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彬[1]2008年在《共同侵权行为研究》文中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整个侵权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它牵系着整个侵权行为法的结构和序列。共同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仅未能在理论上平息原有争论,反而带来了实务操作上新的迷惘。当前制定侵权行为法之机,既提出了破解这些症结的强烈需求,也提供了澄清相关问题的难得良机。本文介绍并阐述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的相关传统理论。通过对这些理论的分析可以发觉,共同侵权行为之传统学说很大程度上受路径依赖影响,陷入传统思维的泥淖中不能自拨。要真正解决共同侵权行为认定中的问题就必须打破传统理论的窠臼,遵循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理论的考察路径。共同侵权行为在主体上具有复数性;在损害后果上表现为统一损害后果(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行为关联性上,这种“共同行为”表现为主观状态的意思联络和客观状态的原因关联;在因果关系上应采用经过法规目的调和与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主观过错状态上,应分情况具体对待。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应在统一标准下进行科学分类。依主观上是否有意思联络为标准,可以将共同侵权划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依行为的结合方式可以将共同侵权分为共同实行的共同侵权、组织的共同侵权及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与一般观念所认为的不同,合伙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都不应被纳入到共同侵权行为体系中。共同侵权外部责任的法定形式是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内部分担的原则是:首先依据法定和约定标准;再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进行确定;最后,在各共同侵权人间平均分担赔偿责任。随着时代变迁,侵权法总是呈现出新的发展需求,需开拓出新的生长空间。本文尝试对共同侵权行为理论问题作出进一步探索,以期能为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制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贺佳[2]2008年在《论共同侵权行为》文中认为现代社会,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危险之中。特别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人类社会群居杂处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损害往往也不是仅由一人造成,常因多人的参与而引发。为规范此等由多人造成的损害,解决受害人的救济和加害人责任的内部分摊问题,侵权行为法上遂产生了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但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学者们的认识不尽相同,司法实践对案件的处理也不一致,因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颇具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就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几个热点和难点问题,运用比较法学和实证法学的方法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阐释,以期能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的认识。由于学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识不尽一致,所以笔者试图先从共同侵权的本质入手,进而阐释共同侵权的其他相关问题。本部分先从介绍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理论学说入手,并对学说进行了详细的评析,进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学说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这叁种学说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又都有缺陷。而目前各国对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角度虽然有所差别,但两大法系都出现了由主观认定向客观认定转化的共同趋势。笔者主张采用共同故意说和行为关联共同说相折衷的观点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划分问题。鉴于我国立法的现状,并没有将共同侵权行为在立法上加以类型化,理论界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所以笔者将此问题加以细化,以期对共同侵权行为有更清晰的认识。笔者认为在采用共同故意说和行为关联共同说相折衷的观点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界定后,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团伙成员的侵权行为。第叁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问题。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单独的侵权行为,法律通过对共同侵权科以连带责任,从而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外部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内部责任的有关问题。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外部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重要规则就是受害人对责任人有选择权。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内部责任中是按份责任,承担的责任超出其份额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最后笔者对目前学者提出的共同侵权的责任类型,如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问题提出自己的相关看法,认为这些责任都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责任类型,不应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认定。第四部分:共同侵权行为诉讼的有关问题在谈及完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之后,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在诉讼法上加以明晰。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很难确保共同侵权行为实体法上的各方权利义务的真正实现,亦即在这个问题上,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出现了严重的脱节,因而本文专门对这个问题加以详细阐释。第五部分:对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立法的评析及完善在这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不足,并根据文章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分析,对我国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构建。
罗强[3]2003年在《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文中研究指明共同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领域一种常见的行为,对其本质的认定在国内学者间众说纷纭,见仁见智,而对其本质的认定又将最终影响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或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划分等重要问题。因此,对其本质问题的分析殊为重要。本文拟从对比分析入手,先对国内诸多观点进行评析,进而提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各个侵权行为中的某种共性,而这种共性既包括在共同行为之中,也包括在共同结果之中。
李锡鹤[4]2011年在《论共同危险行为》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之同向行为。民法共同侵权行为是侵害内容法定权利的共同行为。民法共同危险行为是实际加害人不明之共同侵权行为。主张可能加害之复数行为非共同危险行为,必须确定实际加害人;而主张特定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一部分,只须证明特定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李江蓉[5]2011年在《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素与特别构成要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3条对共同侵权行为作了规定。立法基于简洁的需要将具有丰富内容的共同侵权行为相关内容压缩在短短的6个条文中,固然可以理解,但为了保证准确适用,对其共同性要素和特别构成要件予以深入探讨便显得很有必要。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素
