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税负和盈利影响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负论文,试点企业论文,营改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营改增”税制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将有利于解决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范围,并将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本次“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因此目前“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试点范围暂不包括缴纳营业税的以下行业:铁路运输、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的税制安排
1.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连续12个月内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单位和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也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税率。一般纳税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试点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的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后者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税负和盈利影响模型
(一)模型的前提假设
1.假设试点服务业中某企业(不考虑增值税零税率的企业)在“营改增”前后的营业额(Revenue)保持不变,为R,营业税(Tax)税率为T,“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R,则该服务业“营改增”前交纳的营业税为R*T;“营改增”后的增值税销项税是R*TR/(1+TR)。
2.为了简化核算,假设该企业可实行进项抵扣的外购产品或服务的不含税价值总额为C,其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TC,则该服务业的增值税进项税为C*TC。
3.假设该企业的人工成本等其他不可抵扣的费用支出为L,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不考虑其他收入和税费支出,假设该企业有盈利。
4.假设衡量试点企业的税负负担指标为税负负担变化率,其公式为:税负负担变化率=(“营改增”后的税负总额-“营改增”前的税负总额)/营业额;衡量试点企业的盈利影响指标为营业收入净利率变化率,其公式为:营业收入净利率变化率=(“营改增”后的净利润-“营改增”前的净利润)/营业额。
(二)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根据上面的假设条件,可以得出:
1.“营改增”前,该企业的:
税负总额=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
根据上面的结果,可以得出“营改增”后,该企业的: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试点企业税负和盈利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税负负担变化的影响
根据前面建立的模型,进一步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中不同规模的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负担情况(具体可参考表1的数据)。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中,原来营业税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企业在“营改增”后,虽然税率绝对值大小未变,但因增值税为价外税,在营业额不变的情况下,会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增加,从而企业所得税增加,最终会导致企业实际税负率提高0.66%。而原来营业税税率为5%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在“营改增”后,受益于税率绝对值减小,最终企业实际税负率会比原来减少0.99%。
对于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营改增”后试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企业的税负负担变化率均小于0,企业的实际总体税负程度均有所下降,具体下降幅度取决于企业可实行进项抵扣的外购产品或服务的不含税价值总额占营业额的比重(C/R)。其他类型试点企业实际税负负担变化率的大小则取决于企业C/R值的大小。
根据表1的数据,进一步测算“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税负负担变化率为0时,试点企业的C/R临界值,可以得到表2的数据。
当企业实际的C/R大于临界值时,“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实际总税负会下降;当企业实际的C/R值等于临界值时,“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实际总税负保持不变;当企业实际的C/R值小于临界值时,“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实际总税负将上升。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对于现代服务业,如果企业实际的C/R值超过39.6%,现代服务业会受益于“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减税效应会比较明显;而对于交通运输业,从中获得的减税效应非常有限,尤其是当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平均增值税率小于11%时,此类企业的实际总体税负会不降反升。
(二)“营改增”对试点企业营业收入净利率变化的影响
根据前面建立的模型,可以进一步获得“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中不同规模试点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率的变化情况(具体可参考表3的数据)。
从表3数据可以看出,“营改增”后,所有企业营业收入净利变化率均恒大于0,即:在营业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企业运营成本,所有试点企业,不论其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会从“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受益,企业营业收入净利率均会有所提高,其中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的具体受益幅度取决于企业可实行进项抵扣的外购产品或服务的不含税价值总额占营业额的比重(C/R)。
综上所述,从企业盈利角度考虑,“营改增”后所有试点企业均会从“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受益,企业营业收入净利率均会有所提高;但从企业税负角度来看,试点企业的减税效应与企业的规模和行业密切相关,有形动产租赁业和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的税负会下降,减税效应会比较明显,而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从中获得的减税效应非常有限,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这类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减反增。因此,为了促进行业间税负公平,防止改革后服务业税负过度波动,建议交通运输业11%的试点税率下调至6%,以避免“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税负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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