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义、非家庭主义和再家庭:福利国家家庭政策的发展背景和政策含义_公民权利论文

家庭主义、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福利国家家庭政策的发展脉络与政策意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庭论文,政策论文,脉络论文,福利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工业化和全球化使全球家庭经历了具有共性的挑战:其一,少子化与老龄化并重,离婚率持续上升,单亲家庭、同居及未婚生育激增,全球人口在城乡与国际间流动等多种因素使世界上95%的家庭在20世纪经历了不同程度的转型①,并呈现出地一步深化的趋势。其二,劳动力市场与经济环境的变化制约了家庭角色的功能限度。科技发展与跨国公司所引起的去工业化、正式部门所提供工作机会的减少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促发了结构性失业问题②,加剧了家庭所面临的外部经济压力③。其三,经济全球化加剧了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支出负担,福利国家为动性④。其四,教育在个体的社会流动中效用递减,家庭所直面的压力明显增加,尤其是对那些弱势家庭的青少年而言,学校教育的贡献预期趋于减弱⑤。

      在此背景下,家庭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视为风险应对的核心单元。各国纷纷采取了进一步支持家庭或重返家庭的行动,试图设计和实施以家庭为中心的以上游干预为导向的家庭政策与家庭服务,进而为可持续生计与经济增长奠定基础。但到目前为止,对于西方家庭政策背后的价值观及其发展脉络尚缺乏清晰的厘定,所以本文的旨趣在于梳理西方家庭政策的意识形态和发展脉络,勾连家庭政策的过去、现状和未来,以对家庭政策的重构提供良言。

      一、家庭政策中的意识形态分野

      个人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核心价值。个人主义尊重并追求个体的独立、自由和权利,认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尽可能地寻求利益最大化并对自己负责,即通过自身的辛勤付出来获得个人的成功与社会认同。在现代社会,个人主义的实现以“最小政府”为前提,政府只需在最小范围内体现它的干预⑥,即诺奇克所主张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哈耶克的“最低限度的政府”等。

      在这一价值共识的基础上,个体被视为公民生活的责任者,由此形成了“个人归因论”取向的贫困干预措施。随着对贫困“个人归因论”的解构,国家对公民个体生活干预的必要性逐渐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共识。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在以个人主义著称的西方社会,在基督教出现以前,家庭是西方社会中重要的经济交换和生产单位,表现为一种“家庭主义”(familialism)⑦。随着教会的出现,教会部分替代了家庭的经济交换和非物质交换功能,于是“家庭主义”开始被不断解构并形塑为“教会—家庭主义”(church-familialism)⑧。加之个人主义对家庭价值观——忠诚、团结、责任等的冲击⑨,家庭的传统角色(如健康照护提供者、教育者等等)被不断削弱。但这并不能由此否定家庭对个体的重要性,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美国的个人主义是在宗教、政治民主参与、志愿组织网络尤其是在家庭的调和下得以发展的。伴随民族国家对教会的胜利,“教会-家庭主义”趋向衰落,逐步走向了“国家—家庭主义”(state-familialism)⑩。两者的区别在于,当家庭陷入贫困或危难时,前者更多体现的是教会对家庭生活的干预和扶助,而后者则以国家的干预和救助为主(11)。

      在研究层面,“福利国家”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开始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福利研究的焦点。但作为社会福利生产与传递系统中的重要组织,家庭在福利国家比较研究中却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12)。作为福利国家比较研究的杰出代表,艾斯平-安德森在《福利资本主义三个世界》里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模式出发,以“去商品化”分析框架提炼了福利制度的三种模式;并从家庭角度出发,初步提出保守主义福利国家模式是一种严重依赖家庭的供给模式。尽管如此,其对“家庭”的淡漠仍受到了众多女性主义者的批判:一方面,他们认为安德森的分类缺乏从福利三角的视野对家庭功能进行精准界定(13);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安德森的类型学研究内隐了家庭照料与家务劳动性别分化的假设,忽略了其对两性劳动力去商品化程度的不同影响(14)。由于福利国家研究多从去商品化、阶层分化、福利体制等主轴展开,忽略了女性身为照顾者在家庭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致使在福利国家黄金发展时期“家庭政策”的边缘地位。作为对女性主义批评的回应,安德森引入了“家庭主义”(familialism)和“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两个概念来描述国家对家庭的不同态度。他区分了这两种不同福利体制的特点:前者是指以家庭为主要照料承担者的福利供给模式;而后者则试图减轻家户的负担,减少个体对家庭亲属的依赖,以获得个体的独立,并分别提出了家庭主义福利体制和去家庭化福利体制的测量指标。(15)

