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高额彩礼的法律规制论文

我国农村地区高额彩礼的法律规制论文

我国农村地区高额彩礼的法律规制

陈雪强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摘 要: 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通说认为彩礼给付的性质是一种赠与行为,面对当今我国农村地区高额彩礼以及引发的各种家庭和社会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法律的手段去规范控制彩礼给付的范围和数额并完善彩礼返还的情形。

关键词: 彩礼;高额彩礼;彩礼给付;彩礼返还

一、彩礼的内涵

(一)彩礼的概念

彩礼是指男方以缔结婚约为前提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给予女方的财物。彩礼不仅是一种风俗习惯,也是一种社会文化象征在我国已流传千年并一直存在至今。彩礼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当它引发的社会问题需要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时才被引入了法律规制范围,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含义。

(二)彩礼的性质

彩礼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②网上测试与练习功能:翻转课堂在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加强对学生课外自主学习的监督和评价,以保证教学过程的顺利进行。教师可通过设置一些科学严谨的评价和考核机制来对学生的自主学习效果进行检测。在学生完成相应阶段的学习后,可利用平台的测试和考核功能明确自己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而教师也可通过查阅学生完成情况掌控学生的学习状态,及时获取翻转课堂实施的教学效果并对教学过程做出相对应的调整。

1.从契约说

村中建筑沿东西走向可分为3个片区,呈一字型沿古驿道展开:村东石碹窑洞居住片区,分布在驿道两侧,山势陡峭,院落面积小,建设年代较早;村西集中窑洞居住片区,地势较低,较为平缓,院落面积大;驿道南侧散居窑洞居住片区,其西为煤窑,地势较低,但山势陡峭。

婚约关系是主契约关系,彩礼给付是从契约关系,彩礼的给付要依附于婚约关系的成立,如果婚约不成立,则彩礼给付关系也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此时收受彩礼一方将彩礼返还给给付彩礼一方。

2003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做了规定,使彩礼又一次回到国家法的规制当中。

(2)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该观点,彩礼一旦给付即意味着婚约的成立,但是该婚约是有解除条件的。当收受彩礼的一方违反婚约不与给付彩礼的一方结婚时,该婚约解除,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将彩礼返还给付彩礼的一方。

婚约是男女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而订立的民事合同,而彩礼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成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毁约时,则收受彩礼的一方将不予返还彩礼;如果收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毁约时,则应该按照定金规定双倍返还。

3.赠与行为说

“人不仅来源于自然,而且其生存与发展一刻也离不开与自然进行物种、能量和信息交换”[13]。体育属于人类最本质的生命行为,是人类体内能量与外界进行物质转换的中介。肉体并不是人类精神意志下任意摆布的工具,而是身体内在能量排泄与交换的基地。“知识改变命运”的口号在人类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将人类禁锢在静态学习当中。科学知识的丰富所带来的技术成果,代替了人类的生产劳动。体内的能量逐渐堆积,而发泄的途径又被科学技术所取代,人类被一系列的文明疾病(如肥胖)所缠绕。生命在于运动,健康始于锻炼。体育是异于静态工作的身体行为,是一种动态的生活方式,承担了帮助人类认清自己生存角色的责任。

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有所体现,因此可以看出,主张赠与行为说的人们是将男女双方的结婚行为看作是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实质上婚姻也是一种契约行为。该学说是通说观点,但是关于该通说又分为了三个不同的观点:

第四,学生活动课程主题的选择与规划。会计专业教师在设计课程活动主题时,可多设计几个主题供学生选择。还可以预留下一个空白课题,让学生自己选定感兴趣的话题,进而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增强学生活动课程的民主性与开放性。如若学生选择的话题与活动课程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教师应与学生共同研究商定,制定全新的符合要求的课题,并与学生一起讨论活动开展的方式、人员分工等活动课程的具体规划安排。

在我们当地农村地区彩礼一般高达20多万,而且仅仅是彩礼,还不包括房子和车子,这对农村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很大的费用。因高额彩礼或者彩礼返还已经引起很多纠纷,并且还导致了严重的社会恶性事件。最典型的是女方在收受男方高额彩礼之后毁约并且还不退还彩礼,男方一气之下将女方及其父母全部杀害造成严重的社会恶性事件,本来男女双方结婚是个非常幸福的事情,但因为彩礼导致命案的发生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形,与其在发生这种恶劣的事件之后再去用法律手段去事后解决问题倒不如我们制定相关的法律在彩礼的给付阶段就对其进行管控,当然也要对彩礼的返还制度进行完善。

师生活动 学生独立活动,然后全班交流.教师在此基础上进行引导:我们解题依据是“等腰直角三角形两条直角边相等”,也就是说,在直角三角形中,如果有一个角等于45°,那么不管这个三角形大小如何,这个角对边与邻边的比值都等于1,是一个固定值.

