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银蓉[1]2000年在《我国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是对中国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系统研究的一个初步尝试。按内容大致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一、二章)是在阐明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本质和内涵的基础上,总结了学术界涉及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研究的成果,从政府制定政策的决策过程、行政组织的管理行为两方面建立了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三、四、五、六章、结论)就我国政府土地管理重大决策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规范和改进的建议。 各章要点如下:第一章导论,主要阐明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本质和内涵,研究的目的和已有的基础、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等。第二章,首先,从政府管理的行政组织的建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两方面阐明政府管理组织理论;其次,通过政策过程的分析,阐明政策的抉择理论;最后,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土地管理中个体、群体、领导行为,阐明管理行为理论。第三章是对我国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总体分析,首先总结政府土地管理的特征:其次,分析了政府土地管理的组织系统;第三,从总体上分析了政府土地管理决策过程(以土地利用规划决策为例),提出了改善规划决策的对策。第四章,选择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决策个案资料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了决策执行问题。第五章,分析和总结了我国政府农村土地管理的特点,指出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政府适应管理环境的变化,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实现管理目标与管理手段协调的措施。第六章是对一类特殊管理行为的分析研究,着力分析了土地违法行为的成因,然后从约束组织成员行为角度出发提出控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对策。结论部分是对本文分析研究从理论和对策两方面做出的总结。
王诗钧[2]2008年在《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自改革开放走上快速工业化、城市化道路以来,虽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人多地少的国情却使得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间的矛盾突显出来。随着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也有新的形式,最突出的就是开发区过多、过热,大量耕地被占用。有的地方政府在片面政绩观的指导下,为了实现短期内经济指数的提高,低价招商,兴办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造成耕地被大量占用,大量土地闲置浪费,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而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及用地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政府事实上成为了违法主体。因此,为实现中央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利用的有效监督,促成地方政府的合法理性用地,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借鉴了与土地督察制度相关的理论研究,对土地督察制度的内涵及实施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土地督察的现存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法律支撑、监督效能及监督检查工作的公示程度有待提高等方面。在对影响土地督察的因素,包括社会政治文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法律体系、追惩体系等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对土地督察制度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从内容体系、实施体系及保障体系三方面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本文对我国土地监督及行政监督理论研究的深入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土地督察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也能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刘滨[3]2005年在《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及预防研究》文中认为地方政府是地方事务的主要管理者,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承担者。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 国开始了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其自身的行为特别是管理经济的职能和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角色的转变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正是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的角色上“错位”的具体表现。造成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土地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法律不够完善的原因,但是,更主要的原因是在转型时期,地方政府坚持“强势政府”思维,过多地参与或干预经济活动,同时,受传统政绩考核方式的限制,发展方式认识上存在误区、盲目上项目、片面追求GDP,不可避免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本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思想等理论,运用土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通过提出研究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现实意义,分析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三个特点:依法惩治困难、“集体决策”作挡箭牌、违法用地具有隐蔽性等特点,阐述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危害: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农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地方政府某些官员腐败机会增大、政府的形象和法律尊严受到损害。从土地管理的法律、体制、政策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一般性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从土地管理的认识、机制、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分析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深层次原因,最终从修改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加强和深化土地的国家管理职能、转变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等方面提出预防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于促进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防治能产生裨益。
