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述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人权论文,当代中国论文,观述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并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 济、文化的发展变化不断演进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依据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 巨大成就和国际社会日益重视人权保护的趋势,与时俱进,在人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又有 了新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十多年来,不仅党和国家领导人更加重视人权 并对其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作出精辟论断,而且学术理论界也投入了相当大的热情和精力 来研究人权问题、阐释我们党和国家的人权思想、进而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权保 障事业服务。
一、区别于西方的人权观
当今世界,存在着两种有区别的人权观,一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观,一是马克思主 义的人权观。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条件下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恩格 斯等经典作家的人权思想。1985年6月,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 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 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1](p.125)这一论断坚持了马克 思主义人权观的实质。《共产党宣言》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 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 动。”[2](p.262)遵循这一论断并加以发展,胡锦涛明确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 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3]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出发,胡锦涛进一步指出:“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的高度,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4]因此,“人权是绝大多数人的 人权”的思想既是我们在人权问题上必须坚持的立场,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本目标。 这一人权观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一再强调,建设中国式的现代化,必须从中国的 特点出发,“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 ”[5](p.164)这就要求在“民主”和“自由”等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崇拜西方资本主 义国家的“民主”、“自由”,否定社会主义。这不行。中国搞现代化,绝不搞自由化 ,绝不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1986年9月,邓小平指出:“你们注意看一些香港的议论 ,一些外国资产阶级学者的议论,大都是要求我们搞自由化,包括说我们没有人权。我 们要坚持的东西,他们反对,他们希望我们改变。我们还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来提问题, 解决问题。”[1](p.182)邓小平明确强调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是有区别的。
邓小平还从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来论述人权。他说:“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 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人民的民主同 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分不开。”[5](p.175)这里所说的民主, 是国体意义上的。邓小平还从政体意义上来理解民主,并把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目标。 他强调:“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 民主和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5](p.168) 针对一些人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的想法和做法,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说: 中国不能照搬美国的民主制度,“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 定是动乱局面。如果今天这部分人上街,明天那部分人上街,中国十亿人口,一年三百 六十五天,天天都会有事,日子还能过吗?还有什么精力搞建设?所以不能从你们的角度 来看待中国的问题。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是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 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中国有中国的实际,“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 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在强调发展民主的同时,要强调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 是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1](pp.244-245)邓小平还指出:“一旦不稳定甚至动乱 ,什么建设也搞不成。我们有过‘大民主’的经验,就是‘文化大革命’,那是一种灾 难。”[1](p.252)
第二,要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社会、国家的关系。西方传统人权理论是以资产阶级 个人主义、人本主义为基础,一般只承认基本人权、个人人权、应然性权利、道德权利 和公民政治权利,而否认非基本人权、集体人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由于西方传统 人权观强调个人的基本价值和利己主义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已面临危机和严重挑战 。而社会主义中国则强调人权必须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人权不仅有基本人权与非基本 人权,也有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江泽民指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6](pp.64-65)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 下好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邓小平对此有明确的表述:“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 ,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当然,这“决不是说可以不 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要注意协调统一,否则,集 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暂时利益,“两头都受损失”。 [5](pp.175-176)因此,既要保障个人人权,也要保障集体人权,并把二者统一起来, 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所在,又是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邓小平深刻总结“文化 大革命”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 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5](p.176)
二、坚持人权的物质制约性原则,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
人权的物质制约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 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p.12)人权的产生、发 展及其实现,最终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民主和自由,跟一个国家的政治 状况、经济水平、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我们 现在没有用直接选举的办法,为什么呢?我们十一亿人里面有两亿文盲,怎么直接选举? 这不是很清楚吗?但是能说我们不民主吗?我们通过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用间接选举, 也是民主的,符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将来经济文化水平提高了,民主也要发展。” [8](p.321)所以,在中国,要充分享有人权,就要大力发展经济,发展各项社会事业。 为此,邓小平结合中国国情,指出要实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就要消 灭贫困,就“要利用机遇,把中国发展起来”。[1](p.358)“发展才是硬道理。”这是 他的名言。发展的中心问题是经济发展,这是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在任何时候、任何 情况下都不能偏离这个中心。当然,发展经济绝不是惟一的。但只有经济发展了,才会 为国际国内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条件,为人权的真正享有和实现提供 必要的物质条件。江泽民深刻指出:“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 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发展。我想,离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来谈民主、自由 和人权是没有意义的。”[8](p.322)