      但安德森并未就福利体制的决定性特征作进一步阐释,而莱特纳在安德森基础上发展了家庭主义政策体制的类型学观点(16)。他提出,判断福利体制的家庭主义特征,必须同时辩证地考察家庭化和去家庭化的照料政策。就前者而言,它旨在通过对家庭的某种干预来强化家庭的照护功能,多见于儿童、老年人和身心残障者等人群的照料政策领域。作为中心行动者,国家在其中可提供三类强化家庭照顾功能的积极家庭政策:(1)时间权利,如产假、育儿假、照护假或兼职工作的权利;(2)直接或间接的照护津贴转移,如现金和税收减免;(3)照护的附加社会权利,如个人年金权或其他社会安全给付(部分)资格,或派生给未就业配偶的福利权利。此外,企业和私人慈善组织亦可提供类似鼓励家庭照护的补充福利,如对男性养家者的额外补充收入或临时现金援助,以此强化家庭的照护功能。

      相反,去家庭化照料政策一般经由市场或公民社会中的志愿照料服务组织来提供公共儿童照顾或相关社会服务(17)。在国家干预下,去家庭化程度越高,家庭所承担的福利责任就越低,对家庭中照料者的减负效果也越明显。但以市场为基础的去家庭化福利体制(多见于自由主义国家,如英国)往往因公民个体禀赋的差异而产生福利的阶级分化效应,即所得较好的家庭越能享受到较高程度的去家庭化政策,而底下阶层的照顾责任仍滞留于家庭内部(18)。

      以旨在减轻家庭照护负担的去家庭化结构和加强家庭照护功能的家庭化结构为横纵坐标,可得到如下四种家庭主义类型(如图1)。

      

      图1 家庭主义的四种类型(19)

      由图1可知,显性的家庭主义旨在通过鲜明的家庭化结构增强家庭的照料能力,但缺少其他主体(如市场或志愿组织等)的有效介入。相反,自主的家庭主义不仅提供了相关的直接服务又通过家庭化政策来增强家庭的照护功能,而且赋予家庭充分的选择权,极大地减轻了家庭照顾者的负荷(尤其是妇女)。隐性的家庭主义既缺乏去家庭化的结构,亦未通过有效的家庭化政策来增强家庭的照护功能,实际上间接凸显了家庭作为终极兜底者的角色。而去家庭化则通过政府、市场或志愿组织以及微弱的家庭化结构减轻了家庭的福利负担(20)。

      比较而言,自主的家庭主义与显性的家庭主义都具有增强家庭照护功能的家庭化结构。这一结构对两性关系的直接规制,既可能造成家庭照料的性别再分化,也可能助推两性平等地承担照护任务,但前者中家庭照料的权利明显强于责任,而后者的权利是以家庭自身的照料责任为前提的。相对地,均具有较强的去家庭化结构的自主家庭主义和去家庭化减轻了家庭的照料负担,故赋予家庭照料者在家庭照料与正式就业间的选择权,但两者都不直接作用于两性关系。

      整体上,国家干预下的支持家庭政策(pro-family policy)可有效减轻家庭的福利供给负担,亦可赋予家庭中的照料者更多元的选择权。但因政策实践亦受制于特定的文化偏好或经济因素,家庭主义必然在不同阶段或不同处境表现出差异化和动态性等特征。

