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体制对我国农业的影响问题初探

WTO法律体制对我国农业的影响问题初探

于海霞[1]2016年在《WTO框架下的贸易与人权问题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能够进入到国际贸易市场中,很多国家通过对本国税收制度的改革,提升本国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而全球化经济发展中,人权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强度。国际贸易可以给国家和百姓带来财富,但也会增加不同国家经济水平的差异性。自由贸易市场中,发达国家能够积累更多的财富,但是发展中国家依然存在贫穷、落后以及生态遭到破坏等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未能够从自由贸易的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反而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正常发展。人必须要追求人权,这是人追求的最高价值。人权成为了构建各项制度的最基本原则和最原始的动力,人权的保障要优于政治和经济。在国际贸易组织中,当出现贸易争端时,也会同时考虑人权问题,以人权为基础进行规则和原理的制定,最终形成完善的贸易原则。但是在实际争端解决时,人权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和操纵,最终形成相应的基于人权的贸易壁垒,引起更多的贸易争端,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权起到干涉的作用。因此,要深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理清人权与贸易之间的关系,对自由贸易与人权的发展进行研究,构建促进自由贸易与人权共同发展的框架。对人权与贸易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贸易与人权的研究,能够使各国贸易在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共同发展,同时各国人权也能够得到保障。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传统的国家法体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而人权与贸易两个体制最容易受到影响;其次,贸易与人权的研究,将会促进国际法、国际社会根本性的改革。在贸易与人权研究的背景下,需要对国际法的内部体系发展加以重视;最后,贸易与人权的研究,具备一定的示范性意义。由于国际法存在制度和规范上的冲突,不仅是贸易与人权方面,还存在其他领域的冲突,因此要将贸易与人权的关系理清,能够为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提供借鉴意义,为相关制度和规范的冲突解决提供研究的理论框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构建了独立的对外贸易关系,且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体系发展迅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通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的对外贸易开始了新的发展。在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外贸易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支持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良好,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不仅享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支持,同时也积极地履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因此,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更加地深刻,我国制定了大规模的关税减让制度,并且实施了积极的减税措施。另外,还建设了相关的外贸体制,制定了一系列的外贸法规和开放市场等措施,为融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中国的对外贸易必然要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开拓外贸市场,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动力。我国是法治国家,民主政治发展迅速,政治上采取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地发展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较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力,为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政治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就始终保障着我国人民的生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医疗等涉及到人民切身利益的相关事业,且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保障了我国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发展。为了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发展水平,我国制定了劳动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障我国民众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公民享有关于政治、生存的权利以及文化、社会等其他权益。同时,我国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是对全体公民进行人权保障。因此,对贸易与人权问题复杂的利益关系及制度进行研究使其协调发展,是对正式进入经济全球化的中国有非常大的借鉴学习参考作用的。本文研究的内容主要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研究的意义以及研究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为贸易与人权关系的一般理论与实践,主要通过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理论研究以及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国内法与国内法实践,并以美国、巴西以及国际性组织为例,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第叁部分为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第四部分,对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本章节内容中以美国对华单边人权制裁为例,进行贸易与人权的研究;第五部分主要对wto体制下贸易与人权保障协调的途径设计进行研究,分别从理论方面和实际案例方面分析,其中以南非案、美国诉巴西案为例,进行贸易与人权保障的分析和研究;第六部分,主要研究人权和贸易问题的最新状况以及中国的解决策略。该部分从中国贸易与人权现状和应对方法入手,分析我国针对人权问题应该实施的外交立场和对策,同时结合我国在贸易与人权关系处理的实践经验,分析如何进行人权与贸易问题的解决。

黄长才[2]2001年在《WTO法律体制对我国农业的影响问题初探》文中认为2001年9月17日,WTO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在日内瓦的WTO总部举行正式会议,会议通过了我国加入WTO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中国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入世”议定书、货物贸易减让表和服务贸易减让表等。这标志着我国加入WTO谈判的最后结束。我国“入世”的这些文件将提交2001年11月9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WTO第4次部长级会议表决通过,在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我国将正式成为WTO成员。 伴随着我国从“复关”到“入世”的脚步声,国内外学者对“入世”给我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并就应当采取的相应对策,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中,我国“入世”谈判最后几个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农业问题,更是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 本文在评析WTO《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WTO农业委员会和争端解决机构相关案例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入世”对我国农业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包括对我国农业生产及农产品贸易基本状况的概述;对我国主要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和劣势的分析;对我国涉及农业生产及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和法律的阐述。特别是评估了WTO法律体制对我国农业的总体影响以及对各具体农产品的影响。 本文主张,我国应积极应对“入世”对我国农业的影响,研究并制订适当的对策,主要是要加强对WTO规则尤其是《农业协议》的研究,加快促进和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国内立法步伐;具体而言,应充分利用《农业协议》的可调整空间、“关税减让”的可调整空间和“关税配额”的可调整空间,加快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步伐,包括健全我国农业法律体系;完善农村司法机构,建立、健全农村法制服务体系;培养和提高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建立相应的研究机构,加强对农村法制建设的研究,等等。

