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体系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个人所得论文,劳动力论文,分配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一种初次分配方式,这是被经济学界广为认同和接受的观点。我们在分析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基本内涵和客观经济现实的基础上,明确指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仅是一种初次分配方式,而且是一个涉及到再分配的分配体系;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多次完成的,包括多重要求。研究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理论,对于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基本内涵和体系
(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基本内涵
劳动力是劳动者所拥有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
同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劳动量包括两个部分:
1.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耗费的生活资料和加于其上的活劳动(即别人的劳动,如抚养劳动、教育培训劳动等)
这部分劳动量也就是传统观点所讲的,指维持、延续和发展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和别人的劳动,通常由以下三方面因素构成:一是劳动者本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二是劳动者维持家庭及养育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三是劳动者为适应劳动需要而花费必要的教育和训练费用。
2.劳动者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付出的劳动量
劳动力的形成除了要消耗必要的生活资料和别人的劳动外,还需要消耗劳动者本人的劳动。这是与其他商品价值决定不同的地方。在相同的生活资料和别人的劳动消耗条件下,各人所付出的劳动是不同的,这也是决定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劳动量通常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劳动者为劳动力的更新从体力方面付出的努力;二是劳动者为劳动力的更新从智力方面付出的努力,如自主性、创造性学习所付出的努力。在学习型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终身教育的兴起,劳动者接受教育与培训的时间越来越长,自主性、创造性学习所付出的努力越来越多,其所付出的努力在劳动力价值形成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这一点,我们必须研究。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是指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以劳动力价值为尺度,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使劳动者个人收入与其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相符。其本意就是指劳动者将其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按劳动力价值取得工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体系
1.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劳动保护
(1)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必须保护劳动力。
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买卖。劳动力商品买卖的是一定时间的使用权。劳动力所有者始终只把自己劳动力出卖一定时间,始终只是让雇主在一定期间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因为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完,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1]
一般商品的载体是其本身,其物质载体与所有者是分离的。而劳动力商品的载体是人,与所有者是同一的。劳动力以其载体的存在为前提,必须保护劳动者的存在。
(2)劳动保护从某种意义上也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
劳动力的存在是以劳动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生命的“伴生物”,具有与生命类似的性质。劳动力在劳动者健康生存的前提下,延绵不断地在劳动者体内产生,同时又与生命一样转瞬即逝。劳动者昨天的劳动力永远也无法保留到今天。
劳动保护是构成劳动的必不可少的要素。撇开劳动保护而单纯谈论劳动报酬是不全面、不可行的。只有规定好在什么条件下工作,获得多少报酬,才有了劳动的基础,也才能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劳动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
2.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初次分配
(1)雇主给予雇工的报酬是初次分配的部分,表现出来的就是劳动力商品市场的交易价格。
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自由流动,劳动力的供方与求方双向选择。劳动者追求收入的最大化,雇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利益目标的背离使双方互相约束和制衡,双方都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不断校正自己的预期目标,直至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形成劳动力的价格。作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是初次分配的产物,表现的就是劳动力的市场交易价格。在现实生活中,雇工的报酬既包括劳动者所消耗的生活资料的平均价值,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为劳动力的更新所付出的劳动量的报酬。正因如此,同一学历的劳动者所得到的报酬是不同的。
(2)弹性工资主要体现的是劳动者本人为劳动力形成所付出的努力的报酬。
雇主给予雇工的工资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弹性工资。传统的观点认为,这一部分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决定的。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一是市场对劳动过程前存在的劳动力价值大小有一个认识过程。因为在市场交易初期,受同样教育与训练、其本人努力不同的劳动者,市场的认识还只是初步的,真正的认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受同样教育与训练的劳动者,会因本人原来的努力不同,其能力不一样,其劳动成果不一样,因而收入也应不一样。二是在劳动过程中,也有一个劳动力的形成问题,因为劳动的过程同时也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过程。有的人在劳动过程中,积极思考问题,进行技术革新、创造性劳动和工余学习,在生产产品的同时也增大劳动力的价值,这一部分也是要有回报的。因此,我们认为,劳动力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终身的形成过程,而不是静止的、一次完成的过程。
(3)最低工资标准体现的是维持劳动者本人与家庭平均的生活资料。
为保持劳动力肉体的生存和其“种族”的延续,劳动者必须获得在生理上必需的维持生存和繁衍后代的生活资料,这是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根据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体现的是维持劳动者本人与家庭平均的生活资料。我国2004年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参考了各地就业者及其抚养和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较好地体现了劳动力价值所包含的一部分因素。
(4)工资体现的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雇主给予雇工的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如前所述,雇工的报酬只包括劳动者所消耗的生活资料的平均价值与劳动者本人为劳动力的更新所付出的劳动量的报酬。而劳动力价值的形成中,它要包括劳动者对家庭人口的抚养和赡养费用。这一点,初次分配是不可能解决的,而只能是通过再分配来解决。例如,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具有同等学历和工龄的某甲和某乙,一个单身,一个是五口之家的户主,两者的劳动力价值显然是不同的。企业不会因为他们抚养和赡养人口的差异而给后者支付较高的工资。劳动者维持家庭平均的生活资料和教育费用不能在初次分配形成的工资中体现,而是反映在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再分配形式中。
3.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税收分配
在各种生产要素初次分配收入中,市场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由于劳动力价值各不相同,劳动者的收入也各不相同。再加上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等方式的存在,人们的收入水平则更是千差万别。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同样存在着失效和不足。研究表明,我国的基尼系数早在1994年就已经超过国际公认0.4的警戒线,达到了0.434。近年来更是以年均0.1%的速度在递增。2004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报告,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超过0.465,2005年则逼近0.47。1[2]我国目前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是社会分配领域不和谐的表现,给社会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和后果。为此,国家应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使个人的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具体将在第二部分作详细的论述。
4.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组成部分。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生育、工伤、患病、年老、失业等各种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一旦发生,就会使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收入很少甚至失去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社会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劳动者在上述风险因素发生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一般包括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内容,是社会保障的核心。
社会保险也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组成部分。为什么这样讲?其理论依据是在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中,有一部分是劳动者维持本人及家庭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发挥着补偿劳动者收入损失、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功能。只有进行社会保险,劳动者本人及家庭的生活才能得到保障,生命才得以存在与延续。这正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应有之义。