      正如艾斯平-安德森所提出的,去家庭化是女性实现去商品化的前提,唯如此才能使妇女的照料责任由国家或市场共同分担。这确立了“去家庭化”在福利国家研究中与“去商品化”相当的学术地位(21)。到目前为止,“去家庭化”和“家庭主义”已成为学者剖析家庭政策的重要框架(22)。在后福利国家时代,家庭政策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重要功能已非简单地停留在“去家庭化”或“家庭主义”或“再家庭化”的意识形态分野,而是需要在全球化的挑战下立足本国国情理性把握家庭的“可能”与“不能”,进而形成更积极的家庭政策。

      二、西方家庭政策的实践

      在家庭主义主线下,结合对西方家庭政策的意识形态梳理,进一步对政策的发展历程进行剖析,有助于厘清家庭政策内在的发展线索和实践逻辑。

      (一)家庭政策的萌蘖:“国家—家庭主义”对个人主义的干预

      从缘起看,早在19世纪末期就已开始出现相关的家庭政策实践。但作为专业术语,家庭政策(Family Policy)始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欧洲,当时它被用以指称转移支付中有利于大部分家庭发展或宏观意义上的人口政策(23)。美国学者Alva Myrdal所著的《国家与家庭》被奉为家庭政策研究的经典之作。作者在书中首次指出,家庭政策与工业化具有必然联系(24)。

      当时的社会背景是,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和战争需要加剧了西方各国对青壮年人口的需求,这促发了国家推动人口增长、保证人口质量的干预动机。另一方面,还来自19世纪晚期至20世纪早期贫困问题的直接推动——宗教改革后,教会的征税权力被收回,原有立足慈善团体、教会等行动主体的济贫举措失去了最基本的经济来源,立足其上的个人主义反贫困举措日渐式微。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反思贫困的“个人归因论”,试图从结构主义重新认识贫困,并逐渐确认了国家从家庭视角干预贫困问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故此,这一阶段的家庭政策多表现为对特殊贫困家庭的介入。针对较高的婴幼儿死亡率,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以保证产妇的身体健康、帮助妇女提高儿童照料质量为出发点,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对妇女或儿童支持力度的举措。比如,1896年挪威创建了针对产妇与母亲的妇女公共健康协会,旨在为母亲提供经济资助及有关哺乳和其他婴儿照料方面的相关建议(25)。瑞典于1900年通过的《工人保护法》中明确了女工在健康、哺育婴儿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但由于其作为强制性的无薪产假严格限制了女工的就业资格,反使妇女与婴儿的福利不升反降;直到1931年,这一政策才真正具有经济补偿的实质内容(26)。此后,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于20世纪30年代确立了为在职母亲发放孩子照料津贴的制度,并设立公共儿童照料设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除美国与加拿大外,所有发达国家都实行了某种形式的带薪产假;部分国家还针对寡妇及孤儿发放一定的补助金(27)。

      20世纪30年代末至二战结束,受战争影响,西方国家的家庭政策出现鲜明分化:一方面,绝大部分工业化国家被迫取消了此前实施的针对家庭支持的津贴补助与服务措施;另一方面,部分发达国家通过对家庭的进一步介入来提高生育水平,以此保障国家的军事实力与政治实力。比如,法国于1939年提出了《家庭法》(Code de La Famille),尽管受战争影响它直到1945年才得以通过,但却由此确立了法国提升家庭经济能力、明晰亲子权利与义务等支持家庭、赋权家庭的价值取向。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集权体制国家则从人口增长和种族主义出发,更早将家庭政策纳入到制度化轨道(28)。

      家庭政策的萌蘖及其至二战前的初期发展反映出工业化发展的内生需求,即在工业化进程中,因制度化保护机制的缺失,亟需对陷入贫困的弱势群体进行干预。但这一阶段的家庭政策主要以产妇、母亲及其婴幼儿等特殊弱势群体为重点对象。故当时的家庭政策多以“母性政策”(maternal policy)或“家庭津贴”(family allowance)等形式出现,并以提高生育率和人口质量为目标(29)。整体上,这一阶段的家庭政策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理论上,它与严格意义上以家庭为直接客体的政策有所区别;在实践上,尽管体现了国家—家庭主义的干预,但它仍注重从病理学的角度来分析那些基本需求不能自我满足的家庭,将困难视为个体或家庭的私人问题(30)。但不容置疑的是,家庭政策的萌蘖揭开了资本主义国家视“家庭”为政策客体的序幕,展现了个人主义与结构主义融合背景下国家对公民家庭生活的干预。

