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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继三国分裂局面之后,曾出现过短暂的统一,此后又进入东晋十六国及南北朝更加分崩离析和动荡不安的时期,户口大多失载,惟《晋书·地理志》留下西晋太康初的户口记录,然其所记仅为列入州县版籍的户口数,而不是全国的实际人口数字,难窥全貌,笔者不揣谫陋,特加考订,以补其阙。
一、见于历史文献记载的西晋人口
《晋书·地理志》总序云:“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平吴,大凡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①平均每户6.57人;《晋太康三年地记》记载:“晋户三百七十七万,”②其户数较《晋志》记载的太康元年多132万,增加53.8%,倘亦以平均每户6.57人计,则有24,768,900口。《隋书·地理志》记载:“晋太康之后,文轨方同,大抵编户二百六十余万。”③又宋人郑樵《通志》记有:“元康六年(公元296年)户口簿记三卷,”④以上除《晋志》详列各郡国户数外,《隋志》及《晋太康三年地记》仅寥寥一语,无可足证。《通志》所记户口簿记业已亡佚不存,更无从稽考。
历来史家多视《晋志》所记为太康元年(公元280年)户口数,如《通典·食货》、《文献通考·户口考》、《册府元龟·邦计部·户籍门》及《资治通鉴·晋记》等,均沿袭《晋志》不变⑤。倘细加稽考,实大有商榷余地。
首先,《晋志》只在总序中提出太康元年平吴的户口数,在分叙各州郡(国)时,均未系年,其所载各郡国建置时间大多注明汉或三国时建置,但也有迟至太康元年以后置者。如扬州宣城、毗陵二郡为太康二年(公元281年)置;扬州晋安、南康二郡为太康三年(公元282年)置;幽州广宁郡、徐州东莞郡、荆州义阳、顺阳二郡为太康中(公元280-289年)置等。由此推论,《晋志》所载可能泛指太康时期而非太康元年的户口数。
其次,《晋志》对户口的记载颇多疏漏,有些州户数与该州各郡国户数之和不一致,如司州有475,700户,而各郡之和为486,100户;秦州的户数与各郡之和分别为32,100户与31,120户;梁州为76,300户与80,800户;荆州为357,548户与391,548户;扬州为311,400户与310,400户;交州为43,120户,个别郡没有户数记录,如九德郡户数即失载。又《晋志》所载172郡国中,除豫州沛国、秦州略阳郡、徐州彭城国、荆州上庸郡、广州宁浦郡等五郡国外,其尾数均取百位成数,显系粗略估计,并非精确统计所得实数。
根据《晋志》记载,西晋前期各郡国分计数之和为2,517,205户,悉以平均每户6.57人计,为16,538,036口。对照《通典》记载的三国时期人口,则其户与口分别为后者的170.8%及215.5%。从公元263年灭蜀到公元280年灭吴,在短短的十八年里,统一战争正在继续进行,尚未进入社会安定,经济全面恢复和发展的局面,人口如此迅速地回升,显然不是自然增殖的结果。
三国时期在屯田制下,民屯上的屯田客所交屯租重于编户,身分亦比编户低,因而“民不乐,多逃亡”⑥,屯田制生产逐渐变得无利可图。魏末陈留王奂为解决这一矛盾,于咸熙元年(公元264年)“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均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⑦。二年后,晋武帝泰始二年(公元266年)又下令“罢农官为郡县”⑧,于是,民屯制度正式废除,典农中郎将及典农校尉都改为太守,都尉改为县令或县长,则其统治下的典农部民——屯田客,也必然成为州县的编户。
太康元年(公元280年),晋武帝因已实现全国统一大业,为“息役弭兵,示天下以大安”⑨,“乃诏天下罢军役”⑩,于是,“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⑩,州郡的军户也成了郡县领下的编户齐民。
西晋统一后,原属魏、蜀、吴的三国地区户口的发展又是不平衡的。
西晋相当于曹魏地域的司、兖、冀、幽、平、并、雍、凉、秦(不包括武都、阳平二郡)、青、徐十二州,加上属荆州的上庸、新城、襄阳、顺阳、魏兴、义阳、南阳及扬州的淮南八郡国,计1,586,285户,为魏景元四年(公元263年)663,423户(11)的239倍,其年均增长率为46.9%,自非人口的自然增殖,而是“罢农官为郡县”,使原来归典农官管辖的广大屯田户,大多转为州县编户的结果。
至于西晋相当于东吴面积的荆、扬、交、广四州,计612,420户,为太康元年(公元280年)王浚向孙皓受降时523,000户的117%。这是由于西晋平吴后,原东吴地区的屯田户也部分转为州县的编户,再加上太康元年占田制的实行,也使不少脱籍的农民重新成为政府控制下的人户。
