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治宣传的误区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误区论文,对策论文,电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秩序的维系,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换句话说,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混乱。而良好法律环境的形成,没有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的积极参与是不可想象的。电视作为我国目前普及率最高的现代化传媒,无疑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法治宣传渠道,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舆论工具。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法治宣传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对法治宣传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有的法治宣传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误区
1.重刑事案例、重惩治犯罪宣传,轻视其他部门法的宣传。如经济法、民法、劳动法等,而正是这些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们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社会关系的调节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权力本位意识时常在节目中出现。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为逻辑起点的,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但在有些法治宣传节目中,本该由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解决的事情,却被处理成在党委、政府领导的关注支持下才得到公正解决。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但作为对社会起引导示范作用的法治宣传,这样做是不适当的。因为这样做,就会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合理合法的事情也只有在官员的支持参与下才能得到合理解决,无形之中就是在宣传一种权大于法的观念,这与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3.在法律宣传的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重法律的惩戒教育作用的宣传,轻法律作为公民的保护伞作用的宣传。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不仅仅是惩戒犯罪,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机器,更重要的它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当人们的正当权益遭受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就能讨回公道。通过法律宣传,应该让人们都知道,法律首要的是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我国的现实和传统来考虑,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显得更为迫切。
4.个别编辑记者的法律知识欠缺。一是有的记者不能以法的精神和思维看待事件分析问题,往往带着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对事件过程进行描述,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失之偏颇,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处理不好还会造成新闻与司法的冲突。二是法律术语运用不当。法律是非常严肃的,不同的术语之间含有各自不同的法律意义,使用时不能混淆。例如:辩护人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他案件中则不存在辩护人,只有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但在有的节目中,误把民事或经济案件中的代理人称为辩护人。再如现在许多节目中把村民委员会主任称为村长,这也是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还有的告诉申诉不分、报道司法程序颠倒等等。
5.个别记者越俎代庖充当法官角色。有时记者收到大量的投诉信件,基于义愤,记者会不自觉地充当法官的角色。由于记者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掌握全面的第一手材料,在案件的判断上往往会出现一些偏差,所以会给部分观众造成心理上的误导。退一步讲,即使记者掌握了较为全面的材料,在法院对案件结案前记者一般也不宜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或结果进行裁判,否则就不免有干扰司法公正和干扰司法独立之嫌。
6.司法程序报道违法。我国实行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独立办案、互相制约的司法机制,有的编辑记者对此不甚清楚,仍在报道“三家联合办案”之类的经验,联合办案从本质上讲是违背法治精神的。另外,对犯罪分子从重从快处理也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重从快而不是指超越法律。
7.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被采访者即使是在押犯,也有其一定的合法权益,现在,有的节目忽视这个问题,只注重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视对被采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地讲这也是违法的。还有的案件不宜公开报道的也作了报道。节目制作者的初衷是好的,但违背了有关法律。例如,某省电视台曾对一10岁少年盗窃案件进行了连续的公开报道,尽管编辑记者对该少年的影像作了技术处理,但这种报道仍是违法的,也是侵权的。它违反了青少年保护法和刑事法律中对青少年犯罪的保护条款。
对策
除了应该具备精良的机器设备等不可少的硬件外,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1.努力提高编辑记者的法律素养。
编辑记者是电视法治宣传工作的主体,他们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治宣传节目的优劣,决定着法治宣传的效果。目前,大部分编辑记者都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但普遍缺乏的是法律知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颁布了几百部法律法规,加上各种司法解释和省市区颁发的行政性规章,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充实完善起来,有的法律已几经修改补充,因此,即使原先有一定法律基础的编辑记者,也急需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修,进行知识更新。这是做好法治宣传节目的根本前提。
提高编辑记者的法律素养,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编辑记者要自觉树立和培养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理性反映。在现阶段,最重要的就是要培养法治观念,即权利义务观念,要在新闻队伍中进而带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的意识和风气,编辑记者要习惯于从法理的角度考虑问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二是要学法、知法,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这是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形成的基础。每位编辑记者至少应熟知与你所宣传的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三是要培养编辑记者运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要依法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依法维护本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现象作斗争。我们应当提倡从事法治宣传工作的编辑记者全面地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要鼓励一部分编辑记者成为法律学者,甚至成为法学家。这样一来,我们的宣传节目要上一个新的台阶就有了人力方面的保证。
2.慎重选题。
社会上的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很多,往往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人们都有可能随时遇到。因此,这些问题的出现,人们便会急切盼望在法律上能有一个明确的、实事求是的回答。但在现实社会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电视上进行宣传报道。宣传报道必须同时具备新闻性和导向性。那么,怎样选题才能既符合法治精神、舆论导向正确,又具有较强的新闻性呢?这就需要我们的编辑记者以科学的理性的思维方法观察问题,从众多纷繁的各类案件中,选出有价值的个案,多角度多侧面地进行采访报道。具体地讲,考虑选题时至少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选题不要触及“雷”区,即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要进行公开报道,报道选题不能违法。二是题材要宽泛,不要老是着眼于刑事案件的报道,要更多地宣传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有新闻价值的典型个案。三是选题要贴近群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是我们电视工作者的责任,离开了人民群众的需求,电视节目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不断提高,这是电视法治节目的群众性基础,也是近年来法治题材节目红火的关键所在。作为电视宣传工作者就应该在不断地满足人们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上下功夫,而不要把精力仅仅放在对个案的猎奇上,否则就会严重降低法治节目的品位,最终也将失去大多数观众。贴近群众就是要求我们的选题是群众所关注的,是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是群众本来希望看和愿意看的,能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能回答群众生活上和思想上的问题。
3.要把握好宣传基调。
电视法治宣传的基调似乎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然而纵观现在的法制宣传节目,多数节目特别是地方台节目通常都是通过典型案例来引导教育人们如何守法,从而对世人起警示作用。这当然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法治宣传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那就是教育引导国民(包括各级官员)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让人们都知道法律首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离开这一点,社会主义法制就无从谈起。然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在我们以往的宣传中分量不足、力度不够。今后,应大量选择公民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使人们在认识到自己义务的同时也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从而培养人们健康向上的法律意识。
4.开展积极的舆论监督,努力促进司法公正。
众所周知,由于社会上各种因素的干扰,司法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突出的表现是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高于法。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吏制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原因。要解决司法不公问题,除了法律监督和党内监督外,舆论监督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实践证明,新闻舆论监督是司法不公的天敌,是保护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法律借助舆论的力量,就能更好地得到实施。我们制作电视法治宣传节目,不仅要宣传法制建设的成就,强化公民的法治观念,同时还要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反映群众呼声,推进司法公正。开展积极的舆论监督,除了编辑记者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外,执法部门也应当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说的那样,为正当的舆论监督创造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以使舆论监督能健康蓬勃地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