      (二)家庭政策的黄金时期:“家庭主义”向“去家庭化”的转变

      二战结束后,发达国家普遍呈现出大幅干预公民家庭生活的政策路径,这主要基于以下社会事实:首先,由战争引发的劳动力人口与总人口危机激发了各国对人口增长的驱力;其次,战前立足家庭-政府-市场的个人主义-私有财产-最小政府关系框架之假设失去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亟需国家对经济与家庭的干预。就连以自由主义著称的美国,也凸显了政府在个体和家庭生活中的责任——尤其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联邦政府在社会事务上的干预范围空前宽泛(31)。再者,战后经济的复苏与增长为各国家庭政策的制度化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除此之外,超国家组织有效推进了各国的家庭政策立法。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了民族国家在保障公民生活安全中的责任与义务;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了包括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内容在内的公民社会权利,进一步规范了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中的责任与义务。

      在这些力量的共同作用下,二战后西方家庭政策经历了更为快速的发展。尤其是随着公民权利观的普及,家庭政策逐渐走出了原有的“惩罚”模式,完成了从病理学向社会模型、从选择主义向普及主义、从事后补救向上游干预为主的路径转变(32)。在实践上,原本以聚焦特殊家庭为主的补救型家庭政策逐步发展为面向全体公民的普遍性政策,使得原有的“家庭主义”福利体制被打上深刻的“国家”烙印。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下,各国在家庭政策的实践上表现出更为多元的家庭主义特征,如保守主义国家更多表现出显性的家庭主义政策体制特征,社会民主主义国家相对表现出更纯粹的去家庭化特征,而自由主义国家中既有表现为去家庭化特征的政策体制,亦有表现为隐性家庭主义的政策体制;同时,家庭政策并非“铁板一块”,即使是同一国家,其内部不同的政策亦表现出不同的家庭主义取向。

      整体上,这一阶段的家庭政策在实践上表现出三大共性:专门的家庭政策机构的创建、家庭补助金覆盖面的扩展、产假政策的优化提升(33)。这凸显了家庭在国家政策视野中的战略位置。相对于萌蘖阶段,此阶段正式视“家庭”为政策客体。持续的财政投入使国家以普及主义的福利供给方式替代了原有对家庭的选择性实物供给、经济资助与服务支持。但这种过度干预也造成家庭应然功能的失衡,以致出现了国家与家庭关系的某种悖论。

      (三)家庭政策的成熟与转型:“去家庭化”与“再家庭化”的交融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的经济颓势限制了国家对家庭的介入。同时,贫困并未随二战以来的市场繁荣、普遍性的综合家庭政策得以有效解决,反而在一度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严重化的趋势。在资源约束、政策悖反及人口结构的挑战下,福利国家对“去家庭化”取向进行了反思,在态度和干预方式上均发生了鲜明变化(34)。继而使政府介入家庭的政策效果及其干预的具体领域成为20世纪80年代家庭政策视野中的讨论焦点(35)。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家庭及与之相关的政策进一步得到了西方福利国家普遍而持续的关注(36)。这一方面源于前述所列及社会风险的衍生,另一方面得益于联合国等国际性组织的直接推动。为引起全世界对“家庭”的重视及对其所面临压力的关注,联合国自1994年起促成了“国际家庭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Family,简称IYF)的成型,每年一次的系列研讨与行动倡议极大地促进了不同民族国家对家庭政策的认识与实践,从深层次上推动家庭这一“私领域”走向社会政策的公共平台。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资产建设理论视角的兴起,家庭政策领域也开始反思原有收入范式的不足,转而从资产范式重新考量家庭政策的设计。(37)

