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农地市场与妇女土地使用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土地使用权论文,妇女论文,制度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中国的农地制度安排和农地使用权市场运行中是否存在性别差异,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随着劳动力逐渐向城市与非农产业转移,妇女已经成为家庭农业经营中的重要劳动力,对重要的生产活动和投资决策负责,是农业发展和家庭生产的重要力量(王景新、支晓娟,2003)。然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准则以及制度安排等因素导致的妇女地权歧视现象,不仅对控制人口出生率、防控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提高妇女劳动技能、保证子女受教育水平和健康水平等产生了严重影响,而且导致农业资源的低效利用,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是导致农村贫困的重要原因(Nairobi,1999; Cecilia,2002; 朱玲,2000)。在这种背景下,土地制度与土地市场中的性别平等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与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重点。国际学术界已有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非洲与南亚的一些国家(Nairobi,1999)。
虽然土地权利保障不足是中国近年来妇女上访的主要原因,但是,针对中国妇女地权的经验研究并不多见。已有的研究主要关注土地初始分配中是否存在性别差异,多从法理和制度的层面研究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障问题(例如韩小兵等,2003;赵玲,2002;刘雪梅,2004;钱文荣、毛迎春,2005)。随着中国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市场机制已经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力量(金松青、Deininger,2004;田传浩,2005)。2003年《土地承包法》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地权稳定性,严格缩小了集体土地调整的范围,在这种背景下,婚嫁妇女更多的是通过市场而非集体土地调整来获得土地。然而,现有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土地承包权,忽视了土地市场运行对妇女土地使用权的影响。一些学者相信,由于土地使用权市场还很不完善,禁止土地调整使得婚嫁妇女既不能通过行政调整也难以通过市场获得土地(许平,1997);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地权稳定性的增强能够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从而使婚嫁妇女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土地(钱文荣、毛迎春,2005)。总之,虽然争论很多,但有关这个问题的实证研究还非常缺乏。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由于中国的农地制度安排以及农村习惯法影响了妇女的土地权利,因此,有必要在第二部分先对中国农地制度、中国农村的习惯法以及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大致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在第三部分,笔者将提出4个可检验的假说及其推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对控制变量的选择、计量模型的形式以及数据来源的说明;第五部分是检验结果以及对结果的讨论;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二、中国农地制度安排中的妇女土地权利:一个描述
1978年开始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使中国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1978~1984年,中国农业产出增长42.23%,其中,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贡献约占46.89%(林毅夫,1994)。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户是基本的生产、生活和决策单位①,土地按人口或劳动力均分到户,无需特别指出家庭每个人所拥有的地块②。在家庭人口不发生变动的时候,这种以户为基本单位的土地分配模式并无太大问题,但一旦人口发生流动,要求将个人的土地权利从家庭剥离时,这种个人财产权利与家庭土地分配制度间的冲突就会显现出来。
性别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之一③,中国的《宪法》、《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现有经验研究表明,如果以家庭为基本分析单位,在土地初始分配过程中,农村妇女并没有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性别差异没有成为影响土地分配的因素(朱玲,2000;钱文荣、毛迎春,2005)。
