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中国的新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中国论文,新发展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50年,也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胜利的50年、新发展的50年。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之际,认真回顾和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中国的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有制科学内涵的新探索
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决定社会发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揭示社会经济运动规律中所确立的所有制科学内涵及其运动规律的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宝库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体现的,是物质生产中主客观条件以特殊方式方法相结合的一种占有方式,一种经济关系。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而是生产关系各个环节有机联系的基础内容的表现。它从来没有固定的模式,而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5页)不同的生产力性质和水平,与之相适应有不同的占有方式或同一占有方式的不同形式。
马克思在研究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科学地揭示了五种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社会形态相继更替的客观规律。在探索未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时,曾提出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建立单一社会所有制的设想。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当进一步揭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国家还不能立即消亡时,及时提出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当考察了德、法、俄这些国家还存在大量农民个体生产者时,又提出了合作制的形式。列宁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理论的这些科学思想,并且结合俄国的实际, 进一步提出了“全民的”(《列宁全集》第30 卷第145页)所有制和“集体企业”(《列宁全集》第43卷第366页)的新概念,创造性地论述了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充分说明,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都不是单一的、孤立的、凝固不变的,而是多样性的、多层次的、发展变化的。斯大林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创立的两种公有制形式,作为凝固不变的模式,形成了一种越来越僵化的传统观念,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探索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基本原理和过渡时期的学说,创造性地发展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他把生产关系的变革同生产力的发展结合起来,领导制定了“一化三改”的总路线。并且把每一种生产关系的变革都适应生产力逐步发展的要求,实行分阶段的多样化的改造方针。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上,起初也是照搬斯大林模式。虽然在实践中也觉察到这种模式的某些弊端,提出了走自己的路,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始终未突破传统模式的束缚,特别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越来越凝固化。
邓小平深刻地总结了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再指出不能照抄照搬别国模式,并且在亲自领导制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这一科学见解,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并随着改革实践的逐步深入,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探索中,也逐步深入地实现了一系列创新。本文下面着重对所有制结构、产权关系、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的新发展作一论述。
所有制结构理论的新贡献
正确认识和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传统观念把单一公有制同社会主义等同起来,把全盘集体化、全盘公有化看作是建成社会主义的标志。我国虽然在过渡时期创造性地发展了对农业、对手工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形式和道路,但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急于过渡。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左”的思想越来越严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改革首先是在矛盾最集中的农村开始的。广大农民创造性地改变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所有制,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萌发了新的个体经济。在农村改革的推动下,城市的所有制改革也逐步展开。在国有企业实行扩权让利的同时,从事工商业的个体户也有了新的发展。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在《决议》中指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二大报告也着重指出发展个体经济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上、理论上的这一重要突破,为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起了先导作用。
随着对外开放的实行,邓小平针对新出现的形势指出:“吸收外资可以采取补偿贸易的方法,也可以搞合营”(《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156页)。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外商投资的合作企业、合资企业、 独资企业不断增多。到了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第一次明确阐明外商投资经济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在出现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改革实践中,迫切需要对公有制的地位进行更深入的认识和确定。邓小平又针对这种形势,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社会经济结构性质的原理,同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经济形式的实际结合起来,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刚刚结束就提出“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新概念。之后,又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根本原则: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以公有制为主体,既不是搞单一公有制,也不是削弱公有制,而是在确保公有制的统治地位、使其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下,积极促使和引导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
在理论上和改革方针上明确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推动了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私营经济的重新出现也是必然的现象。经过一段的慎重观察和实践检验,在1987年初颁布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这一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不久,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总结了改革以来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这一论述全面明确地概括了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内容,标志着这一新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及其理论的形成。
党的十四大报告根据邓小平南方讲话精神,进一步指出:“一主多辅”的所有制结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并把“并存”改为“长期共同发展”,把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统一概括为“外资经济”。在此基础上,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又特别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这些新的提法和论述,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理论的内容。
党的十五大在深入总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验的基础上,又作了新的重大突破。江泽民在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新的科学见解,揭示了这一新型所有制结构模式的深刻内涵,从而把对这一理论的探索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也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上一个新的阶段。截止到1997年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已上升到24%。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理论的确立,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贡献,同时也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胜利进行奠立了一块牢固的理论基石。第一,它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突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赋予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新的生命力;第二,它在经济体制上彻底突破了单一公有制的模式,第一次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构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添了新的色彩;第三,它对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命运和地位赋予新的内涵,明确了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对合理调整和不断完善所有制结构的必要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蓝图勾画了重要一笔;第四,它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拓了广阔而又深厚的动力源泉,找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必将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
产权关系理论的新丰富