徐泉[3]2005年在《国家经济主权论》文中指出经济主权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上,都是一个争议颇多的热点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理论研究上出现了“主权弱化”、“泛化”和主张“主权过时”的论调,直接影响到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经济主权的让渡与转移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似乎大有扩展的趋势。如何从理论到实践上,对经济主权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运用给予准确的定位与把握,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现状,从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视角下,梳理了经济主权演进的一般逻辑关系,并通过对部分国家在经济主权的实践运用的考察,结合中国在WTO中的具体权益诉求,提出了我国如何建构、维护、强化经济主权的初步框架。 主权理论始自欧洲提出以来历经四百多年的嬗变,无论是在对主权的基本理解还是具体实践运用上,都已超出了欧洲的范畴和西方最初对其的界定。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使经济主权成为各国维护和强化经济权益的重要理论支撑。在国际层面上经济霸权与经济强权直接威胁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权益。经济主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在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带有根本性的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重大课题。 全文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 第一章是对国家经济主权基本理论的基础性研究。主旨在于阐释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从国家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的关系入手,指出发展中国家对经济主权理论的提升和扩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出了经济主权的基本概念,概括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所包含的六个部分的基本内涵,进而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地位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论证,并对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向提出了作者的思考。 第二章从多边贸易体制的角度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依次从WTO的法律性质、主要职能、基本原则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不同向度,揭示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强调指出WTO在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对其成员政府管

朱淑娣[4]2005年在《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在国际合作项目第一部分研究成果《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基本理论与中国个案》基础上,依托国际法与行政法交叉研究的学术积累,尝试以系统性问题导向论为方法,试图建立一个以利益平衡价值取向为理论基础的国际贸易争端国内公法解决的分析框架,进而努力从理论上阐释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核心命题、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及其具体制度;并借鉴域外法治经验,尝试提出了WTO 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若干构想,从而将对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和国际(经济)公法的理性认识边界向外拓展。①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外加一个结语。第一章“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概念解析”界定了全文的主要概念,奠定全文的逻辑架构。本章第一层次从总体上探讨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首先指出:国际贸易救济是指WTO 成员方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维护国际贸易相关方权益的所有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然后阐明:国际贸易救济审查,是法定机关依法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已经作出的国际贸易救济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旨在纠正、制裁妨碍国际贸易自由的违法规则和行为,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自由利益。最后指出WTO 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

陈佳[5]2014年在《WTO保障措施法上的权利与权力》文中认为保障措施是WTO的一项重要贸易救济措施。在现有WTO保障措施法律制度有待完善、WTO成员保障措施实践蓬勃发展的现状下,为深化和细化对WTO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的认识、为提供对WTO成员保障措施实践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引、为探索WTO保障措施法律制度发展的推动力量和未来趋势,对WTO保障措施法上的权利与权力进行研究很有必要。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在引言部分,首先对本文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进行了介绍,其次综述了与本文选题相关的中英文文献,并做了评述,再次指出了本文研究中拟使用的主要方法。正文部分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权利、权力及其相互关系理论、WTO保障措施法基本问题以及前述理论在WTO保障措施法上的运用的介绍。该章首先介绍了以国内法为视角的权利、权力及其相互关系的法理学理论,然后介绍了WTO保障措施法的概念、原则、渊源、历史发展和价值取向等WTO保障措施法的基础理论问题,最后阐述了权利、权力及其关系理论在WTO保障措施法上进行运用的可能性与解释力不及的范围。第二章是对WTO保障措施法制定和解释中的权力的探讨。该章选择了WTO保障措施法上的法律制定权和法律解释权两种权力,分别探讨了其各自的权力目标、权力主体、权力行使方式和权力行使成果,并认为该两种权力分别代表着WTO保障措施法的贸易保护和主权利益两种价值取向。第叁章是对WTO保障措施法实施中的权利的探讨。该章选择了WTO保障措施法上的保障措施实施权、中止减让权、成员表达意愿权这叁种权利,分别探讨了其各自的权利主体、规则体系或行使方式,并认为该叁种权利中,前两种代表着WTO保障措施法的贸易保护价值取向,而第叁种代表着主权利益价值取向。第四章是对WTO保障措施法上的权利、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的论述。在该章中,首先,该章从保障措施实施权的主动性与中止减让权的后发性上论述了两权利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从保障措施适格性标准这一联系纽带上论述了两权利间的相互平衡关系,从成员表达意愿权对前述两权利的影响上论述了权利对权利的影响关系;其次,该章从WTO保障措施法上的法律制定权和法律解释权对保障措施实施权施加影响上,论述了权力影响权利的结果是使WTO保障措施法律规则趋于严格,从WTO保障措施法上的成员表达意愿权对法律制定权、法律解释权施加影响上,论述了权利影响权力的结果是使WTO保障措施法律规则易于为己所用,并总结了WTO保障措施法上的权力和权利对保障措施使用难易程度的影响情况;再次,该章从权力位阶、运行效果、组织机构等角度论述了WTO保障措施法上的WTO协议法律制定权与争端解决机构法律解释权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并据此尝试对WTO保障措施法未来发展趋势做出预测。结语部分是就WTO保障措施法上的权利与权力研究对发展中国家之启示的思考,本部分根据对WTO保障措施法上的每一项权力和权利的认识以及对WTO保障措施法发展趋势的展望,对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如何在保障措施实践中把握机遇提出了一些建议。

