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基础组织制度安排的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农业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现行农业组织结构的功能与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农业生产者所要求的强有力组织支持不相匹配。为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和应对加入WTO的挑战,需要创新农业组织制度,构建与新的环境相适应的农业组织体系,其中,健全农业基础组织制度,是农业产业组织结构全面优化的必然要求,对增强农业竞争力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阶段农业基础组织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业基础组织是协调农业市场经济运行和处理农业产业化中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冲突的根基。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户成为农业发展和运行的主体组织基础,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走向有效的均衡状态,大大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但由于缺少相关的组织创新的补充,农业运行的交易费用明显上升,农业总体福利减少,农业持续发展的组织支撑非常脆弱。现阶段我国农业基础组织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在微观层面上,农户家庭经营对市场交易环境的适应性差,交易效率低下。农业市场经济发展,既带来农业的经济增长,也改变了农业交易环境,即从过去简单的集市贸易以及与政府之间的购销关系转向交易的主体、规则、方式等大大扩展和不同的交易环境。交易环境的转变在扩大农业生产获利空间的同时,其内在的经营不确定性和风险也随之加大。在此情形下,以劳动集约为主的传统家庭经营,暴露出对新的交易环境适应性差的缺陷,这是因为:(1)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决定了农户的资产具有极高的生产专用性,受这种专用性投资数量、结构的制约,农户缺乏获取市场有效渠道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农业生产的稳定性与市场的易变性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2)家庭经营本质上是以乡村居民住户为基本组织载体的制度安排,地域性、分散性和自然经济性决定其交易的基本手段,是建立在交换双方拥有对方可靠信息基础上的简单交易方式。这种交换方式在市场范围有限时比较有效,但随着农产品市场交易区域的扩大和从国内走向国外,其边际效率则不断下降。(3)农户以个体方式进入市场,与数量较少而又组织化的加工、流通企业等交易主体相比,谈判力量有限,加工、流通企业利用其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的市场力量,往往使农民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家庭经营在生产过程要素配置上的制度效率和优势,不能很好地通过分工与交换加以充分实现。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农户要与有合作社和发达的社会服务网络组织支持的规模农场、农业公司等竞争对手竞争,其市场谈判的被动地位就更加明显。
(二)在中观层面上,农户家庭经营的组织能力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整合发展的要求不相匹配,农业产业的比较利益难以提高。农业产业整合发展是一种制度内生的经济增长方式,其形成与发展的推动力来源于有效的经济组织。诺斯提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经济组织的有效性,取决于组织是否具有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需的技术、知识和能力。从我国农业发展实际来看,推动农业产业整合发展的最初力量并非农业生产者,而是工商企业组织(又称龙头企业),这显然是由非农部门企业组织的相对有效性决定的,它们可以比较低的制度运行成本整合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的资源和供求关系,提供技术支持、市场引导、资金融通及产业提升。相比之下,小农家庭经营无论是从组织结构、人力资源还是投资规模上,都不具有相应的组织经验和组织资本,组织能力远不能适应农业整合发展的要求。国外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表明,农业产业化实质上是农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不断增长中的份额持续下降情况下,争取加工、流通领域利润以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惟一途径,完全由不从事农业生产的所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进行产业化经营,难以保证产业化利润稳定回流农业生产者(农户),因而并不是各国农业产业化的主体组织方式;相反,以从事直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农业公司、农业合作社或经由合作社与独立公司签订生产、销售、服务的“合约形式”组织产业化,却是各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但家庭经营的组织能力与其作为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地位相距甚远。