张先贵[4]2016年在《权力束视角下我国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及意义——立足于《土地管理法》修改背景下的审思》文中认为澄清我国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的混乱,应遵循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式。基于规范性和法效性的考量,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的法权表达应在科学整理法内部资源的基础上,作出符合体系性和逻辑性的解释,这是达至形式理性的内在要求。立足于法权规范视角,中国法语境下的土地管理行为是由内核性权力和配套性权力组成的权力束结构体系,前者是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权力;而后者是以保障土地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运行而设置的,主要由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构成。土地管理行为中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的本质性内涵,体现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行为的根本差异。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的法权表达应被定位于土地管理的内核心权力层面。
张子美[5]2012年在《地方政府土地行政违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大规模违法用地日益严重,加剧了我国原本十分尖锐的人地矛盾,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滋生了土地相关部门的腐败和寻租,恶化了行政管理双方的关系。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因此,研究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行为对于保护耕地、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宏观政策的有效执行,实现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地方政府土地行政违法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引言,主要介绍了研究地方政府土地行政违法的意义、目的、内容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土地行政违法的基本理论,分析了土地违法和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内涵外延,提出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主要构成要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所涉及的主要理论,包括政府监管理论、府际关系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权力制衡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立法现状及现实案例,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通报的土地违法的典型案例,得出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主要特征及其危害,总结出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是在分析地方政府土地违法原因、特点、危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规范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主要对策。
汪萍[6]2016年在《农民有效参与影响农地整治项目绩效的机理及效应研究》文中认为农地整治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效助力。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农地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农地整治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缺少科学的规划设计、无法保障施工质量和难以进行后期管护等,这不仅阻碍了农地整治的发展,同时也降低了项目的绩效。为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以期通过农民的参与促进农地整治项目绩效的提高。但目前更普遍的情况是,农民的参与多流于形式,农地整治项目绩效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因此,本文提出“农民有效参与影响农地整治项目绩效机理及效应研究”这一问题,以期厘清农民有效参与对农地整治项目绩效的内在作用机理,为进一步改善农地整治项目绩效提供政策参考。首先,本文基于已有的文献研究成果和相关理论,讨论了农民有效参与(F)、项目管理行为(M)、农地整治项目绩效(P)三个变量间的理论影响机理,建立了农民有效参与、项目管理行为、农地整治项目绩效的测度指标体系;然后,根据湖北省15个县(市、区)的调查数据,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对两种模式下(岗前平原模式区和丘陵模式)的F、M和P之间的关系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并进一步借助中介效应分析模型对M的中介效应进行了验证与测算。通过研究分析,本文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1)两模式区样本分析与测算结果表明,农民有效参与度越高,项目管理行为情况越好,农民对农地整治项目绩效的满意度就越高。因此,农地整治项目绩效的提高可以通过增加农民的有效参与、改善项目管理行为来实现。但目前来看,由于相关法律、监管机制的缺失,农民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的不足,相关部门规范项目管理与决策行为的意识薄弱,导致农民的参与往往流于形式,农民参与的有效度偏低,项目管理者的管理与决策质量不高,农民对农地整治项目绩效并不很满意。(2)项目管理行为在农民有效参与对农地整治项目绩效的影响中起到中介作用(F→M→P)。岗前平原工程模式区得益于自然地理优势,其各影响路径系数(Fn→Mn、Mn→Pn、Fn→Pn)均略高于丘陵工程模式区;但总的来看,两模式区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民有效参与(F)对农地整治项目管理行为(M)的优化具有直接的积极影响,项目管理行为(M)又进一步对农地整治项目绩效(P)产生直接的积极影响,且农户有效参与(F)对农地整治项目绩效(P)也有直接的积极影响。(3)研究区域总样本以及岗前平原模式区样本和丘陵模式区样本中,农民有效参与对项目绩效的影响效应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差异并不明显。总效应中,间接效应远大于直接效应,前者约占总效应85%。这表明农民有效参与对农地整治项目绩效的提升路径主要在于项目管理行为的优化。因此,综合考虑农民有效参与度和项目管理行为才是提高农地整治项目绩效的有效举措。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本文认为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农地整治项目绩效和促进农民有效参与的提高:第一,完善农地整治领域相关的法律与规范,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尤其要保障农民在农地政治项目中的各项权利。第二,建立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机制,明确各阶段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具体途径和参与深度等。第三,尽快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者的管理机制和考核机制,明确项目管理者权力、职责和利益,规范项目管理者的管理行为。第四,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与反馈机制,保障农地整治项目的有效进行。