(2)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生育保险。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人口再生产离不开妇女劳动者的生儿育女,也离不开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它保证妇女劳动者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因劳动力丧失而中断生活来源后,能够从政府和雇主获得收入补偿,从而保障基本生活,顺利地通过生育时期,不仅维护了妇女劳动者的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而且保障了社会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
(3)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工伤保险。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无论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措施怎样完善,安全设施如何完备,劳动者如何不折不扣地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无法根除伤亡事故。工伤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属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带来损失和痛苦,而且直接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劳动中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4)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医疗保险。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是劳动力价值的源泉。劳动的正常进行离不开劳动者的健康体魄,劳动者的健康体魄又有赖于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非因公患病和伤残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可以为患病和伤残的劳动者提供医药费补贴和医疗服务,使其早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劳动岗位,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稳定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5)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养老保险。劳动力价值是人的价值,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能力。劳动力是每个正常的成年人都具有的能力,人们要靠它来维持生存,争取发展。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劳动者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允许劳动者在达到规定的年龄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体现了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劳动者为国家和社会劳动了一辈子,老年时期应该得到生活保障。
(6)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失业保险。在双向选择的劳动力市场上,高质量的劳动者就业和获得高收入的机会较多,低素质的劳动者就业和获得高收入的机会较少。同时,劳动者还不可避免地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失业。失业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暂时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
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体系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完善
在税收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要求国家在对劳动者经过初次分配得到的工资性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考虑到劳动力价值所包括的内容,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侵害劳动力价值,这是以人为本思想在税收分配中的充分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更是对马克思主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1.采用综合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将个人所得分为11个应税项目,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这种税制模式虽能有效实现税收源泉控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愈来愈广泛,客观上已不可能把所有的收入逐项列入税收法规中;对不同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计税方法和纳税期限,既不能全面、真实地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进行税收规避。
分类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只有通过实行综合税制才能得以有效克服。因为综合课税模式是对纳税人的全部收入综合计征,能够涵盖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所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寡与其纯收入水平紧密联系,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同社会保险、住房和教育等制度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合理的扣除,体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原则。因此,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看,综合税制模式取代分类税制模式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理想选择。
2.完善费用扣除
(1)完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供养人口的多寡,考虑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教育、住房、医疗等制度改革所引起的家庭生计费用差异,并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
第一,基本费用扣除,即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生理需要是人们最基本的需要。伟大革命导师马克思(Karl Marx)和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都作过精辟的论述。经济浪漫主义的奠基人西斯蒙第(Sismondi)提出的“税收不可侵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用”原则,就是要对纳税人维持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进行扣除。这是劳动力维持和延续的需要,也是宪法关于居民生存权保障的要求。
第二,其他费用扣除,即纳税人的教育培训、购房、医疗费用。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劳动者为适应劳动需要,增加劳动力的价值,自费参加各种教育培训的支出也将相应增加。同时,随着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购房、医疗的费用越来越大。这些费用是劳动力发展的需要,应予扣除。
第三,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即建议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根据通货膨胀和收入水平对费用扣除标准定期(如一年)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2)改革纳税单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执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只考虑了纳税人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状态(是否结婚)、家庭情况(抚养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和教育(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费用等因素对家庭生计费用的影响,未能考虑劳动力的全部价值。这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费用扣除标准,割裂家庭保障,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今天,实在令纳税人感到困惑和后怕。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改夫妻单独纳税为合并纳税,可以考虑到由于供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教育等因素而造成的家庭生计费用差异。
3.建立负所得税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了援助低收入者,我国从1993年起就着手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1998年,我国建立了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1999年,我国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目标是维持受助者最起码的生活水准,并不能帮助低保对象脱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难度较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缺陷只有通过建立负所得税制度才能弥补。
(2)建立负所得税制度。负所得税即负值的所得税,是指低收入者不仅不向政府缴纳所得税,政府反而向其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一种形式。负所得税实质上不是一种税,而是政府对低收入者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
负所得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负所得税要求人们只有取得劳动收入才能得到负所得税。通过负所得税的调节,可将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转移到低收入者手中,保障劳动力的最低价值。同时,负所得税还具有微调功能,对低收入者的补助没搞平均主义,而是量能补助,鼓励低收入者勤奋工作,最终减少对补助的依赖。建立负所得税制度可以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准确地认定需要救济的人员和需要救济的程度,避免滥用救济资金,是一种避免使最低生活保障成为给予懒汉礼物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完美结合,更直接地体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
注释: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6;191.
②鲁锐.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学吧.200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