所以,发展生产力,坚持“生产力标准”,坚持“三个有利于”,使人民的生活质量 有切实提高,是人权中的生存权、发展权所应有的含义,也是解决人权理想与人权现实 矛盾最根本的途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人在社会上的生存权和发 展权,也就是人能否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8](p.322)确实,包括中国在内的发 展中国家,都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来看待。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恰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正像 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 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 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一个民族或一 个时代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 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做得 相反。”[7](p.574)这一思想同样是对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高度概括和深刻阐发。中 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致力于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中外历史都已表明,只有充 分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才能为其他人权的享有和实现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前 提。
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十分重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由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决定的 。首先,从历史来看,自1840年鸦片战争起,中国就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 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辛亥革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孙中山逝世以后,国 民党的统治使中国继续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悲惨地位,在日本侵华期间大片国土 沦为殖民地。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后来发展起来的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下,中国继续 贫穷下去。这个历史告诉我们,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不行,中国除了走社会主义道路没 有别的道路可走。一旦中国抛弃社会主义,就要回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要说实现 ‘小康’,就连温饱也没有保证。”[1](p.206)
其次,就现实而言,“中国是一个有十二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这个国情决定了在中 国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 实现。”[6](p.64)正因为中国人口众多,我们才采取了不同于其他一些国家的人口政 策。“显而易见,我们不可能推行与他们同样的人口政策。不然的话,连温饱问题都解 决不了,其他权利更谈不上。因此,确保中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 提高,乃是不断改善人权状况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内容。”[9](p.1548)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并开始奔向小康,全 面建设小康。与此同时,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也有了较大改善,并继续朝着好的方向发 展。
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首先就要消灭贫穷,进而实现共同富裕。针对“四 人帮”提出的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也不要富裕的资本主义的谬论,邓小平指出:我们 不要贫穷的社会主义,我们要发达的、生产力发展的、使国家富强的社会主义。他还反 对“贫穷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谬论,指出:“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经济、技术、文化 等方面现在还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是事实。但是这不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 从根本上说,是解放以前的历史造成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造成的。”[5](pp.166 -167)他设计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之路:“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 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 现共同富裕”[1](p.155)。在邓小平看来,是多数人共同富裕,还是少数人富裕,这是 资本主义富裕观与社会主义富裕观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也与前述社会主义人权观 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相一致。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富裕,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和实现 人权的必要物质前提和重要表现。“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 的出发点。”[10]
三、全面的人权及人的彻底解放和全面发展
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历史与现实,提出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重要的、乃至首要的人权,但 并未否定其他方面的人权,不仅如此,还强调要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人类的解放不但 必须消除奴役、压迫和剥削,还要消除歧视、偏见和陈腐观念导致的不平等现象。几十 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和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 先烈前仆后继、流血牺牲,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了争得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 发展权。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在中国讲人权, 首先要使在只占世界7%的耕地,而却占世界22%的人口的中国11亿人吃饱饭。今天,我 们已经基本解决了11亿人的温饱问题。同时,我国人民也充分享有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 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要实现更高层次和 更广泛的人权”。[10]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并不是只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也注重政 治自由权利等其他重要人权,而且还以人的彻底解放和全人类的解放为自己的最终目的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首先,注重弘扬人道思想。人道主义作为研究人的学说,“它研究人性、人权以及人 在世界中所处的地位,提倡关心人、爱护人,重视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遵循人的 本性而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道关系和人道思想。……在严格 的意义上,可以说人道主义是一种关于人性、人道、人权、人的本质、人的价值以及人 的发展的思想体系。”[11](pp.36-37)中国共产党自成立的时候起,就十分注重发挥革 命人道主义的作用。当然,我们也经历过人性、人道主义等被斥责为资产阶级的、修正 主义的东西,遭到简单的、粗暴的批判与践踏的时期。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解放 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人、人性、人权和人道主义等问题受到普遍关注 ,讨论的视野有了拓展。
