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凌暴现象的思考论文_吴娟

关于校园凌暴现象的思考论文_吴娟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 西安710300

【内容摘要】本文简单介绍了校园凌暴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目前的解决方案和相关立法,据此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以减少校园凌暴现象。

【关键词】校园凌暴 责任

近期,有多起校园凌暴事件被新闻曝光:河北衡水安平县女生遭殴打被扇14耳光并强扒内衣;湖南郴州11岁女孩被同龄女孩们当街扇耳光暴打;陕西洛南一女生被五人围殴,原因仅仅是“撞衫”。更严重的是,有些学校甚至还出现了“黑社会”势力的苗头,一些学生有组织地搞地下帮会,逼迫在其势力范围内的学生按期交纳“会费”,有的组织甚至制定了帮会“章程”,设计了“会徽”。这种团体化现象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显然,校园凌暴事件的严重性、发生频率正在逐步增加,且低龄化趋势明显。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针对10个省市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今年4月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6)》显示,近年来校园欺凌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覆盖了绝大多数省份,且频次密集。有研究机构调查显示,校园凌暴事件的起因“日常摩擦”居首,占比55.0%;“钱财纠纷”次之,占比17.5%;“情感纠葛”居第三位15.0%。另有7.5%的凌暴事件是由“偏激心理”引发的,带有很强的青春期特征。此外,校园凌暴行为不仅仅表现为殴打等外在侵害行为,还表现为对受侵害对象的精神强制,如恐吓、侮辱等。

根据相关立法,如果受害者情况较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处罚,但根据刑法,只要欺凌者未满14周岁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罪负刑事责任。如果受害者情况不严重,够不上轻伤,仅存在扇耳光、恶语谩骂等侮辱性行为,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但同样有关于年龄限制的规定:“不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所以在现实中很多的校园欺凌案件往往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很好的解决,施暴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仅仅由家长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也使得其在思想上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社会也无法起到警戒作用,导致此类案件频频发生,控制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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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要减少校园暴凌现象,需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予以改善:

1、学校应引起重视,并制定相关制度。日本针对此现象加强了对教师进行有关校园欺凌的培训,增加了合格学校辅导员和护理员的数量,以帮助学生处理各种问题;同时,允许学校对那些给同学带来身体或心理伤害的学生停课,并为此制定了更加明晰的指导原则和程序。我国大部分学校都以教学为主,对学生的德育工作关注度不高,对校园凌暴的严重性、广泛性也认识不够,相关制度不太健全,因此在这方面也应予以改善。

2、加强学生自身保护意识。在教学工作中专门开设学生安全课程,内容可涉及交通安全、人身安全、校园凌暴等多方面,建议学校与所在地的派出所联系,举办相关讲座,通过案例讲解等方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意识,也通过此方式提醒学生在生活中遇到摩擦时如何更有效的解决问题,如何尽量避免受到此类伤害。同时让更多的的学生了解出现此类问题时应该如何寻求有效的帮助,施害者需要如何承担责任,树立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学生工作。家长、教师要时常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据记者调查,校园凌暴的施暴者主要是“问题少年”,他们的家庭多有不幸,或家境贫寒,或凌暴不断,或父母离异。在此情况下,他们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平安富足的生活,加上平时缺乏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便常处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心理学家郝若平曾指出:“青少年学生正处于心理断乳期,随着第二性征的出现,他们的自我意识逐渐增强,言行举止趋同于成人,喜欢表现自己,渴望得到别人认同。当他们在内心郁积的困惑或愤怒无法释放时,在感情的冲动下,有可能会通过凌暴达到目的。”同时,青少年压力过重,也是校园凌暴发生的原因之一。素质教育在我国虽然已经推行很多年,但现实中分数依然是唯一的标准,学生普遍学习压力大,再加之来自于生活、人际交往等各方面的压力,对于一个孩子而言,在重重压力下,往往需要找一个泄压的途径,因此多关爱这些学生,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减轻学生的压力对减少校园凌暴现象非常重要。

4、调整立法。我国现有的立法导致大部分校园凌暴案件都是通过民事赔偿方式解决,施害者本人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他们往往也起不到警戒的作用,助长了这一现象的疯涨。相较美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就较为严格:“对未满18岁的校园暴力涉案者,法院通常以辅导警告等方式处置。但如果后果严重且施暴者有前科,即便是未成年人涉案,也可以当作成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标准定罪量刑。”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也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立法。首先,建议将现在的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适当下调1-2岁。现在学生相较以前接触社会较早,身体、心智成熟也较早,适当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更为合理。其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建议予以修改:对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对其进行一定的警戒,更有利于将来的自身发展,也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总之,校园凌暴现象的出现既有学生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质不高等自身的原因;也有家长、学生疏于管教,重分轻德的原因;也有立法不严、“纵容”此类现象的原因。国家、学校、家长、学生需要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减少校园凌暴现象,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快乐成才。

论文作者:吴娟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6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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