西晋时,相当于蜀汉原有地域的有:梁州80,800户,益州149,300户,宁州82,400户,以及秦州的武都、阴平二郡6,000户,合计318,500户,为蜀后主炎兴元年(公元263年)降魏时280,000户的113.8%。假定《晋志》所记为太康三年(公元282年)户数,则其年均增长率为6.8%。按魏灭蜀后,为解决北方劳动力的不足,曾大量召募蜀人入魏,供给两年口粮,并免除其徭役二十年。事实上,膏埌沃野千里的“天府之国”,其实际人口增长率可能还要高一些。
笔者在《三国人口探索》一文中(12),曾估计三国未列入编户的“屯户”、“兵户”,计1,818,000户,12,067,000口。加上《通典》记载的三国末期户口数,则为3,291,423户,19,739,881口,再加上从公元263年魏灭蜀起,二十年间人口的自然增殖,则与太康初的户数正相吻合。由此可见,太康初人口统计比《通典》所载三国时期户数增长部分,主要是废除民屯及军屯后转入州县的编户。虽然晋初罢屯田还未彻底,废除民屯后的屯田客,也还有一部分投靠豪门成为后者的荫户,或成为游食商贩,但太康元年占田、课田制的实行,使部分流民又回到土地上来,重新成为国家的编户。再加上世家豪族的“荫户”,吏户数及少数族户,仍在国家编户齐民之外。事实上,西晋初的人口,不会少于笔者在《三国人口探索》中所估计的三国末期680万余户及3,798万余口。
二、西晋统一后人口的增长
西晋政府很重视奖劝农桑,早在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晋武帝即下诏,令郡国守相巡行属县“敦喻五教,劝务农功”(13),并以此作为地方官考绩的依据。晋武帝还提倡早婚,于泰始九年(公元273年)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14),以鼓励人口增殖。为防止世家大族乘废除屯田制之机,私占依附农民,史载:“武帝践位,诏禁募客,(王)恂明峻其防,所部莫敢犯者;”(15)泰始五年(公元269年)敕曰:“豪势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16)所谓“私相置名”,就是将国家编户变为私家的荫户,会受到西晋政府严格的限止。如中山王司马睦于咸宁三年(公元277年)“遣使募徙国(中山国)内八县,受逋逃、私占及变易姓名,诈冒复除者七百余户”(17),尚不及其封国邑5,200户的七分之一,就被晋武帝夺掉王国,降作丹水县的县侯。
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晋政府颁布占田、课田制及户调式时,对贵族官僚荫户数字,按品级高低作了明确规定:
又各以(官)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疑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18)
根据这一法令,贵族官僚可荫庇其亲属享有免役特权,士家大族中不担任现任官吏的所谓先贤及士人的后裔,也可享受这一特权。又按照官品的高低,规定荫衣食客及佃客的人数,这是在承认既成事实的基础上所规定的限额,但多少也起了一些遏制作用。
在占田、课田制下,农民负担较之屯田制下军事管制的强迫劳动,有所减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而占田数高于课田数的规定,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使大量流民垦占荒地,重新向国家呈报户口。在社会比较安定,经济有所发展,人口增殖率提高的情况下,也使统一的封建国家政权的收入有了保证。于是“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19)。封建史家描写“太康之中,天下书同文,车同轨,牛马被野,余粮栖亩,行旅草舍、外闾不闭。民相遇者如亲,其匮乏者,取资于道路。故于时有天下无穷人之谚”(20)。虽属溢美之词,但多少反映出太康年间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的景况。
尽管西晋统治集团极端腐朽,太熙元年(公元290年)司马炎死,惠帝司马衷即位,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愈演愈烈,终于导致“八王之乱”,使社会经济遭到很大破坏,但“永宁之初(公元301年)洛中尚有锦帛四百万,宝珠金银百余斛”(21),八王之乱期间,西晋府库中仍有如此多的财物,足见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富庶的程度。在西晋短暂的五十二年中,人口当处于不断地增长之中,只是除太康初外,没有留下其它户口的记录而已。
