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列宁的反腐倡廉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腐倡廉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革命导师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最初几年中,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均进行了极为可贵的探索,为我们留下了极其丰富而宝贵的思想文化遗产。其中,列宁反对腐败、廉政勤政的思想,意义深远,引人深思。在我们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学习列宁的反腐倡廉思想依然极有价值。
一、反对腐败,态度坚决
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由于一些旧官僚的留用,法制的不健全以及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俄国党内和苏维埃政府内,也出现了某些腐败现象。这些腐败现象一出现,便引起了列宁的高度警觉,并且采取了同腐败现象进行无情斗争的坚决态度。
首先,列宁对腐败现象认识深刻,切中要害。为了统一全党的认识,列宁在理论上深刻分析了腐败的危害。他指出,我们“面前的三大敌人就是:(一)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二)文盲。(三)贪污受贿。”同时,列宁颇具预见性地警告全党,“在容许贪污受贿和此风盛行的条件下”,“一切措施都会落空”。(《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第199-200页)“我们所有经济机关的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是官僚主义。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列宁全集》第1版第35卷,第552页)列宁的这些论述,可谓言简意深,切中要害。它深刻揭示了党政机关存在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及其严重后果。这对于统一全党认识,动员全党积极进行反腐败斗争是很有意义的。
其次,列宁对腐败现象斗争坚决,态度明确。基于上面的认识,列宁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极为憎恶和仇视。一旦闻知谁有上述腐败行为,不论其地位如何,背景怎样,都要加以严惩。1918年8月,民政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德国和奥地利俘虏索取卢布,然后向这些人发放进入莫斯科的许可证。列宁得知此事后,立即命令有关部门马上逮捕受贿者予以严惩。(《列宁全集》第48卷,第266页。以下所引《列宁全集》均为第2版)看到阿斯特拉罕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有受贿问题的报告后,列宁便立即指示有关部门:“要竭尽全力拿获并枪毙阿斯特拉罕的投机商和受贿者。……让所有的人长久记住他们的下场。”(同上,第424页)当列宁得知某些粮食征购队收受贿赂时,便极严厉地指示:对“接受粮贩的贿赂而玷污苏维埃共和国声誉”的人,“必须立即加以逮捕,并押送莫斯科,交革命法庭严加惩处。”(同上,第221页)不难看出,列宁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嫉恶如仇,感情上万分鄙视,总是要求加以最严厉的惩处。
当时,苏维埃政权内也存在着敷衍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玩忽职守等官僚主义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列宁虽然不像对受贿问题那样气愤难平,鄙视异常,但也高度重视,严厉打击。例如,库尔斯克中央采购局工作人员科甘,玩忽职守,面对120名饥饿工人漠然处之,没有给予帮助。列宁得知此事后,便电告肃反委员会:“立即逮捕库尔斯克中央采购局办事处人员科甘,因为他没有帮助莫斯科120名饥饿的工人,而是让他们空手离去。应当在报纸上和传单中公布这则消息让各中央采购办事处和粮食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都知道,以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工作,对饥饿的工人帮助不力,将受到严厉制裁,直至枪决。”(同上,第455页)对于科甘事件,列宁的查处显然是严厉的。这是因为,在列宁看来,腐败行为在程度上虽有轻重之分,但本质上是相通的。不关心群众疾苦,玩忽职守实际上就是干部蜕化变质的开始。对这类问题不严肃处理,其发展趋势就必然是勒卡群众,贪污受贿。正因如此,列宁对玩忽职守的问题始终严厉惩处。