黄蓉[6]2008年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自《德国民法典》创立以来,至今也不过才百余年的历史,在具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侵权法中也算是个新生物。在我国的侵权法领域内,共同危险行为一直是立法上的一大空白,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系统和深入,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本文采用历史研究、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共同危险行为作系统的研究,着重分析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归责、责任承担,同时对理论争议焦点作深入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并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背景、国内外发展状况以及研究该问题的实际意义。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概述。第一节介绍我国学者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概念的表述,对诸多学说作出评析,并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作出重新界定,认为处于共同危险行为中的数人中的一人和多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因不能判明何人实际造成损害而由全体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第二节是共同危险行为的起源和发展。笔者通过对德国、法国、英美国家、我国的立法的比较,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产生、发展作了考察。第二章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对国外及国内的关于构成要件的观点作了介绍,并对上述观点作了分析,提出构成要件需要从五个方面论述:(1)数人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一定时间与空间的关联性,该关联性应基于客观中立的一般人的立场;(3)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4)实际致害人不明确;(5)共同危险行为人间主观上具有推定的共同过失。第二节从行为的共同性和危险性进行阐述行为要件。笔者认为行为共同性是指数人的行为具有一定时空的关联性;行为危险性是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并导致一种危险情势的形成,这种危险所威胁或可能损害或正在损害或已经损害的客体是合法的民事权益。第叁节阐述因果关系。笔者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择一因果关系说、推定的因果关系说、拟制的因果关系说逐一作了分析,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都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潜在的因果关系,所以法律推定所有行为人的行为都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节对主观要件中的叁个问题作了探讨。一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有共同过错?笔者认为基于共同危险行为本身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间主观上具有推定的共同过失;二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叁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内容,应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第五节从实际致害人不明的特点进行阐述损害后果。第一分析了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之间的关系,笔者举例说明在实际造成损害时,可能行为人的危险行为都已实际存在,也可能部分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已经存在而其他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尚未实际存在;第二参与份额不明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笔者认为致害部分不明的数人侵权行为不符合致害人不明这一基本特征。第叁章阐述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和归责原则。第一节概述归责、归责基础、归责原则、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的概念。第二节从两方面分析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笔者首先分析了由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基础的理由:受害人充分救济的政策性要求、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危险来源理论、危险控制预防理论;其次分析责任连带性的归责基础,认为从事实上看连带责任所依据的事实必然具有某种共同性,从法律上看,责任后果具有不可分性。第叁节阐述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对我国学者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原则的观点作了介绍,并对上述观点进行评析,笔者赞同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是因果关系推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第四章论述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第一节阐述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后果。笔者介绍了德国、日本、希腊、中国台湾及中国对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对责任分担有两种观点:平均分担说和综合因素说。笔者同意综合因素说。第二节对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免除作了分析。共有叁个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笔者赞同肯定说,即行为人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免责。第五章是我国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完善。在前面四章分析的基础上,第一节中首先提出我国立法中确立共同危险行为的必要性,并针对我国现行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作出评析,指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具体表现在:调整范围的不全面性、司法解释的简单规定难以准确界定共同危险行为、司法解释的逻辑困境。第二节是对我国相关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共同危险行为规定的评析。笔者认为叁个草案的相同点在于立法目的,不同点在立法形式、行为要件、免责条件。第叁节对我国共同危险行为立法的完善提出具体的意见。笔者首先认为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同时,也应给予行为人自由的空间;其次,进一步提出行为的危险性与关联性作为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标准,以此来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第叁,将受损害的财产也归入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范围;第四建议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免责理由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只要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后笔者提出两条具体的立法条文。结语部分对全文的内容作了简要总结,提出我国应该加强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研究,尽早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
孙大林[7]2005年在《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理论和实践中运用都是十分普遍的。然而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少之甚少,理论上也历来有诸多争议,司法实践的处理也是多有矛盾和缺憾。本文从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叁种类型即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侵权行为进行理论分析着手,评析国内外各种学说及理论界争论的关键问题,本着揭示这叁种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本质区别和其责任承担形态的目的,分别论述这叁种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形态,在理论上对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侵权行为予以区分,提出其各自的本质特点,并对其责任承担阐明自己的观点,以期补充立法上的空白,及在司法实践中能对各种共同侵权类型的适用提供借鉴,并供学术同仁参考。
