界想象的那么高。相对来说,美国的处罚以民事赔偿为主,所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经济风险。自从2002年银广夏事件之后,我国业界一直有人呼吁对事务所改制,并引进民间审计的民事赔偿机制。在当时,财政部部长助理(现副部长)李勇也曾经提出,要把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几十家事务所,在两三年里改成合伙制,但后来却因种种原因而使合伙制的改革举步维艰,未见显效。

冯均科进一步说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大部分事务所,在一开始就是建立在独资制和合伙制的基础上,我国香港的事务所也是如此。并且,这些国家或地区司法机关对民间审计的民事赔偿制度均比较健全,一些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出了问题,往往被罚得倾家荡产。在这种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以其所有财产对职业责任负责,因此其在执业中的风险就非常需要注会责任险予以保障。所以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注会责任险的市场需求就非常旺盛,大部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均投保,以使自己在“马失前蹄”时得到注会责任险的保障。而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财产并没有受到审计风险的直接威胁,当然他们就不会对注会责任险有多大兴趣。

注册会计师在投保后,是否因为有了注会责任险的保护,而在执业时降低风险意识?冯均科表示,原则上不会。他说,就相当于你买了一辆汽车,虽然投了车险受到了保护,但你可能还是关心自己汽车的安全,不会故意把车钥匙到处乱放。一般人在意识上,不会因为有了保险而去放松对风险的警惕。经济学上的“道德风险”一开始是针对保险业提出来的,但这个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似乎不适用。更关键的是,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执业能力上还存在不足,而且往往在审计中轻信客户,最终造成审计失败,如银广夏等事件就非常有代表性,这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最应该解决的问题。

“需不需要增强保险意识,取决于事务所组织制度的形式。显然,独资制、合伙制的事务所比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更需要商业保险的支持。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应创造相应的制度环境。”冯均科告诉记者,美国目前有4万多个事务所,大部分是独资制。我国业界目前的主要动向是合并事务所,搞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航空母舰”,但要组织起能真正与“四大”抗衡的巨型事务所,在目前是不大现实的。所以我国可以发展小事务所,将客户群定位于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政府可能比较欢迎采取独资制。目前我国在深圳等地已经出现了第一批独资事务所,该事务所的赔偿责任由出资人以个人全部私有财产为限。这种独资制、合伙制事务所多起来以后,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注会责任险的需求将大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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