吕无瑕[6]2006年在《WTO体制下农产品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GATT体制下,农产品贸易基本属于无效约束。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农业协议》确立了以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国内支持叁大支柱为核心的贸易规则,将农产品贸易纳入了WTO的法律框架之内。但这仅仅是农产品自由化贸易迈出的第一步。根据WTO《农业协议》第20条,各成员方启动了新一轮农业谈判。经历了2003年坎昆会议的失败、2005年香港会议的小小成功,目前谈判正处于关键性阶段。 我国作为农产品贸易大国,深入了解和掌握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对应对WTO体制下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新一轮谈判中掌握规则的制定权,对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则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以WTO农产品贸易法律规则为基础,结合新一轮农业谈判中的分歧与焦点,探讨我国在新一轮谈判中的立场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WTO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GATT对农产品贸易的无效约束使得建立一种新的农产品贸易体制成为必要和可能;农产品贸易大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导致国内危机重重,国际农产品市场被严重扭曲,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势在必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WTO《农业协议》得以产生。 第二部分对WTO农产品贸易法律规则进行了具体分析。WTO《农业协议》确立了以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国内支持叁大支柱为核心的农产品贸易规则。在市场准入方面,《农业协议》要求消除非关税壁垒,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切实履行关税削减承诺,实行现行市场准入机会和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同时实行关税配额,以提高市场准入水平。在出口补贴方面,《农业协议》严格界定了出口补贴承诺的约束范围,提出了出口补贴的减让承诺,同时规定了反规避条款以达到对出口补贴有效限制的目的。在国内支持方面,《农业协议》分别规定了“绿箱”、“黄箱”、“蓝箱”的范围,提出了正当限制规则——和平条款,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对贸易的扭曲作用。

刘苇[7]2015年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叁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叁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衣淑玲[8]2008年在《国际人权法视角下《TRIPS协定》的变革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的健康权、文化权、食物权、发展权等人权实现的不利影响成为国际社会各界别行为体普遍关注的焦点,“知识产权与人权关系”这一问题联结因之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无论是对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人权国际保护的和谐实现,还是对于国际法体系化的有序发展,这一研究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在“知识产权与人权关系”这一复杂的重大课题中,倍受关注和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之争议;《TRIPS协定》及知识产权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影响;人权视角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变革。本文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运用相关的基本法律原理探讨了上述息息相关的问题。本文共分前言、主文及结论叁部分,其中主文分为四章。前言中,笔者简要介绍了研究论题的确定,评述了本论题的研究情况和已有成果,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拟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基本框架,说明了本论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知识产权是否具有人权属性是“知识产权与人权关系”研究中首先需要澄清的基本理论问题。本文第一章首先分别地讨论了知识产权和人权的性质;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知识产权理论的分析、对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起源的考察、对知识产权与人权特征的比较、对国际人权文件相关条款的解读,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不是人权,而是促进人权实现的工具。就理解《TRIPS协定》与人权国际保护冲突的产生而言,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和人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历时性考察无疑是必需的。本文第二章以《TRIPS协定》的产生为界限,概括、揭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演进的特点和趋势;同时,也总结了人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演进的特点和趋势。通过这种纵向的历史考察,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和人权国际保护制度长期以来的隔离发展是《TRIPS协定》与健康权、文化权等人权的实现相冲突的缘由所在。为了更为深入地认识《TRIPS协定》与人权国际保护的冲突,对有关国际人权文件、《TRIPS协定》及其实施实践的共时性剖析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第叁章具体分析了《TRIPS协定》与国际法上的文化权、健康权、食物权及发展权等人权的实现之间冲突的表现,探讨了冲突产生的原因。通过这种横向的现实评介、文本与理论分析,本文认为,《TRIPS协定》与人权国际保护的冲突,包含了法律规则之间的直接冲突,更主要的体现为权利冲突。从法律的内部视角,本章从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国际法上的制度冲突等方面分析了二者冲突的主要原因。此外,本章还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TRIPS协定》的缔结谈判等外部视角对二者冲突的产生进行了评析。《TRIPS协定》与人权国际保护冲突的解决是“知识产权与人权关系”研究中的重心所在,本文第四章对此进行了探讨。本章首先提出,立法途径即《TRIPS协定》的制度变革是解决或缓解二者冲突的有效方式,这一变革必须与国际人权法相协调。进而,本章评述了WTO多哈回合中与《TRIPS协定》有关的议题的谈判现状,并对《TRIPS协定》变革的国际环境进行了利弊分析。从法制发展的应然角度,本章提出了《TRIPS协定》变革的指导原则,讨论了中国在与《TRIPS协定》有关的议题谈判中的谈判立场和策略选择,评介了学者们及WTO成员关于《TRIPS协定》变革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TRIPS协定》框架下“发展导向”的、促进人权实现的制度变革将是必然的。国际法律制度,包括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人本化是大势所趋。最后,针对前言中提出的“拟研究的主要问题”,笔者总结了自己的思考结论。

