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主观为己、客观为他人”的伦理思想_市场经济论文

再论“主观为己、客观为他人”的伦理思想_市场经济论文

重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伦理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主观论文,客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看到一套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系列丛书,在这套丛书的总前言中指出:“市场机制成功地解决了激励问题,即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市场机制给主观为自己的个人以激励,使他们客观为社会而工作。市场机制所提供的激励,使自利的个人和人们之间的互利统一起来了。经济学把这称为激励相容。能否实现激励相容,关系到任何一个经济体制的存亡。”①这使我联想起我国许多报刊从1981年至1984年曾经批判过的一个命题:“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如1981年2月12日《解放日报》一篇文章中指责“主观为自我,客观为别人”是“一种利己主义的人生哲学,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1982年8月23日《北京日报》一篇文章指责“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是“私人商品生产者的陈腐道德”。1984年4月18日《羊城晚报》在一篇文章中指责“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是“一种个人主义的人生哲学”。现在要向大学生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就势必碰到一个难题:“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或为社会”究竟是“关系到任何一个经济体制存亡”的正确原则,还是应该加以彻底抛弃的“个人主义的人生哲学”?所以,对这一命题必须加以认真的研究,以便作出有说服力的回答。

一、“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道德观念

讨论问题应该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而不应该从抽象的原则出发。“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活动领域中大力倡导并且普遍存在的事实。譬如,上海有家弄堂小宾馆叫回力宾馆,一幢普通的四层楼房,52套客房,120个床位,设备全部是国产的。但由于他们注重信誉,服务热忱周到,真正把顾客当作上帝,使顾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去,结果在试营业不到半年时间里,居然接待了40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宾、侨胞以及港澳同胞约7000余人次,创汇20多万美元。许多外宾宁愿放弃大宾馆、豪华渡假村的舒适客房,而到回力宾馆来住临时架起的统铺。当别人问回力宾馆的人为什么能如此竭诚为顾客服务,以至使宾馆产生那么大的吸引力?他们回答说:“因为顾客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的工资奖金、宾馆的一切财源,都来自宾客的口袋,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好好为宾客服务呢?”为了自己的工资奖金和宾馆的财源——主观为自己,竭诚为顾客服务——客观为别人,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又如,前年12月,上海申花集团出巨资主办原上海足球队。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成立大会上,上海市委副市记陈良宇同志诙谐地指出:申花集团的这一举措既是见义勇为,也是见利勇为。所谓“见义勇为”是指申花集团主动为国家分担困难,资助发展体育事业,所谓“见利勇为”是指申花集团通过出资主办申花足球俱乐部,借此扩大企业的影响,提高知名度,从而带来更多的利润。这又是一个“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的典型例证。我们对于回力宾馆竭诚为顾客服务和申花集团主动分担国家困难、出资发展体育事业的行为,仅仅因为他们主观上有“利己”的动机,就谴责他们是“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吗?答案只能是否定的。

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反过来又服务于经济基础,利益问题总是道德准则的中心内容。恩格斯指出,人们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②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也指出:“道德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而不是脱离历史发展的抽象观念”。“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为别人)”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道德观念。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每个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目的都是为了取得自身的利益,为了自己。但是,为了实现这一利己的目的,他们首先必须为别人为社会生产和经营消费品,千方百计满足别人和社会的需要。市场经济靠利益驱动,追求自身的盈利是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直接目的,即“主观为自己”,而为别人为社会生产和经营消费品是作为手段出现的,即“客观为别人”。在过去很长时间里,由于“左”的影响,我们在经济上离开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把书本当教条,照搬别国模式,把计划与市场看作是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重要标志,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其显著特点之一是不讲经济效益。与此相适应,在政治上提出一系列超越客观实际的原则和政策,使我们在评价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一些道德观念时,脱离了现实的经济基础,把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竞争、一部分人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先发家致富等等,都被当作不道德的耻辱行为而加以谴责,结果压抑了劳动者和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懒人、闲人,使经济失去应有的活力,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教训是深刻的。现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关系的根本变化,道德观念、善恶标准也必然要作相应的改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符合法律、政策、道义的前题下,企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利润),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展开竞争,一部分人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先富起来等等,应该承认是正义的、光荣的、合乎道德的,应该予以鼓励,而不应该谴责为是“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在经济领域,既要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见利忘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思想和行为,也要反对不讲效益、把平均主义视为天经地义的陈腐观念。只有这样,道德才能起到推动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发扬为祖国富强、人民富裕而不断地开拓进取的作用,也才能使道德建设顺应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形势。

人与动物不同,做任何事情总是有主观动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经济行为中有“自利”的动机是无可非议的。评价人的经济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关键不在于看他主观上是否有“自利”的动机,而主要是看他“自利”时是否同时“利他”,即取得自己利益的手段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企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取得合理、合法的利益,即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并没有什么可鄙之处,不仅不应该加以谴责,相反地,应当加以鼓励和提倡。如果是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短斤缺两、不讲信誉、见利忘义等方式取得的,就是不正义、不道德的,应该加以谴责。在今天的道德建设中,不是要谴责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观上有“自利”的动机,而是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只有“利他”才能“利己”的辩证法,这正如在评价一个人的价值时,不是要根本否定“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这一方面,而是要让人们懂得只有“个人对社会尽了应尽的责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社会才能满足个人的要求,尊重你个人的意愿。

