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民待遇与我国涉外税制改革的方向_国民待遇论文

论国民待遇与我国涉外税制改革的方向_国民待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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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统计,从1979年至1997年11月,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30.2万个,协议外资金额5134亿美元,实际投金额2166亿美元,利用外资总规模在发展中国家居首位。外资的进入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带进了市场机制,培育了竞争环境,促进了市场发育。但由于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手段是税收优惠,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内经济的某些扭曲。对此加以调整,已成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亟待解决的一项任务。中共中央在关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即要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减税让利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路。本文就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税收的国民待遇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现行涉外税收的特点及其问题

我们这里所说的国民待遇是指广义的税收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负担,在相同的情况下,应与所在国的国民所承受的税负相同,即指一国政府在税收上给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没有税负歧视。由此可见,广义的税收国民待遇主要是指对人们所得和财产的课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所得税的课税与上述原则有所不同。我国的涉外税收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在1991年涉外税收体制改革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折旧制度按减去10%后的原值,采用直接法;亏损弥补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资本利得按一般收入纳税;适用统一税率30%; 地方税应纳税所得的10%;预提税汇出利润的10%。

在这种涉外税收制度下,我国给予外商直接投资许多优惠条件。主要体现在:经营10年以上的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从盈利年度起的前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如果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行业或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投资,可在5年减免税期满后, 申请享受按应纳税款减征15%—30%的所得税待遇;如果外国投资者用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可退还再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外资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税率降至15%,不征预提税。

诚然,在引进外资的初期,由于国内经济发育条件的限制,一般都不提或少提国民待遇,而是采取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措施吸引外资。不可否认,这种方法构造了独有的经济优势,并以超常规的速度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其在一定时期内的积极作用必须肯定。但这种非国民待遇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也带来了许多具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国民待遇的税收政策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体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要保证每一个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公平、有序、充分的竞争。这意味着他们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和出售商品,公平地承担各种税负,不承认一个市场主体比其它主体享有更加特殊的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就会出现主体地位的倾斜,造成主体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经济运行的无序。

2、对经济特区、 开放城市等东部地区实行特别优惠税收政策影响外资对中西部的投入。从涉外税制可以得知,这些地区的基本税率降至15%,这样的优惠税率使许多外资涌向这些地区。根据统计,当前我国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共389个,东部占336个,西部占27个,中部占26个。1996年全国实际利用外资552.7亿美元,东部沿海11 省(包括北京,不计广西)占465.05亿美元,广阔的中西部才占87.65 亿美元。1995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有9个省市进入前10名, 全部为沿海省市,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税收的非国民待遇导致的投资布局畸型而造成的。

3、非国民待遇优惠税收政策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 从对外资的税收政策对我国产业结构影响的角度来考察,下面一组数据可以看出:外国投资主要以第二产业为主,第三产业为辅;第二产业中主要以非基础工业为主,第三产业中则以房地产业为主。据统计,1994年,第一、二、三产业吸引外国投资比重为1.2%、53.2%、45.6%;第二产业中, 能源、原材料工业,仅有三资企业646家,外商投资总额约5亿美元,分别占工业领域外资企业数和金额的0.9%和1.2%;第三产业中房地产占了28.9%,交通运输、教育分别仅占2.5%、3.4%。此外,我国对外商的税收主要针对所得而定,利润越高,享受的优惠越多;反之,则享受的优惠越少。资本密集型产业或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因而很难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外商自然不愿投资。现行的税收政策客观上不利于吸收欧美大规模高等级资本的投资。

4、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动态性。 即税收政策的对象目标发生了变化,但税收政策实施的方法仍然固守老一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政策经历了从鼓励外资到特定地区投资、到鼓励外商向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再到鼓励其向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动态过程,但我们的税收政策实施方法没有适应这一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导致了吸引外资的非有效性。

综上所述,以税收的非国民待遇吸引外资在运行上造成了很多问题,应该逐步改革。

二、非国民待遇税收政策改革的思路

1、 首先要正确评价税收非国民待遇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我们不能否认税收的非国民待遇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方面的重要作用。但从长远、从全局的角度看,这种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能持久,更不能够代替其他方面的作用。在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建设,解决我国工业结构中的瓶颈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制,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大军,使整个投资环境有重大的优化,把吸引外资放在坚实可靠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基础之上,以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2、在保留现有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地区的基础上, 不应发展新的特惠地区。要对各地区现有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清理,防止各地相互攀比、互相倾轧,造成大家优惠、大家不优惠的尴尬局面,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我国未来对待外资的政策应该是普惠政策的覆盖面越来越大,特惠政策覆盖面越来越小;普惠政策的力度越来越大,特惠政策的力度越来越小。国家原来赋予的一些优惠政策,应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步调整和完善管理,尽快地向税收国民待遇方向迈进。

3、在涉外税收政策内容上应改变单一的对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单一的税收优惠(所得税优惠)所起的作用,不光造成对欧美大规模、高等级资本的阻碍,造成投资规模小,产业低级化;而且还要受外商居住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和消除税收方法的制约。改变这一单一局面,可以采取对外商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可以避免税收减免措施对课税的公平产生不利影响,减少税收收入的流失;同时,有利于建立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工业升级。此外,应注意税收政策的适应性。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应该根据不同的税收目标制订不同的税收手段。我国中西部地区正处于开发的初期,急需大量、多层次的外资,应尽可能地提供一切税收优惠政策,以满足中西部对各种资本的需要。

4、税率应配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进行设置, 改变一刀切实行优惠的方式。对于我国产业政策所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一些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如交通运输、通讯、环保等,特别是其中技术含量高、规模大的投资,应采取优于国民待遇的政策加以鼓励。同时按照投资政策对地区进行一定的倾斜,鼓励外资投向我国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促进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尤其是外商投资基础产业的,应采取优于税收国民待遇的政策,带动整个经济的起飞。

5、税收的国民待遇和适用范围应有一定的限制。 它一般适用于外国自然人与法人从事商业、外国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应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所缴纳的捐税以及知识产权等。至于东道国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购买土地权、零售贸易权以及充当经济人等,则不适用于国民待遇的范围,实行税收的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外资放任自流,毫不设防。目前各国对许多关于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领域设置很高的税收壁垒,禁止外资涉足;就是非关键的经济部门,也要视其经济规划和发展战略而规定外资的引入有所先后、有所厚薄。如果说,改革开放早期我国曾经对几乎所有的外资一律采取优惠政策,那么在对外开放经历了18年的今天,我们应该对待税收的非国民待遇进行积极有效地改革,使涉外税收更科学,更切合实际,成为我国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

涉外税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实行税收的国民待遇,在全国实行统一税制、统一税率,任何地区不应享有法律和制度之外的经济特权,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随着我国“复关”日子的临近。这个问题越发显出其重要性。只要我们在思想上重视了,把握住实质,并在实践中坚持下去,我们一定能把对外开放搞得更快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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