再次,列宁对腐败现象坚决曝光,绝不护短。为了打击腐败行为,根治腐败问题,列宁还坚持了公开曝光,让腐败分子在群众面前现丑的做法。在这个问题上,列宁绝不护短,也不怕有失党和政府的威信。相反,列宁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向群众表明,党和政府是同人民在一起的,是坚决反对腐败行为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列宁曾三令五申:对犯罪分子要“在报刊上申斥,又要严加惩办。”(《列宁全集》第51卷,第275页)“必须安排一批示范性的(就镇压的迅速和严厉来说,就通过法庭和报刊向人民群众说明这些案件的意义来说)审判”,“这一切都要经常地、坚持不懈地进行。”(《列宁文稿》第4卷,第221页)列宁的这一要求提出后,许多人担心把案件公开经法庭审判,有损于党的威信和党政干部的形象。对此,列宁做了有说服力的解释。他指出,公开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对执政党来说虽不光彩,但袒护他们更不光彩。因为那意味着党脱离了群众而同敌人同流合污。正因如此,列宁决不护短,毫不让步,明确指出:“不要怕法庭审判和把案件公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治好这种病。”(《列宁文稿》第9卷,第761页)
二、惩治腐败,严刑峻法
对腐败分子从严惩处,施以严刑峻法,绝无任何姑息迁就的余地,这是列宁反腐倡廉思想的核心。在领导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最初7年中,列宁始终坚持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
首先,列宁强调:“对共产党员应比对非党人员三倍严厉地惩办”,这是“起码的常识。”(《列宁文稿》第4卷,第222页)“加重法庭对共产党员的审判。”(同上,第158页)同时,列宁还要求人民委员会“通令司法人民委员部,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同上,第342页)党员犯有贪污受贿等罪行,为什么要加倍严惩?笔者认为,列宁反复强调这一点的原因在于:
第一,只有加倍严惩犯罪的党员,才能有助于清除党政机关的腐败现象。工作在党政机关内的党员,多半是手中掌握某些权力的“实权人物”,这些人如果不能廉洁自律,很容易出现以权谋私的犯罪行为。防止这种犯罪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要对犯罪的党员加倍严惩,以儆他人。这无异于时时敲响的警钟,可以告诫党政干部要洁身自好,廉洁自律。第二,只有加倍严惩犯罪的党员,方能恢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夺取政权以后,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执政党内某些成员犯罪要由执政党自己来处置。只有加倍严惩这些罪犯,才能有说服力地向人民表明,执政党对自己队伍中的腐败分子绝不姑息迁就,它有能力割除自己身上的赘瘤。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列宁强调:“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列宁全集》第34卷,第263页)第三,只有加倍严惩犯罪的党员,才能纯洁党的队伍。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由于入党有可能掌握某些权力或得到某些“好处”,因此,一些投机分子也会想方设法进入执政党内。在此种情况下,对犯罪党员加倍严惩,显然有助于警告投机分子,不要把入党当成捞取好处的阶梯。正如列宁所说:“让党员享有优先权是一种弊端,因为这样做,骗子就会混进党内来。”(《列宁全集》第36卷,第15页)
其次,列宁强调,要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实行严刑峻法,绝不容赦。针对当时行贿受贿问题有所抬头,列宁指示有关部门:“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受贿、行贿,为行贿受贿拉线搭桥或有诸如此类行为者)应判处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列宁全集》第48卷,第138页)根据列宁的指示,苏维埃政权通过了《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对受贿者至少要判10年徒刑。针对当时一些党政干部有滥用权力,勒索群众的问题,列宁指出: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混到共产党里来的旧官史、地主、资产者以及其他败类的从中舞弊。他们有时做出违法乱纪,欺压农民等恶劣行为。这就需要用恐怖的清洗办法:就地审判,无条件地枪决。”(《列宁选集》第4卷,第530页)这里的败类指的就是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分子。列宁的上述指示,绝非口头上的敲山镇虎,而是他始终坚持的,要求下属必须执行的行动准则。例如,1921年7月,一位共产党员写信给列宁,报告顿河州的负责干部滥用权力,盗窃粮食。列宁看到举报信后,马上指示工作人员将此信打印出来,送中央监察委员会,并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此事。列宁严令:“将所有被揭发有盗窃勒索行为的人就地枪决。”(《列宁文稿》第9卷,第166页)后来,罪犯受到了严惩。
对有腐败行为的党政干部施以严厉的重刑,是不是不讲政策,有些过左?
