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人格到法律人格_伦理道德论文

从伦理人格到法律人格_伦理道德论文

从伦理人格走向法制人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格论文,伦理论文,法制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就一般而言,在一个伦理的社会中造就的是伦理化的个人,而一个法制社会造就的则是法制化的个人。与个人的存在状态相应,个人人格也表现为伦理人格和法制人格两种。社会从伦理化走向法制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伦理化的个人向法制化的个人、伦理人格向法制人格转变的过程。

一、从伦理社会到法制社会

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个人就一直生活在社会之中,并且受社会的制约和支配。这是因为人类为了生存就必须进行生产,而生产又总是社会生产。因此,建立在社会性生产基础上的个人生活就不可避免地会打上社会的烙印。一个社会中个人的生存样态,绝不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相反,个人的命运总是与社会的命运息息相关。我们要想了解个人,首先就要了解社会,了解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

在人类业已经历的社会历史上,人类生产的物质条件发生的最为重大的转变,是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的转变。这两种不同的物质生产条件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面貌,造就了不同的个人。在封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交换的范围极其狭小,人们的人际交往环境十分有限,因而人们彼此之间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就显得朴素和简单,并且往往带有邻里间的较为浓烈的伦理道德色彩。这就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大多只是一种模糊的、不确定的感性关系,而较少具有理性的明晰性和确定性。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普遍表现为人身的依附或依赖关系,因而个人尚没有成为完全独立的个体,不需要也不可能形成广泛的独立个体间的责任关系,相反,更多的则是一种人身的连带关系。因此,既可能“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也可能“一人犯法,全家获罪”。

在这样一种封闭和固定的社会环境中,个人获得了一种安全感和依赖感,并确立了一种以人伦化的个人为中心的个体存在。一旦个人脱离了这种社会关系,个人则会感到孤独和失落。这样,在整个社会层面呈现出的就是一种伦理化的样态,个人身上也表现出明显的伦理化的特征。在一个伦理化的社会中,一方面具有伦理道德意味的权力系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个人也把伦理道德上的修养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例如,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君权、神权、族权和夫权等带有伦理道德特征的世俗权力成了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杠杆。而在封建的儒家思想中,既讲究“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又把“仁义礼智信”作为做人的基本要求。在佛家思想中,也讲“静心、仁慈、断念、戒贪”等等。可见,伦理社会主要是通过伦理道德来维系的社会,它所需要和造就的也只能是相应的伦理化的个人。

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随着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逐渐取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原本居于维系社会生活中心的伦理道德的感性调整就不得不屈从于法纪法规的理性规范。这是因为与自然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自然、朴素的关系,而是在市场中发生的自觉自为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是因利益竞争所引起,不再受以往地域的局限,因此,一方面它因缺少了邻里之间的感情基础而显得更为松散,另一方面它比起人们彼此之间的感情关系也显然具有更强的对抗性。这样,人们在市场中就必须以独立个体的形式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加以理性规范,从而使得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明晰和确定。

与此同时,以人们内在自律为根据的伦理道德的柔性调整就不得不让位于外在强制的法纪法规的刚性制裁。否则就无法消解人们之间因利益而引起的相对紧张的对抗关系。所以,一个社会之所以会从伦理社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是由人们经济生产形式的改变所决定的。由于人们的生产形式不同,人们彼此之间结成的关系也不相同。在对人们之间不同的伦理关系和法制关系的调整中,便呈现出伦理社会和法制社会两种不同的社会样态。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市场本身就需要具有规范性,即使人们心目中期望感情、感性力量的作用,保持着对伦理道德的良好愿望,但市场却绝不能以感情、感性或者伦理道德来操作。这倒不是说市场就不需要感情、感性,不需要伦理道德,而是说市场中的感情、感性必须以理智、理性为前提,伦理道德以法纪法规为基础。在市场中,我可以把货物低价卖给你,但不会白白送给你;我也可以把东西借给你,但必须履行必要的租赁手续。

如果说在封建的伦理社会中,人们把伦理道德奉为最高准则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则是把法纪法规奉为最高准则。在伦理社会中,法纪法规只是起到了一种辅助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中,伦理道德也只能起一种辅助作用。倘若不顾伦理社会向法制社会转接的事实,脱离开具体的社会经济形式来谈论伦理道德和法纪法规作用的大小,那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使市场经济难以得到有效的运行。

二、从伦理人格到法制人格

人格是个人存在价值的最为深刻的表现,是个人在社会环境中长期心理积淀的结果。个人的存在是和人格的存在密不可分的。我们知道,个人总是社会中的个人,个人的存在是社会中的存在。与之相应,个人人格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而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积淀的结果。一个人在社会中怎样表现自己,他也就以同样的方式展示自己的人格。因此,个人离不开社会,个人人格也离不开社会。社会不仅规定了个人的存在,而且规定了个人人格的存在。当社会相对稳定时,个人人格也相对稳定;而当社会发生转变时,个人人格也会发生相应的转变。个人人格的转变同时实现着个人的根本转变。