但是,当研究对象转移到个体时,就能够发现妇女地权缺乏保障的现实。土地初始分配是静态的,而在土地初始分配之后的30年以及更长的时间内,家庭人口却处在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在“从夫居”习俗的支配下,女性由于婚嫁在家庭和村庄间的流动比男性更为普遍,使得女性更容易因为婚嫁失去土地承包权(郭正林,2004)。由于中国的地域间差距极大,无法为所有村庄制定统一的土地制度,因此,中国的法律框架仅仅给定了土地制度的基本准则,而将具体土地制度安排的决策权留给了村庄。这导致村庄具体土地制度安排的千差万别。比如,一些村庄从妇女出嫁的家庭收回土地,同时将土地分配给娶进媳妇的家庭;另一些村庄为了减少土地调整的次数,对达到“测嫁”年龄的女性不分配给承包地,同时分给达到“测婚”年龄的男性两份承包地;对引入上门女婿的独女户或者双女户,仅承认一个上门女婿的集体成员权,允许其享受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土地分配权利。然而,也有一些村庄实施“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这就可能导致妇女出嫁后在原村庄和新村庄都无法得到土地。针对这一问题,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权利保障法》第30条规定,妇女的土地权利在结婚、离婚后都应受到保障,但这一法律没有提供切实可行的施行办法。妇女要在迁移后仍获得土地,就必须依赖村庄的土地调整或农地市场的调节。2003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明确指出,如果婚嫁妇女没有在迁入村庄获得土地承包权,原迁出村庄不得取消她的土地承包权,但在实践中,由于迁出女性无法指出原村庄属于自己的具体地块,因此,难以真正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和2003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都赋予了农户自由转让农地的权利,许多经验研究也表明,大部分农户都认为自己拥有事实上的农地自由转让权(Brandt et.al.,2004;金松青、Deininger,2004;田传浩,2005)。随着非农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大量农业劳动力进入非农岗位就业,促进了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Kung,2002;姚洋,1999),市场机制已经成为农户获取农地使用权的重要途径。
三、分析与假说
中国农村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和土地分配的基本单位,“集体成员权”是村庄土地分配的基本依据(周其仁、刘守英,1988)。在这种土地制度下,每个集体成员和潜在集体成员都有权利参与土地分配。此外,《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土地权益。由此得到假说1。
假说1:集体土地分配中不存在性别歧视。
但是,妇女一旦离婚或丧偶,就会成为村庄中的弱势群体。虽然法律规定要保障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但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在村庄集体决策中往往受到忽视,甚至成为被侵害对象(王景新,2003)④。因此,这部分家庭⑤ 在集体土地分配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由此得到假说2。
假说2: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缺乏保障。
城市化进程和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以及地权稳定性的增强促进了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市场机制成为农地资源配置的重要力量。在一些地区,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再配置的作用甚至已经超过了集体土地调整(金松青、Deininger,2004)。农户的资源禀赋是影响农户进入农地使用权市场行为的重要因素,其最重要的两部分是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数量和财产。由于妇女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力量⑥,因此,家庭劳动力中女性比例的高低会影响家庭进入农地使用权市场的行为。由此得到假说3及其推论。
假说3:家庭人口中女性比例的高低对农户在土地市场中的行为无影响。
推论3.1:家庭女性比例对土地租入和租出行为无影响。
推论3.2:家庭女性比例对土地租入和租出面积无影响。
但是,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家庭情况又有所不同。她们不仅缺乏家庭劳动力,同时也往往属于资产不足的经济困难户。因此,这些家庭不仅在村庄集体决策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土地市场中也处于弱势。对中国农地使用权市场的经验研究表明,低收入家庭和缺乏劳动力的家庭更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土地(田传浩、贾生华,2004)。由此可以认为,劳动力和资产的缺乏使得妇女家庭与其他家庭相比更难以通过市场获得土地,反而更可能出租土地。由此得到假说4。
假说4:离婚和丧偶妇女在土地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
推论4.1:妇女家庭更难通过土地租赁市场租入土地。
推论4.2:妇女家庭更可能将土地出租。
推论4.3:妇女家庭通过土地租赁市场租入的土地面积更少。
