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 杭州市 311121)
摘要:清末民初,国家加强对地方的进一步控制,同时赋权给乡绅阶层以期其帮助国家实现职能。然而,绅权的扩大却带来了乡绅劣绅化现象。劣绅化的出现,对公益事业带来了冲击和影响,使得公益事业来源受阻,公益事业行政困难。以史鉴今,国家赋权基层如何适度,减少负面影响也是需要关注的。
关键词:清末民初;劣绅化;公益事业
一、乡绅劣绅化的原因
清末民初,国家赋权给乡绅阶层,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但是有些乡绅却在借此扩大权力,谋取私利。然而,由清末开启的制度变迁中,基层社会的反对风潮迭起,“绅民冲突”不断的现象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一时期,乡绅劣绅化比之前各个时期都要严峻,对乡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也带来一定阻碍。欲要分析这一时期劣绅化对公益事业的影响,首先需要明晰劣绅化现象的原因。笔者从以下两个层面总结了劣绅化现象的原因:“劣绅”一词的出现,是当时人们对于地方权力恶化的一个基本判断,这其中缺少了对于社会结构和制度演变的分析,更多包含着“道德”指向的判断。但不可忽视的是,当“劣绅”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时,更多的是“制度”性的原因,而不仅仅是一个乡绅的“道德”问题。从制度的漏洞来说,一方面,在权力扩张又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确实出现有中饱私囊的劣绅,损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财务制度的变革,引起公共财物与乡绅自我财政的混合,民众自然会产生怀疑。所以,“官事与私事的互利与互用被制度化”,乡绅的私人财产和掌管公款的不分明,影响了乡绅在乡村社会中的名声。那些并没有把公款据为己有的“正绅”也会受到影响,为某些中饱私囊的“劣绅”承担恶名。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意识到的是,我们很多时候得到结论的史料是是通过各种媒体保存和流传的“社会记忆”,是通过一些个案而产生的一种普遍化的现象。但不同忽视的是,这些社会记忆在社会群体中有具有不同的指向性,对于记忆的选择也是显而易见的。当民众的“群体记忆”被社会舆论所关注,便形成了一种具有时代特征的“社会记忆”。因此,这些“社会记忆”本身就具有强烈的道德评判,真正历史中的劣绅化情况是否真的那么严重是有待考证的。
二、乡绅劣绅化对公益事业的影响
总的来说,乡绅的劣绅化对公益事业的影响分为内外两个层面:就阶层内部而言,乡绅群体中的“劣绅”,在绅权扩大的情况下,以权谋私,危害公共利益;从外部情况来说,真正做事的乡绅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开展公益事业也造成了来自外界的阻力。这些因素对公益事业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益事业资金来源受阻
在中国传统的“绅治”时代,乡村社会并没有制度化的财政收支管理制度。公益事业都是因事而起,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同时,所需要的经费也主要靠私人资源捐助(及少量公款公产生息)。这些经费多是乡绅个人或家族捐助,也基本由乡绅自行管理。在这一时期,乡绅管理公益事业的资金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清末民初的制度变革下,乡村自治的制度缺乏细化,监督机制又处于缺乏阶段,制度的漏洞造成了乡绅劣绅化出现,进而也影响了公益事业资金的筹集。
这一时期,自治经费根据规定由地方筹集,开始面向全体乡民征收费用,而公款费用实质上还是由乡绅阶层管理。于是,就出现了有乡绅假借公益之名,征集钱财,中饱私囊。《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提到“地方自治经费既不能动用国家正款,则于旧有公款公产而外,不能不别开筹措之途......地方自治,以本乡之人办本乡之事,情亲地近,功效易见,而流弊亦易生。选举苟不得人,则假公济私,把持垄断,将利未形而害先见。”这些劣绅利用制度所给予的权力,以公益事业之名,增捐加赋,贪污中饱。公益事业的钱财被劣绅所私用,自然使得真正用以公益事业的资金减少。
传统时代,乡绅可以利用个人权威和影响筹措资金进行公益事业;到了清末民初,面对乡绅劣绅化的名声,乡村社会中,公益事业资金筹集也相对困难起来。对于乡村中的乡民来说,并不在乎是什么样的政体来统治国家,他们只需要“轻徭薄赋、鸡犬不宁的生活”。但是,公益事业的资金由原来的乡绅主要承担,变为乡民也要共同支付。涉及到个人利益,加之缺乏财务监督,乡民对乡绅是否将钱财真正用于公益事业自然存有怀疑。本就对乡绅管理公款存有怀疑,加之劣绅事件的出现,乡民更是对相关公益事业资金筹集持抵触甚至反抗的态度。据前文可知,自治经费大部都是用以公益事业,且征捐面向所有乡民,这一时期江南地区爆发了大量抗税、抗捐的斗争。从1909年到1911年9月短短两年多时间里,直接因反对调查户口(民众担心调查户口要抽户口的人丁税)、征收自治费而引发的骚乱事件,江苏37起,江西15起,浙江5起。由此可知,乡民对于捐款的抵抗,也减少了公益事业资金的来源。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二)公益事业行政工作困难
宪政编查馆在奏报地方自治事宜时就指出,地方自治专办“地方公益事宜”,其范围为本自治区域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农工商实业、慈善救济、公共营业和款项筹集等事务。可见,自治内容主要以公益事业为主,为了辅佐“官治”不足之处。公益事业归地方自治办理,而乡绅阶层也以议员等身份主持自治。乡绅的劣绅化现象,也为公益事业的行政工作带来困难。
