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如何保护银行业_银行业论文

加入WTO后如何保护银行业_银行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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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中国政府对银行业的保护措施

第一,限制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机构数量,防止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置的机构形成网络。为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两条措施:首先是规定只有资本和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外资银行才能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一个代表处在两年后才能提出申请升格为分行;其次是规定一家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分行(上海例外,一家外资银行经批准在上海可以设立一家分行和一家支行)。

第二,对外资银行在华分支行的业务进行限制。外资银行在华分支行一般只能经营与外汇有关的业务,人民币业务则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即使是外汇存贷款业务,也不是完全可以经营,如外资银行不能吸收丙种居民外汇储蓄存款和中资企业外汇存款,外汇贷款要经我国外汇管理局审批等。

第三,通过将外资银行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挂钩的方式限制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不能超过其外汇负债的50%。外资银行要想在中国大量开展人民币业务,就必须增加其在中国的外汇负债业务,而要想大力增加其外汇负债业务,就必须增加其在中国的外汇资产,即向中国的企事业单位多贷放外汇资金。这一措施起到了一箭双雕的作用,既鼓励了外资银行向中国境内企业贷款,通过外资银行引进外资,又限制了外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方面的竞争能力。

第四,我国执行的“资本项目不可兑换”政策为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外资银行的外汇业务创造了条件。由于我国的资本项目不可自由兑换,而外汇贷款属于资本项目,因此,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向外资银行借用外汇资金时,必须首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逐笔审查批准。通过这种方式国家就可以调控外资银行外汇贷款的增长速度,并通过限制外资银行外汇贷款过快增长的方法来限制其人民币业务的过快增长。

由此可见,即使中国加入了WTO,按照中美达成的双边协议, 外资银行在2002年和2005年分别获准了开办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中国政府仍有足够的手段和能力调控外资银行在中国银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外资银行难以在短期内对中国银行业形成巨大冲击。

第五,利用WTO 的“保障条款”或“例外条款”对我国银行业进行必要的保护。也就是说,即使由于某种原因,中国政府过早完成了“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的进程,以至不能通过逐笔审批的方式来控制外资银行外汇业务的过快增长,而导致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造成了预料不到的巨大冲击,中国政府仍可以援引WTO 的“例外条款”或“保障条款”来保护我国的银行业。

WTO 的“保障条款”或“例外条款”是指由于达成具体承诺后发生了未能预见的变化,以至某项服务的进口规模剧增,从而对国内相同的服务及其提供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或有此威胁时,东道国可以全部或部分终止已达成的协议,但东道国必须提供这方面的证据资料并与各缔约方进行协商。

二、加入WTO后中国政府保护银行业的措施

第一,更加严格地限制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机构设置,尤其是限制已经在东部地区初步形成分支机构网络的外资银行在中国中西部的机构设置,防止这些银行在我国全境形成发达的分支机构网络。可以考虑的具体措施包括:①限定每年外资银行在中国增设分支机构的总数量,甚至在若干年内不再批设新的外资银行机构。②限定一家外资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最大数量。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正是通过这些措施来控制外资银行在本国的扩张,如我国台湾规定,每年外资银行在台分支机构最多只能增设2家。而且在中国加入WTO后,已不必再将答应增加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数量作为谈判筹码,这就为我国实施严格的外资银行数量控制政策提供了可能。

第二,限制外资银行在华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虽然我国在对美国承诺的开放银行业时间表中,承诺2005年允许外资银行全面从事企业和个人人民币业务,但为了进一步限制外资银行的竞争力,我国除了可以继续沿用前面讲到的规定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与外汇业务挂购的政策外,还可以采用限制外资银行开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的方法。比如,2005年先允许外资银行在经济特区开展企业和个人人民币业务,然后再逐步扩展到其它沿海地区和内地,通过这一措施来为中资银行的彻底改革赢得时间。再比如,可以限定某个城市的外资银行分行只能在这个城市范围内开展业务,不能在市区外开展业务。这样就能防止外资银行在我国一个城市设立分支机构,通过这家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国际结算业务,进而对中国国际结算业务造成巨大冲击的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第三,在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前,充分评估这一政策对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中国政府过早完成了“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的进程,以至于在短期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可以援引WTO 的“例外条款”或“保障条款”来保护中国的银行业。但启动这一条款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而且必须与各缔约方进行协商;只有当协商一致时,才能启动这一条款。因此,靠启动这一条款来保护中国的银行业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容易引起国际争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我国在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前,充分考虑中资银行的承受力和已经形成的竞争力。换句话说,只有当中资银行对外资银行已经形成较强的竞争力时,才能考虑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第四,统筹兼顾借用外债和控制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规模的关系。在借用外债和控制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方面存在着矛盾,如果我国过快扩大从在华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的规模,则将过快为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留下很大的空间。因此,建议政府在借用外债方面,逐年核定每家外资银行在华外汇贷款的限额,超过限额的对外借债,仍然采用通过政府和四大国有商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的方法解决。这样就能使外资银行在华的外汇贷款平稳增长,从而限制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过快增长。

第五,加快中资银行,尤其是中小型中资银行的改革步伐,避免发生可怕的中资中小型银行被大批收购兼并的情况。中资中小型银行改革的根本出路是实行彻底的股份制改造,逐步退出各级政府在这些银行中的股份,彻底消除政府对这些银行经营管理的行政干预,最终形成严格的出资人制约制。只有这样,这些中小型银行才有可能经受得住外资银行激烈竞争的考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发展壮大。

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家也应不断加大改革力度,提高它们的盈利能力,消除它们产生不良贷款的体制性根源。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应从大量裁减冗员,完善激励机制,加大成本约束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深化改革。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当中小型中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应着手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

第六,在制定各种具体的银行管理部门规章时,应充分考虑中资商业银行的利益。即使在加入WTO的双边协定中,我国对加入WTO后银行业开放的时间表作出了明确的承诺,也不可怕,因为这些承诺只规定了一些宏观的方面,可以说只是一些粗线条的框架。这些承诺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有各种具体的管理规定、规章等相配套,而制定这些规定、规章、实施细则等的权力则掌握在中国政府手中。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充分利用监管中国银行业的权力,在具体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形成对中国银行业的实质性保护。而这也正是许多国家在加入WTO 后保护本国银行业的常用作法。

总之,对中国银行业来说,加入WTO并不可怕, 因为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对中国银行业进行适度的保护。怕就怕中国银行业不思进取,希望继续像过去那样躺在政府的温暖怀抱里过日子。如果在加入WTO后, 中国银行业仍然迟迟不能进行彻底的改革,不能完全形成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进行经营管理的机制,市场竞争能力长期不能提高到足以和外资银行相抗衡的水平,从而迫使政府迟迟不能放松对中国银行业的不适当保护,那么加入WTO对中国银行业而言就没有多大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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