以下将利用笔者2007年在浙江嵊州调查获得的农户家计资料对以上假说和推论进行检验。
四、研究方法、模型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项研究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和Logit分析方法。多元线性回归采用最小二乘估计法分析性别因素对家庭耕地⑦ 承包面积、耕地出租面积和耕地租入面积的影响。Logit分析方法则用来估计性别因素对农户进入土地使用权市场可能性的影响⑧。为准确估计性别因素对农户土地租赁行为的可能影响,本文还选择了村人均耕地面积和农户所在乡镇等可能影响土地租赁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
(一)研究变量选择与说明
性别因素用两个指标测度:一个是家庭中女性占家庭人口的比例(%);另一个是家庭中有无男性劳动力。后者用虚拟变量测度,将无男性家庭作为妇女家庭,定义为1,有男性的家庭定义为0。
家庭资源禀赋用家庭劳动力数量⑨ 和集体分配耕地面积来测度。显然,集体分配耕地面积和家庭劳动力数量会影响农户租入或租出耕地的决策。理论上讲,租入农地与出租劳动力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相同效应。然而,就中国农村目前的情况看,并不存在一个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对那些想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的农户而言,他们的非农就业机会是受到限制的(姚洋,1998)。因此,农户劳动力数量与所拥有土地资源的不匹配需要通过农地的市场流转加以解决。家庭劳动力越多,租入土地的可能性越大;家庭劳动力缺失,则出租土地的可能性越大。而集体分配耕地面积对农户土地租赁行为的影响与此正好相反。
(二)数据来源与说明
嵊州市位于浙江绍兴,地处丘陵地区,“七山二水一分田”,人均耕地面积不到0.7亩。工业以纺织和机电等产业为主,经济发达,2005年被评为中国百强县。2007年,本课题组⑩ 选取了嵊州市的四个乡镇(鹿山、贵门、雅璜和北漳)进行实地调查。其中,在雅璜乡选择了一个山区村庄(焦坑),在贵门乡选取了一个城乡交错区村庄(柏春坑),在另外两个乡镇则根据村庄经济水平各选取了好、中、差三个村庄。柏春坑和焦坑两个村庄的样本量分别为50户和58户,另外6个村庄的样本量都在24~29户之间。本次调查共收集到有效问卷264份。被调查村庄均在1998~2002年间完成了土地第二轮承包,虽然一些村庄还会定期根据人员变动进行小的调整,但从第二轮承包到现在,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与人口变化并不显著。
表1 样本户的人口、劳动力情况
男性劳动力女性劳动力男性农业劳动力女性农业劳动力总人口妇女家庭Ⅰ妇女家庭Ⅱ
北漳
81 69 473623197
贵门
52 35 231912677
鹿山
73 74 11 421433
雅璜
77 51 523818733
合计 28322913397758
22
20
注:①农业劳动力指从事的主要行业为农、林、牧、渔生产和服务行业的劳动力。②妇女家庭Ⅰ指户籍人口中无16岁以上男性(不含学生)劳动力的家庭。③妇女家庭Ⅱ指家庭人口中无16岁以上男性(不含学生)劳动力的家庭。
从样本数据来看,鹿山由于位于城乡结合部,有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所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比例很低。雅璜地处山区,农业生产仍是劳动力的主要就业选择。就四个乡镇总体而言,非农产业已超过农业成为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虽然女性已经在农业生产中处于重要地位(占农业劳动力的比重达到了42.17%),男性仍是农业生产和服务的主要劳动力。家庭人口中无16岁以上男性(不含学生)的妇女家庭在四个乡镇都有分布,共20户,占总样本量的7.67%。
表2 被调查乡镇的土地资源与耕地市场发育
样本数 人均承包耕地人均经营耕地出租耕地租入耕地
面积(亩)
面积(亩) 户数(户)户数(户)
北漳74
0.690.84
134
贵门50
0.831.03
11
26
鹿山82
0.460.53
20
18
雅璜58
0.310.4051
合计
264
0.550.68
49
49
由于存在土地集体出租的情况,因此,家庭人均实际经营耕地的面积大于人均集体分配所得的耕地面积。农户间自发的土地交易与集体土地出租都是市场中土地的重要来源,但此次调查并没有将这两种类型的土地租赁区分开来。与以往土地租赁市场所研究的地区相比(例如田传浩、贾生华,2004;姚洋,1998;金松青、Deininger,2004),被调查地区的土地租赁现象更为活跃,进入土地市场的农户占到样本总数的30%以上,这为研究农户的土地租赁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数据支撑。
五、检验结果及讨论
(一)性别因素对家庭承包耕地的影响
以农户承包耕地面积为被解释变量,家庭户籍人口中的妇女比例(11) 和妇女家庭为解释变量,以家庭资源禀赋、村庄资源和乡镇为控制变量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见表3。
估计结果表明,模型具有较好的解释力。家庭资源禀赋对农户承包耕地面积的影响与其他相关研究结果一致:人口多的家庭能够从集体分配到更多耕地。家庭户籍人口中的妇女比例对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影响很小且统计上不显著(模型Ⅰ),与本文假说1相符,也与已有研究结果相符。这说明,集体耕地分配中女性较多的家庭并未处于不利地位,性别差异没有成为影响耕地分配的因素。
然而,妇女家庭在耕地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模型显示,两类妇女家庭分别比非妇女家庭从集体少承包到0.282亩耕地(模型Ⅱ)和0.332亩耕地(模型Ⅲ),考虑到样本农户的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仅为0.55亩,这个差异已经很大。假说2得到了支持。