三、对西晋人口的再估计
旧史家对西晋人口的估计,往往根据一般的推理,即三国丧乱,人口大量损耗,西晋承三国之后,人口数字仍处于低谷,决不超过二千万。其实《晋志》所载245万余户,1,616万余口,只是列入州县版籍的数字,西晋沿三国之旧,也有大量不入州县编户人口的存在,主要有:
1、荫附户——佃客、部曲
西晋时期,世家大族的政治经济势力较汉魏时期有了更大的发展,封建依附关系也随之进一步加强。西晋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三国时期的赐客、复客制,实行荫人制,使地主豪强荫庇人户成为一种具有正式法律意义的固定化制度,所荫人数“多者九族,少者三世”,其范围和数量均超过三国时期,在封建依附的各个层次中,包含佃客和部曲。
①佃客
《晋书》及其它史籍称之为私附、荫附、私属、荫户等,他们中的一部分依附于身份性地主(即统治阶层),是公开的并为国家法律允许的。而另一部分依附于非身份性地主(即非统治阶层)。虽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但也广泛存在。三世纪起,因战乱、流徙而造成的无主荒地很多,为世家豪族大量兼并土地和非法隐匿人口提供了有利条件。
西晋政府对品官荫庇宗族、佃客数额加以限制的规定,反映了中央政权与世家豪族之间争夺劳动力的斗争。这些规定使世家豪族得到公开取得特权的实惠,为其依附农民大开方便之门。西晋政府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对于官僚地主用法还是很宽的,处罚仅适用于对下层官僚,连当时官吏也深感用法的宽弛,“(胡)威尝谏时政之宽,(武)帝曰:‘尚书郎以下,吾无所假借’。威曰:‘臣之所陈,岂在丞郎令史,正谓如臣等辈,始可以肃化明法耳’”(22)。傅咸进一步指出:“时朝廷宽弛,豪右放恣,交私请托,朝野溷淆。”(23)统治者的宽弛,为豪族地主与政府争夺人口提供了可乘之机,非法隐匿的佃客急剧上升。
②部曲
西晋时期部曲制的发展达于鼎盛,名宗大族、庶族地主及显宦将帅等不同阶层、都拥有大量部曲。晋惠帝时,范长生拥有部曲千余家,并获得成汉政权的复除(24)。晋末“(王)浑诱(王)颢奴晋兴伪告颢有异志,(孙)秀不详察,即收颢及襄阳中正李迈杀之。厚待晋兴,以为己部曲”(25)可见孙秀也拥有私属部曲。西晋的显宦将帅都拥有充作私兵的部曲。赵王伦专政时,“隐匿士兵,众过三万”(26),太尉荀藩、卫将军华荟都拥有部曲,“时大饥,贼帅侯都等,每略人而食之,藩、荟部曲多为所啖”(27)。司徒王浑“辞疾归第,以家门千余人闭门距(楚王)玮,玮不敢逼”(28)。王弥部将徐邈、高梁“辄率部曲数千人,随(曹)嶷去”(29)。
西晋时期,封建国家同士族豪强争夺劳动人口(包括部曲)的矛盾一直存在。太康元年所颁户调式,对部曲主占有私人部曲略加一些限制,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部曲的私属地位。户调式中荫族之制,实质上就是承认官僚地主剥削和奴役同族人的合法地位。魏晋以来,以宗族乡里势力为核心的地主武装,就是由宗族、宾客、附从和家兵等不同的身份组成。如西晋末祖逖所率部曲即其族人(30),庾兖的部曲也包括“同族及庶族”(31)。同时户调式中规定官僚地主可以占有佃客,但佃客往往和部曲等身份相混,很难区分。史籍所载的“佃客”,其含义是较广泛的,有时即指部曲(32),部曲的私属地位实际上也得到了法律的肯定。开端于东汉经三国至于西晋,部曲这一身份通过公开的乃至隐匿的途径,不断流入私家,成为隶属于部曲主的封建依附者,其数难以计量。近人李剑农先生论及“冒荫之事”已盛行于魏晋时,提出“盖依附私家为私家之部曲、佃客,不列入国家编户者,当数倍已登记之户口也”(33)。西晋时世家豪族所荫附的私家佃客、部曲,倘以最保守的估计相当于州县的编户,其数也有250万户,1,600多万口左右。
2、官、私奴婢
奴婢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早期是作为奴隶制残余及封建生产方式的补充而存在的。两汉时,主人对奴婢已不是完全占有。魏晋时,奴婢的贱人身份仍没有改变,但他们已转化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买卖而不可以屠杀的封建性农奴。有足够的材料证明,奴婢已极广泛用于农业生产。西晋初年,晋廷以邺奚官奴婢代田兵种稻(34)。太康年间,当太中大夫恬和建议“制奴婢限数”时,尚书郎李重立即反驳说:“诸侯之轨既灭,而井田之制未复,则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婢不宜编制其数,惧徒为之法,实碎而难检。”(35)有晋一代,使用奴婢从事农业生产已蔚然成风,当时蜀中有“奴执耕稼,婢典炊爨、鸡令司晨,犬主吠盗”的谚语。
