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实行混业经营_混业经营论文

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实行混业经营_混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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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在现阶段,中国金融业在坚持现行法律框架的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001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这样,中国为金融业分业体制下实践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早在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所谓金融业的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指同一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金融机构,则成为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这样,可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达到提高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和高效经营的目的。

在现阶段,中国金融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和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是国际国内形势所决定的,也是市场发展的需求。

首先,信息技术的进步,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

其次,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

金融全球化是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全球化的实质,一方面是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动按同一规划运行,还有一方面是在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同质的金融资产在价格上趋于等同。

第三,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

中国金融市场早从前几年开始就从卖方市场进入了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内,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要。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都希望获得“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做到。

第四,中国金融业的经营现状,迫使金融业改变旧的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与国际金融改革趋势相悖逆。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我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综上所述,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既是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也是国内市场形势的需要,而且技术进步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在事实上,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已有混业经营的势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务:工商银行还在香港收购了上市银行香港友联银行:中国银行则早已设立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底以来,保险公司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国际经验表明,实行混业经营并不一定比分业经营产生更多的风险,如德国等欧洲国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没有产生严重的金融风险:实行分业经营也不一定减少银行风险,如日本长期实行分业经营,近几年不断有银行倒闭,而美国过去的分业经营体制严重制约了美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因此,适应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趋势,适时调整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中国金融业在坚持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应当怎样实践混业经营呢?可以采用怎样的途径呢?

途径之一:研究现行金融法律,拓宽银行新的业务领域。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第3条中则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以下业务:1、开展基金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适当时候可设立金融产业基金并上市;2、开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清算、代理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3、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如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资金安排;4、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如帮助企业诊断和评级,帮助制订兼并战略,帮助设计企业产权结构等;5、开展代客户理财业务,如为个人理财和为公司理财提供咨询服务;6、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等;7、代理保险业务。通过现行法律允许的上述业务的拓展,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现在有不少商业银行开办了上述业务中的一些,但力度还不够,效率不高,要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尤为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改善现有经营模式。

途径之二: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实施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战略。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有利于形成竞争,但也过多地加大了竞争成本,尤其是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其无差异性竞争成本更大,我国金融业的普遍不景气状况也就难以改变。而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在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即可改善这种局面。

一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设立分支机构,并实行混业经营,发展全能银行,与此同时,则减少境内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在境内重组金融机构,实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相互并购或相互参股,并以一业为主,他业为辅,他业则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银行,则成为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成为“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中国加入WTO后,大量涌进的外资银行都是全能型银行,是“混合编队”,中资金融机构以“单兵作战”形式是无法应对的,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重组现有金融机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途径之三: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网络银行。

信用技术飞速发展,使全球金融产品不断形成电子网络化趋势,金融机构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为客户服务。据预测,西方国家2001年网络银行业务量将占传统银行业务量的20%~40%,2005年,美国网络银行业务量将占银行总业务量的50%左右。网络银行因为其技术优势,很容易绕过传统市场壁垒。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银行没有涉及,按法学原则,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者即不违法,在我国境内发展网络银行无法律障碍。而且,网络银行的成本较低。网络银行将是未来银行的一种基本存在方式。

途径之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实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随着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统一监管将成为一种必然。而对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即将成为全能型的中资金融机构,不能不进行统一监管。为此,应制定统一金融安全标准和监管标准。

此外,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正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我国的监管体系比较理想的模式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所有金融机构。在现阶段,则应加强人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统一标准,联手行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要完善各项监管手段,制定金融风险的国内、国际预警指标体系,实现非现场检查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运用电子技术进行适时监管,及时跟踪监测,分析各类金融机构的变化,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

最后,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金融立法限制了银行、证券、保险业三者各自的经营范围,对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立法的新变化研究借鉴不够。为适应国际金融环境的最新变化,尤其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形势的最新变化,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机制,实现金融立法的现代化,为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提供合适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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