      归纳而言,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家庭政策在意识形态上纠正了原有国家的过度干预,转而在“去家庭化”和家庭主义的整合中探索融合的政策路径,以期在国家与家庭的均衡关系中支持公民权利的实现。在政策实践上,尽管家庭政策在福利收缩中经历了挑战,但却从另一层面促成了更显绩效的政策体系的成型(38)。在政策过程中,尽管大部分政策制定者对家庭政策缺乏亲和态度,但家庭福祉危机往往能直接推动全国性家庭政策的出台(39)。在面向主要人群时,家庭政策表现出显著进展:首先,以儿童为本的更人性化的产假举措、儿童津贴以及旨在提升幼儿照料质量的亲职假等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其次,随着女性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生育率的持续下降及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普遍参与(40),工作与家庭的矛盾关系急剧凸显(41),这直接推动了旨在刺激女性生育、促进女性就业、减轻儿童照料负担的相关政策。再者,面对老龄化的结构性挑战,政策制定者出台了旨在加强家庭的仁孝能力、修补和支持家庭照护能力的相关政策(42)。此外,伴随残疾人运动在反对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方面的立法进展(43),“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促成了提高身心残障者家庭功能的政策(44)。

      在后福利国家时代,各国福利支出受到较大制约,这在很大程度上牵制了政府对家庭的干预效度;但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功能的嬗变以及贫困问题的恶化已无法逆转社会对系统化家庭政策的需求。相对家庭政策的黄金时期,这一阶段的政策得到了国家持续而稳定的关注,并显现出“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的融合趋势。

      三、政策涵义:家庭政策的重新定位

      作为工业化的历史产物,家庭政策自二战以来日臻成熟。但是,相对经济政策或环境政策而言,它仍处于积弱的位置(45);部分国家视家庭为私人领域,不主张将其视为政策客体(46)。但这并不能逆转家庭政策的前进步伐。

      在研究层面,家庭政策自20世纪70年代始真正从人口政策中脱胎出来,并发展为独立的人类智识兴趣和研究领域(47)。至20世纪80年代,它已发展为家庭科学的重要内容,并被政治家们赋予强烈的工具属性。到了20世纪90年代,家庭政策已确立其在社会政策分支领域中的一席之地。

      目前,家庭政策的新近发展在不断趋于成熟的同时,又呈现出一定的转型特征。其中,最直观的表现是政策目标的衍化。即以往以家庭和儿童福利为主要目标的家庭政策不断表现出从属于经济目的和政治目的的功利主义特征,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原本以维系家庭作为一个最基本、完整的社会组织的家庭主义正逐渐向“生育主义”(natalism)转变(48)。在前者中,(家庭成员)关系义务置于个人权利之前、成员间相互扶持照顾,而国家通过强制性(严禁堕胎)和支持性(提供相关服务)的手段来维护这种家庭秩序。但在“鼓励生育”的范式下,国家和国民间的关系是占主导地位的关系轴,政策主要用以影响家庭的形成和实践,原本自成一体的家庭政策故表现出日益强烈的“外化性”。另一方面,现行的家庭政策反映了视家庭为制度(institution)到(内部分化)团体(group)的政策参照点之变化(49)。以往的家庭政策主要从家庭和家庭成员两个层次进行干预,并趋于从家庭整体的角度来把握政策目标(50)。但现行的家庭政策表现出对“个体化”家庭成员的倾向性倚重(如儿童、老人等),忽略了对家庭整体功能的聚焦。这种细碎化的发展取向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家庭”本应有的平衡。同时,目前的家庭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紧密联接,如刺激就业、培养技能、减贫等,社会目的明显凌驾于家庭的特质化目的之上。

      相对地,家庭政策的转型也体现出一些积极取向:一是政策范式的转型。一方面,家庭政策领域内实行了旨在消除福利依赖的工作—福利关联政策;另一方面,通过对收入政策范式的反思,促成了资产范式下的家庭政策实践。二是政策能动性的提升。通过对政策过程的研究,学者们深入探讨了政策研究者、倡议者和专业助人者如何通过有效的策略行动来提升对家庭政策过程的影响(51)。