马贤平[9]2005年在《WTO农产品贸易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长期游离GATT和WTO规则约束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终于在妥协下达成《农业协定》。虽然《农业协定》还很不完善,但毕竟为农产品贸易走向市场开放、自由竞争有了良好的开端。多哈回合后的《农业协定》的谈判必将随着WTO成员多样性和世界经济发展变化而有新的声音和进展。中国在入世过程中农产品贸易问题一直是谈判的焦点与难点。在享受WTO带来的权利、益处的同时,也必须信守诺言,认真地履行义务,接受自由竞争下的压力与挑战。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尤其要有正确清醒的认识,从农产品结构调整、国际市场营销渠道拓展、健全农产品贸易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应对绿色堡垒、提高质量加快标准化建设等方面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抓住入世带来的机遇,促使中国农产品贸易市场化、标准化、国际化目标的实现,特别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快我国的农产品贸易法制现代化进程。当然,要充分利用作为发展中国家入世而应享有的特殊差别待遇,利用好过渡期时间差,从熟悉规则到参与制定未来谈判条款。按游戏规则办,这就是加入WTO带来的影响。

张彩梅[10]2010年在《论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权是一个永恒的理论话题,从人权概念首次提出到18世纪末人权呼声的高涨,人权一直是反对政治独裁和反对守旧社会的重要武器。经过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劫难后,人们对人权的价值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世界人权宣言》把人权确定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共同努力实现的目标”。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世界贸易体制空前扩张,以致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在推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在其宗旨和某些条款中已经体现了对人权的关注,但WTO体制下的贸易也还是在某些领域与人权存在着冲突和矛盾。这种冲突明显不利于贸易体制和人权体制各自功能的发挥以及价值目标的实现,所以当前研究二者的协调问题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虽然在国内,国际法学界对该问题已经有了一些研究,但仍然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国外,学界虽然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对在WTO框架下解决贸易与人权冲突的问题并未提出成形的广泛认可的观点。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阐述了贸易与人权的关系,首先讲述了贸易与人权在历史上及现当代的联系,然后从价值取向、理论基础、法律渊源、作用影响和执行情况五个方面介绍了二者之间的区别,最后分析了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关系的新变化。第二章首先从发展权、劳工权、环境权、健康权、食物权和私人诉权六个方面论述了WTO框架下贸易和人权冲突的主要表现,然后分析了二者冲突的影响。第叁章先从七个方面讲了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冲突的条件,然后从叁个方面分析了二者冲突的原因。第四章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提出在WTO框架下解决贸易与人权冲突的几种途径,最后得出结论,即当前先效仿《多哈宣言》和欧盟的做法,到条件成熟时再签订《与贸易有关的人权协议》彻底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WTO框架下的贸易与人权问题分析[D]. 于海霞.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

[2]. WTO法律体制对我国农业的影响问题初探[D]. 黄长才. 厦门大学. 2001

[3]. 国家经济主权论[D]. 徐泉.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4].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D]. 朱淑娣.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5]. WTO保障措施法上的权利与权力[D]. 陈佳. 武汉大学. 2014

[6]. WTO体制下农产品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 吕无瑕. 山西大学. 2006

[7].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8]. 国际人权法视角下《TRIPS协定》的变革研究[D]. 衣淑玲. 厦门大学. 2008

[9]. WTO农产品贸易问题研究[D]. 马贤平. 厦门大学. 2005

[10]. 论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D]. 张彩梅. 兰州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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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体制对我国农业的影响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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