(三)在宏观层面上,政府的农业管理没有代表农业生产者利益和要求的相应组织作为纽带,产业组织纽带的断裂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主要表现是:(1)没有一个可以在宏观上代表和表达农民利益的组织形式,以有效维护农民的共同利益,制止农产品生产者之间可能发生的过度竞争,向政府反映涉及农业发展、农民福利、生产经营等共同要求的信息,与来自国内、国外各种形式的损害农民利益的贸易保护势力相抗衡。(2)政府对农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农业政策的实施,缺少面向不同行业和千家万户的过渡性“桥梁”和组织载体。我国目前的农业产业组织结构以政府与农户间的两极结构为主,政府的农业管理五协调因缺少非垄断的各类行业协会和服务组织的消化吸收,不是管理成本高,就是效率低下,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许可的“绿箱政策”的广泛实施,没有适合的行业性组织载体,行业性组织的稀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二、合作组织是对农业基础组织制度缺损的重要修补
(一)合作组织引入农业生产经营的制度逻辑。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农业市场交换活动的一般性界定了农业组织制度的演变轨迹。农业生产活动的季节性和空间散布性特点,使农业组织的管理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努力程度进行监督非常困难,且费用极高,因此,企业化团队生产方式在农业生产领域很少具有经济合理性。相反,资本、管理、劳动等要素统一在家庭单位,既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又能有效节约监督费用,形成理想的自我激励与约束机制;但农业生产的这种组织制度形式在参与社会生产分工,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换中实现自身利益方面却是缺乏效率的,家庭经营在从事外部市场活动时的收益往往小于成本,农业中增产不增收的实质是市场成本大于市场收益。因此,农业中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农业组织制度改进,应是在农户家庭独立生产基础上实行交易上的自愿合作,建立真正意义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组织,以弥补农户家庭组织分散化、规模小、实力弱、不能很好融入市场的制度缺陷。合作经营制度部分地替代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将一定范围的外部市场内部化。不仅内部化外部收益,而且可以内部化外部成本,使农户参与市场的综合收益大于交易与管理的成本。显然,合作在本质上是激烈竞争过程中非公司农户为增强自己群体竞争能力的自助行为,是对农业基础组织制度缺损的重要修补,因而是中国农业基础组织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向。
(二)合作组织制度对家庭经营和农业市场运行的基础性贡献。合作组织制度的发展可以优化农业组织结构,增强农户的市场经济适应能力,尤其是市场竞争力,是较好地处理农民、企业或其它产业化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满足个体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的基础组织机制:
(1)是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合作经营制度对于家庭生产一个最基本的功能,是通过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化服务网络,向农民提供各种参与市场经营必需的购销服务、技术推广支持及资金融通等,有效提高农户及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统一的购销服务(如收集市场信息,从事市场运销、交易契约管理),有助于实现农产品交换由传统的简单交易向符合现代市场发展要求的“非人格化”交换的转变,促进农业交易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规模化;新品种和生产管理技术的推广,使农户以较低的成本及时获得技术支持,加快了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销售的科技含量;在信息处理和交易上具有规模效应,在应付产权界定不完全以及其他规避风险问题上能进行必要的制度适应(如利用期货市场);相对于分散的小农户,农民合作的比较优势在于拥有生成这些要素创新的专用资产与核心能力,合作组织从规模、服务、技术及融资等要素创新上成为农户在买方市场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
(2)是确保农业竞争地位、促进农业利益最大化的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是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的基础产业,投资回报率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农业作为基础产业虽然受到国家的政策保护,但同样需要市场经济本身存在一种保护农业竞争地位和促使农业利益最大化的制度机制,去对付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通过市场经营去实现、保护和扩大农业利益。一方面,通过合作组织制度,可以提高农民在产品和要素市场上的谈判地位,有效抵御农业市场风险和各方面对农民利益的侵蚀,改善农民与工商企业平等竞争的主观条件。另一方面,面对农产品加工与销售所增加的价值已占农产品最终价值的主要部分这一价值形成结构,合作组织在农产品加工、销售上的一体化经营,使加工、运销领域的增值利润,通过合作制度的剩余分享机制回流农户,将外部利润内部化,切实提高整体农业的比较利益,促使农业利润的平均化,建立起农民利益最大化的均衡机制,实现农业效率与公平的合理平衡。
(3)是优化农业市场结构、规范农户市场行为的基础。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样要求农业生产经营既有规模经济性又有竞争性,即以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组织既能保持产业内有足够的竞争压力,又同时充分获得规模经济并使消费者获得产品多样化利益。现代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只要市场进入障碍足够小,潜在的竞争压力就会使处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中的企业采取有效的竞争行为,促使市场绩效趋于最大化。合作经营组织的出现会使农业市场结构趋于优化,农户市场行为趋于规范。首先,通过众多生产相同农产品的农户交易的联合,提高了农产品市场集中度,减少竞争性农户的数量,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有利于规模经济性和竞争性相匹配的农业组织结构的形成。其次,农产品市场的资本投入、产品特性、技术工艺、经营规模及政策等因素以极低的进入壁垒所形成的潜在竞争压力,迫使合作组织以市场需要为导向,引导农户不断技术创新,提高农产品质量、调整品种结构以及提高农产品收获后的商品化处理水平,更多地使用非价格竞争手段主动进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全面提高农产品非价格竞争绩效。