西晋奴婢的广泛使用,与西晋品官占田制的颁布有关。当时占田限额从50顷到10顷,而所荫客仅从15户到1户,限田数量远高于限客数量。按此规定,占田足限,就有劳动力不足之忧。只能在限额之外使用奴婢和佃客,以补充劳动力的不足。世家大族都拥有数量众多的奴婢,如王戎“家僮数百”(36);石崇有“苍头八百余人”(37);荀晞有“奴婢将千人”(38)。八王之乱时,河间王颙的部将张方攻入洛阳,“大掠洛中官私奴婢万余人,而西还长安”(39)。
官、私奴婢的人数,已不可详考。
3、兵户
西晋初承袭三国旧制,兵户独立于州郡编户之外。晋武帝泰始元年(公元265年),“封诸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置上中下三军,兵五千人;邑万户为次国,置上下二军,兵三千人;五千户为小国,置一军,兵千五百人”(40)。又泰始六年(公元270年),荆州南乡郡(郡治郧县,今湖北均县东南)“领县八,户万七千百州,职、散吏三百廿人,兵三千人”(41),南乡郡的兵数与邑万户的次王国相当。可见,西晋泰始年间以户数多寡决定兵员数额,郡与国的标准是一致的。据《晋志》记载,西晋172郡国中,二万户以上者46郡国,有兵23万;一万户以上者40郡国,有兵12万;五千户上下,即不足一万户者85郡国,有兵127,500,全国各郡国计有兵477,500人(42)。
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平吴完成统一后,“诏天下罢军役”,废州郡兵。但是,可靠的记载表明,废州郡兵的诏令在西晋基本上未能实现,许多州根本没有废除。事实上,在司、冀、梁、益、秦、并等州均有州郡兵的存在。如《晋书·惠帝纪》载:元康七年(公元297年)“邺人张承基等妖言署置,聚党数千,郡县逮捕,皆伏诛”,镇压数千人的起义,郡县兵力定为不少。八王之乱时,丁绍为冀州刺史“到镇,率州兵讨破汲桑有功”,也是州兵仍然存在的证明。有的州罢除了州郡兵,但不久又重新恢复,如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罢交、广二州兵。交州牧陶璜上言“州兵未宜约损,以禾单虚”。仆射山涛也认为“不宜去州郡武备”(44)。武帝当时虽未采纳,“然其后刺史复兼兵民之政,州镇愈重矣”(45)。这是州郡兵废而复兴的例证,但当时兵员总数难以确定。
4、吏户
前引《晋南乡太守郛休碑阴》泰始六年(公元270年)荆州南乡郡有职、散吏320人,其吏户数占全郡户数的五分之一。太康元年(公元280年)灭吴后,对郡(国)县吏额作了一定限制性的规定:
司隶校尉:“凡吏一百人,卒三十二人”。郡国:“户不满五千者,置职吏五十人,散吏十三人;五千户以上,职吏六十三人,散吏二十一人;万户以上,职吏六十九人,散吏三十九人”。县:“户不满三百以下,职吏十八人,散吏四人;三百以上,职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上,职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职吏五十三人,散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职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人;三千以上,职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46)。
西晋172郡国中,不满五千户者49郡国,有散吏职吏3,087人;五千户以上者36郡国,有职吏散吏3,024人;万户以上者86郡国,有职吏散吏7,288人,总计15,399人。《晋志》无各县户数记载,倘取其平均数,则全国1,232县当有职吏60,368人,散吏15,154人,共计75,522人。以上包括司隶校尉、郡国及各县总计有吏91,021人,再加上中央政府供役的吏员,全国有吏近10万人,亦即10万户。
5、百工、鼓吹
百工、鼓吹,即以后之匠户、乐户。汉魏时就已存在,如周瑜攻入皖城,曾“得袁术百工及鼓吹、部曲三万余人”。其身份卑贱,且是世袭的,不入州县版籍。武帝泰始八年(公元272年)诏书明令:“诸士卒,百工以下所服乘皆不得违制。”(47)《晋令》也有类似的记载:“士卒,百工履色无过绿青白。”(48)这里将“百工之户与士卒并列,且服乘不得违制,这也说明了百工的世袭身份和卑贱地位。其人数失载。
6、流散户
