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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它已引起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把我国的收入差距控制在比较合理的范围,并使其朝着不断缩小的方向发展,防止社会两极分化,这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正因为如此,党的五中全会把“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解决好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作为今后必须贯彻的重要方针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有了较大提高。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不断拉大,并呈继续扩大趋势。主要表现为:
(一)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拉大
1978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最高地区是最低地区的1.56倍,1992年达到2.37倍。地区收入差距拉大,主要表现在东西部(沿海和内地)之间。
1993年上海农民人均收入为2726.98元, 而甘肃农民人均收入只有550.83元,两者相差5倍。1991年深圳市人均生活费收入为4205元, 而全国大多数城市还不足2000元。
地区收入差距还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上。80年代中期,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为1.7∶1,1994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为2.6∶1。
(二)阶层收入差距过大
根据社科院社会学所调查,我国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现约有7000万人。近年来城市相对贫困层问题也日益突出,约有2000万—3000万人。而我国资产在100万以上的家庭据统计有100多万户(实际上大大超过)。
另据调查,1992年我国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的人均收入,大约是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的人均收入的6.3倍。(而美国1970年为7.6倍,由于当时美国占总人口的46%共9309万人参加社会保险,因此1992年我国收入不均程度实际上接近美国1970年水平)
在某些地区阶层收入差距更大。在广州,1992年最高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最低家庭人均收入的14.3倍。
按照国际上通常用来测量贫富差距程度的基尼系数来计算,世界银行确定我国1978年为0.16,1980年为0.382,1994年为0.4343。 这一指数超过了美国1989年家庭人均基尼系数(0.3992),相当于国际中等不平等程度(0.3—0.4)。当然这一比较方法有弊端,但也说明我国的收入差距已到了相当程度。
特别是近几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加快。据抽样调查,1994年占家庭总数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生活费收入是1525元,扣除价格因素,“八五”期间实际年递增4.7 %, 而10 %的最高收入户人均生活费收入为6263元,扣除价格因素,“八五”期间实际年递增11.5%。两组家庭收入之比,由1990年的1∶3.2扩大到1994年的1∶4.1。
(三)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全国1978年工资最高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工资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的1.7倍,1992年增加为1.9倍。据宁波市调查1994年职工平均收入,农经委系统为4972元;工业系统为5625元;交通系统为7147元;商业系统为7946.6元;金融系统超过一万元。实际上在平均数下面掩盖着更大的收入差距。企业间收入差距更大。1994年宁波市二轻系统职工平均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有10家,最低的工厂平均收入为2940元;机械系统平均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有七家,最低的工厂平均收入为2570元,而某涉外宾馆人均收入为14400元,某外贸公司人均收入为38500元。另据上海市对137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调查,1986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2394元,最低为1307元,前者比后者高88.2%;到1994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6410元,最低为2485元,前者比后者高2.58倍;1993年上海机电一局系统,职工平均工资最高达1.9万元,最低只有2400元, 前者为后者的7.9倍。
(四)一些新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收入急剧上升,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别悬殊
在公有制企业,由于企业自主权扩大,权力集中到厂长、经理身上,分配模糊,“红包”、“回扣”盛行,加上企业转制,对经营者实行重奖,经营者(特别是企业承包者、包工头)与生产者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有的高达十几倍、几十倍。个别公司总经理年薪高达一百多万元。部分个体工商大户、私营企业主、“三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其收入都大大高于“平均数”。个体工商户,平均收入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少数年收入高达几十万、上百万; 部分私营企业主高达数百万,个别的上千万。据国务院某研究机构90年代初,对某地区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作过调查,全民单位的约占0.4%; 集体单位约占3.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约占96%。 部分股票证券经营者、房地产开发商,利用“炒股票”、“炒房地产”、“炒产权”成为暴富,有的人均年收入十几万—几十万,一些股票大户高达百万元、数百万元;少数歌星、影视明星、名模特等,由于惊人的出场费、片酬费,也成为“暴富者”。此外,某些人才紧缺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如少数律师、经纪人、设计师、美术广告人员等)年收入也相当高,上述高收入者形成我国特殊的富裕阶层或高收入阶层。他们是改革的最大得益者。与此相反,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一部分低收入工薪阶层(普通工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亏损企业职工、失业和离退休人员以及部分贫困农民,贫富悬殊。据某项抽样调查,银行存款中1.4% 的储户占有23.6%的存款总数。
对于我国当前收入差距扩大,我们应作具体的分析。笔者认为,有一部分是合理的。一是来源于“让部分地区和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由于这一政策的实施,使一部分地区和个人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二是来源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不是短时期就能改变的,它必然带来地区之间经济增长速度、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差距,从而带来收入的差距。三是来源于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不同经营条件和分配方式。我国现有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都很复杂,而且经营条件极不相同,因此经济效益和收入分配水平也截然不同,它所形成的收入差距是难以避免的。四是来源于不同社会成员对社会作出的贡献不同。由于不同社会成员能力素质上的差别,在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对社会作出的贡献不同,因而得到的报酬也不同。来源于上述因素收入差距的扩大,初步改变了我国多年来“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收入分配格局,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率,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具有相对合理性。
但是,当前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包含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所谓不合理、不公平,主要是指一些收入差距不是来源于本人学识、能力和贡献,不是来源于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是来源于分配不公和其他因素。主要是:1.体制因素。我国尚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不同所有制企业尚未形成平等竞争环境,少数带有垄断性的行业依靠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垄断地位和不公平竞争,获得高额垄断收入。2.政策因素。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政策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宏观调控乏力,少数投机性较大的行业和个人,利用市场不规范,流通秩序混乱,钻了政策和法制的空子,发了横财。少数特殊社会群体和个人,或由于不合理的高工资、高奖金,或由于非法经营,或由于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获得了不合理的高收入。3.管理因素。由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每年都有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其中除部分浪费外,相当一部分化公为私,使少数人迅速暴富,少数具有特殊权力的行业和单位,利用收入分配管理混乱,乱摊派、乱收费,获取不应有的高收入。有的单位滥发钱物,工资外收入(包括各种名义的“补贴”、“补助”)管理失控,大大超过了工资内收入,给少数人获取非法收入开了方便之门。4.腐败因素。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人、财、物大权以权谋私。他们同少数非法经营者勾结,进行权钱交易,采取各种恶劣手段。谋取私利。如贪污、受贿、走私、诈骗、盗窃、倒买倒卖、偷税漏税等等,成为新的暴发户。
上述不合理因素,是形成我国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的突出原因。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基础之上,而差距的形成只有十几年时间,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高度重视。如果对这些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不加以限制和遏制,任其扩大,将会使社会心理失衡,极大地挫伤广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各种利益矛盾,将会越来越尖锐,导致社会动荡,制约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下去,很可能出现两极分化。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将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
综上所述,我们既要承认现有某些收入差距的相对合理性,又要看到收入差距扩大中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对现有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特别是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别悬殊的现象,不能掉以轻心。正如江泽民同志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中指出:“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同时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我们相信,认真贯彻五中全会制定的重要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将会改变,并会朝着不断缩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