刘强[7]2017年在《中国水稻种植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与绩效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了家庭经营的基本格局,80年代初期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国家粮食供给和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家庭经营规模小、经营分散的弊端逐渐显现,成为阻碍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障碍。为此,以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为起点,以适度规模、主体培育、土地流转、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农业服务等为主要内容,我国开展了长达30多年的土地规模经营的探索。增加粮食产量确保粮食安全、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是土地规模经营的两大政策目标,然而关于规模经营的增产效应和增收效应,学术研究争议较大。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土地规模经营也出现了诸多新情况,突显了在转型期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水稻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作物,总面积、总产量和单产水平均居全国粮食作物第二位,土地细碎化分散化经营特征明显,因而在转型期深入研究水稻种植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并对规模绩效作出评价,对于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首先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等世界典型农业发达国家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土地规模经营的一般趋势进行了判断。接着,以农民分化、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为背景,基于理性小农理论、最优化农户理论和规模经济理论,提出本研究的两大理论命题:1)水稻种植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差异及其诱因,2)基于粮食安全目标和农民收入增长目标的土地规模经营绩效评价。然后,利用全国范围的大样本农户调查数据,综合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我国水稻种植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现状、差异及其诱因,从收入和效率两个方面对土地规模经营绩效做出了评价,分析了不同规模农户的收入差异和效率差异。最后,围绕两大目标提出了促进我国土地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一般趋势,美国、法国和日本农业现代化过程均伴随着土地的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和农业服务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两条路径,不同国家土地流转形式存在差异,美国、法国和日本分别采取了土地自由买卖、土地租赁、土地整理和地块转换的形式,但在农业服务上发展方向是一致的。土地的规模经营伴随着生产者数量的减少,美国、法国和日本均通过立法明晰土地权属关系,保护生产者的土地权利,维护土地经营退出者的权益。主体培育是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内容,美国、法国和日本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分别对农场、大农场,大企业和大合作社、法人化组织经营体制定了差异化政策,以此扶持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2)小规模、细碎化、分散化是我国水稻种植农户土地规模经营的一般现状,不同农户经营规模和规模决策行为差异较大。我国水稻种植农户户均耕地面积40.49亩,转入稻田面积28.62亩,水稻复种指数111.84%,转入户与非转入户规模差异明显,转入户户均稻田面积和块均稻田面积分别为130.65亩和8.34亩,非转入户为8.84亩和1.41亩。职业分化和收入分化弱化了农户土地规模经营行为,而主体分化强化了农户土地规模经营行为,影响的边际效应分别为-0.01、-0.25和0.37。技术服务、加工销售服务、机械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和农资供应服务等水稻生产性服务对农户土地规模经营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影响的边际效应分别为0.12、0.11、0.09、0.08和0.06。(3)土地规模是影响水稻种植农户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具有收入增长效应和收入结构调整效应。水稻种植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1.43万元,土地规模每增加1亩,农户人均纯收入和农业收入将分别增加1.31%和2.22%,而非农收入将下降3.35%。基尼系数、广义熵指数和阿特金森指数等收入不平等指标分析表明,水稻种植农户收入差距较大,土地规模是造成农户收入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夏普里值分解结果显示,土地规模对农户人均纯收入、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分别为26.14%、30.86%和15.62%。规模越大风险收益越低,但风险管理有利于实现水稻种植农户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中介效应分析表明,土地规模会通过改变农户风险管理行为进而正向影响农户水稻种植收益。(4)土地规模与生产效率的关系及其显著性因选取指标的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考虑二者非线性关系时,土地规模与土地生产率、成本效率呈显著U型关系,而与劳动生产率呈显著倒U型关系,与成本利润率和技术效率关系并不显著,对效率进行综合比较得到最优区间解,即水稻种植农户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应为500-700亩。与土地规模相关的效率影响因素中,土地细碎化是负向影响生产效率的共同因素。规模报酬效应与规模经济效应分析表明,水稻生产规模报酬系数为1.03,规模报酬递增现象并不明显,而且随着土地规模的扩大,规模报酬系数逐渐变小且小于1,规模报酬随土地规模的增加而递减;水稻生产规模经济系数为1.14,存在着规模经济现象,但随着土地规模的扩大,规模经济系数逐渐变小且小于1,水稻生产由规模经济逐渐变为规模不经济。基于上述研究结果与结论,提出了促进我国土地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土地规模经营有其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仍有必要。土地流转、土地整理、农业生产性服务是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在规模经营过程中,需要考虑农民分化的基本事实,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提高规模经营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需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晰土地权属关系,切实维护好土地转入者、经营权或承包权退出者的权益;需要根据粮食安全目标和农民增收目标,对规模经营的增产效应、增收效应和收入结构调整效应进行综合考虑。
