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下而上”治理需要“自上而下”的努力_学校管理论文

“自下而上”治理需要“自上而下”的努力_学校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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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是一件值得追求与探索的好事。它实质性地体现了学校对于家长权利的尊重,是实现家长教育知情、评价、监督等权利的重要保障。它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改变学校主要受政府管理的垂直管理体系,增加教育管理结构的宽度。它还可以进一步集聚学校发展与改革的力量,贡献更多主体的教育与管理智慧,分担学校教育与管理的压力。最终也是最重要的,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有助于促进每一位学生更好地成长。正如众多持续的、实证的、可信的研究证据所表明的:“家庭对于儿童的在校学业和终身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当学校、家庭和社区团体齐心协力支持儿童学习时,他/她们会在学校表现更好,待在学校更久,更喜欢学校。”[1]

       推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又是一件存在多重挑战的难事。首先是内涵问题。“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大家都清楚且有共识的概念。怎样才叫参与学校管理?参与学校管理的内容是什么?“参与学校管理”与“参与学校教育”有没有区别?参与学校管理是否就是指在学校层面参与管理?等等。相关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厘清与沟通,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实践便难以推进。其次是体制问题。推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初衷之一,是打破学校单一地接受政府管理的格局,增进学校办学活力。这本身即意味着当前的学校管理体制存在比较突出的管办不分问题。在体制惯性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校,在观念、制度、经验等方面,都需要一个适应和转变的过程。再者是文化问题。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是学校办学由“管理”走向“共治”的重要表现。“共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客观地看,在我国,尚缺自治或共治的文化根基。大多数人更关心自己的事情,习惯于“搭便车”或省心省事地在安排下生活与工作,而较少关注与主动承担公共责任和义务。有些人也许会将公共责任和义务放在嘴上,却缺乏实际的行动。此外还有动力问题。尽管现在的家庭总体上越来越关注孩子的教育与成长,但不少家长仍然存在“将孩子甩给学校”的心态,那种能够超越自家孩子、愿意分担精力投入到孩子所在学校改进与发展过程中的家长更不多见。同样,学校也存在积极性不足的问题。推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很可能是在已经足够多的责任与工作之外,又增加了一项缺乏资源与支持的任务。而且,它意味着学校要进行一定的改变和调整,甚至面临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在此情况下,那些有情怀、有能力、有资源的校长想必会主动切实地推进家长参与,其他学校则很难保证会全情投入。

       很大程度上,正是上述多重挑战的存在,使得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这种当前促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在不少学校要么成为满足上级要求或丰富学校组织结构图的摆设,要么成为学校转移责任与风险、单向获取资源的工具。那么,如何最大程度地化解上述挑战,避免家长委员会等组织走入歧途,务实、健康、稳妥地推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呢?笔者认为,“自下而上”的治理需要“自上而下”的努力。这看上去有点矛盾: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本意是要突破管办不分的瓶颈,如果改革本身依旧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不是反而会强化既有的垂直管理体制吗?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此处所说的“自上而下”,并不是改革中的权力配置与控制关系,而是改革的过程逻辑与责任承担。简单说,推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政府不能简单将责任抛给学校,学校也不能消极应付家长,改变要从既有管理体制的上层开始,要从控制权更大的主体着手。具体而言,笔者所强调的“自上而下”的努力是指,在推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政府首先要有切实的努力,要积极承担起责任。