二、“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道德观念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道德观念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局限性。其合理性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交往范围内,在法律、政策、道义允许的前提下,通过正当的手段,追求企业自身的利益,这是合理的、正义的、合乎道德的。不能把经济交往中“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等同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对行为做出道德评价是有条件的,只有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之间发生冲突、不能两立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是否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的问题。除了其他方面的差别以外,主观上追求自己的利益即“主观为自己”,与利己主义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获取利益的手段上。在政策、法律、道义允许的前提下,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取得的正当利益,并不是什么利己主义,只有用见利忘义、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侵吞公物等等手段去谋取私利,才是利己主义。有人认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把主观和客观、动机和效果对立起来了,他们说:“主观动机是为自己,客观效果怎么可能为他人呢?”他们认为个人利益的取得常常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前提。事实果真如此吗?我认为未必如此。因为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活动领域中,既“利己”又“利他”,即所谓“激励相容”的事例是不胜枚举的。譬如,美国有家凯特皮公司,它向顾客宣称:凡更换本公司产品的零配件,保证48小时内送到。该公司讲究信誉,说到做到。有一次,一个顾客需更换价值只有几美元的零配件,公司为了确保在48小时之内送到,就花了1000美元乘直升飞机送去。又如,荷兰有位顾客在德尔福特市一家家电商店买了一台电视机,发现图象有些小毛病。报修后,店家两次派人上门修理,仍然达不到满意程度,顾客光火了,责怪修理工连这点毛病都修不好。修理工不仅没有顶嘴为自己辩解,反而一再说“对不起”!于是,他把电视机带回店去修,同时在修理期间借一台电视机供顾客暂用。不久,修好的机器送来了,但顾客还是认为不理想,店家知道后,干脆换一台新的,牌子比原来的好,价格也比原来的高,店家不仅没有收修理费,还赔了往返运费和价格差。以上所举美国、荷兰的这两家厂商,他们讲信誉、守信用,竭诚为消费者服务,难道我们能因为他们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就谴责他们是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吗?

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不是儒家主张的“重义轻利”,更不是什么永恒的正义,而在于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最根本的是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律、政策、道义许可的范围内,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经济行为,之所以是合理的、合乎道德的,原因在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竭诚为消费者服务或为国家排忧解难,即“客观为大家”以后,能够直接给自己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利益,即“主观为自己”,从而成为激励劳动者推动生产力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所以理所当然要加以鼓励和提倡。

但是,正如任何真理都是具体的、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如果超出它适用的范围去加以应用,那么,真理就会变为谬误。同样,“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道德观念,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评价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行为时,才是合理的、合乎道德的。在这一范围以外,则有其他道德观念起作用。譬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共生活等领域,则受其他道德观念的约束。如见死不救,则应受到人道主义的谴责,如是共产党员应受党纪处分。各行各业的人员都应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共生活中应遵守公共道德,等等。如果超出经济行为的领域,去鼓吹“主观为自己”,这当然是非正义的。譬如,几年前浙江某地发大水,淹没了农田和房屋,到处都是汪洋一片。两个离休老干部只得爬到一棵大树上逃难。这时有几个青年划着一只船正巧路过,两位老干部急忙呼救,但几个青年却乘人之危,要价60元才肯相救,两个老干部因身边没有带钱,几个青年就见死不救,扬长而去。类似这种行为与经济活动中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回事,理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有人看不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这种道德观念的局限性,把本来只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评价经济行为的道德观念,当作一切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认为是人生的规律,这在思想方法上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如果用来指导实践是有害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承认在法律、政策、道义允许的前提下,“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的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的同时,切忌把商品经济的原则带到经济行为以外的人与人之间的其他关系中去,更不能带到党内生活中去,而应该大力宣传和发扬助人为乐、扶贫济困、关心集体、热爱祖国、见义勇为、扶正却邪等优良的道德品质。物质利益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而不是在一切方面都起作用的。人的积极性也并不只有物质利益这样一个来源,理想、精神也同样能激励人的积极性。

在讨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这一道德观念究竟是合理的,还是应该谴责的时候,人们往往联系到18、19世纪爱尔维修、霍尔巴赫、费尔巴哈、车尔尼雪夫斯基主张的“合理的利己主义”。我认为应该对他们的伦理观作具体的分析。爱尔维修和霍尔巴哈等资产阶级思想家主张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他们认为人们处于相互关系之中,因此,别的人对自己的幸福是必需的,也是至关重要的,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去关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所以,爱尔维修主张,要正确理解个人利益,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不要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如果从都做到了这一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就结合起来了,结果将使个人有更大的利益,而且会更有保障。我以为这种看法有其合理的成份,不能全盘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如果都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短斤缺两、欺诈勒索、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等违法缺德的行为也就没有了。当然,爱尔维修、霍尔巴哈等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认为个人利益是人的一切行动的出发点,也是人的最终目的,认为利己主义是道德的基础,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无论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世界上有许多人,他们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并不是个人利益,而是为了追求真理,实现理想,是为了他人,为了社会。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对于“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或为社会)”的道德观念,必须重新评价,应对它作具体的分析。既要充分看到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评价经济行为时的合理性、适用性,又必须看到它的局限性,否则就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注释:

①田国强、张帆著:《大众市场经济学》第5-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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