笔者认为,列宁的做法是正确的。当时,世界上的第一个社会主义政权要在帝国主义的包围中,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存活下来和完善发展,十分需要人民群众对党的绝对信任和支持,十分需要执政党自身的坚强有力。而所有这些都要求执政党要根除自己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因为“保垒是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要防止苏维埃政权从内部被瓦解和攻破,对党政干部中的腐败行为必须处以重刑,使之没有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党的纯洁,使党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再次,列宁强调对袒护或从轻发落腐败分子的领导机关要严肃处理。为了贯彻惩治腐败,严刑峻法的原则,列宁还多次告诫各级领导机关,不许袒护腐败行为或从轻处理有腐败行为的党政干部。因为,他们已经成了苏维埃政权最危险的敌人和最可憎的罪犯。他一再呼吁,应“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从轻判罪的可能性。”(《列宁文稿》第4卷,第157页)然而,当时苏维埃政权中确实存在袒护腐败分子的问题。对此,列宁的斗争是坚决的,措施是严厉的。1922年,群众检举莫斯科住宅管理处的负责人伙同公用事业局长滥用职权,经查属实。然而,俄共莫斯科市委常委却加以包庇,阻止查处。列宁了解此事后,尖锐批评说:“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执政党庇护‘自己的’坏蛋!”并指示有关部门:“要将罪犯送交法庭审判,给予莫斯科委员会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告诫各级领导机关,今后,“凡有一丝一毫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开除出党。”(同上,第342页)为了贯彻严惩腐败的原则,列宁指示:今后“对司法人民委员部的每一个部务委员和每一个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应当按照每个人的经历,先问问他:你把多少共产党员比犯同样罪行的非党人员三倍严厉地关进了监狱?……你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吗?那就是说,你是个不干正事的人,这种人应当驱逐出党。”(同上,第216页)
三、防止腐败,重在监管
在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的同时,列宁也对如何防止党政机关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把列宁的有关理论加以综合整理,可以看出,列宁防止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基本思路。
1.以检查敦促廉政。在列宁的政治生涯中,他十分重视对党政干部工作状况的检查,认为检查是防止党政干部产生腐败,促其廉政的最便捷、最见效的措施。列宁历来认为,好的法规和制度要人去执行和遵守。离开对工作的实际检查监管,再好的法规和制度也会执行走样。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列宁强调,防止腐败要重点抓好三条:(1)要检查实际的执行情况;(2)贯彻反官僚主义的一切措施时要家喻户晓,公开进行;(3)坚持精简苏维埃机关。其中,列宁特别重视检查实际执行情况的重要性。他指出:“考查人员和检查实际执行情况——现在全部工作、全部政策的关键就在于此。”(《列宁全集》第43卷,第15页)“要亲自检查两遍、三遍乃至许多遍,”“不经过三次检查就什么也搞不好。”(《列宁文稿》第9卷,第660页;第10卷,第119页)为了检查党政干部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腐败行为,列宁规定了三种检查方式并举。其一,他倡议成立了工农检查院,该组织协同党的监察委员会,对党政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其二,列宁要求“每位副主席每周不少于两小时‘下到底层’,亲自对机构中上层和基层的,五花八门的,而且是最意想不到的各个部分进行考查”,以此“激励我们国家机关中所有人员。”(《列宁文稿》第4卷,第412页)其三,列宁会同办公厅的同志定期接待来访群众,“根据公民的控诉实行流动检查。”(《列宁全集》第35卷,第518页)列宁规定,办公厅的接待日为每星期二和星期四,列宁的接待日为每星期五。每当这一天到来,列宁都要接待成批的群众,了解党政干部的情况。(《列宁文稿》第4卷,第520页)同时,列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都要仿效中央的做法,对实际工作进行检查。
苏维埃政权当时的实践证明,列宁以检查敦促廉政的做法是成功的,它使广大党政干部不敢懈怠,大大增强了廉洁自律的自我约束性。
2.以监督保证廉政。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列宁深刻地认识到,加强对党政干部的严密监督,是防止腐败、搞好廉政建设的基本保证。所以,列宁高度重视通过各种监督来保证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列宁强调实施的监督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党的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为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克服自身缺点,清除自身腐败现象的能力,列宁在总结执政党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组织领导俄国党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党的监察委员会,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其中一项繁重的工作职责就是监督党政干部要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为了有效地履行这一职责,列宁强调,党的监察委员会成员“应该‘不顾情面’,要注意不因任何人的威信而妨碍他们提出质问,审查各种文件,并且总要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和使问题处理的非常正确。”