唐忠辉[8]2011年在《环境共同侵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共同侵权是环境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复合。虽然环境共同侵权在整个环境侵权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却最为复杂和最难处理。伴随着复合污染的扩大和其他环境违法现象的发生,环境共同侵权有增多趋势。对环境共同侵权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加深刻地认识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拓展环境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而且有助于推动完善环境共同侵权立法和司法,保障受害人权益,平衡加害人利益,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环境共同侵权问题是跨环境法学、侵权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和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交叉研究课题,需要综合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系统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环境共同侵权现象的考察,分析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和责任形态,归纳环境共同侵权的救济机制,从规制复合污染的视角提出预防环境共同侵权的法律对策。关于环境共同侵权现象。它在发生区域、污染类型和污染行为等方面有显着特点,案件处理过程复杂。除间接原因外,环境的媒介作用、污染源集中趋势、污染物聚合效应和普遍性违法是产生环境共同侵权的直接原因。环境共同侵权呈现出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复合性、结果的同一性和责任的连带性等特点。关于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是关于“共同性”的认识。通过实践考察和学说梳理,本文认为,结果共同是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换言之,多个行为只要产生同一损害结果,即可构成环境共同侵权,不必然要求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共同结果不仅符合共同侵权本质认定标准客观化发展规律,而且体现环境共同侵权自身特点。共同结果传达的法律意义,不仅契合矫正正义的基本精神,体现风险社会的分配正义,而且符合人性的基本需求和环境价值理论。以共同结果为基础,环境共同侵权的类型可以划分为狭义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关联共同侵权和共同损害行为四种。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与按份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更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扩大自由与公平,简化诉讼程序,促进环境保护并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在立法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并没有对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作出明确定性,它不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而是关于加害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规则。只有在依据其他条文确定某个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或者分别侵权的基础上,才通过适用该条来划分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具体可比较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排污口情况、污染物情况和历史守法记录等因素来划分加害人内部责任,平衡加害人利益。这些因素应当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环境共同侵权救济。基本救济途径包括和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和社会化救济等。这些方式各有其特点。中长期来看,应当通过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等社会化机制来更好地救济受害人和保护环境。司法救济在被告、管辖、诉讼形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一定特点,特别是在诉讼形式上广泛应用共同诉讼。关于环境共同侵权预防。主要从规制复合污染的视角来预防环境共同侵权发生。规制复合污染要综合运用产业集中规划、总量控制、集中治理和代为治理等多种手段。产业集中规划有利于实施总量控制和集中治理;总量控制可以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间接降低复合污染发生几率;集中治理和代为治理,虽不直接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但可以减少最终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数量,从而降低复合污染和共同侵权的发生几率。通过各种规制措施的结合运用,可对防治复合污染并预防环境共同侵权起到积极作用。
梁玉颖[9]2016年在《论共同侵权的界定》文中认为本文结合侵权行为法和一般侵权行为法在相互比较并且解析的情况下,引见了共同侵权制度中都包含哪些要素,并且主要解说了这当中的因果关系,同时这个也是该论文所面临的难题,经过剖析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的主要构成部分,然后再更加详细的理解共同侵权和一般侵权之间的分界线,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这为帮助精确的定位共同侵权并且承担责任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刘艳萍[10]2007年在《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高速增长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的日益严重,以跨流域、跨地区的复合式污染造成的损害为突出,众多的环境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法学研究者面前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从法学的角度,将这种复合式污染称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在我国由于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参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之规定来解决。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及学术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探讨处于百家争鸣时期,加上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本身不同于一般环境侵权行为及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解决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本文以两个真实的案例为切入点,分四个部分重点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初步的论述。首先,通过案例分析指出我国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之法律规定存在着“脆弱”,这种脆弱的关键在于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不清楚、法律适用时理解不明确,使大量的环境共同侵权纠纷无法有效解决,责任无法有效落实,受害人权益无法及时补救。本文的第二部分,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其与一般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比较的角度,分析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并抽象出决定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本着“探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分析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的认识,文章的第叁部分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并考察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综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得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应具体分情况来理解,概括为意思共同与行为或结果共同。在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有了一个较全面的分析和考量的基础上,来看我国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故第五部分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以期待对我国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共同侵权行为研究[D]. 武彬. 湖南大学. 2008
[2]. 论共同侵权行为[D]. 贺佳.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3].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J]. 罗强.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
[4]. 论共同危险行为[J].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
[5].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素与特别构成要件[J]. 李江蓉. 法律适用. 2011
[6].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研究[D]. 黄蓉. 复旦大学. 2008
[7].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D]. 孙大林. 吉林大学. 2005
[8]. 环境共同侵权研究[D]. 唐忠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9]. 论共同侵权的界定[J]. 梁玉颖. 法制与社会. 2016
[10]. 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D]. 刘艳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