(二)性别因素对农户进入土地市场行为的影响
本文分别以农户租入耕地行为和出租耕地行为为被解释变量,采用Logit模型进行估计,分析性别因素对农户进入耕地市场行为的影响。结果如表4所示。随后,本文通过将农户耕地租赁面积作为被解释变量,土地租入面积赋为正值,土地出租面积赋为负值,没有交易赋值为零,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分析性别因素对家庭经营农地面积的影响,估计结果见表5。由于家庭经营农地面积是集体分配和土地市场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本文采用家庭劳动力数量而非家庭人口数量作为控制变量。
表4中的估计结果表明,模型有较好的解释力。家庭资源禀赋和村庄土地资源禀赋能够较好地解释农户在土地市场中的行为:家庭劳动力越多,租入耕地的可能性越大,出租耕地的可能性越小。模型没有发现性别因素对农户租入耕地行为的影响,但显示性别因素会显著地影响农户的土地出租行为:妇女家庭比非妇女家庭更有可能出租耕地。推论4.2得到了支持,推论3.1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推论4.1没有得到支持。
从表5中的模型估计结果来看,农户家庭人口中的妇女比例对农户耕地租赁面积无统计上显著的影响,推论3.2得到支持。妇女家庭与其他家庭在耕地租赁面积上也不存在统计意义上显著的差异(模型Ⅱ),推论4.3没有得到支持。从模型Ⅲ的估计结果来看,家庭人口中妇女的比例对家庭经营农地面积没有显著影响,但妇女家庭的农地经营面积远远小于其他家庭(模型Ⅳ)。这意味着从土地制度和市场运行的综合结果来看,妇女家庭确实处于不利地位。由于数据中没有将家庭经营果园、养殖水面以及林地的来源进行区分,无法知道哪些属于集体分配,哪些属于市场租赁,因此,无法进行性别因素在农地分配和农地市场中作用的进一步分析。
(三)进一步讨论
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分析表明,成员中女性比例高的家庭并没有在土地分配和土地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但不能由此得出女性能够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土地承包权的结论。本次田野访谈和其他经验研究(例如王景新,2003)都发现,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了不公平对待。此外,虽然在婚姻流动中男性(上门女婿)与女性都受到了土地承包权上的不平等待遇,却几乎没有学者认为上门女婿受到的土地承包权不平等待遇是针对男性的歧视,反而有学者认为这是对女性的歧视(例如董爱江,2006)。还有,一些村庄的土地按照劳动力而不是人口均分,使儿童和老人的土地承包权也处于不平等地位;计划外生育子女没有取得本村户口前也不能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但目前尚没有学者或者政府官员认为这些是对儿童和老人的歧视。相比之下,土地制度中的性别歧视被夸大了。
土地初始分配中不存在制度上和实际操作上的性别歧视已经得到大量经验证据的支持,但土地调整制度导致妇女地权缺乏保障也是现实(朱玲,2000)。关于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土地权利,学者们的观点截然相反。一些学者强调,禁止土地调整能够保证外嫁女的土地不被收回,从而能够消除对妇女的地权歧视(钱文荣、毛迎春,2005);另一些学者则强调,禁止土地调整使得嫁过来的媳妇不能分到土地,从而会导致对妇女地权的歧视(朱玲,2000;许平,1997)。这种争论意味着,不论何种土地制度安排都会导致一部分妇女无法获得土地。笔者认为,中国的农地制度建立在以家庭为最基本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基础之上,并不存在针对性别的制度歧视。如果一定要说歧视,不如说是“从夫居”制度,因为它意味着受到婚姻流动及相应集体成员权变化影响的人口主要是女性。因此,要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从土地制度入手并不能解决问题,改造中国农村社会中的“男权”中心文化才是治本之策,而这需要长久的努力。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虽然部分女性没有享受到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但这并没有影响到家庭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和租赁,也就是说,从家庭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村庄的土地制度安排是公平合理的。虽然婚嫁可能导致一部分妇女缺少土地承包权,但随着土地市场的发育,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在本次研究的样本中没有发现女性比例高的家庭在土地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证据。
离婚和丧偶妇女家庭在村庄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不但使她们的土地权利在村庄土地分配决策中容易被忽视,也使这些家庭难以通过农地市场租入土地,从而导致其土地经营面积显著少于其他家庭。但这并非是性别歧视造成的恶果。孤寡老人以及其他贫困家庭同样在村庄处于弱势地位,都是村庄决策容易忽略的群体,也是土地市场中的边缘群体,与离婚、丧偶妇女家庭一样,他们既在村庄的土地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也难以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