      那么,如何在政策的实践和研究层面推进家庭政策的积极转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推进。一是在家庭主义、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之间取得平衡。三者都有其必要性,但对再家庭化尤须谨慎(52)。一些东欧和中欧的后共产主义国家在解体后,原有支持家庭的相关政策趋于解体,部分国家过度的“再家庭化”路径使公民生活陷入了无序状态(53)。这值得引起重视。二是避免因家庭政策而制造新的不平等问题。这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家庭类型和家庭内不同成员间的资源配置。随着单亲家庭、丁克家庭、再婚家庭、离婚单亲家庭、无婚单亲家庭、同居“家庭”、公有家庭(communal family)等类型的激增,核心家庭的主导位置开始被削弱(54),这就需要家庭政策以更精准的家庭类型研究为前提,即以家庭需求为本。同时,家庭成员内部的资源分配也要理性考量群际间的均衡性,不能因过分倚重某个群体而造成新的资源配置不均。这说明,家庭政策在促进家庭作为制度和团体的政策目标上应注意内在的均衡性。三是推动形成家庭政策的合力。家庭政策与理想模型中的生育率、税收等因素的关系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55),悖反于政策初衷的结果亦不少见(56)。一方面,这固然与不同国家或社会的家庭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则说明家庭政策过程的复杂性。这需要政策倡议者/研究者、制定者和执行者以更包容的视野进行权衡,推动不同主体形成政策合力,进而促成国家和家庭的良性关系。

      ①②K.Briar-Lawson,H.A.Lawson & C.B.Hennon,et al.,"The meaning and significance of families and threats to their well-being",in K.Briar-Lawson,H.A.Lawson & C.B.Hennon,et al.(eds.),Family-Centered Policies And Practic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2001 pp.21-24.

      ③对此,尽管各国政府普遍推行了以家计审查为条件的家庭政策,如法国的家庭收入补贴项目(France's Income Supplement,1977)和英国的双职工家庭税收信用制度(Working Families' Tax Credit,1999),但紧缩社会支出的内在压力使政府在回应不断加剧的家庭需求时仍得捉襟见肘。

      ④A.H.Gauthier,"Family policies in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Is there convergence?",Population,vol.57,2002,pp.447-474.

      ⑤M.Fine & L.Weis,"Crime stories:A critical look through race,ethnicity,and gender",Qualitative Studies in Education,vol.11,1998,pp.435-459.

      ⑥S.L.Zimmerman,Understanding Family Policy,London:Sage Publication,1988,p.27-28.

      ⑦陈志武:《关于盛洪“论家庭主义”的评论》,《新政治经济学评论》2008年第2期。而本文中所谈及的“家庭主义”是指福利供给过程中家庭作为主要责任者为其成员提供福利的价值观与实践原则。

      ⑧R.Lenoir,Généalogie de la Morale Familiale,Paris:Seuil/Liber,2003 pp.232-261.

      ⑨D.S.Browning & G.G.Rodriguez,Reweaving the Social Tapestry:Toward a Public Philosophy and Policy For Families,New York:Norton,2002,pp.61-63.

      ⑩R.Lenoir,Généalogie de la Morale Familiale.

      (11)1601年英国《旧济贫法》的颁布可谓掀开了国家力量对公民个体及其家庭生活的正式干预的序幕。

      (12)(13)S.Leitner,"Conservative familialism reconsidered:The case of Belgium",Acta Politica,vol.40,2005,pp.419-439.

      (14)A.Orloff,"Gender and the social rights of citizenship: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gender relations and welfare state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58,1993 pp.303-328.

      (15)G.Esping-Andersen,Social Foundations of Postindustrial Economie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51.

      (16)(17)(19)(20)S.Leitner,"Conservative familialism reconsidered:The case of Belgium".

      (18)D.R.Woods,Focusing on Care:Family Policy and Problems of Analysis,Institut für Politikwissenschaft,2006.

      (21)G.Esping-Andersen,Social Foundations of Postindustral Economies,p.204.

      (22)S.Leitner,"Conservative familialism reconsidered:The case of Belgium".

      (23)S.B.Kamerman & A.J.Kahn,"Explorations in Family Policy",Social Work,vol.21,1976,pp.181-186.

