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完善我国互惠原则研究论文

“一带一路”倡议下完善我国互惠原则研究论文

“一带一路”倡议下完善我国互惠原则研究

王靖之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 要: 伴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之间的商业往来日益深入,跨国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也愈来愈多,实施互惠原则已经成为了顺应国际民商交往环境的必然要求。面对当前我国互惠原则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更好的完善我国的互惠原则也成为了重点问题。

关键词: “一带一路”倡议;承认和执行;互惠原则

一、进一步明确互惠原则的立法目标

在“一带一路”的发展背景之下,想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互惠原则,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互惠原则的立法目标。在许多案件中,由于案件的情况、类型各有不同,因此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所占据的比例也并不一致。这种情况对于法院来说,很难做出完全一致、公平的判决。因此,为了避免这样一种情况,相关的法律工作者需要在互惠原则的司法解释中对立法目标和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对这些类型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的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比重进行相应的划分,从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

二、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互惠原则的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同意对互惠原则的认识也是十分关键的一步。在上文的论述中我们提到过,外国的法院判决在承认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加讲求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既注重私人利益又关注国家利益。然而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是更加注重国家层面的利益的。这一种现状容易让互惠原则的本质发生改变,实质上成为一种报复性的工具。因此,在“一带一路”的倡议背景下,为了能够更好的构建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睦邻友好关系,更好的促进双边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就要对互惠原则的立法目标进行明确。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到互惠原则的内涵,互惠原则应当是以平等、互惠、共赢为主要目的的,所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上,中国方面应当始终秉承友好的态度,注重公平与正义,在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私人的利益。

三、明确规定由法院来承担证明责任

互惠原则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够明确也是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想要规避这种问题,就需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由于当前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的相关内容中,并没有对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中国法院则应是承担证明责任的最佳人选。由于互惠关系的认定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从诉讼经济和统一司法的视野来看,法院也是承担证明责任的最佳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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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互惠关系的审核标准

明确互惠关系的审核标准,并对互惠关系的审查程序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对于互惠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适用完善来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上文的论述中我们提到过,当前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的互惠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放款,但是对于“放宽”的界限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导致不同地方法院在执行时所选择的标准不同。除此之外,现行的审查方式需要查明判决作出国是否在同等程度上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裁判,并且法官要将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要件以及外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要件进行对比,这种审查方式十分繁琐,在实践过程中也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当对互惠关系的审核标准和审查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确立合适的审查方式,从而确保互惠原则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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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当扩大互惠原则的例外范围

适当扩大互惠原则的例外范围对于完善我国互惠原则的适用也是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的。在上文的论述中我们提到过,当前我国对于互惠例外的范围规定仅仅局限在离婚判决案件中,对于“一带一路”倡议中跨国人员的自由流通等需求难以满足。面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相关的工作者需要从立法层面出发,适当的扩大互惠例外的范围,这样才能够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构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睦邻友好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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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1-0205-01

作者简介: 王靖之(1992- ),男,安徽马鞍山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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