(《列宁选集》第4卷,第696-697页)实践证明,通过党的监察委员会对党政干部实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于防止腐败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广泛的群众监督。把群众动员起来,自下而上地对各级干部进行监督,是列宁加强廉政建设的基本做法。在列宁执政的几年中,他极为重视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对各级干部实行监督。他曾多次指出:“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购,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列宁全集》第38卷,第140页)要“吸收党外群众来参加工作,由党外群众来检查党员的工作——这是绝对正确的。”(《列宁全集》第42卷,第88页)为了更为有效地实行群众监督,列宁还代表人民委员会制定了一个重要的法规:“为了更有效地揭发营私舞弊行为,为了揭露和消除混入苏维埃机关负责人中的坏人,特作如下规定: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张贴接待群众来访日期和时间的告示……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设登记簿,要有简要的记载,记下来访者的姓名、申诉要点,交谁办理。……国家监察部的负责人员有权参加所有的接待,并有责任随时视察接待工作,检查登记簿,把视察检查登记薄和询问群众的情况作成记录。劳动、国家监察、司法等人民委员部必须在各地设立星期日也保证接待的问事处。”(《列宁全集》第35卷,第360页)同时,列宁还要求各级领导不许敷衍群众、相互推诿、愚弄群众。列宁尤其注意对那些搪塞来访群众的人加以严厉处罚。一次列宁在批评法院工作时就指出:“工人或农民为了一件事,不得不到一个机关去四五趟,最后得到一个在手续上无懈可击,实际上却是一种嘲弄的答复——对于这样的事情,我们的人民法院是不是进行过审判呢?要知道你们是共产党员,为什么你们不设法揭发这些官老爷,为什么不把这些办事拖拉的人送交人民法院,关进监牢呢?”(《列宁全集》第41卷,第321-322页)由此可以看出,列宁不仅要求各级干部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也要求各级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搪塞群众的官僚主义者。
第三,公开的舆论监督。列宁始终认为,把某些人的腐败行为通过新闻媒介公诸于众,让群众了解这些丑闻,是医治腐败病症的一种良方。为此,列宁多次强调,要“通过党的报刊,通过真理报来查究违法乱纪的行为。”(《列宁全集》第32卷,第495页)同时也特别鼓励新闻记者积极参与调查违法乱纪行为的行动。
第四,党政干部的相互监督。列宁的反腐倡廉思想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相信绝大多数的干部是清正廉洁的。所以,他特别重视强化党政干部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他曾经指出:“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问题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这条规定从现在起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不然就无法实行真正地监督。”(《列宁全集》第35卷,第359页)同时他还要求要加强对干部的工作考核。这种考核要登记在案,“并附有同事(四至六人)对他们工作的鉴定。”(《列宁文稿》第4卷,第216页)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监督形式是行之有效的,这是列宁为我们加强执政党建设留下的宝贵财富。
3.以勤政强化廉政。列宁在总结执政经验中发现,不勤政往往是产生不廉政的土壤。一个党政干部,如果整日不思如何为人民办事,无所事事,养尊处优,就极易滑入贪污受贿、勒卡群众等腐败的泥沼。为此,列宁特别重视以勤政强化廉政的工作。一方面,列宁特别注意要求领导干部要严守纪律、勤奋工作,决不容许以懒散怠惰的态度对待工作。列宁主持的人民委员会会议,一分钟也不拖延,任何人迟到,哪怕几分钟都要受到批评并记录在案。对于工作拖拉,抓而不紧的现象,列宁更是不能容忍。1918年,人民委员会决定在莫斯科街头修建革命家雕像,然而主管者卢那察尔斯基却工作拖拉,几个月不见行动。对此,列宁不留情面地给予了警告处分。另一方面,列宁特别注意要求各级干部事必躬亲,关心群众疾苦。有一段时间,莫斯科有些“职员们办事象是中国的皇帝,用各种男女秘书把自己围护起来,这些秘书们的态度往往是咄咄逼人,三言两语。”(《历史文献》1992年第1期,第32页)列宁了解到此事后,极为气愤。除了给以严厉批评外,还要求有关部门对这些官僚主义者加以十分严厉的处罚。此后,他特别要求各级领导者要直接接触群众,处理工作要事必躬亲。这种以抓勤政强化廉政的经验显然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列宁离开我们已有70年了。70年后的今天,环境变了,条件变了,列宁反腐倡廉的具体做法也未必完全适用于当今的中国。然而,列宁反腐倡廉的思想实质和基本思路依然是有指导意义的。重温列宁的上述思想,对于我们搞好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是极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