      (24)A.Myrdal,Nation and Family:The Swedish Experiment in Democratic Family and Population Policy,New York and London:Harper & Brothers Publication,1941.

      (25)吕亚军:《欧盟层面家庭政策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53页。

      (26)林万亿:《台湾的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台大社工学刊》2002年第6期。

      (27)(28)吕亚军:《欧盟层面家庭政策研究》,第54-56、57-58页。

      (29)A.Ohlander,"The invisible child?:The struggle Over Social Democratic Family Policy",in K.Misgeld,K.Molin & K.Amark(eds.),Creating Social Democracy:A Century of the Social Democratic Labor Party in Sweden,University Park: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2,pp.229-252.

      (30)(32)R.M.Moroney,"The issue of family policy:Do we know enough to take action?",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vol.41,1979 pp.461-463.

      (31)S.L.Zimmerman,Understanding Family Policy,London:Soge Publication,p.28.

      (33)吕亚军:《欧盟层面家庭政策研究》,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60页。

      (34)A.H.Gauthier,The State and the Family: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amily Policies in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pp.163-191.

      (35)J.Aldous & W.Dumon,"Family Policy in the 1980s:Controversy and consensus",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vol.52,1990,pp.1136-1151.

      (36)T.Knijn,J.Lewis & C.Martin,et al.,"Patterns of development in work-family reconciliation policies for parents in France,Germany,the Netherlands,and the UK in the 2000s",Social Politics,vol.15,2008,pp.261-286.

      (37)受西方家庭政策的影响,中国台湾地区的“台北家庭发展账户”的设立即以美国的“个人发展账户”为蓝本,将家庭视为最基本的政策客体,充分体现了华人社会重视家庭资源、共享的家庭文化价值之取向。详见郑丽珍:《“台北市家庭发展帐户”方案的发展与储蓄成效》,《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38)H.Hiilamo,"Changing family policy in Sweden and Finland during the 1990s",Social Policy & Administration,vol.38,2004,pp.21-40.

      (39)J.T.Pardeck,"Development of a family policy through social crisis",Family Therapy,vol.11,1984,pp.97-104.

      (40)J.Blake,"The changing status of women in developed countries",Scientific American,vol.231,1974,pp.136-147.

      (41)M.Perry-Jenkins,R.L.Repetti & A.C.Crouter,"Work and families in the 1990s",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vol.62,2000,pp.981-998.

      (42)(50)J.Z.Giele,"Social Policy and the Family",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5,1979,pp.275-302.

      (43)(44)J.Campbell & M.Oliver,Disability Politics:Understanding Our Past,Changing Our Future,New York:Routledge,1996.

      (45)(47)K.Bogenschneider,"Has Family Policy Come of Age?:A Decade Review of the State of U.S.Family Policy in the 1990s",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vol.62,2000 pp.1136-1159.

      (46)R.M.Moroney,"The issue of family policy:Do we know enough to take action?".

      (48)(49)M.Matzke & I.Ostner,"Introduction: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Recent Family Policies",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vol.20,2010,pp.387-398.

      (51)C.C.Pratt,"Family professionals and family policy:Strategies for influence",Family Relations,vol.44,1995 pp.56-62.

      (52)A.Leira,"Parenthood change and policy reform in Scandinavia,1970s-2000s",in A.L.Ellings? ter & A.Leira(eds.),Politicising Parenthood in Scandinavia:Gender Relations in Welfare States,Bristol:The Policy Press,2006,pp.27-52.

      (53)D.S.M.P.Polakowski,"Who cares?:Changing patterns of childcar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vol.18,2008 pp.115-131.

      (54)F.I.Nye & G.W.Mcdonald,"Family policy research:Emergent models and some theoretical issues",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vol.41,1979,pp.473-485.

      (55)P.Apps & R.Rees,"Fertility,Taxation and Family Policy",The Scandinavian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06,2004,pp.745-763.

      (56)吉尔伯特、范沃勒斯:《家庭政策的悖论》,《国外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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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义、非家庭主义和再家庭:福利国家家庭政策的发展背景和政策含义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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