劣绅本身对公益事业行政工作带来的阻碍就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劣绅”以兴办公益事业为名收捐,本就为了谋得私利,实际的执行工作并不是其目的,相应的也不会花费精力。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浙江巡抚在上奏谘议局利弊时就提出“甚有开会三四十日,议员不发一言者居半数焉”。议员工作拖沓和缺乏热情,少有实事所为。更有甚者,而还有一些劣绅,通过地方自治掌握权力,在行政工作中胡作非为,时人提出“各省办理地方自治,督抚委其责于州县,州县复委其责于乡绅,乡绅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此多数刁生劣监......或急于进行而失之操切,或拘于表面而失之铺张,或假错公威为欺辱私人之计,或巧立名目为侵饬肥己之谋,甚者勾通衙役胥差,交结地方官长,藉端牟利,朋比为奸。其苛捐扰民也,不思负担若何,唯恐搜括不尽......而问其地方之善堂何如,学校何如,劝业何如,卫生何如,不曰无款与办,即曰不暇顾及。所谓办有成效者,不过燃路灯,洒街道,或设一二阅报社、宣讲所而已。而旧日育婴堂、养老院、义塾、社仓、宾兴、乡约、施药、施茶、积存诸公费,非皆挥霍尽净不休。”这些劣绅进入地方自治机构,掌握权力以增加私利,对公益事业的施行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此外,还出现劣绅对公益事业工作加以阻碍,官府甚至为此提出了防范和担忧。《奏详女子师范学堂及女子小学堂章程》中指出“开办之后,倘有劣绅地棍造谣污蔑,借端生事者,地方官有保护之责”。可以看出,有劣绅影响公益事业行政工作的事情,都已经引起官府重视。除了劣绅自身对公益事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劣绅化现象也使得乡民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减少,甚至产生抵触,为公益事业的开展带来了阻碍。
在常态情况下,乡绅主办公益事业会得到乡民的拥护,乡民也会出钱或出力支持公益事业的进行。但是,劣绅的出现造成了乡绅阶层的名声被破坏,乡绅在乡间的权威性受到影响,乡民对乡绅发起公益事业也就不甚积极。同时,劣绅化引起的还有一系列“绅民冲突”事件,乡民对劣绅的不满,引发对整个乡绅阶层的反感,破坏乡绅办公地点和创办的学校,大大影响了公益事业的行政工作。1909年以后,浙江省各地乡民出现了仇绅风潮,“一些劣绅借办学为名,筹捐自肥,亦导致人们仇学。”上虞县、遂安县、景宁县等乡民焚毁学堂,上虞县的学堂、教育会、劝学所、统计处等处被毁。江苏各州县也是“聚众毁学,拆屋伤人之事,几于无地不有。”“毁学”风潮的出现,“地方官既不能消弭于事前,复不能维持于事后。任令机关停滞不前。”这些冲突破坏了乡绅日
常行政办公场所,还有各处学校等公益事业,使得公益事业的相关工作既无法正常进行,其成果也遭受到了破坏。虽然,“绅民冲突”的出现,其背后有着外部环境影响和内部制度性因素,但是乡民对劣绅的反对也确然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开展。
三、总结
清末民初,国家的过度赋权和监督的缺失,造成了乡绅劣绅化。劣绅化的出现,对公益事业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也使得基层社会福利保障等难以顺利开展,困难乡民的基本生活难以维系,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当今乡村振兴,如何有效调动乡村精英的积极性的同时,防治赋权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需要政府进一步关注和调整的。
参考文献
[1]王先明.《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3页。
[2]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3]徐祖澜.《清末民初国家权力与绅权关系的历史嬗变》,《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4]徐祖澜.《清末民初国家权力与绅权关系的历史嬗变》,《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5]王先明.《历史记忆与社会重构—以清末民初“绅权”变异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
[6]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38页。
[7]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7页。
[8]【美】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62页.
[9]张振鹤,丁原英.《清末民变年表》(下),《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4期;梁景和.《清末国民意识与参政意识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
[10]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5-727页.
[1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07页.
[10]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57页..
(清)端方.《大清光绪新法令》,清宣统上海商务印书馆刊本,第1157页.
[12]《浙江乡民毁学余闻》,《东方杂志》第7卷第5号,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第27页.
[13]《中国大事记补遗》,《东方杂志》第7卷第6号,宣统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48页.
[14]《中国大事记补遗》,《东方杂志》第7卷第6号,宣统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49页.
论文作者:王媛元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4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