于天琦[8]2014年在《我国政府土地储备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土地储备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管理制度和理论基础。由于国家发展模式和历史背景不同,我国实行土地储备制度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当前国内土地储备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经验还有许多不足,各地的土地储备工作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实际效果大不一样。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大量分析了国内外先进国家和地区土地储备制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发展经验;强调了土地经济学理论、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理论、公共管理学理论以及城市经济学理论等科学基础理论知识在土地储备制度理论研究方面的重要应用;总结对比了国内外典型国家和城市的土地储备发展成果;分析指出了我国政府在土地储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土地储备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饶映雪[9]2013年在《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治理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土地供需矛盾的日益凸显,地方政府默许、纵容和主导下的土地违法问题时有发生,极大地弱化中央政府土地调控的政策效力,已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亟待有效治理。随着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强,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所抑制,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在此背景下,本文界定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治理的涵义,从治理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治理对象的行为动机导向、治理手段的多样化选择三个方面分析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及治理的理论依据,建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治理的综合分析框架,从治理主体、治理对象和治理手段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本论文主要结论包括:(1)随着治理力度的逐渐加大,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数量规模有所减少,发生频率不断降低,但反弹压力较大,形势依然严峻。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空间分布总体较为分散,局部存在聚集效应。结构分布以县乡一级基层政府为主,存在逐渐下移的倾向。本文运用1999-2010年中国30个省级面板数据构建时空动态面板模型,考察现行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治理不仅要考虑本地区当期的经济、财政、制度、法律等一般影响因素,还应通过加大前期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惩处力度、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营造良性的社会环境等措施抑制负面的传染效应。(2)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治理主体包括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非政府主体等类型。治理主体结构存在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失衡、主体结构与权力结构不对称等缺陷,从而影响治理效果。因此,应从两个方面优化治理主体结构:第一,发挥现有主体的优势禀赋,探索新形式的治理主体,加大非政府主体参与监督的力度,丰富对治理主体的有效监督形式,增强治理主体的主动治理意识,以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第二,加强治理主体目标联系,调整治理主体权力结构关系,以形成主体间的有效协作。本文采用博弈方法分析主要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表明中央政府应加大监督、查处和惩罚力度,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严加治理。非政府主体的参与也十分必要,既能降低中央政府的治理成本,又能给中央政府施加一定压力,敦促其严加治理。(3)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治理对象包括违法征地、违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和隐蔽性。本文采用微观调研数据,构建结构方程模型并进行实证检验,分析当前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治理对象的行为动机。研究结果表明:一方面,治理对象在判断标准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会弱化地方政府对治理力度的感知,应通过法律明确界定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治理对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治理对象以土地违法行为为主,仅针对“行为”本身进行治理具有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治理效果。应考虑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行为动机,将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标准、财政分权制度、土地审批程序、土地规划体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产生的社会环境、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地方官员的土地腐败等作为治理对象进行综合治理。(4)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治理手段主要包括土地督察、土地问责、调节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手段等,以行政和法律手段为主,其他手段相对欠缺,以事中监督和事后惩罚为主,事前预防不足。本文基于中国30个省的数据构建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治理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拟定不同的治理方案并进行仿真模拟,评价不同类型手段的治理效果。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治理手段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均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单一的治理手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在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惩处方面三管齐下,采用多样化综合治理手段,才能有效提高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治理效果。