的确,人道主义问题是可以和需要认真研究的。文艺复兴时期以来的近代人道主义, 为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深厚的思想基础。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也需要社 会主义人道主义等现代意识的支持。江泽民指出:“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中华民族 的传统美德。”[6](p.64)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12 ](p.40)这对于塑造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合的现代精神,对于促进人的彻底解放都是有利 的。至于借人道主义来攻击社会主义的言行,我们是坚决反对的。
其次,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大力造就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新人。邓小平多次强调“人格”、“国格”。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批评过一 些青年男女盲目地羡慕资本主义国家,不顾自己的国格和人格的现象。1989年,邓小平 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又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 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1](p.331)不可否认,人格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文革”之后,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保护人格 尊严,如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人身权”一节,对 人身权作了较为系统和集中的规定。与注重保护人格问题相连的是提高人的素质的问题 。对此,邓小平在1983年会见印度客人时说,我们特别注意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 “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1](p.28 )江泽民也明确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 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 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 。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1 4]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展对人权理论的研究,并把人类的解放始终作为共产 党的基本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对人权的研究工作 比较薄弱,对人权问题的认识不足,而且,对人权问题的研究也一度成为禁区。但改革 开放以来,这一现状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改观,有关的研究文章、专著大量发表和出版, 尤其是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更为我国人权 理论与实践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同时,党和政府也一再宣布,要大力推动人权理论的建设与实践。“我们不认为自由 、民主、人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应是自由的、民主的,享有充分 的人权。”[14]十五大报告也十分明确地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 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 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2](p.35)在党的政治报告中写上“尊重和保 障人权”,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十六大重申:“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6](p.31)这都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 党人实现人权的决心和信心。
更为重要的是,党和国家在促进人权的享有和实现问题上,已逐步落实在行动中。我 国的宪法和法律也很明确地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种种权利。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 的形式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尤其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进一步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近几年来所颁布 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一步细化了 宪法的规定,为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实际上,这正是党和国家 有关人权思想的法律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十分重视法制建设。我们党多次 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该方略已在1999年载入了宪法,标志 着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法治,重视人权的法律保障。正是通过大力实施宪法和法律,我国 的人权状况才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改善。
四、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国权”这一概念是邓小平在晚年阐述中国国际战略和对外政策时提出的。1989年10 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第一次使用了“国权”的概念。他说:“人们 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1](p.331)同年11月和12月,邓小平在会见外 国客人时又分别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1](p.345)“西方的一 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 国权。”[1](p.348)在短短一个多月内,邓小平集中谈及“国权”这一概念,而且,谈 话对象分别是来自美国、日本和坦桑尼亚三个国家。这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对“国权”的 高度重视。这跟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密不可分、直接关联。
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末,国内发生政治动乱,与此同时,苏联、东欧地区局势发 生剧变,社会主义事业在世界范围内遭受严重挫折,而西方一些国家却挥舞起制裁的大 棒。在这种情况下,在中美关系处于非常严峻的时刻,邓小平对到访的尼克松说:“考 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我们都是以自己的国家 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的”,“着眼于自身长远的战略利益,同时也尊重 对方的利益”。[1](p.330)他进一步提出要维护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反对西方一些人 想推翻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种种企图。但对什么是“国权”,邓小平没有进一步具体阐 述。不过,可以把“国权”大致概括为“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有机整合。其中国家主 权是基础和前提,国家利益是核心和追求目标”。[16](p.36)西方一些国家所搞的制裁 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他们自认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他们不是联合国 ,联合国的决议还要大多数同意才能生效,他们凭什么干涉中国的内政?谁赋予他们这 个权力?”这表明了我国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权的信心。同时,邓小平还敦促美 国采取主动以结束过去,他指出:中国是受害国,“要中国来乞求,办不到。哪怕拖一 百年,中国人也不会乞求取消制裁。如果中国不尊重自己,中国就站不住,国格没有了 ,关系太大了。中国任何一个领导人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都会垮台的,中国人民不会 原谅的。”[1](p.332)这就进一步坚持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坚定立场。