我国所有制改革,既突破了外部结构的单一公有制的传统经济模式,也突破了内部结构的高度集权的传统产权模式,为丰富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谱写了新篇章。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揭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规定性及其运动规律时,还从法律规定性上揭示了所有制内部各种权利关系的分离与组合,建立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基础。
产权是指财产权利。它包括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马克思在他早期的一些著作,例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揭示和论述了各种财产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关系。在他的代表作《资本论》中,又多次论证了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的分离和对立,以及这种分离和对立在生息资本、股份制企业的具体表现,致使产权二重化分离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关于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四权”分离的思想,并结合俄国实际作了具体阐述。
邓小平根据马克思主义产权关系的基本原理,针对我国遇到的这一问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就指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5页)这一重要论述,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拉开了体制改革的帷幕,也拉开了产权关系重组的帷幕。三中全会公报根据这一思想明确阐明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改革中,亿万农民创造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传统产权关系的一个大突破。继而,在城市国营企业开展了扩大自主权的试点,实行了“两权”分离,明确了公有制内部五种权能,进一步推动了国有经济产权关系的重组。党的十二大报告总结了理顺产权关系的实践经验,肯定了股份制的试行,同时指出:“一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可以有偿转让给集体或个人。”这是在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使用产权范畴,标志着我国产权关系调整将进一步走上理论化的轨道。
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讲话又一次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明确指出:“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一科学论述,阐明了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开创了把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基本原理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新途径。根据十四大的精神,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其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并进一步阐明了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途径,即:明确了出资人产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明确了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明确了实行公司制是企业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明确了对国有资产要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理论的形成,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从扩权让利走上制度创新的新阶段。
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总结了制度创新的经验,在深入探索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财产组织和经营方式的基础上,确立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在强调全面准确地领会贯彻现代企业制度四个基本特征的前提下,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在理顺产权关系上,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双方的权益;在实行产权重组中,提出了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和对国有经济重新进行战略性布局的方针。这些论述和决定,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理论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我国的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内部权能关系的合理结构与运动规律,为进一步认识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科学基础;它揭露了旧体制中产权关系的深层次矛盾和弊端,为推动国有企业从扩权让利向制度创新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开创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阶段;它破除了产权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澄清了产权制度改革不等于公有制性质改变的深刻原因,同时也明确了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它从战略上调整了国有经济和公有制内部结构,确立了新的产权制度,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进一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开辟了更为广阔的道路。
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的新创立
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联合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一种经济关系,由于产权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不同而表现出多种实现形式。
关于公有制实现问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揭示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的客观规律,曾提出用“剥夺剥夺者”的办法、“赎买”的办法、合作化的办法,建立不同形式的公有制。这是公有制实现最根本的问题。无产阶级在俄国取得政权后,列宁、斯大林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角度,强调不断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这是公有制实现的又一重要问题,即在不断扩大再生产中不断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扩大再生产。但是,公有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如何实现自己,或者说公有制怎样才能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是前人未提出也不可能提出的新问题,是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迫切需要回答、需要解决的新问题。这也是公有制实现更深层次的问题。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不久,就以深邃的目光、卓越的见解指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这一科学论断,为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开辟了崭新道路。尽管这一重大理论突破,当时还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但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不断深入发展,逐渐认识到这一结合的关键是公有制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问题。党的十三大报告从实践上和理论上对这一科学探索作了说明,指出股份制“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党的十五大报告全面总结了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的成果,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是在公有制更深层次的实现问题上一次重大的理论突破。它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新发展,为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找到了现实的有效的途径。
实践经验表明,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体现的是以财产归属关系为核心的占有方式;所有制实现形式体现的是财产权利的组织、运作、经营、管理的具体形式。它们是两个不同的层面。一种所有制或不同时期的同一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而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采用相同的实现形式。所有制实现形式反映了产权关系的内在结构,也反映了现代生产力的基本特点。产权结构创新的历史表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实际上,任何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大多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剩余索取权。因此,选择有利于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索取权的实现形式,是任何一种所有制的内在要求。但是,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就其特点而言,大多不是直接反映于生产关系,而是反映于现代生产力,反映于社会化生产规律,如专业化分工、集约化经营、规模经济、市场发育程度、科学技术水平,等等,它们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规律和特点,直接影响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构造。所以,“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在我国探索和确立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的过程中,广大群众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从不同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吸取历史的和国外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有益经验的同时,充分发挥了首创精神。在较为普遍采用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中,属于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的主要有:(1 )股份制形式;(2)合作制形式;(3)股份合作制形式;(4 )国有独资公司形式;(5)企业集团形式;(6)中外合资制形式;(7 )中外合作制形式等。属于企业经营方式的主要有:(1)承包经营;(2)租赁经营;(3)授权经营;(4)委托经营;(5)托管经营;(6)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等;
在已出现的多种多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中,股份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
确立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是思想上的一次大解放,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一个新发展,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推动了企业制度创新和全面制度创新的深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