(4)是建立高效合理的政府农业管理体制的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政府农业管理体制是否高效、合理的一个标准,是要看其能否适应市场经济的各种“游戏规则”,包括是否积极利用那些为适应市场化而产生的组织资源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现代合作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和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具有多层次联合的特点,不仅起着联系、沟通、反映情况的作用,还具有很强的自组织和能动作用。将农民的各种合作组织纳入现代农业管理体系,作为政府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实施的组织载体和中间环节,有利于贸工农一体化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地方、部门的分割和垄断,实现全国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从而提高政府农业管理的效率。
此外,现代合作组织建设的一个趋势是在加工、销售、服务等经营业务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开始向信息、公关和决策方面倾斜,对农业生产者的服务向多样化、高级化发展。凡此种种都表明家庭经营与合作组织相结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有效的农业基础性组织制度安排。
三、完善制度环境是合作组织创新的关键
以土地承包制度为基础的农户经营体制,使我国农民在商品经济发展条件下进行合作具有了初始动机与要求,特别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农村涌现出一大批既有一定经济实力、或技术专长,又具有创新精神的农民和产业化带头人,他们具备了推动合作经营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的基本素质,并且已经认识到存在于农业市场化中潜在的新收入流,需要通过引入新的组织制度资源才能大量获得。合作组织对家庭经营和农业运行的基础性地位,决定其制度收益很高,但由于目前合作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未能普遍地融入农户家庭经营和农业市场运行之中,其发展的进程大大滞后于农业市场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已严重制约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业市场体系的建立,并危及农业的家庭经营基础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农产品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过程中,农业发展的制度效率大大低于其可能性边界。究其原因,主要是不完善的制度环境不利于合作组织制度的创新。
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它决定着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组织的出现是对制度环境所提供的机会与激励的积极回应。如果制度环境鼓励生产性活动,从事生产活动的组织就会产生,同样如果制度环境鼓励农民合作,合作组织就会被引入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稀缺,是农民的合作行为受到不确定的制度环境约束的结果。由于新型合作经营组织与以往的农业合作化及传统集体经济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因而有其特定的制度环境要求,需要在适宜环境下才能产生并发展壮大。而国家对包括合作组织的性质、功能、法律地位、税赋关系、组织治理结构、分配原则等一系列基本的旨在促进农民合作和建立合作程序的正式规则,还没有很好确立,未能形成鼓励农民合作的有利制度环境。从“农民行为是理性的”这一前提出发,可以认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迟缓,或者说农业现行组织结构与农业最优产业组织结构不符,是制度环境的不确定限制了农民的进一步选择,因为制度环境造成的合作阻力超过了严酷的经济现实给合作发展的推动力。
为了形成有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环境,需要政府从意识形态上进行转变与调整,尤其要摆脱对传统集体经济路径的依赖,着眼于农民合作组织制度的长期发展,制定和完善有关农民合作制度创新的法律法规,以革除种种不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环境因素,有效降低合作制度的发展成本,增加组织创新的收益。[1]明确新型合作经营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其产权完全归其成员所有或控制,经营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为其成员谋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为此,政府要从原有合作组织中逐渐退出或允许农户主体的进入。[2]合作经营组织法人资格的界定。合作经营组织是在其成员和合作组织之间的重复博弈基础上形成的准市场契约意义上的经济组织,对成员提供服务,对外以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履行普通经济法人的权利和义务。[3]大力宣传和普及合作社知识,倡导资本和劳动自愿入股和退出以及民主管理的合作制原则,从而通过合作成员之间的重复博弈形成合作组织内部的合理治理结构,有效降低管理成本。[4]政府在合作组织发展上应给以经济与政策的多方扶持,包括无息或低息贷款的提供、税收减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