不仅如此,邓小平还批驳了以人权为旗号对别国的侵略和干预:“搞强权政治的国家 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 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1](p.348)面对美国这个“世界人权警察”发动的一 次又一次“人权攻势”,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坚决回击,深刻揭露了 美国“人权外交”的图谋。他说:“西方国家说我们侵犯了人权,其实他们才是真正的 侵犯人权。美国帮助蒋介石打内战,中国人伤亡了多少?美国支持南朝鲜进行战争,中 国人民志愿军伤亡了多少?还不说一个多世纪以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包括美国在内) 的侵略使中国人民遭受的损失有多大!所以,他们谈人权是没有资格的。”[1](p.345) 邓小平还进一步指出:“贫弱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权经常被他们侵犯。他们那一套 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 者利益的。我们从来就不听那一套,你们也是不听那一套的。”[1](p.345)邓小平断定 :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
强调国权,并不等于不讲人权。我们应该全面地来理解邓小平的“国权”观以及国权 与人权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深刻领会邓小平提出“国权”概念时的国际国内环境, 另一方面,还要辩证地来认识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不仅关涉人权的国内 保护,也直接涉及人权的国际保护。
中国一贯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同世 界上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关系。“中国的对外政策是独立自主的,是真正的不结盟。中国 不打美国牌,也不打苏联牌,中国也不允许别人打中国牌。中国对外政策的目标是争取 世界和平。在争取和平的前提下,一心一意搞现代化建设”。[1](p.57)1985年,邓小 平进一步强调:“我们奉行独立自主的正确的外交路线和对外政策,高举反对霸权主义 、维护世界和平的旗帜,坚定地站在和平力量一边,谁搞霸权就反对谁,谁搞战争就反 对谁。”[1](p.128)这是邓小平根据对当时国际形势的判断而得出的结论。从世界格局 的实际出发,邓小平提出:世界上关系到全局的两大问题,是和平与发展问题。邓小平 强调,在这种和平与发展的时代,就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基础,建立新的国际政 治经济秩序,其中,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是根本的。不过,在主权问题上 ,邓小平在具体事情上也表现出相当高的灵活性,讲究策略。如,1984年,邓小平就设 想:“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1](p.49)
邓小平特别明确地反对借“人权”的名义来干涉内政。1979年,他针对一些人提出“ 反饥饿”、“要人权”等口号,甚至要求美国总统“关怀”中国的人权,明确指出:“ 这种公然要求外国人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是我们能够允许的吗?”[5](pp.173-174)19 90年,邓小平在会见加拿大前总理特鲁多时强调,中国永远不允许别国干涉内政,中国 需要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否则,“一打内战就是血流成河,还谈何‘人 权’?”“什么人权、民权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惟一的出路,是不同社会制度的 国家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和平共处、相互合作,而不是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别国内乱。” [1](p.361)正因为如此,我国党和政府才坚决主张,维护人权,捍卫主权,反对借口人 权来干涉别国内政。江泽民也明确指出:“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通过和平演变颠覆中国 的社会主义制度,剥夺我国人民主宰自己国家命运的权利,使中国变成西方大国的附庸 。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 去了人权。”[17]
中国强调保障和促进人权,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行干涉别国内政之 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就不支持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与国际保护。对此,江泽民 有深刻而务实的阐述,他说:“中国参加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我们愿意同世 界各国人民在保障人权问题上进行平等对话与合作,但是我们反对以维护人权为借口干 涉别国内政。”[9](p.1549)中国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不仅支持联合国按 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促进和保护人权与人的基本自由所作的努力,而且 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在人权领域内的各项活动,为推动人权的实现而认真履行义务。
谈到人权的国际保护,就不能不说到人权的普遍性或者普遍人权问题。马克思主义历 来就主张人权具有普遍性。“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 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在现代社会,这种平等要求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 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 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7](pp.142-143)在这里,恩格斯明确阐发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因应时势,深刻地阐述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 殊性原理,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人权思想,体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1994年,李瑞环 在比利时发表演讲时指出:“我们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的关于人权的正确原则对于人类发展与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18]1997年6月,李瑞 环在接受德国《世界报》记者采访时说:“人权普遍性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国际社会公 认的关于人权的正确原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对于人类发展和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适用于国际社会大家庭的每个成员。”[20]
人权同时也具有特殊性,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1996年,李鹏 在会见德国副总理兼外长金克尔时说:“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必须从各国不 同的国情出发。”[20]只有把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才真正有利于保护和促 进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实现。江泽民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举行的午餐会上发表演讲时,指 出:“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从世界上存在众多国家这个现实出发,人权的实现 要依靠各个国家的努力才行,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各国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有分歧,应进行对话,而不应搞对抗。我们愿意同其他国家加 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世界的人权事业。”[6](pp.64-65)
中国一直主张,在人权问题上,各国之间应该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不搞对 抗、加强对话的原则。这样,各国通过平等的对话和交流,就可以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 繁荣和发展。中国的这一原则立场,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和广泛支持。1998年 4月,首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后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就指出:“双方对中欧人权对 话去年恢复以来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欧盟欢迎中国决定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准备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双方认为,中欧之 间继续在人权各个领域进行对话及开展广泛的合作项目以取得进一步的进展是重要的。 ”[21]1998年10月5日,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与 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合作,发展了中国的人权事业,也改善了中国的人权状况。事实 证明,通过对话与合作,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促进各国人民充分享有和实现人权, 这是完全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愿望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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