西晋时还存在大量流民,他们大多是因不堪忍受沉重的封建剥削与负担而被迫流亡异乡,既未受地主荫庇,也未另入流亡所在地的州县版籍,成为不受国家控制的游食之民,如故齐献王司马攸说:“今地有余羡,而不农者众,”“都邑之内,游食滋多”(49)。束皙说:“今天下千城,人多游食,废业占空,无田课之实,较计九州,数过万计。”(50)
此外,西晋时期,分布在北方、东北、西北的匈奴、鲜卑、羯、氐、羌等少数民族,虽在西晋政府所遣校尉的管辖下,但多仍保留其原有部落组织形式,不隶于州县。南方的夷人,也是如此,如太康三年(公元282年)“罢宁州,置南夷(府),以天水李毅为校尉,持节统兵镇南中,统五十八部夷族都监行事”等,所有这些民族,多不在州县编户之内。
永嘉之乱前夕(公元306年)西晋盛时,除州县编户外,倘加上相当于编户1,600余万人的佃客、部曲等荫附户以及官私奴婢、兵户、吏户、流散户、北方少数民族人户等,总数将在800万户,4500万口左右,稍高于三国时期的680万户,3,798万口的人口数字。其户与口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9‰及4.1‰,也与东晋十六国南北朝的人口发展相衔接,承前启后,大体上符合处于两者之间的西晋人口发展的实际水平。
注释:
①《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
②《三国志》卷二二《魏志·陈群传》注引《太康三年地记》。
③《隋书》卷二九《地理志》上,总序。
④《通志》卷六六《艺文略·地理》。
⑤惟《册府元龟》作“二千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户”,头两字“二千”当系衍误。
⑥《三国志》卷一一《魏志·袁涣传》。
⑦《三国志》卷四《魏志·陈留王奂记》。
⑧《晋书》卷三《武帝记》。
⑨《世说新语·识鉴篇》注引《竹林七贤论》。
⑩《晋书》卷四三《山涛传》。
(11)《三国志》卷四八《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12)拙作:《三国人口探索》,《历史地理》第六辑,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八年。
(13)(14)《晋书》卷三《武帝记》。
(15)《晋书》卷九三《王恂传》。
(16)《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17)《晋书》卷三七《高阳王睦传》。
(18)《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19)《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20)《全晋文》卷一二七干宝:《晋纪总论》。
(21)《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22)《晋书》卷九○《胡盛传》。
(23)《晋书》卷四七《傅盛传》。
(24)《晋书》卷一二○《李特载记》,卷一二一《李雄载记》。
(25)(26)《晋书》卷五九《赵王伦传》。
(27)《晋书》卷六三《李矩传》。
(28)《晋书》卷四二《王浑传》。
(29)《晋书》卷一○○《王弥传》。
(30)《晋书》卷六二《祖逖传》。
(31)《晋书》卷八八《庾兖传》。
(32)《魏晋部曲初探》,载《厦门大学学报》一九七八年四期。
(33)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一九五九年版,页二八。
(34)《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35)《晋书》卷四六《李重传》。
(36)《初学记》卷一八引徐广《晋记》。
(37)《晋书》卷三三《石苞传附子崇传》。
(38)《晋书》卷六一《荀晞传》。
(39)《晋书》卷六○《张方传》。
(40)《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
(41)《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九《晋南乡太守郛休碑阴》。
(42)《晋书》记载172郡国中,交州九德郡户数阙载。
(43)《晋书》卷九○《丁绍传》。
(44)(45)《资治通鉴》卷八一,“武帝太康元年条。”
(46)《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47)《晋书》卷四六《李重传》。
(48)《太平御览》卷六九一引《晋令》。
(49)《晋书》卷三八《齐献王攸传》。
(50)《晋书》卷五一《束皙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