一提到人格,人们很容易会把它与人的个性连在一起。其实,人格虽然与人的个性相关,却不等于个性。人格不是个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而是在社会中形成的,并且体现着社会的内容。而人的个性是指人的性格、品质、意志、天赋等等。它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人格反映的社会内容表现在不同个体身上,与人的不同个性结合起来,就具有了不同的个人人格魅力。因此,我们对个人人格的认识就必须在社会中去考察它的形成和发展。

迄今为止,人类历史经历了伦理社会和法制社会两大阶段。伦理社会造就的是伦理化的个人,个人人格也相应的具有伦理化的特征;法制社会造就的是法制化的个人,个人人格具有法制化的特征。伦理社会之所以造就的是伦理人格,法制社会造就的是法制人格,是因为个人只有在人格定位上保持与社会的一致,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赢得自我生存空间,从而不至于被社会所淘汰。伦理人格与法制人格的区别不是在于伦理人格只讲伦理,法制人格只讲法制,而是在于把伦理还是法制置于个人社会生活的中心。在一个伦理化的社会中也有法制,而在一个法制化的社会中也有伦理,关键是要看伦理和法制调整面的大小以及它们作用的范围。

在伦理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普遍表现为伦理关系,伦理道德不仅是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主要手段,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最有效的作用。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感性的宗法特征。具有伦理人格的个人往往把伦理道德奉为个人最高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把伦理道德作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立足点,并且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意识。而在法制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普遍表现为法律关系,法纪法规成为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杠杆,发挥着最强有力的作用。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理性的规范特征。具有法制人格的个人往往把法纪法规奉为个人最高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并作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立足点,具有强烈的法律观念和意识。也正因为如此,个人对于环境更少具有依赖性,更加具有人格的独立性,具有更强的创造性和自主精神。在伦理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是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们长期处在这种依赖关系中,在行为和观念上就不可避免地受其制约,带有强烈的人伦化的色彩。表现在人格塑造上也是以伦理道德作为个人的价值取向,从而最为深刻地反映出个人的生存样态。

在法制社会中,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被人对物的依赖关系所取代。人与人之间不再是一种直接的人身依赖关系,而是通过物所表现的关系。这就使得对物的规定与对人的规定一样成为必要,而对物的规定间接地也是对人的规定。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社会的人伦化的色彩就趋于淡薄,以法纪法规为保障的理性的程序和规范成为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个人生活在法制化的社会中,其人格塑造就必然带有了理性的法制化的特征。可见,个人人格的变迁绝不是无缘无故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人类社会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感性走向理性、从伦理走向法制,个人人格也就相应的实现了从伦理人格向法制人格的转接。

就我国的社会状况而言,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了绝对的统治地位,因此,社会具有鲜明的伦理化特征,个人人格也表现为伦理人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首先区分的是“君子”,还是“小人”。即使人们理想中的“圣人”、“贤人”等个人人格,也都是以伦理道德作为判断个人行为是非的标准。

建国以后,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国却并没有马上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的经济还是以农业经济为主,人们很大程度上还受着地域性的局限;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的范围也很小,并且受到了计划经济的极大束缚。所以,我国的法纪法规在很多方面还不健全,伦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呈现出的还是伦理社会的样态。这样,社会对个人的期望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仍然是以伦理道德为核心,表现为大公无私、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等伦理道德的要求。个人的人格力量和人格精神也只能通过伦理道德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在50、60年代树立的雷锋、王进喜等社会主义新人形象都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伦理人格的特征。当然,与封建的伦理社会相比,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赋有了更新的内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毕竟还很有限,社会所呈现出的仍然是伦理的样态特征,个人也就只能表现为伦理的个人。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市场理性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这就需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表现在社会生活中,法纪法规就显得日益健全和完善,社会越来越呈现出法制化的特征。与之相应,社会对人的要求也在发生变化。原本伦理化社会对人的伦理要求就要逐渐让位于法制化社会的法制要求。这一要求最终积淀在人格上就形成为新型的法制人格。法制人格是以法纪法规为支点的个人人格,拥有法制人格的个人必须以遵纪守法为最高准则,这样才能规范人们的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

通常人们有一个误解,以为遵纪守法是对人的最基本要求,伦理道德才是更高的要求。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在于人们仍然站在伦理道德的基点上来看待现实社会,没有注意到伦理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变的趋势,把法纪法规建设仅仅看成是量的增加,而不是质的变化。事实上,由于我国法纪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得我国正在逐渐由伦理社会走向法制社会。因而对伦理道德和法纪法规不能简单地从好坏、高低来看,而是要看到它们在不同社会样态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中还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人们在人格塑造上也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一方面人们原有的伦理道德信念受到了冲击,容易出现抉择上的犹疑和彷徨;另一方面新的法制观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个人在人格定位上还缺乏足够的支撑。这就需要我们在社会转型的同时不断加强人格转型的自觉性,不仅要有社会转型意识,而且要强化人格转型意识,从而使个体人格的塑造尽可能地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一致,理解和接受人格转型的必然性。倘若人们仍然一味固守原有的人格地盘,思想观念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那么,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就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总之,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伦理人格向法制人格的转型还只是一种趋势。然而,只要我们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沿着法制化的轨道走下去,这种趋势就必将成为一种现实,从而在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人的发展。

标签:;  ;  

从伦理人格到法律人格_伦理道德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