贺瑜[10]2009年在《基于多智能体的土地利用行为研究》文中指出土地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土地的自然属性表现在土地是由诸如空气、土壤、水、生物、沙砾、岩石、矿物这些自然物质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土地的社会属性与人类的行为活动有关,是人类在利用和改造土地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并承载在土地这一实体上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土地利用景观是深受人类行为活动影响的景观类型,人类行为活动一方面可以通过改变土地利用方式直接作用于土地利用生态系统,影响区域的土地利用景观,另一方面,人类的活动行为也受到土地利用景观格局的制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根据人类活动行为的目的、动机和行为人的利益诉求,可以将土地利用活动的参与者划分为不同的土地利用主体类型。土地利用过程的变化正是这些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与土地利用环境相互交互的结果。尽管这些土地利用主体的意图和目的是不能被直接看见的,但是人类的活动行为都是具有一定的目标和意图的,行为结果通常也会留下一定的痕迹,从而可以对外显现出来的行为和行为结果进行分析和研究,推知土地利用参与者的思想、意识以及心理。本文正是以土地利用行为为主线,通过系统研究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表现特征、行为决策方式和特点、以及其各类主体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并在土地利用主体行为博弈分析的基础上,将具有“自下而上”研究思路的多智能体建模方法引入到土地利用空间决策行为的分析中,最后对湖北省宜城市进行实证研究,模拟土地利用决策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研究的结论及所揭示的规律为土地管理和规划提供了依据,促进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到研究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学科相交叉的特点,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归纳、模型建立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思路,吸取地理学、土地科学、行为科学、智能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于土地利用行为的研究中。首先本文深入探讨了政府、组织和个人三大行为主体的土地利用行为的价值取向、行为特征、行为选择方式和行为规范机制,并以参与式土地利用规划为例,详细分析了土地利用决策行为过程,宏观上初步构建了土地利用行为研究的理论框架。然后本文详细分析了土地利用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构建了土地利用违规行为和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行为的博弈分析模型,用以探讨政府、用地单位和用地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空间博弈均衡策略的产生机制,以及他们对土地利用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土地利用违规行为博弈过程中:①政府一但发现违规行为,作为理性的政府会对用地单位的土地利用违规行为从重处罚,以弥补在监督行为中发生的监督成本;②用地者违规的收益大于处罚的力度时,则用地者一定会选择违规行为;③惩罚力度越大,用地者违规的概率越小;④监督成本越大,用地者违规的概率大。而对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行为的博弈分析发现政府通常处于规划的主导地位,拥有较大的决定权利,企业组织的规划影响力次之,农民通常处于劣势状态,对其他规划决策主体的影响很小,这就从博弈的角度分析了在土地利用决策过程中农民利益经常被忽略的原因。接下来,本文在对多智能体建模技术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探讨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特征,提出了一个基于多智能体的参与式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行为模型框架,认为土地利用主体的内在行为是由信念、愿望、意图和事实/规则等状态决定的,并通过感知、决策行为产生的。论文对土地利用系统、土地利用智能体和环境进行数学形式的描述,详细分析了土地利用智能体行为的观察感知行为过程、信念愿望意图生成的过程和最终的土地利用行为决策过程。最后,以本文研究的模型为核心,采用面向对象的编程方法,开展了实例应用研究,实现了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过程的模拟。首先对实验区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和空间格局特征进行了定量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实验区不同行为主体的土地利用行为特征。接着结合实验区的实际情况,对实验区模型条件的设置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后运用该模型模拟实验区内政府、企业和农民三大土地利用行为主体在拥有同等决策权利情景下和政府主导决策情景下的土地利用决策行为的结果,并对模拟结果进行详细的分析。模拟结果表明,两种情景下得到的模拟结果所表现出的土地利用发展趋势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情景1下模拟得到的新增建设用地比情景2下模拟得到的结果更分散些,并且情景1下企业和农民决策过程中产生的效用值总体上要高于情景2,而情景2下政府的效用值都高于情景1。
参考文献:
[1]. 我国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研究[D]. 陈银蓉. 华中农业大学. 2000
[2]. 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研究[D]. 王诗钧. 华中科技大学. 2008
[3]. 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及预防研究[D]. 刘滨. 大连理工大学. 2005
[4]. 权力束视角下我国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及意义——立足于《土地管理法》修改背景下的审思[J]. 张先贵.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5]. 地方政府土地行政违法问题研究[D]. 张子美.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
[6]. 农民有效参与影响农地整治项目绩效的机理及效应研究[D]. 汪萍. 华中农业大学. 2016
[7]. 中国水稻种植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与绩效研究[D]. 刘强. 浙江大学. 2017
[8]. 我国政府土地储备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于天琦. 辽宁师范大学. 2014
[9]. 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治理研究[D]. 饶映雪. 华中科技大学. 2013
[10]. 基于多智能体的土地利用行为研究[D]. 贺瑜. 武汉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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