       在讨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问题时,人们往往强调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关系及各自作用的发挥。其实,这三类主体作用发挥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这一背景角色的作用发挥。就现实情况看,我们不能说政府没努力发挥作用。譬如,《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和《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以及在这些文件中强调各级地方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建立家长委员会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等等,都体现了政府的努力。但这些努力总体上还停留于传统的管理作风上,所以还远远不够。一方面,既有政策文件的效力还相对较低,与此相伴的有政策清晰度不高和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不仅会给相关工作带来混乱,甚至为不作为或应付了事行为留下便利空间。另一方面,政府较多地还是在强调学校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而较少考虑自己的职责与任务,尤其是在给予学校和家长具体的、实质性的支持方面考虑较少。我们在相关文件中看到的总是“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那么,政府如何在推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呢?比照美国此方面的实践,笔者认为,政府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通过立法推进家长参与。美国《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第一条款的第一部分中规定,联邦政府将向拥有高数量或高比例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提供经费资助,任何接受该项资助的学校都需要实施全校性的项目或针对性的项目。而不管是全校性的还是针对性的项目,都必须包括支持家长参与的策略,保证家长在学校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允许和帮助家长选择不同学校,并将家长纳入到学校学习改革项目中。美国教育部网站的信息显示,在2009~2010学年,全美有56000所公立学校接受了第一条款的资助,而该学年全美公立学校总数为98000多所。这意味着,对于全美一半以上的公立学校而言,推进家长参与学校工作,是一项具有高强制性的不得不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二,明确各级教育部门的责任。美国联邦政府不是将主要责任推给学校,而是对各级教育部门的责任也进行了细致的法律规定。其中,州教育部门的主要责任有:收集和传播有效的家长参与实践,为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提供借鉴;为家长参与学校提供技术支持;在进行州教育规划时必须与家长协商;检查地方教育部门有关家长参与的规划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将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表现的信息传达给家长;将个体学生学术评价的信息提供给家长;向地方教育部门、家长、教师、社会等公布地方教育部门实施家长参与活动的年度进步情况;在学校改进过程中与每一位学生的家长沟通,向家长公布相关信息;等等。地方教育部门的责任有:形成一个书面的家长参与政策(说明地方教育部门如何保证家长参与到州政策制定过程中及学校评价与改进过程中如何为促进家长参与提供协调、技术支撑和其他必要的支持,如何强化学校和家长促进家长参与的能力,如何对家长参与政策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等);为每一位学生家长提供教师和相关辅助人员的信息;为家长提供学生在校表现的信息;为那些英语能力有限学生或残障儿童家长提供特别的信息和帮助;为家长参与提供经费支持;评估并公布每所学校的年度项目实施及进步情况;当识别出一所学校需要改进或重构时,要及时向家长通知和说明,并为学校与家长改进学校必要支持;等等。[2]

       第三,建立各级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尤其是组织体系的建立,是家长参与学校工作专门化与深入化的表现和保障。我们目前只强调在学校层面建立家长委员会,这既容易出现“独木难支”的情况,也窄化了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层次,似乎参与学校管理就是“学校”层面的参与。美国联邦教育部自1995年始,便通过经费资助的方式,支持创建家长信息与资源中心(Parental Information and Resource Center,PIRC)。PIRC在州层面设立,目前全美共有62个这样的中心。它们的主要责任有:帮助执行成功有效的家长参与政策、项目和活动;帮助家长理解问责系统的各种数据,并分析这些数据对于他/她们的孩子获得补充服务和学校选择的机会;帮助家长与教师、校长、顾问、管理者以及其他学校工作人员有效沟通;帮助家长成为发展、执行与评估学校改进计划中的积极参与者;为家庭、学校和学区等发展相关资源,提供各种信息;等等。为给全美各PIRC提供技术援助,联邦教育部又资助成立了国家家长信息和资源中心协调中心(National PIRC Coordination Center)。在州层面,除了PIRC,不少州还成立了家长咨询委员会(Parent Advisory Councils)之类的组织。而在地方层面,同样设置了类似的组织。如巴尔的摩县公立学校学区设有家庭和社区参与办公室,其核心使命是扩展家长融入与参与的策略,以满足所有家庭的独特需要,其基本职能包括:发展和传播资料以支持和促进家长参与;为家长引导儿童学习以及获取帮助儿童的技能提供机会;协调学区志愿者项目;为学校职工提供专业发展机会;等等。

       第四,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及其推进工作,不是没有成本的。我们当前普遍规定,由学校提供家校合作工作所需的经费,在学校日常办公经费中列支。美国政府推动家长参与学校的很多工作,恰恰是基于各种经费资助项目实施的。如,《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第一条款第一部分中规定,任何接受超过50万美元联邦经费资助的学校,至少要用所接受经费的1%实施旨在增进家长参与的项目;而家长信息与资源中心的建立,同样也是通过经费资助实现的。进一步看,提供专项经费资助,不仅可以为家长参与学校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也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即政府不是通过行政命令,而是通过经费资助机制,推动家长参与学校工作。

       虽然管理体制上存在很大差别,虽然美国的家长参与学校工作也仍然有着不少问题,但笔者认为,从政府自身先做起的思路以及上述四方面工作,还是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它们可以有效地化解我们推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概念、体制、文化、动力等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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