(3)有目的的赠与。彩礼赠与方将一定的彩礼给付于彩礼收受方的目的是与其缔结婚约,以实现将来与其结婚的目的,但是如果彩礼收受方违反婚约致使不能实现结婚的目的,应该返还彩礼。

二、彩礼规制的沿革

我国彩礼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那时的彩礼制度作为国家法而存在,后期逐渐演化成彩礼。发展到唐代时,国家对彩礼制度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备,到了宋元时期,为了防止因彩礼给付缔结婚姻而引起的家庭社会纠纷,彩礼的数额一般在婚书中予以明确。在古代时期,男方只有用彩礼聘娶女方的方式而缔结婚姻才是符合当时的礼制规范的。当时国家法对彩礼方面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也有规定,例如彩礼返还的民事责任和坐杖等刑事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彩礼制度被排除在国家法之外,作为地方一种风俗而存在流传至今的不仅仅是彩礼的风俗更严重的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彩礼超高的数额。

在中华民国时期彩礼作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有效性的选择条件而存在,但是当时在中国共产党实际控制的根据地,则明令禁止彩礼给付,认为这是买卖婚姻的一种方式。

2.证约定金说

CT扫描HEHE多显示为多发的,大小不等的低密度灶,病灶可以融合成巨块状、中央富血管,病灶中心为更低密度,多分布于肝外周区域[19]。增强CT造影以周边强化为主,CT增强扫描可以表现为由边缘区开始明显强化,延迟后肿瘤内部可有造影剂进入。动态增强扫描表现为类似血管瘤的“向心性强化”、“早出晚归”的模式[20]。本研究中多数患者病灶动脉期边缘强化明显,静脉期及延迟期病灶由边缘部分向中央递进强化。从机制上分析,当肿瘤实质内含有的纤维组织间质及纤维硬化区较少时,病灶呈逐步向心性强化;当瘤体富含纤维硬化、纤维组织间质时,可表现为类似转移瘤的强化特点。

三、农村地区高额彩礼引发的问题

(一)阻碍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高额彩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男女双方婚姻自由。高额彩礼一般情况下发生在农村地区,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彩礼的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受农村社会环境以及男女比例失衡的影响,彩礼的数额成为人们盲目攀比的对象,再加上父母在彩礼数额方面过度干预男女双方的婚姻,使明明相爱的两个人却因为男方给付不起高额的彩礼而曲终人散。

(二)导致恶性事件发生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人在实施赠与的时候还需要受赠人接受该赠与,赠与才成立,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将彩礼的性质看作是附义务的赠与,这里的义务就是接受彩礼一方与赠与彩礼一方结婚,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结婚的义务,则赠与彩礼的一方有权撤销赠与。

可见彩礼给付由国家法规制到演变成风俗习惯再到国家法规制,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彩礼也在我国存在数千年,也有其存在的基础。面对现在农村地区因高额彩礼的给付和返还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果用法律强制手段彻底废除彩礼不符合实际需要,毕竟彩礼不仅仅是一个数额的标识更重要的是一种文化的象征,但是我们也不能等到造成严重后果时再去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应该在彩礼给付和返还的源头考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控制。

(三)恶性循环加剧贫困

在农村地区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除了高额彩礼以外,女方还要求男方有房子和车子,这些都算起来是巨大的一笔费用,但是我们回过头来思考一下,父母双方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目的是能让儿子在适婚阶段能够结婚成家,但是在面对如此高额的费用的时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在农村很多普通家庭父母靠田地种粮食收入或者做生意来维持生活,生活条件本来就非常拮据,这时很多家庭需要向亲戚朋友借钱来为孩子筹办婚礼,但即使借钱也是一笔巨大的开支,终于孩子结婚成家了,此时仍没有安静下来,等待自己的将是巨额的债务需要去偿还。

四、关于农村高额彩礼的法律规制

(一)彩礼给付制度化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彩礼给付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我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不一致,很难用法律规定统一的制度去管控彩礼的给付,但是近些年来农村地区的高额彩礼数额快速增长,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有必要考虑用法律的手段去控制彩礼的给付,建议将彩礼的给付制度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

1.彩礼的范围

彩礼仅指金钱,并不包括房子和车子,这种观念不乏有偏见和片面,法律应该规定彩礼范围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基于结婚的目的而给予女方的财物,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男方家庭面对高额彩礼的压力,还能体现出我国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

2.彩礼的数额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张青彬通过实地调研发现高额彩礼已经引发严重问题,子女婚结了但是婚后日子没法过了,父母背负着高额的债务,为此,他在两会上建议,在《婚姻法》当中规制彩礼的给付,通过法律来规定彩礼数额的极限。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可以在《婚姻法》中规定确定彩礼给付的最高数额的标准,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制定具体的关于彩礼给付的地方性法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民政部和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实施。

(二)彩礼返还制度明确化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是其中有不完善的地方,譬如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中,哪些情况属于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内容,在今天高额彩礼的影响下,一旦属于彩礼返还的情形,男女双方很容易因彩礼返还引发家庭矛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彩礼的返还情形进行明确细化,对彩礼返还数额还可以设置浮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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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彩礼给付在我国已经存在数千年,作为一种文化的象征,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方向女方给付数额的彩礼并无不当,但是当今农村地区高额彩礼不仅阻碍婚姻自由,还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将彩礼给付纳入法律轨道,让法律对彩礼给付规定极限,实现合理的彩礼给付,同时还要细化彩礼返还情形,使彩礼制度与我国文明发展相适应。

[ 参 考 文 献 ]

[1]夏吟兰.家事法研究[M].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1.

[2]杜江涌.彩礼制度的立法构想[J].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刊,2017(13).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242-02

作者简介: 陈雪强(1994- ),男,汉族,河北邯郸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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