六、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结论总结如下:家庭人口中女性比例的高低并没有影响家庭的耕地分配面积,也没有发现女性比例高的家庭在土地使用权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证据;农户家庭人口中女性比例的高低对农户家庭经营的农地面积没有统计意义上显著的影响。虽然这并不能证明婚嫁女性的土地承包权有坚实的保障,但能从侧面说明土地市场的发育能够使得她们通过土地市场平等地获得土地使用权(不论是耕地还是其他农用地),从而避免了因为婚嫁失地而陷入贫困的可能。
离婚和丧偶妇女家庭在村庄决策和土地市场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基于浙江嵊州的经验研究显示了部分证据。总体而言,妇女家庭与其他家庭相比,不仅难以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还更可能将土地出租,这使得这些家庭拥有更少的土地使用权。
本文结论的政策含义如下:中国的农地制度安排不存在性别歧视,但“从夫居”以及其他具有性别差异的习俗使婚嫁女性的土地承包权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改变中国农村社会中的“男权”中心文化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土地制度上才是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治本之策。通过强化地权稳定性,同时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婚嫁妇女的土地权利。
与其他弱势群体一样,离婚和丧偶妇女家庭在村庄的土地决策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由于劳动力和资金的缺乏,这些家庭也难以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对于村庄中的这些弱势家庭,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并不足以使其摆脱贫困的深渊,帮助这些弱势家庭,政府应当有所作为。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由于缺乏农用地来源方面的资料,本文没有分析集体分配农地与农地市场中性别因素的影响。虽然本文研究发现妇女家庭经营的农地面积更少,但不能由此断定这种差异是集体分配的结果还是农地市场运行的结果。农户在进入土地市场时会综合考虑农地用途的搭配(租入其他用途的农地越多,租入耕地的面积可能就越少),但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无法就此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此外,本次调查的区域有比较活跃的农地使用权市场,非农产业也很发达,因此,对于那些经济相对落后且土地使用权市场不活跃的地区,本文结论可能并不适用,例如,女性比例高的家庭也可能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土地使用权。这些问题都需要学者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① 这意味着即使个人做决策也要考虑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家庭福利最大化为决策目标。
② 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均分制造成了土地的高度零碎化,据说已达到中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郭书田,1990)。如果将土地进一步划分到个人,不仅土地零碎化程度会成倍上升,土地分配的成本也会极大提高。
③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明确提出的,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④ 一些地方报道了离婚和丧偶妇女被收回集体土地承包权的案例,虽然并不普遍。
⑤ 本文将这些缺乏男性劳动力的家庭称为“妇女家庭”。
⑥ 目前流行的“993861部队”的说法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农业生产的主力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虽然有所夸张,但反映出女性已经在农业生产中起到重要作用。
⑦ 本文主要分析耕地分配制度与耕地使用权市场,在最后一部分会估计家庭经营农地中性别因素的作用。农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和养殖水面,如果不特殊说明,本文中所说的土地都指耕地。
⑧ 本文利用SPSS13.0软件包里的“Liner”和“Binary Logistic”程序进行估计。
⑨ 在本文研究的统计口径中,劳动力的年龄范围是16~60岁,不包括学生和其他无法从事生产的家庭成员。
⑩ 本课题组为田传浩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家庭承包制下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对农户收入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课题组。本文研究数据为2007年3~4月间本课组在浙江绍兴嵊州市进行田野调查所得。
(11) 本次调查发现样本家庭中有户口不在本村的成员。由于土地承包以户口为依据,而家庭经营决策不会受户籍人口的影响,因此,本文对两者进行了区分。值得指出的是,调查样本中无本村户籍的男性、女性分别为10人和11人,不存在明显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